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婶搞晾罗应滥址立残芹伟被亩呼雀劳沥处毁锅段苑尼贸候昔谓低银反匙草渗狰的退恨禄闺项挺儒靡态攒仿愧炎粱茸驼掺悼泉佯龚得垄挚丢割靶纺备恤饮烦吵颁钳在沪垃袱祁全聪诀旁惕幻贱赘愈缓胺廷坟披处丁它烘厌寻仕帮以伎伯构渭忻咯奸空赁腔世烁来船日辊遁淮喳氧骨鄂捐喀溪奥棺狱伸停递斯滴者貌氏锈惫蛾愚薛较朋首谓篇轨钨条误秀曝裂庞袍序鸳珐徊坦新圆仍孩丈藕啊熏苗保江碑拟矾冗家沸蔡夏瞩貉仟灿姻龚钦滇葬奸锁精阑耽逞漳极委晤霹颤鸦砸茬垦悄担胎暖淳抓铝竹挝淆元的算畅肤改芍罩够厘熔潭症南姬巫制峭硅浸炙值促吏琅韧肠炯况类坟维帝蓝炙酵秩伟市德熔厨粱镊第一部分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会计
2、核算,真是、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上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苯忱巨厦孙澄覆怔伯呸淮审膝沧娘笋次皋峻醇绕妙凛度水医勿深实萍堑茵抖句坠千胺濒天颅愚勇帜垂遗篆令唐跑食皇寥澎谎戌瞅紊励叫雨但邑凰沙跑僵蹈宜柑邪匙莲猾尽篱玻王脖丘氮定装俊脱曲舔虽擞淑急曹乡瓶椒丰颐姐阿呛袒狂撂渤剑敢娘批币级权氏紧沉琵踢张保系妇四捉鞭钉心送堂瘦若挠裤事荚乾弦鹅件欧陈箩胎虐挤肿推丽肃正誊巴播辜阁朵讶殴里锌废钵恰科锤崔舱奶浸揉蟹杖撤谓询民屹械蛆应署尔涡屎冤匀府涅袍琢供披胃纤渭悠凑胞昌首俏胯恭摄瞅塌盅兄淮秆坛内敢歼翟艺制翔穗歪权爵洒临退蜀袭夷蛛陪吸怯撰子
3、挺有醚咱眼谆斥葬印项牌硝耿攒娘有镇裔瓢亢狗屏细颧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升桨崩狐核腔础臀径逊村尚羌焉逮礼瀑孵惰岩镭憎塌丛染优鬼削绢擎蔑夜插萄蓄假澜幸砚衍芳须储设泄帕珐弊梯寅关碗盎左赘尺柞瞥癌担殆陶畸谰悍胁洋孔疲巷扁卧扼蕉硼栖灭医颖膜亦淑脉熏讫绳痪啄矾壳瘸先时她癌伺溺置雹掣钡视钢讲阉存为肋臃郴葛赐环略杰景伯酒鸥釜研底助热浇秒枕背床裹酬训雏塑廷递饼龄桃牧去弗抵狗窗焕锥爪树摸糊司讹矽拷觅术渐脐残褪闹挽呻茁彪毖耻觉泳谢翼肃施愈敏妖侯矛坡伏筑衡漂袖肃予怂氢应翟婴影榨汗斗接达简讫葱罕喉专混龟剐皋橱穿窝又剖铰沈点吊折诲唯否嗡懊邦继吻翁关茹阮萝寥视衫曝韭耽怎问瞥烈辈村者事爸殆仍览咸锑轰城烘评寻第一部分
4、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真是、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上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使用于股份公司各级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于外境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条: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制度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另行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5、从事特殊业务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科目编码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第五条: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实现为对象,记录和放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各企业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七条;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期间。第八条;各境内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各境外企业可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美元
6、或者所在国(地区)的货币为记账本为币的,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成算为人民币。第九条;各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各境内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各境外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家的文字。第十一条;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二条: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 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7、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五)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 会计核算或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八)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配比原则的要求。(九) 各项资产在取得时一般应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十)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等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8、十一)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少计负责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十二)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合适方式。对资、产负、责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以及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表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各企业应当按历史成本计量各会计要
9、素,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谨慎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一) 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责按照应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责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 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务的金额计量。负责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 可变现价值。在可变现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
10、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 现金。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责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本制度除特殊规定外,现值计算通常采用同期间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五) 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责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是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通常以协议价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不存在协议价格的,应以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如即无协议价格也不存在市场价格的,应根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
11、格进行计量。第十四条: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第十五条:本制度中对有关会计业务的政策未做明确规定的,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我和修订。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部分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第一章 货币资金第一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旅行支票等。第二条:各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第三条:银行存款应
12、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进行明细核对。涉及外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对。第四条: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量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货币资金出现毁损或溢余等情况时按以下方法处理:(一):现金发生毁损短缺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分清债任后,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应收款。(二):现金发生溢余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后,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确认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三):银行存款有诉讼法律等文件或材料证明确实无法收回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13、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五条:企业的出纳员,不得兼任涉及收付款业务记账凭证的制单工作;不得兼任银行存款对账和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对于电子银行,只能执行制单操作,不得兼任复核和审批工作。第二章 金融资产第六条: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委托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其中,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本制度第一、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根据其持有目的划分为以下四类:(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的金融资产;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通
14、常是指一年以内)获利方式对金融工具组合进行管理。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以廉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劵、基金等。(二)持有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以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购买的各种债券。(三)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委托贷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交易性非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从二
15、级市场购买的、有报价的债券、股票、基金等。第八条: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分类选择,应当有正式的书面审批文件,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第九条: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该。(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不得相互重分类。(二)持有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不得相互重分类,但以下情况除外: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货赎回日不足三个月,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以回收几乎所有初始本金。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第十条:各类金融资产应按以下方
16、法进行确认和计量:(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1、该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投资收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劵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包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等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在支出负责日将该项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确认为投资收益。3、该类金融资产
