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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
编号:(X)XK13-014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1)
(有机产品(Ⅰ类)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4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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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14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1)
(有机产品(Ⅰ类)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7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8
4 许可程序 8
4.1 申请和受理 8
4.2 企业实地核查 9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0
4.4 审定与发证 10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1
5 审查要求 11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1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25
5.3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出厂检验项目 38
5.4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7
5.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 47
6 证书和标志 49
6.1 证书 49
6.2 标志 5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51
8 监督检查 51
9 收费 5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52
11 附则 52
附件1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53
附件2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3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75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 76
附件5检验报告 77
64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有机产品(Ⅰ类)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划分为10个产品单元、71个产品品种(见表1)。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和加工。
表1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及生产工艺
单元序号
产品
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等级
生产工艺
1
工业醇、醛、酮
1
工业甲醛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氧化法
2
工业用甲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煤、焦油、天然气、轻油、重油为原料合成
3
工业正丁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合成法、发酵法
4
工业用异丙醇*
合格品
丙烯经直接水合法、硫酸酯化法或丙酮加氢法
5
工业合成乙醇*
优等品、一等品
乙烯直接水合
6
工业丙酮*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异丙苯法、发酵法
7
工业用环氧乙烷*#☆
优等品、一等品
乙烯直接氧化法
8
工业用环氧丙烷*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丙烯氯醇法
9
工业用环氧氯丙烷*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
丙烯经高温氯化/氯醇法或乙酸丙烯酯法制得
10
工业糠醛*
优级、一级、二级
农林原料水解法
11
工业用环己酮*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环己烷氧化法
2
工业有机酸、酐、酯
12
工业甲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发生炉煤气、黄磷尾气的一氧化碳与氢氧化钠合成
13
工业冰乙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乙炔、乙醇、乙烯为原料,乙醛氧化法制得或以一氧化碳、甲醇为原料羰基合成法制得或以三聚乙醛与二甲苯共氧化法制得
14
三氯异氰尿酸*
优等品、合格品
由氰尿酸、烧碱、氯气为原料制得
15
过氧乙酸溶液*
Ⅰ型、Ⅱ型、III型
由过氧化氢和乙酸反应生成
16
工业乙酸酐*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乙酸裂化法或乙醛氧化法
17
工业用乙酸乙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乙酸和乙醇在催化剂存在下酯化制得
18
工业用乙酸正丁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乙酸和正丁醇在催化剂存在下酯化制得
19
工业用丙烯酸*☆
精丙烯酸型
丙烯酸型:优等品、一等品
丙烯催化氧化法
20
工业丙烯酸甲酯*☆
优等品、一等品
丙烯酸与甲醇经酯化反应制得
21
工业丙烯酸乙酯*☆
优等品、一等品
丙烯酸与乙醇经酯化反应制得
22
工业丙烯酸正丁酯*☆
优等品、一等品
丙烯酸与正丁醇经酯化反应制得
23
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
优等品、一等品
丙烯酸与2-乙基己醇经酯化反应制得
24
工业用草酸二乙酯*
一等品、合格品
草酸与乙醇酯化反应生成
25
工业用顺丁烯二酸酐*
优等品、合格品
由苯或石油碳四馏分为原料经催化氧化制得
3
卤化物
26
工业氯甲烷*#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甲烷热氯化法、甲醇氢氯化法或农药副产回收法生产
27
工业用二氯甲烷*#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天然气热氯化法和光氯化法生产
28
工业用三氯甲烷*#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烷氯化法、乙醛法、三氯乙醛碱解法、光氯化法生产
29
工业用四氯化碳*#
优等品、一等品
天然气热氯化法、二硫化碳法、甲醇法及全氯化氯解法生产
30
工业1,2-二氯乙烷*
一等品、合格品
乙烯和氯气直接氯化或在催化剂存在下,乙烯用无水氯化氢氧氯化生产
31
工业用六氯乙烷*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天然气热氯化法生产四氯化碳的釜液回收和四氯乙烯经氯化结晶干燥生产
32
工业用溴乙烷*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乙醇和溴或溴化氢为原料合成
33
四溴乙烷*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溴与乙炔合成
34
工业三氯乙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四氯乙烷脱氯化氢后,经蒸馏制得
35
工业用四氯乙烯*
Ⅰ型、Ⅱ型
三氯乙烯为原料制得和天然气热氯化法生产四氯化碳釜液回收
36
工业用1,1-二氟乙烷(HFC-152a)*
