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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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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指南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部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6、《关于发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申请条件(环境保护要求) 1、申请单位为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2、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定》完全一致,无增项): (1)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2)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4)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5)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6)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7)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①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②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③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④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⑤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8)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②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③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④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⑤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9)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三)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份(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各一份),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与《规定》中附件3要求一致,无增项) 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下述(2)、(3)、(4)、(5)、(6)、(7)项证明材料。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1)废物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向;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定义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记录应当分别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备查,保存期为2年。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见附件10),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调整,但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5)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文本。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其中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6)本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 (7)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执的复印件。 (8)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的,应当提供加工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9)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的复印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10)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11)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市环境保护局意见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自动许可类)或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限制进口类)。 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对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关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 (12)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1、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市环境保护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对申请单位的加工利用设施、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申请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件4)或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注:对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格式见附件6),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以公函形式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3、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市环境保护局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省环境保护厅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对申请单位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或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同时,将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的相关申请材料以公函形式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申请单位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申请单位整改完毕后,省环境保护厅将进行复核或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不予上报。 5、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自接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后,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6、环境保护部根据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至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代为发放。每批公示表及审批表可登陆国家环境保护部固废中心网站查询(网址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流程示意图 加工利用企业 许可证发放 提交申请材料 市环境保护局 (核查、出具监督管情况及意见表) 补齐材料或整改合格 许可证寄出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经现场核查有问题的 材料符合条件的 省环境保护厅 (受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监督管情况表或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 环境保护部审批,签发进口废物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 材料符合条件的 许可证寄出 材料符合条件的 7、说明事项 (1)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限制进口类以省环境保护厅受理日期为准,自动许可进口类以环境保护部受理日期为准)。 (2)技术审查过程中,实地核查、公示及对公众意见的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进口固体废物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4)对于同时申请了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市环境保护局已经出具了《 市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企业在申请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可以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意见。 (五)许可证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1、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2、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3、延期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延期批准数量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六)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件8),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8),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样式见附件9)。 三、申请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定点资格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五金电器、 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与环保部《通知》附件1《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认定指南(试行)》(见附件9)第三条所列许可条件完全一致,无增项) 1、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资格。 2、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 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建成投产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场地: 厂区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占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生产加工区(包括加工利用区、原料和拆解产物贮存区;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废五金类废物无关区域)面积不少于厂区面积25%且不低于3000平方米。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厂区用地使用手续齐全;租用场地的,租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少于2年。 厂容厂貌整洁,分区明确合理。厂内建筑为永久性建筑, 不得为临时建筑。厂门口悬挂规范的厂牌;工商、税务、环保证件必须是原件,经营期和经营范围有效,有关证照整齐有序在办公室悬挂。设办公区、原料贮存区、加工利用区、拆解产物贮存区、污染治理区(如: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等区域,各区域悬挂标志牌和规范的平面布置图(如电脑制图,而非手绘草图)。具有雨污分流系统。厂区应满足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和装卸要求。 生产加工区必须位于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封闭或半封闭钢架或混凝土结构的厂房(棚)内;厂房应当具有防火、防雨、防风等功能。每万吨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规模,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如具有金属破碎自动分选设备、等离子切割设备等),可酌情减少每万吨所需生产加工区面积,但最低不得小于2400平方米。加工利用区内,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区域之间应当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贮存区内,原料贮存区、拆解产物贮存区和残余固体废物应当分区存放;贮存区之间应当有物理分隔,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拆解产物及残余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残余固体废物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4、具有加工利用、中央监控、计量等设备: (1)加工利用、装卸等设备 具有与加工利用种类及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利用设备和包装、装卸等设备(如叉车、吊车等)并列清单。不得采用露天焚烧、平地或简易炉(窑)等;以及未经验收、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或热处理设备。除另有规定外,主要加工利用设备不得为租用或者借用。 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的,应具有必要的拆解工具或者机 械加工设备。年加工利用50000吨以上废五金电器的,应当具有自动化破碎分选机等机械加工设备。 加工利用废电线电缆的,应当具有剥线机和铜米机或者其他更先进的机械加工设备。废电线电缆处理规模10000吨以上的,剥线机等拆解机械数量不得少于30台,拆解机械完好率大于90%。 加工利用废电机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拆解工具或者机械 加工设备,如热解炉(可租用,如委托有热解设备的企业进行代加工)、切割机、拉铜机、斩铜机、废锭子破碎机、液压分离机等。 (2)监控设备 自2014年10月1日起,“圈区管理”园区外所有企业应 当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及中控室。厂区所有货物进出口、地磅和地秤、加工利用区域、贮存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应当设置现场CCTV监控设备。 CCTV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原则。 视频监视画面应为彩色视频,并包含日期及时间显示, 视频必须清晰,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能达到辨识相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能辨别进出车辆牌照等。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 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 存储和网络远传。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3)计量设备 具有与电脑联网的量程3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 记录并打印每次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拆解产物、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等的出入情况。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 各机械加工设备应当配备专用电表,铜米水选等用水加 工设施需配备专用水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水表的,应保证加工设备所在车间电表、水表的数据准确。每日的专用电表、水表或车间电表、水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水表或具体车间电表、水表。 (4)具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相关处理设备 企业应编制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可参考《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并有相应的处理设备,如灭火器材等。 5、具有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 设施、设备。