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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2931-2016农村(村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与维护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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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 A12 备案号:49542-201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931-2016 农村(村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与维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village)small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ies 2016-04-20 发布 2016-06-2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总则.1 3 要求.1 4 人员.1 5 档案管理.2 6 考核.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

2、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中市技术监督情报所、扬中市水利农机局、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霞、解林华、杨恒春、黄健芳、侯月丽、孔肖菡。农村(村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与维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总则、要求、人员、档案管理和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村级管辖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型灌排泵站、水闸、圩堤、灌排渠沟、低压管道输水设施、喷滴灌设施、小型塘坝、堰闸、机井及以上配套建筑物(桥、涵、闸、渡槽、倒虹吸等)。2 总则 2.1 应建立

3、小型水利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职责。2.2 村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小组应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2.3 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责任牌,明确名称、范围、要求、责任人员、监督电话等内容。2.4 汛期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应按防汛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等执行。2.5 小型水利设施应高效、节水。3 要求 3.1 管理范围为:a)农村小泵站建筑物以边线外 5m10m;b)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 5m10m;c)涵洞、渡槽等渠道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 2m5m;d)塘坝、河坝以坝脚和坝端外 5m10m。注:一般以上述管

4、理范围划分,情况特殊可作适当调整 3.2 设施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3.3 沟渠应畅通,过水断面无坍坡、淤积。管涵、支斗门、渡槽、农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工程配套建筑物应完好无损,运行正常。3.4 管道输水及喷滴灌工程应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仪表盘显示正常。3.5 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平整、顺畅,断面达到泄洪标准。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高杆杂草。3.6 农桥桥梁主体结构、栏杆及扶手、载荷标志完好。桥梁与两端道路应衔接良好,保证正常使用。桥面清洁,泄水孔畅通,桥下无堵塞淤泥。3.7 启闭、机泵、动力、电气、止水等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定

5、期检修,保证运转安全正常。检修应安排在枯水季节。检修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检修计划,采用先进工艺和器具,按规程要求确保检修质量。4 人员 4.1 应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管护人员,明确责任。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4.2 主要职责包括:a)管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b)定期养护、维修设备,保证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及时清除各种垃圾和有害漂浮物、水草。在灌溉及防洪期间负责引水、放水、泄洪等运行操作,科学调度,节约用水;c)及时劝阻以下行为:损坏农村泵站、水闸、圩堤、塘坝、河坝、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机电设备及供电设施;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在河塘

6、、渠道等水域炸鱼、毒鱼和电鱼;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擅自在小型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建筑物;在小型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爆破活动,危害小型水利设施的安全;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其它水事违章、违法行为。5 档案管理 5.1 应建立小型水利设施档案(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表、工程分布图等),管理与维护档案(合同、分布图、网络图、考核记录、满意度调查记录等)。5.2 宜实施信息化管理。6 考核 6.1 定期进行监督和人员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6.2 制定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实施,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分析评估,加以改进,并给予反馈。6.3 考核及满意度调查记录应准确、完整,及时归档。A B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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