Ⅰ型、Ⅱ型
以氯乙烯或乙炔为原料与氟化氢反应生成
37
工业氯化苄*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苯经氯化,精馏提纯制得
38
工业氯乙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冰乙酸在催化剂存在下氯化制得
4
醇胺
39
工业用一乙醇胺*
Ⅰ型、Ⅱ型、Ⅲ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40
工业用二乙醇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41
工业用三乙醇胺
Ⅰ型、Ⅱ型
环氧乙烷与氨水反应制得
5
硝基化合物
42
工业用硝基甲烷*
优等品、一等品
用天然气、硝酸为原料制得
6
硫脲
43
工业用硫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氰氨化钙及硫化氢为原料制得
7
硝酸胍
44
工业用硝酸胍*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以双氰胺或尿素与硝酸铵进行缩合反应制得
8
芳香烃
45
焦化苯*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从焦炉煤气中回收的粗苯、经酸洗、分馏制得
46
粗苯*
溶剂用、加工用、轻苯
高温炼焦过程所得
47
石油苯*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
由石油轻馏分经预加氢精制、催化重整和分离制得
48
重苯*
一级、二级
粗苯经分馏制得的未提取含萘溶剂油的重苯
49
石油甲苯*
优级品、一级品
由催化重整工艺所得重整生成油或乙烯裂解工艺所得的轻焦油经精制和分离制得
50
焦化甲苯*
特级、一级、二级
从焦炉煤气中回收的粗苯、经酸洗、分馏制得
51
石油混合二甲苯*
3℃混合二甲苯(优级品、一级品)、5℃混合二甲苯(优级品、一级品)
由催化重整工艺所得重整生成油或乙烯裂解工艺所得的轻焦油经精制和分离制得
52
焦化二甲苯*
3℃二甲苯、5℃二甲苯、10℃二甲苯
从焦炉煤气中回收的粗苯、经酸洗、分馏制得
53
石油邻二甲苯*
优等品、一等品
由石油精制得到
54
石油对二甲苯*
优等品、一等品
石油加工得到
55
工业用乙苯*
优等品、一等品
烃化法制得
56
工业用苯乙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乙苯经脱氢、精制等工艺过程制得
57
工业用异丙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丙烯、苯烃化法生产
58
焦化萘*
精萘(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工业萘(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分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萘馏分,经洗涤、精馏或结晶等工序制得
9
酚
59
焦化苯酚*
焦化苯酚:(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工业酚
从煤焦油、含酚污水制取的粗酚,经精馏所得
60
工业对氯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苯酚直接氯化法和氯化硫酰法生产
61
工业用合成苯酚*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异丙苯法和磺化法制得
62
焦化甲酚*
合格品
从煤焦油和含酚废水中制取的粗酚经分馏所得
63
工业二甲酚*
一级、二级
从煤焦油、含酚污水制取的粗酚,经精馏所得
10
有机胺
64
一乙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在氢气存在下,原料通过高镍触媒转化及乙醇氨化法制得
65
二乙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在氢气存在下,原料通过高镍触媒转化及乙醇氨化法制得
66
三乙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在氢气存在下,原料通过高镍触媒转化及乙醇氨化法制得
67
工业环己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苯胺常压催化加氢反应制得
68
邻苯二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由邻硝基氯化苯经氨化还原制得的邻苯二胺以及通过进一步精制而制得的邻苯二胺
69
工业40%一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0
工业40%二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71
工业30%三甲胺水溶液*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甲醇连续气相催化氨化法生产
注:1.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 产品涉及产业政策;标注“☆”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
2.表1所列生产工艺为各产品标准所适应的生产工艺。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59202657 64270352
传 真:010-59202657 64270352
电子信箱:fanyanru@
联 系 人:范彦如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2)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3.7.1.2限制类:(1)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装置;(2)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羟基合成法醋酸装置;(3)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4)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7.2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栏填写,并注明生产方式。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1.1.5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表1中标☆产品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其它产品由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工业甲醛溶液
GB/T 9009-1998《工业甲醛溶液》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049-2006《工业用化工产品中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 3143-1982《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钴色号)》
GB/T 4472-1984《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工业用甲醇
GB 338-2004《工业用甲醇》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143-1982《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钴色号)》
GB/T 4472-1984《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283-2008《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通用方法》
GB/T 6324.1-2004 《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1部分:液体有机化工产品水混溶性试验》
