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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GC-ZY-03工程安全文明管理作业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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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安全文明管理作业指引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一、 作业指引目的 1 加强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和周边区域人身财产安全。 二、 适用范围 2 1 2 适用于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项目开发红线及施工管理范围以内区域,以及自有的各业务经营场所进行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各类工程开发建设活动。 三、 职责 3 3 3.1 工程部 3.1.1 是地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推行; 3.1.2 代表地区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统筹及上报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3.1.3 检查督促地区公司各工程开发项目安全生产合规性; 3.1.4 组织及推动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的活动,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情况; 3.1.5 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层面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3.1.6 收发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并传达公司相关部门; 3.1.7 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工程督查组 3.2.1 对地区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状况检查与评价。 四、 关键活动描述 4 4 4.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1.1 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发生III级(含)以上的责任生产事故;杜绝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杜绝发生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事件。 4.1.2 持有商业物业及住宅物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发生火灾事故,杜绝发生III级(含)以上的责任生产事故,杜绝发生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事件。 4.1.3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I级、II级、Ⅲ级、Ⅳ级。 1) I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重大事故,是I级安全生产事故。 Ø 造成3人(含3人)死亡(含失踪); Ø 30人以上中毒; Ø 10人以上重伤; Ø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Ø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 II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较大事故,是II级安全生产事故。 Ø 一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 Ø 10-29人中毒(含10人); Ø 3-10人重伤(含3人); Ø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00-1000人; Ø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3) 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一般事故,是Ⅲ级安全生产事故。 Ø 1-10人中毒; Ø 1-3人重伤; Ø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300人; Ø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4) 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Ⅳ级安全生产事故。 Ø 轻伤; Ø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50人; Ø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4.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 4.2.1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 由各地区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地区公司在建项目、运营物业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小组副组长为地区公司工程分管领导或负责人。成员包括工程部、销售策划部、人事行政部、物业公司负责人等。 4.2.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与实施标准的审批、监督、协调与保障,同时也负责各项目安全生产应急事故的指挥与决策。 4.2.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地区公司总经理; 2) 副组长:地区公司工程负责人; 3) 组员: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合作方领导。 4.3 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 4.3.1 各工程部负责组建每个总承包合同(标段)范围内各参建方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1)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工程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召集小组的会议和检查,跟踪隐患整改情况,整理书面记录,向地区公司总经理汇报。 2)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员,包括总承包商、分包商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部相关人员。 4.3.2 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分包)须在进场后五日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的数量、名单、资质证明,必须符合合约条款和国家法规的具体要求,经工程部批准后三日内到场任职。批准的名单未经原单位书面上报工程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调整。 4.3.3 工程部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信息录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名单》,将名单在现场公示。 4.3.4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定期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文明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协调施工配合事宜,决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向地区公司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4.4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4.1 按照《建筑法》(主席令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各地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 1)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分析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等内容; 2) 督促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要求和建议; 3) 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4) 应及时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及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并经施工单位签收确认; 6)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7)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 工程建设阶段的综合体工程、全装修住宅装修易燃物较多,外墙保温材料易燃,若发生火灾事故将对建设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负面新闻传播快,业主应加强此装修阶段的施工单位、工程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前期阶段(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阶段,地区公司承受的安全责任风险较大。工程部需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 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并对其采取必要的专项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加强监控管理,应有专职人员对其定期进行现场监控。 3) 工程部应每周组织施工单位、工程部参加的安全检查,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工程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4) 应督促工程部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序、部位(塔吊安拆、起重吊装、爆破)等建立旁站监督。 5) 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施工大型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等危险部位。 6) 工程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工程部应检查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工作情况。 7) 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联系沟通,尽速办理提前开工手续及质量、安全提前介入监督。 