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年月日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 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 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
2、国内委 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 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 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 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 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 第五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按照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一)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最低收费额 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 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
3、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 (三)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 (四)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之间,由代理进 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第六条 进口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拨交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对确需经 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贸中间环节的,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合并计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第七条 手续费的计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 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 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手续费率 第八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且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 位)已签订合同或项目委托进口协议书的,外贸代理手续费率仍按原规定或已商定的 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进口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