GB/T 6324.2-2004 《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挥发性有机液体水浴上蒸发后干残渣测定》
GB/T 6324.3-1993 《有机化工产品还原高锰酸钾物质的测定方法》
GB/T 6324.5-2008《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5部分 有机化工产品羰基化合物的测定》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7534-2004 《工业用挥发性有机液体沸程的测定》
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工业正丁醇
GB/T 6027-1998《工业正丁醇》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143-1982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一铂钻色号)》
GB/T 4472-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283-2008《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通用方法》
GB/T 6324.2-2004 《挥发性有机液体水浴上蒸发后干残渣测定的通用方法》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7534-2004 《工业用挥发性有机液体沸程的测定》
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工业用异丙醇
GB/T 7814-2008《工业用异丙醇》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143-1982《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钴色号)》
GB/T 4472-1984《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283-2008《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通用方法》
GB/T 6324.1-2004 《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1部分:液体有机化工产品水混溶性试验(GB/T 6324.1-2004,mod ASTM D1722-1998)》
GB/T 6324.2 -2004《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2部分:挥发性有机液体水浴上蒸发后干残渣测定》
GB/T 6324.4-2008 《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4部分:有机液体产品微量硫的测定 微库伦法》
GB/T 6324.5-2008《有机化工产品试验方法 第5部分:有机化工产品中羰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SH/T 0604《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型振动管法)》
工业合成乙醇
GB/T 6820-1992《工业合成乙醇》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143-1982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 铂钻色号)》
GB 6324.1-2004 《有机化工产品水溶性试验方法》
GB 6324.2-2004 《挥发性有机液体水浴上燕发后干残渣测定的通用方法》
GB 6324.2-1993 《有机化工产品高锰酸钾氧化时间试验方法钴铀色标法》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工业丙酮
GB/T 6026-1998《工业丙酮》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143-1982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一铂一钴号)》
GB/T 4472-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324.2-2004 《挥发性有机液体水浴上蒸发后干残渣侧定的通用方法〔eqv ISO 759:1981)〕》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7534-2004 《工业用挥发性有机液体沸程的测定》
工业用环氧乙烷
GB/T 13098-2006《工业用环氧乙烷》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143-1982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一铂一钴号)》
GB/T 6283-2008《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通用方法》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
工业用环氧丙烷
GB/T 14491-2001《工业用环氧丙烷》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143-1982(1990) 《液体化工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一钴色号)》
GB/T 6283-2008《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通用方法》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工业用环氧氯丙烷
GB/T 13097-2007《工
业用环氧氯丙烷》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3143-1982 《液体化工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钴色号)》
GB/T 4472-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283-2008《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通用方法》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
工业糠醛
GB/T 1926.1-2009《工业糠醛》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26.2-1988 《工业糠醛试验方法》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工业用环己酮
GB/T 10669-2001《工业用环己酮》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2366-2008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3143-1982(1990)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一铂一钴色号)》
GB/T 4472-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283-2008《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通用方法》
GB/T 6488-2008 《化工产品折光率测定法》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7534-2004 《工业用挥发性有机液体沸程的测定(neqISO 918:1983)》
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工业甲酸
GB/T 2093-1993《工业甲酸》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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