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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标准样本.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639725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2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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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本要求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起重机械。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关键责任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第五条 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该推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根据安全施工要求配置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要求;(四)按相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情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协议对起重机械检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每个月最

5、少对起重机械完好情况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确保起重机械情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时检验统计”,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时检验统计”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立案。(六)对本单位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置有效安全防护用具;(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六条 产权单位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关键内容包含:(一)购销协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二)登记立案证实;(三)检验汇报、定时自行检验统计、定时维护保养统计、维修和技术改造统计、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累

6、计运转统计等运行资料;(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二章 起重机械登记立案第七条 起重机械应含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还应含有全国统一登记立案编号。第八条 本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该到企业注册地区县建委办理起重机械立案,获取全国统一登记立案编号。立案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立案表(附件1);(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起重机械购置协议及发票或能证实产权资料;(四)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7、证;区县建委应该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于合格给予登记立案,并颁发统一编号。全部资料复印件应该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起重机械,不予登记立案,且不得出租、使用:(一) 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严禁使用;(二) 超出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相关要求要求使用年限;(三) 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四)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五) 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第十条 起重机械有本要求第九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产权单位应该给予报废,已经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应向原立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管理第十一条 出租单位应该依法

8、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第十二条 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该和承租单位签署租赁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立案证实,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出租单位应该对出租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应该出具自检合格证实。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自用起重机械管理,并按本要求相关要求推行相关管理职责。第四章 起重机械安装及拆卸管理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拆装单位必需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9、”,方可从事对应安装和拆卸业务。起重机械安装(包含顶升和附着),必需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拆装单位应和委托单位签署安装和拆卸协议,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拆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方法,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安全生产负责。第十六条 拆装单位应该推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二)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验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

10、技术交底并签字确定;(四)制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该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附件2,原表AQ-B2-2作废),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拆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第十七条拆装单位应该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域县建委。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完好性进行检验。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员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严禁无关人员

11、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拆装单位要严格根据相关标准、规范、拆装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题施工方案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要求填写对应统计,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拆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责任人应该定时巡查。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拆装单位应该根据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实。安装作业结束后起重机械应达成安全使用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该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前,应由含有对应资质检验机构进

12、行检验。验收后,填写对应统计,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 拆装单位应该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关键内容包含:(一)安装、拆卸协议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相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第五章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该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记录表(附件3

13、);(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附件2)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三)起重机械立案证实、租赁协议、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汇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区县建委应该在“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该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卸后,应注销使用登记。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等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统计。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拆装单位应根据专题施工方案实施,并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14、使用。严禁私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该推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依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和季节、气候改变,对起重机械采取对应安全防护方法;(二)制订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三)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验;(五)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六)审核起重机械立案证实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15、安全生产许可证;(七)监督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设备每个月保养时间。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自然灾难、发生设备事故或停止使用六个月以上再次使用前,应该按本要求第二十一条要求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起重机械,应该提供由含有对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在使用期内检验汇报。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汇报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需根据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送含有对应资质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

16、可使用。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最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统计。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全部应该起作用,包含安装和拆卸工况。第三十一条 不一样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该协调组织制订预防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方法。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设单位应该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

17、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作业要求,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对应统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该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检验,在检验或作业过程中发觉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原因时,应立即处理,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需应急方法后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汇报。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六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职责第三十六条

18、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推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拆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基础施工资料(如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强度汇报及隐蔽工程验收统计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施工条件;(二)审核起重机械立案证实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等;(三)审核拆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拆装单位制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订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

19、业时,应组织制订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方法。 (八)设置对应设备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完好情况进行抽查,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九)监督产权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维修保养,督促进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方法,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督促进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该推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起重机械立案证实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等;(二)审核拆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四)监督

20、拆装单位实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验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六)发觉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该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立即向建设单位汇报。第七章 起重机械检验管理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对应资质,方可在本市开展施工起重机械检验工作。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该客观、公正立即地出具检验结果、判定结论。检验结果、判定结论应该经检验人员签字,由检验机构责任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专用章。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判定结论负责,负担对应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时,发觉安全隐患,应立即

21、通知产权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还应通知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要求对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建委进行安全监督检验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验单位或被检验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验;(三)发觉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要求行为或在用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方法,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责

22、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临时停止施工。(四)对违反本要求第九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起重机械,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行为,市和区县建委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 负责办理立案或使用登记区县建委应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档案,根据相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时向社会公布起重机械安全情况。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产权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紧机械设备计算机管理,促进管理科学化,并定时对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第四十五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后,相关单位应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自二八年十月一日

23、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要求京建施()71号同时废止。附件:1、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立案表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3、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记录表附件1 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立案表单位名称企业地址营业执照编号所属区县企业责任人联络电话起重机械一览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原值(万元)出厂编号备注企业公章: 填写日期:附件2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拆装单位(公章) 编号: 工程名称拆装日期工程地址作业内容设备名称型号统一编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络电话产权单位责任人联络电话拆装单位名称责任人联络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拆装作业工种拆装作业人员操作证号备注施工总承包

24、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盖章)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盖章)注:此表一式五份,区县建委、总承包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拆装单位各留存一份。附件3 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记录表编号: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设备名称型号统一编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络电话产权单位责任人联络电话拆装单位责任人联络电话检验单位检验时间检验汇报编号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盖章)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盖章)区县建委意见: 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同意给予登记。 不符合登记条件,不给予登记。 责任人(签字): 日期: (盖章)注:1此表一式三份,区县建委、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2此表应附要求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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