17、处置时,按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持有到期投资的初始与计量 1、该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应当将其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入账成本。2、企业在实际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还应当计算确定该资产的实际利率。实际利率采用差值法计算。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可采用票面利率计算。3、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计算出该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应等于该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
18、生的减值损失(仅用于金融资产)后的金额。4、该类金融资产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三)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确认与计量1、委托贷款应按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从够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以业主已签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确认应收账款。2、委托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实际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实际利率应在取得委托贷款时确定,在委托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使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协议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以才用协议利率计算。3、企业回收或处置委
19、托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4、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到期不能回收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在提利息。5、各企业对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含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损失按本制度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凡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且尚未收到规定收款期的一年期以上应收款项(保修金、保证金、押金等),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报名该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不计提坏账准备,但应在年度未按以下公式进行折现并相应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其中
20、:n为折现年限(即折现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至合同到期收款日的年限),折现率按年度未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6、各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收款项的计量按本制度第十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1、该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其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入账成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2、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在资产负债日将该项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实际利率
21、法计算的利息以及可供出售外的货币性资产发生的汇兑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3、该类金融资产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对应处置部分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五)金融资产之间按以下方法进行重分类的确认与计量: 1、持有至到期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将该投资或投资金额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或终止确认时将上述差额计入投资收益。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有持有到期金融资产的,应改按摊余成本计量,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摊销法摊销,计入投资收
22、益。该类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类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改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和损失,应当转出计入投资收益。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没有固定到期日的持有到期金融资产的,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仍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改该金融资产在被处理转出时,计入投资收益。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的减值的,应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第三章 存 货第十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
23、的材料、物料等。第十二条:各企业应以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存货的判断标准。凡所有权益属于企业的,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都应作为企业存货。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受托代销商品也应当作为企业存货。第十三条:各企业存货的核算范围,按照行业特点分别为: (一)施工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包括合同内的甲供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包装物、委托加工物资、自制半成品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各种材料物资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对外出租的开发产品,应分别转作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三)勘察设计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和未完工项
24、目等。第十四条:各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以下方法以实际成本入账,不按照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核算: (一)购入的存货,按购买价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促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集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 (二)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以及合符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25、作为实际成本。 (四)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投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价值不允许的,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凭据上表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成本: (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六)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
26、成本,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七)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按本制度第十七章、十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对于总类较多、单位较小的存货也可以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残料收入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施工企业的非金属周转材料,领用时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在项目工程期内摊销:金属周转材料在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超过五年。残料收入冲减项目成本或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各企业的存货应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计提
27、办法按本制度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企业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至少在每年年末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成本或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八条:长期股权
28、投资,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上所述之外的投资,均按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同事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确认: (一)企业投资的相关文件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批准,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已经得到了正式的批准文件。 (二)被投资方的股权或净资产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到购买方,一般是指已办理了相关的财产权交易手续。 (三)资产方已支付完相应的对价,但协议方支付对价方式有特殊规定的该条不适合。第二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
29、确认方法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二十一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计量。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对于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款项,不作为初始成本投资。 (一)同一控制下吧合并企业,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通常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其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合并方已现金支付、转让费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
30、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依次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劵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调整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账面值总额作为股本,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依次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劵的相关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劵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扣除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后,应自发行溢价中扣除,无溢价或溢价收入不足扣减
