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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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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本行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相关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要求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要求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根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汉字全称: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汉字简称: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Hubei Zhush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Zhusha

2、n Rural Commercial Bank法定地址: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邮政编码:442200第三条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以提议人方法设置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是独立企业法人,享受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负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正当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根据法律和本章程要求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负

3、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债务负担责任。第五条 本行实施一级法人体制。本行依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同意,依法设置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施扁平化模式管理;依据业务经营管理需要,本行可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含有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负担。本行对分支机构实施全行统一核实、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财务制度。本行对分支机构关键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础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第六条 本章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和行为、本行和股东之间、股东和

4、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约束力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全部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能够依据本章程提出和本行事宜相关权利主张。第七条 本行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接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授权内行业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八条 本行经营宗旨是: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现代银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为当地域“三农”和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促进本身连续、快速、协调发

5、展。第九条 本行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经营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坚持服务“三农”、质量第一、稳健发展经营方向,遵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经营标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用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经营理念,发挥本身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打造服务品牌。第十条 本行经营管理应该符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行业要求。在日常经营中应确保满足下列监管部门关键监管指标要求:(一)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百分比不得超出75%。(二)流动性资产余额和流动性负债余额百分比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资本净额百分比,不得超出10%(关

6、联企业在计算百分比时合并计算)。(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关键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五)拨备覆盖率逐年有较大提升,达成并一直保持在150%以上。(六)单一集团用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出资本净额15%。(七)不良贷款百分比低于5%,并逐年降低至3%以下。(八)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百分比不得超出股份总额2%;职员自然人累计投资入股百分比不得超出股份总额20%。(九)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累计投资入股百分比不得超出股份总额10%。(十)支农贷款在贷款余额及新增额中百分比不得低于70%。第十一条 依据竹山县农村产业结构情况,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百分比(不得低于70%),并

7、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第十二条 本行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久贷款;办理中国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剪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它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负担相同义务。第十四条 本行总股本百分比均应该符正当律法规相关要求: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百分比不得超出本行股份总额2%,职员自然人累计投资入股百分比不得超出本

8、行股份总额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累计投资入股百分比不得超出股份总额10%。提议人应该符合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第3号令)要求条件,提议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五条 本行共有股份10000万股,组成以下:自然人股4100万股,占股份总额41%,其中:本行职员股1104万股,占股份总额11.04%;法人股5900万股,占股份总额59%。本行14家企业法人股东名单以下表:序号提议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持股数量(万股)持股百分比(%)1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企业吕正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9号1000102湖北福星达房

9、地产开发魏玉福十堰市人民中路35号1000103竹山翠园大酒店有限责任企业毛光成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7号50054竹山县叶氏超市叶崇林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8号50055竹山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装肖 东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8号50056竹山宾馆有限责任企业黄凤娥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5号50057湖北圣水茶场有限责任企业陈敦桥竹山县得胜镇圣水寺50058襄樊兴宇房地产开发李朝辉襄樊市襄城南街陈侯巷22号30039十堰启森房地产开发 朱 林十堰市人民中路106号200210竹山县华厦建材有限责任企业谭孝国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四组200211竹山县可盛商贸有限责任企业方 可竹山县宝丰镇工业园区20021

10、2竹山县恒丰房地产开发赵扬明竹山县城关镇临江公寓200213竹山县明宏塑料编织蔡明宏竹山县宝丰镇工业园区200214竹山县山河发电有限责任企业卢 进竹山县柳林乡三河村1001累计590059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以下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持股数量(万股)持股百分比(%)1解复玉4203238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高桥村1组36号20022魏阶陟93451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8号4栋1单元1101号1601.63曾祥奇4226242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6号1601.64李著海4226240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居委会1组10015邵 华4203235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垭子街村2组10016陈志连3

11、30797X浙江省兰溪市灵洞西山寺6号10017潜志成3307972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西山寺村捞刀坑24号10018杨春秀4226247竹山县竹坪乡居委会660.669余 浩4203236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3号500.510谭周明4203233竹山县广厦小区综合楼5楼500.511冯明奎4203236竹山县柳林乡天台村一组500.512刘美树4226240竹山县秦古镇马家村1组15号500.5累计118611.86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中,除原竹山县联社社员将其经清产核资和评定量化后股金,根据自愿标准和本行股本结构要求优先认购外,其它由提议人以货币资金方法认购。第十七条 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不得以

12、赠予、垫资、担保、赔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资助。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其持有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能够由本行回购除外。第十八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能够变更注册资本。第十九条 本行依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能够采取下列方法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股利;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增发新股; (五)吸收合并其它金融机构;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方法。