8) 此阶段若发生四级以上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协调各单位妥善安置处理。 4.4.3 工程实施阶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管理 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阶段,由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1) 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工程部应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突击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对于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行为问题,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三定”形式及时整改。 3) 工程部保存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许可资料(例如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凭证等)。 4) 销售样板房的位置选择,应遵循在能够有利宣传了解楼盘的情况下,尽量少深入施工现场的原则。对于参观样板房的安全通道应采用完全封闭措施,尤其是安全通道上的防护棚应至少设置双层硬封闭防护,以防止坠物击穿。通道内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及照明。 5) 展示中心、销售样板房等有观景阳台等高处临边的,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此处应设置明显的提醒标志,应尽量不安排顾客进入此处。 6) 对于工地的推广的广告牌、工地围挡等,应到当地的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尤其是台风、暴雨、冬雨等特殊天气应加强维护工作。 7) 在开盘销售期,对顾客进入施工现场参观看房应制定管理制度,对陪同看房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交底,顾客进入工地必须有销售人员陪同察看,一般情况下禁止顾客带领儿童进入工地,特殊情况顾客携带儿童进入工地必须有专人一对一对儿童的陪同。 8) 因销售需要举办工地开放日活动,需工程部、客服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订活动方案,做好相关安排,确保顾客参观通道及活动区域的安全。 4.4.4 物业移交阶段(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安全管理要求 工程已经组织完竣工验收,并且竣工验收合格。此时,项目的建筑施工工作已经结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正在退场,小业主正在验楼入住,此阶段的安全管理由工程部负责。 1) 工程部应向监理、施工及物业单位明确具体的施工单位退场时间及物业公司接收时间,明确对建成物业安全管理责任的止起时间;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物业接收方案,有组织、有序地接收建成物业的警卫室、设备、设施、建筑等,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对特殊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注意做好防盗、防损、消防工作; 3) 在移交过程中尚有零星工程和整改进行,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办理出入证手续,服从物业公司的现场监管。 4) 从物业管理公司全面接收之时起,建成物业的安全、包括向小业主移交阶段的安全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 5) 物业管理公司应针对小业主的二次装修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安全、文明管理要求,与小业主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 4.5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5.1 监理单位的总体安全责任 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领导。 2) 监理单位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 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5.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安全要求 1)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Ø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Ø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Ø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Ø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Ø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 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性。 7)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 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4.5.3 施工阶段监理的安全要求 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4.5.4 工程竣工验收后 1)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4.6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6.1 总包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 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各项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至安全生产中。 4)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年05月19日)。 5)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7)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形式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复查。 9)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6.2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安全要求 1)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应当进行入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做好“四口”、“五临边”、外脚手架等安全防护。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中约定执行。 5)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食堂、宿舍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集体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经当地有关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6)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在主要通道、在施工楼层等地方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7)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项目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应对防护用品进行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并根据作业人员从事危险性的作业内容,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等防护用品。 8)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应对项目的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价,识别出工程部重大危险源,并对其建档、每日公示并更新。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办法,每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工程部应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主要是提供指导,让工地有效地处理工地内重大危险源发生的突发危险得到完善的处理。 9)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塔吊、电梯、高速井架等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或据当地有关管理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 施工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办法,应与劳务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协议,并督促劳务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及时向劳务单位支付工程款,监督劳务单位向从业工人发放工资。 1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在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a)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与降水工程。 