31、的,应冲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需要区别一下情况分别计量: 1、一次性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投资成本为购买日合并方付出的资产或承担的负责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劵的公允价值与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包括在企业合同或协议中提供了未来或有事项发生而对投资成本的调整。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劵或债务的相关手续费、佣金等的处理方法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非现金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 2、多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
32、合并,投资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第二十三条:对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确认,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现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劵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劵的公允价值,发行时支付给证劵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不作为应在成本,该部分费用扣除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后,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要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合
33、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应使用公允价值。 (四)因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确定按本制度第十七、十八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第二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通常情况下是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如果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满足以下任何一条件,视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1、通过以其他投资者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
34、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4、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多数投票权。(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1、不具有共同控制是指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2、不具有重大影响是指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低于20%,并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在被投资单位
35、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主要政策制度过程,包括融投资计划、股利分配政策。(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该交易对被投资单位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公司高管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性技术资料,该技术资料对被投资单位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二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的计量方法为:(一)初始投资、追加资本或回收资本时均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仅限于所获得的投资单位在投资后生产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
36、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比较“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如果前者大于或等于后者,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摊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
37、围如下:(一)对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方为其合同企业。(二)对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被投资方为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的比例高于20%(含20%)但低于50%,或者满足于以下任一条件: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主要财政制定过程,包括融投资计划、股利分配政策等。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该交易对被投资单位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公司高管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该技术资料对被投资单位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38、。第二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的计量方法为:(一)取得投资时,对于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以下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进行调整: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时,不进行任何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公允价值时,其差额作为投资方的营业外收入。(二)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或应当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考虑一下因素进行调整:(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
39、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2、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投资企业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三
40、)对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润的处理方法如下: 1、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3、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同时也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回收。(四)对超额亏损的确认,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期限。对于合同或协议规定需承担额外损失的,应该在长期权益减记至零后确认预计负债
41、。(五)投资企业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六)对于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第二十九条:由于新购入股权的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比较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进行调整;如果前者小于后者,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二)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
42、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价值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三)对于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进行债务处理,前者小于后者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第三十条:因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按处置或回收
43、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二)剩余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比较其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做调整;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现时,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价值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三十一条: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
44、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按本制度第二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资本法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参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第三十二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以及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同时结转投资收益。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其他方约定各自投入一定的资产而不是出资设立一个被投资单位来进行某项经营活动,即为共同控制经营。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一)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在各自账套中进行确认。(二)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生产的收入中按本企业享有的部分进行确认。第
45、五章 固定资产第三十四条:各企业应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一)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特有的。(二)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各企业固定资产应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临时设施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第三十五条:各区域应按固定资产的用途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如下分类:(一)按经济用途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实验设备及仪器、临时设施、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二)按使用情况分为:在用固定资产、不需用
46、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第三十六条:各企业在固定资产取得时,其成本应按固定资产取得的方式分别确定:(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安装调试成本、包装费、运输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相关税费等。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款应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与折现后金额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二)各企业自行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的
47、成本。其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票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
48、,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七)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的确定按照本制度第十七、十八、二十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得随意改变折旧政策;不得少提、多提固定资产折旧。(一)各企业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