13、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要求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种类及数额。第二十一条 本行能够降低注册资本。本行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程序办理。本行需要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该自做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偿债担保。本行降低资本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二十二条 本行标

14、准上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章程要求程序经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收购本行股份: (一)降低本行注册资本;(二)和持有本行股份其它企业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四)法律要求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其它情形。本行因前款第(一)、(二)项原因收购本行股份,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据前款要求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应该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被注销股份票面总值应该从本行注册资本中核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属于第(二)、(三)项情形,应该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东依据第一款第(三)项要

15、求本行回购其股份,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十二个月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值。第二十三条 持有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股东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拟转让方法、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转让对象基础资料,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和拟转让股份股权证。经审核同意后,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应立即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出1%股东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同意并如实提供前款要求材料。董事会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60日内,对申请股权转让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议,并将该决议送达申请股东。董事会做出不一样意决议,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董事会

16、同意转让股份,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应在接到同意决议之日起20日内和受让人共同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单一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过小股东转让或其它形式接收本行股份累计百分比达成(自然人2%;法人5%)以上时,必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未经同意且受让股份累计超出要求百分比以上,视同转让交易无效。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及以上股东,按摄影关要求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第二十四条 本行提议人持有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本行申报所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职员在本行

17、工作期间不得将其股份转让或质押。第二十五条 本行签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全部权凭证,采取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三)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股份数;(四)持有股权股东姓名或名称;(五)股权证书编号。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署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第二十六条 本行标准上不应接收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股东将本行股份质押,需符正当律法规要求及本章程要求。股份质押具体措施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订。第二十七条 股东所持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实,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实到本

18、行办理挂失手续。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登记于本行股东名册上自然人和法人。本行股东应该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为限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第二十九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购时间、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量、持股百分比;(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编号;(四)法律法规要求需载明其它事项。第三十条 除股东名册外,本行还应该将本章程、股东大会统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汇报置备于本行。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享

19、受以下权利:(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参与、主持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大会,并行使对应表决权;(三)对本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和质询;(四)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取得相关信息,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统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汇报;(六)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据其持有股份份额参与本行剩下财产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股东,可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给予其它权利。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

20、五)项所述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应向本行提供书面申请和股权证原件并支付合理费用,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股东要求给予提供。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该定时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本行取得酬劳情况。第三十四条 股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侵犯股东正当权益,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负担下列义务:(一)遵遵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三)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负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和本

21、章程要求情形外,不得退股;(五)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正当开展各项业务;(六)服从和推行股东大会决议;(七)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和企业解散、被撤销或和其它企业合并、被其它企业吞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八)本行法人股东应立即、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汇报和其它股东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它商业银行情况;(九)如股东存在未清偿本行逾期借款情形,则在逾期贷款未清偿期间限制该股东行使其持有股份表决权;(十)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应该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做出书面汇报;(十一)本行出现流动性困

22、难或支付缺口时,在本行有借款股东应提前归还未到期借款;流动性困难具体标准为:1.备付金百分比低于1%;2.资产流动性百分比低于10%;3.拆入资金百分比高于8%。(十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其它股东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应该对本行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要求应负担其它义务。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对本行和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和负担对应义

23、务:(一)股东和本行实施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实、独立负担责任和风险;(二)本行人员应独立于股东,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职务;(三)股东投入本行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楚。股东不得占用、支配本行资产或干预本行对资产经营管理;(四)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损害本行和其它股东正当权益;(五)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决议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影响本行经营管理独立性。第三十七条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按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提升资本充足率方法。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要求给本行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本

24、行(内部人员)股东对本行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法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东正当权益,不得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本行对股东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相关股东贷款关联交易具体管理措施,由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和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另行制订实施细则。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制订和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由非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

25、酬劳、津贴事项;(四)审议同意董事会工作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会工作汇报;(六)审议同意本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填补方案;(八)对本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本行重大收购事宜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十)对本行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修订本章程;(十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额3%以上股东提案;(十三)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管意见及本行实施整改情况通报;(十四)听取董事会对董事评价及独立董事相互评价汇报; (十五)听取监事会对监事评价及外部监事相互评价汇报;(十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法律法规

26、及本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其它事项,包含经过支持“三农”发展和确定农业贷款百分比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第四十一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需、合理、正当情况下,股东大会能够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包含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权限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经过事项,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以尤其决议经过事项,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经过。第四十二条 本行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要求

27、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程序,包含通知、登记、提案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宣告、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统计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标准,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确定,股东大会同意。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年会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且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之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应该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汇报,说明延期召开理由并公告;(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要求董事人数2/3或不足企业法要求法定最低人数时;2.本行未填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28、3.经1/2以上股东书面提议;4.董事会认为必需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7.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法召开。第四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地点为本行住所或其它明确地点。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推行或不推行职责,监事会应该立即召集;监事会不召集,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该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