b)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c)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Ø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Ø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Ø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d)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Ø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Ø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Ø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e) 脚手架工程 Ø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Ø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Ø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Ø 吊篮脚手架工程; Ø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Ø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f) 拆除、爆破工程 Ø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Ø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g)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Ø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Ø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Ø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Ø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Ø 预应力工程; Ø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2) 对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由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提交论证报告,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方项目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a) 深基坑工程 Ø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Ø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b)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Ø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Ø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Ø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c)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Ø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Ø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d) 脚手架工程 Ø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Ø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Ø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e) 拆除、爆破工程 Ø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Ø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Ø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Ø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f) 其他工程 Ø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Ø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Ø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Ø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Ø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3)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内容,施工单位应组织其项目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进行专项的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14) 总承包单位应依据合同协议明确的责任,对分包单位、供应商进行管理,并按当地相关规定条件将分包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到本项目履职,参加总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会议等活动。 15)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提前会同公证单位采取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并制定专项防护措施。同时应及时告知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所属单位,同时应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测、检查。 16)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有建筑施工噪声、废水等排放时,应到项目当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排污手续。 17)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涉及工程对外形象的CI标识应经业主方审批方可实施。施工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应堆放整齐,应做好工完场清、场容场貌等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8) 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4.6.3 施工竣工验收后 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并按照合同约定及建设单位要求及时移交建成物业。 4.7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4.7.1 事前控制 1) 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管控流程图 2) 项目开工前,工程部应根据国家法律、公司要求,编制本项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提交项目总经理审核,工程部审批后,由工程部落实执行。 3) 工程部应要求监理单位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并进行审批,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制度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检查方案等。 4) 各分期工程施工单位中标后开工前,工程部须督促总承包商编制《XX项目安全生产计划》。计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14个章节,工程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修,但不可删减章节;第二部分28个高危工序,如该工程无某些工序或有另外新增高危工序,工程部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增减。参见《XX项目安全生产计划(框架)》。 5) 项目总承包商编制完成《XX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填报《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审批表》,由工程部审批后备案。施工过程中工程部监督安全生产计划的落实。 Ø 安全生产施工交底。项目开工前,工程部须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控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交底质量,要求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均需进行分工种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同时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各新进工种施工前,也应进行分工种的安全生产交底,形成《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交底记录要求一式两份,一份由施工人员自行留底,一份由施工单位备案,以备查验。 Ø 在前期工程招标时,工程部根据现场管理需要可提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书》等风险控制文件,落实安全责任,控制施工安全风险。 Ø 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应当在入场后组织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书》等风险控制文件,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控制施工安全风险。 4.7.2 事中控制 1) 每周巡检 Ø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每周定期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巡检,在周工作例会上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检讨,对前次巡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总结。 Ø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危险隐患,由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进行汇总,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负责跟踪施工单位的安全整改落实情况。 Ø 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发出《停工令》,勒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工期不予顺延。《停工令》必须由地区公司总经理签发。 Ø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书》上报监理单位申请复查;如情节特别严重被勒令停工的,还应申报《复工申请表》,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 每半月安全生产检查 Ø 工程部与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每半月定期联合组织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的检查,工程部可以根据实际人力情况确定是否将月度安全检查和月度项目质安巡检结合或在人力容许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安全月度检查。 Ø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 Ø 半月度安全检查过程中,每位参检人员均需填写《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记录所有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表现、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不齐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汇总形成记录,记录需发送给所有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分清责任,要求限时整改。 