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 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
2、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
3、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
4、、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
5、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
6、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 作改
7、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
8、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
9、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
10、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
11、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三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第28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
12、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四节 设备的维护 第33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
13、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
14、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37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
15、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五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
16、有关规定。 第43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44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
17、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六节 工具的使用(一)一 般 工 具 第47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49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
18、等,不准使用。 第50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51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52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
19、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5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6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类工具,装设
20、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9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站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
21、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1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风 动 工 具 第62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3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22、第64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喷 灯 第66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67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23、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9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各项制订。 第71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注:整台机组的检修
24、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74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75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25、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
26、器的清扫和检修; (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 (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 (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
27、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79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1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 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
28、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83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 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三个月。 第85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86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
29、)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第一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88条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讯设备。 第89条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第90条 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 第91条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知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92条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
30、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 第93条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第94条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 有必要时应戴安全帽。 第95条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厂 内 铁 道 第96条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
31、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第97条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 第98条 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第99条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 第100条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第101条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102条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
32、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 第103条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汽门关闭,压火下闸,将车门上锁。 第104条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第105条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节 储 煤 场 第106条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通。 第107条 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 第108条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
33、网眼一般应不大于200mm200mm。 第109条 寒冷地区的发电厂,卸煤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第110条 工人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的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第111条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第112条 卸煤工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第113
34、条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第114条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第115条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第116条 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时,前后车辆要保持一定的距离,禁止蹬上推煤车。煤车须有煞车装置,禁止使用损坏了的煤车。 第117条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第四节 各式运煤机 第118条 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煞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
35、缺陷时禁止使用。 第119条 桥式及龙门抓煤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第120条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运煤机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121条 司机开动运煤机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始可起动。 第122条 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了望或走出操作室。 第123条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第124条 当
36、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拉开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还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第125条 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第126条 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倒。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第127条 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 第128条 更换钢丝绳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第129条 轮斗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起动时应先发
37、出音响信号。推土机配合轮斗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第130条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2)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3)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4)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5)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6)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第
38、五节 运 煤 皮 带 第131条 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第132条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原设计安装事故停机按钮者,应更换为“拉线开关”。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第133条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
39、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第134条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第135条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第136条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
40、,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第137条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第138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 第139条 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 第六节 原 煤 斗 第140条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第141条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第14
41、2条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第143条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第144条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2)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
42、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3)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4)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5)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第(2)、(3)、(4)项的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 第145条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
43、时,禁止入内。 第四章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第一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146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 第147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148条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1
44、49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启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第150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第151条 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152条 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153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第154条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155条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第二节 卸 油 工 作 第156条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157条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重油一般不超过80。 第158条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159条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