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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通信管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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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9 年第 1 号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已于 1999 年 2 月 13 日经第 2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9 年 7 年 1 日起施行。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通信管理,保证交通通信网的统一、畅通和通信业务的 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交通通信设施的作用,适应水路和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组织和设备配置以及通信运营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交通通信网由水运通信网、公路通信网和部分水运、公路共用通信设施组成。第四条 交通通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交通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管全国交通通信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根据交通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国交通通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通信工作。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机构,海(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港口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和交通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通信管理工作。第二章 网络规划、组织、管理 第六条 交通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交通行业特点及全程全网统一畅通的要求,在交通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一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第七条 全国交通通信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交通系统各地区、各单位应按交通通信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通信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报交通部审核。第八条 公路国道主干线通信网、省级交换中心、800MHz集群通信系、江海岸电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应报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审核,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行业对通信的需求,科学地组织调配通信电路,保障通信网络畅通安全。第十条 交通一级长途通信网由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负责组织,统一调度通信电路。第十一条 公路交通通信网分为四级,实行分级管理。(一)一级网:以交通部为中心,联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负责组织、调度、管理;(二)二级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接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三)三级网:以市交通主管部门为中心,联接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四)四级网: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中心连接其所属部门的通信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的应急、战备通信网,由交通部负责组织管理。地区性应急、战备通信设施,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交通通信设施,如需与交通一级长途通信网联网,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办理入网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建设和入网运行。未经批准的各类通信业务和用户不得引入交通通信网。第十四条 水上移动通信网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和协调,由电台及设施所属单 位负责具体的经营和管理;公路通信网由所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第十五条 交通系统水上无线电频率、电台呼号和识别,无线电台(站)设置,由交通部统一审批、管理。公路移动通信电台设置、频率管理按交通部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和进口,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应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通信业务管理制度。交通通信业务发生变更,应事先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并提前将有关情况通知各用户单位。第十八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编制地区性通信业务资料并报中国交通通信中心。第十九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应在每年3 月底以前将本网范围内通信组织、设备及通信人员状况等统计资料用软盘和报表形式报送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江海岸电台应按有关规定定期上报通信统计资料。第二十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通信资费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第二十一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交通通信网的经营服务、话务等工作人员管理,通信用语应文明规范。实行承诺服务的单位,应把承诺的内容、标准及违约责任公开,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通信设施的配备和建设,应交通通信网技术体制、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备总则 和 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备和组网技术要求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网使用。第二十三条 交通通信的机线设备管理,应按交通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有 关规定贯彻执行。第二十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所管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第二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通信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通信质量标准,定期测试检查各项技术指标,认真做好设备和维护保养,降低机线设备的故障率,保证交通通信网可靠运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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