29、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在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1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书面反馈监事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提案内容变更,应取得监事会同意。董事会不一样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或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但未在做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视董事会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按上述要求由监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应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召集股东大会。(二)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以向董

30、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在收到请求和提案后1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书面反馈提议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提案内容变更,应取得提议股东同意。董事会不一样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或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但未在做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0%股份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31、议变更,应取得提议股东同意。监事会未在要求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按上述要求由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应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召集股东大会。(三)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书面通知董事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以后,就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通知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1.提案不得增加新内容,不然,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就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请求;2.会议地点通常应该为本行住所地。(四)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因董事会未应上述要求召集股东大会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

32、时股东大会,所发生合理费用,应该由本行负担;如董事会未按上述要求举行会议是因为董事渎职造成,则本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有权向渎职董事追偿。第四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召集人)应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在册股东。本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应该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出席会议书面回复送达本行。单独或累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该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内容应该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

33、体决议事项。对不能提交此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董事会应该在此次股东大会上给予解释和说明。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事项做出决议。具体程序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另行要求。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方法和程序为:(一)董事候选人和由非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要求人数范围内,根据拟选任人数,能够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提议名单;持有或累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能够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人数必需符合章程要求,而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

34、不得再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二)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经过后,以书面提案方法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收提名,承诺公开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确保当选后切实推行董事、监事义务。(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提议股东大会给予选举或更换。股东大会经过相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经过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五十条 股东

35、标准上应亲自出席本行股东大会。(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有效证件或证实、股权证明;委托代理她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权证明。(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股权证明(复印件应经企业签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股权证明。(三)股东出具委托她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姓名;2.是否含有表决权;3.委托书签发日期和使用期限;4.委托人署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36、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五十一条 不得恶意委托或征集投票权:某一自然人股东参会所登记表决权不得超出本行总表决权5%;某一企业法人股东参会所登记表决权不得超出本行总表决权10%。第五十二条 本行股东大会实施股东权益登记及出席证制度,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召集人和本行聘用律师将依据本行提供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正当性进行验证,并对出席会议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进行核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告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37、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该终止。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该回避,不参与表决,相关表决应由出席会议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法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每一审议事项表决,应该最少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与清点。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五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新提案。 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相关组员应出席股东大会接收质询,并对股东质询和提议作出回复或说明。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不

38、相抵触,而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应该以本行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根据上 述要求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应该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和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出提案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决定持有异议,能够根据本章程相关要求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尤其决议。股东大会做出一般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39、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过。股东大会做出尤其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经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汇报;(二)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组员任免及其酬劳。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法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本行年度汇报;(六)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要求应以尤其决议经过以外其它事项。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尤其决议经过: (一)本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二)本行分立、合并和解散;(三)章程修改;(四)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本行

40、章程要求,和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尤其决议经过其它事项;(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必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事项。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及决议做成会议统计,由出席会议董事署名。会议统计应该和出席股东大会署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本行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本行应将股东大会会议统计、决议等文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送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会议统计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董事、监事、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本

41、行股份总数百分比;(四)对每一提案审议经过、讲话关键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质询意见或提议和对应回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要求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它内容。第六十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聘用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正当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正当有效;(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正当有效;(四)应本行要求对其它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六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

42、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要求,推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中由本行职员担任董事人数应不超出董事会组员总数三分之一。第六十五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担任本行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处罚,实施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

43、、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监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还未解除禁入人员;(七)因未推行诚信义务被其它商业银行或组织免职职务人员;(八)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个人或企业任职人员;(九)不含有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其它人员;(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要求其它内容。违反本条要求选举董事,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本行解除其职务。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和本章程要求,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当其本身利益和本行股

44、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确保:(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或私自披露本行商业秘密;(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财产;(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接收和本行交易相关佣金或和本行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七)不得在本行正常业务范围之外以本行资产为本行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本行业务同类业务;(九)立即、完整

45、、真实地向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和其它股东及董事、监事相互之间关联关系;在董事直接或间接和本行已经有或计划中协议、交易、安排相关联关系时,不管相关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同意同意,董事均应立即通知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十)不得以任何其它方法违反对本行忠实义务。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给予权利,以确保本行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要求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全部股东;(三)认真阅读本行各项业务、财务汇报,立即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四

46、)应该对本行定时汇报签署书面确定意见,确保本行所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五)应该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要求其它勤勉义务。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要求,给本行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对应责任。第六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列席并接收股东质询。第七十条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该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并应该连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经过董事会及其专职委员会提出意见、提议。第七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要求或董事会正当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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