如: (1) 具有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加工区 的地面冲洗水和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位于“圈区管 理”园区内或者工业园区的,生产和生活废水可以按照纳管 要求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具有废油等液态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 (3)具有符合标准的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等的贮存设施。 (4) 破碎分选设备、干式铜米机等应当配备粉尘、废渣 收集和处理设施;采用切割机处理废五金电器或废电机的企业,单独设置切割区并配备集气罩及除尘设施。 (5)装卸场地有洒水降尘设备和措施。 (6)自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 施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经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验收。 (7) 生产加工区场地地面应硬化防渗,无明显破损现象, 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收集措施等。 6、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 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接 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利用后的残余固体废物种类、重量、去向等情况,经办人应当签字并装订成册。有关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保存备查,保存期为5年。鼓励使用电子台账。 (2)具有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 案应按照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种类,分类制定利用处置方案;委托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接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种类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提供委托处理合同;处理危险废物的,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常见的残余固体废物包括:印刷线路板,铅蓄电池,废 感光材料,废酸液,石棉,废油,压缩机或电机内的含油绝缘纸等危险废物;废木块,废纸,废纤维,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湿法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干法处理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渣,废水处理污泥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不能完全拆解的絮状高分子材料等。 (3)具有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监测 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 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确定。 其中,外排入环境的废水必测指标包括pH、COD、SS、 氨氮、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铅、总镍、总镉、总铬;废气必测指标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锅炉烟气应当监测SO2、NOx、烟尘、烟气黑度等。根据实测结果,对长期未检出的或达标排放的指标,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有热解加工设备或者焚烧炉的,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或地方相应标准,其中二恶英至少每年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具 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4)有关巡检制度 如处理企业应当每日巡查确认计量设备(如磅秤)、电表 以及CCTV监控设备等是否运转正常,如不能正常工作超过1小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 (5)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生产责任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等,并在办公室或车间 显眼处悬挂整齐。人员、财务和档案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和工人必须有工资单或花名册;考勤应当有签字记录;企业与国外供货商的进口合同、每批(次)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海关税单、报关单、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等应装订成册。 (6)具有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如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过消防验收。 7、管理和操作人员要求 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名专业人员负责进口 废五金类废物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的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按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实际年处理量每万吨计,平均每天(按8小时工作计)现场工人不得少于40人。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如具有金属破碎自动分选设备等),可酌情减少每万吨所需人数。 8、加工利用要求 废五金类废物(包括小五金器件、细导线等)应当以材 料回收为目的进行彻底拆解,处理为铜、铝、钢铁、塑料等单一种类的材料;塑料原料应当在销售前进行分类和清洗处理,或者直接销售给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9、近三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较大以上级别的突 发环境事件; (2)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限期治理或挂牌督办;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固 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4)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固体废 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的固体废物; (7) 不按照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类 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8) 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或未按许可(认定)条件和要 求加工利用完毕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提供、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9) 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在资格证书载明的加工利用场 所外加工利用; (10) 以露天焚烧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热处理等设 备处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 (11)将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 人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12)相关进口废五金电器类经营情况记录簿弄虚作假; (13)未批先建、违法变更、擅自投产、久拖不验等违法 行为; (14)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 的行为。 10、“圈区管理”和总量控制要求 “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数 量可适当增加,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企业;其中,有两个以上“圈区管理”园区的省(区、市),园区外一律不予增加新的企业。确有必要增加新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现有企业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淘汰一家不合格企业后,方可新增一家合格企业),优先选取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 “圈区管理”区内企业,园区有统一电子地磅的,统一 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要求可视为合格。 2011年3月1日后新建“圈区管理”的园区应当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见《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三)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两份(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各一份),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1、申请表(见附件12)。 2、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5、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复印件。 6、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建筑设计文件复印件。 7、消防文件复印件。 8、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包括加工利用设备、监控设备、计量设备。 9、意外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应急演练记录。 10、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五 金类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利用后的残余固体废物种类、重量、去向等情况,经办人应当签字并装订成册。有关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保存备查,保存期为5年。鼓励使用电子台账。 11、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处理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产生危险废物且委托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应提供转移联单复印件。 12、环境监测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如生产期不到一年,提供生产期间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自行监测的,提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相关人员资质;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提供与委托监测单位签订的监测合同,以及委托监测单位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 等;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确定。 13、巡检制度文件。 14、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产责任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并附上述制度悬挂位置照片;人员、财务和档案制度文件,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人工资单或花名册,有签字的考勤表复印件等。 15、企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培训证明(培训证书复印件、或组织培训的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16、废塑料直接外售的,提供接收单位具有无害化处理能力的证明文件(资质复印件)和接收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销售发票复印件。 17、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近三年守法证明。证明材料要证明企业无下列违法行为: (1)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2)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限期治理或挂牌督办;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 (7)不按照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8)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或未按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工利用完毕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提供、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9)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在资格证书载明的加工利用场所外加工利用; (10)以露天焚烧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热处理等设备处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 (11)将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12)相关进口废五金电器类经营情况记录簿弄虚作假; (13)未批先建、违法变更、擅自投产、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 (1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1、申请进口废五金类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格的,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2、省环境保护厅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省环境保护厅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考核。 4、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结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我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名单,于10月上旬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认定并公告,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认定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五)说明事项 1、我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 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审批原则,于每年8月1日前受理下一年度申请。 2、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为与环境保护部进口废物许可证申请及有效期适配,资格证书有效期终止时间统一为12月31日。 3、技术审查过程中,实地核查、公示及对公众意见的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定点资格认定流程示意图 加工利用企业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提交申请材料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 许可证发放 省环境保护厅 予以受理 材料符合条件的 材料符合条件的 书面审查材料,现场考核 公示 材料符合条件的 省环保厅审批,签发资格证书 附件:1.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 市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 5. 市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 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 6. 市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 7.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8.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9. 市 年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 10.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11.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认定指南(试行) 1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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