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20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的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199号)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2、收费标准(试行)一、计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序号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基 准 价备 注50万元5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5亿元1年度报表审计年1300元1600元2500元0.550.30.20.10.05可上下浮动30%2资本验证货币出资次800元850元1300元0.40.30.10.070.025非货币出资次1000元1050元1500元0.50.40.150.080.03注:1、实行差额累进计费。即年度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单位报表审计按营业收入总额,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
3、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2、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可在年度报表审计收费基准价下浮50%,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3、对破产清算、歇业清理、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金融企业的审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4、对上市公司的年度报表审计,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二、计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1、主任、副主任会计师 400-600元/小时2、注册会计师 150-300元/小时3、助理人员(中、初级职称) 50-110元/小时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
4、119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的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福建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
5、务所和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跨省提供业务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服务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外设立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福建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规定或者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会
6、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下发。第六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
7、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具体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
8、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
9、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10、对破产清算、歇业清理、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优惠减免政策。省人民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