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0).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Specification for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of market supervision2023-06-26 发布2023-06-26 实施CCS A 00DB32/T 44902023ICS 01.120.20DB32/T 4490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
2、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艺、汤牛明、李小娟、张轶、刘波、季红、沐晓馥。DB32/T 44902023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的告知、承诺、审批、证后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告知承诺审批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licensing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的行政审批条件以及相关材料,申
3、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 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活动。4 告知4.1 行政审批机关应公开发布施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样式。告知承诺书包括告知书、承诺书,告知书加盖行政审批机关公章。4.2 告知书样式参照附录 A 图 A.1,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事项名称;b)审批依据;c)申请人需具备的法定条件;d)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e)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f)承诺内容将对社会公示。4.3 行政审批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2 所列内容。5 承诺5.1 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4、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b)对需具备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申请人承诺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c)对允许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满足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申请人承诺将在行政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并提交有关补充材料;1DB32/T 44902023d)申请人愿意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e)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告知书要求同意将其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应作为承诺书的必备附件。5.2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与行政审批机关提供的样式一致,参见附录 A 图 A.2。
5、5.3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4 申请人将告知承诺书和 4.2 要求提交的材料提交至行政审批机关。6 审批6.1 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6.2 在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提出撤回承诺申请时,审批程序终止。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应按一般程序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除外。6.3 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包括:a)申请人已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纳入其他政府部门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b)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有不良
6、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前,该申请人再次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c)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d)相关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7 证后管理7.1 承诺核查7.1.1 行政审批机关依据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决定是否组织承诺核查。7.1.2 对需要组织承诺核查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7.1.3 对不需要组织承诺核查的事项按日常管理要求实施。7.1.4 承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撤销相关审批。7.2 公示7.2.1 行政审批机关应将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7.2.2 行政审批机关应记录申请人违反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2DB32/T 44902023附录
7、A(资料性)告知承诺书样式A.1 图 A.1给出了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样式。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本行政审批机关就 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2.。3.。4.。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需具备下列条件:1.。2.。3.。4.。三、需提交的材料申请 告知承诺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2.。3.。4.。注: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提交承诺书,承诺内容将对社会公示。四、监督和法律责任1.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后管理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撤销许可:(1)。(2)。(3)。(4)。2.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
8、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3.申请人违反承诺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 日图 A.1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3DB32/T 44902023A.2 图 A.2给出了申请人承诺书样式。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人能够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四)申请人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六)愿意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9、同意按照告知书要求将所作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年月日图 A.2 申请人承诺书4DB32/T 44902023参 考 文 献1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35号)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 42号)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年 4 月 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63 号修正案)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 2018 73号)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10、国市监检测 2019206号)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 36号)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 2021 47号)8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苏信用发 2020 5号)9 关于开展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市监 2021 241号)10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苏市监行审函 2021 27号)11 关于建立健全省局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机制的通知(苏市监行审函 2021 243号)12 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市监行审 2022 1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