Ø 如月度项目质安巡检和半月度安全检查合并为一次的情况,则检查流程依照“工程检查管理流程”进行,检查选用表格、评分办法、检查记录单的填写发布、整改单的回复和评分结果的发布等均按照“工程检查管理流程”的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Ø 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危险隐患,或整改不力、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监理向施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3) 安全生产半月例会 Ø 安全生产半月例会由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召集,每半月定期召开。 Ø 会议内容包括:对本半月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总结评价,剖析本半月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足之处及改进办法;总结安全检查的整改情况;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施工配合事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决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向业主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Ø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根据会议内容整理会议纪要,发送给与会各单位,并抄报工程部。 4) 地区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Ø 工程部不定期对各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轻微问题在现场通知施工单位,安排落实整改;严重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工程部须跟踪落实整改事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工程部有权发出《停工令》,要求核算部进行罚款,核算部应予以配合执行。 Ø 各工程部、物业公司、人事行政部在3天(含3天)以上长假期前,均需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文件。在长假期前,工程部负责组织对各项目工地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 安全生产专项方案报审 Ø 工程部在工程开工前以及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时提出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风险源分析、隐患控制重点,如深基坑开挖支护、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高区转换层的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大型超高悬挑构件的支撑和防护、售楼区域周边的严重安全隐患等。 Ø 在安全隐患控制重点确定后15天内,施工单位应分专题编制《××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提交《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审批表》,报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后执行。 Ø 总包、各分包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部应及时督促其制定与之相关的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由工程部跟踪落实。 Ø 严格执行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的规定,所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专项方案制定并通过审核后方可施工,否则工程部将对所施项目勒令停工整顿,待手续补齐后方可施工,耽误工期不予顺延。 6) 工程督查组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的巡查工作及要求详见《工程检查管理流程》。 4.7.3 事后控制 1) 事故一旦发生,工程部除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政府相关制度、法规的规定,逐级上报、处理、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接受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安全工作等以外,还应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程督察组如实地汇报事故发生及发展的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工程督察组在安全应急事故的指挥与决策上作出正确的决定。 2) Ⅲ级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须上报区域公司及集团。 3) 承包商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要求编制《安全事故报告》,提交工程部,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报送至工程分管领导、地区公司总经理、区域公司及集团相关领导; 4) 工程部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判别责任归属及采取一系列相应解决措施。公司组织专人调查,落实对策措施。 Ø 属公司责任的,由工程部负责拟定报建筑安全监督站的行文报告,经工程部、工程分管领导审核、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并协助建筑安全监督站开展相关调查。调查结束处理完毕应及时编制调查报告并归档; Ø 非公司责任,则由工程部协助安全监督站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交工程分管领导审阅备案。 4.8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4.8.1 工程部应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提出具体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及要求。 4.9 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4.9.1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动火手续的审批工作,动火区域必须有专人值守,配齐灭火器材;特别对天面防水卷材、冷却塔、油漆、木加工作业区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进行存放。 4.9.2 外墙排栅要经常淋水,保持湿润状态,按规定使用阻燃的安全网;严禁铺设竹木等易燃材料,定期清理桥架上的木模板、纸箱等建筑垃圾。 4.9.3 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消防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泵水源及消防灭火器材的配置、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管理情况。 4.9.4 定期举行消防演习,确保各工种人员掌握消防指示,熟练使用消防设施。 4.10 加强施工用电的检查、管理 4.10.1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用电方案进行施工。 4.10.2 必须采用TN-S系统,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得混接,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必须匹配。 4.10.3 现场消防通道、潮湿作业环境、地下室、宿舍的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严禁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 4.10.4 各级配电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配置,并指派专人进行维护、管理。 4.10.5 加强对临电设施的巡查管理并做好记录。 4.11 加强基坑支护的安全检查 4.11.1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定期进行基坑安全性观测。 4.11.2 认真做好基坑临边防护、基坑排水、人员上下通道、基坑内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等相关工作。 4.11.3 土方开挖施工时,要严格检查施工机械是否符合施工要求,相关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12 加强外排栅、高支模、“三宝、四口”等部位的检查 4.12.1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外排栅、高支模的施工,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2.2 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不得与外排栅连结。 4.12.3 认真履行外排栅、高支模搭设完毕时的交底、验收手续。 4.12.4 支拆外排栅、高支模时,要设置警戒线及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4.12.5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 4.12.6 认真做好“三宝、四口”防护、检查工作。 4.13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13.1 各级部门、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4.13.2 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搞过场、走形式。 4.13.3 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工作。 4.13.4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语、安全宣传栏。 4.13.5 及时做好相关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14 加强塔吊、施工机具的检查、维护、管理 4.14.1 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施工机具如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气瓶等。 4.14.2 经批准的塔吊、人货笼安装、拆卸方案进行施工。 4.14.3 司机、司索、指挥等相关特殊工种祖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4.4 应按规定要求对塔吊、人货笼的限位器、安全保险装置、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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