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网业务单营业员代签无效退钱还手机(案例)案情:马某(案外人)系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授权代理销售电信手机和办理电信业务的代理商,其营业网点为庆客隆智能手机体验旗舰店。原告王女士在得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推出预存14800.00元话费赠手机业务时,于2014年1月17日到庆客隆智能手机体验智能旗舰店处办理了该业务,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发票,发票中载明:用户名称王女士、号码15304675252、预交话费14800.00元。原告办理该业务后,发现其未使用该手机,却发生了每月费用389.00元。被告为此提供了其公司2014年1月27日的业务登记单一份,载明:月承诺消费38
2、9.00元,并附原告王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王女士的签字。原告王女士主张此业务登记单其未办理过,该业务单上王女士的签名非本人签字。为此,其申请对王女士签字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承认该登记单中签字为营业员代签,非客户本人签字。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主张电信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对用户的签名要求不是本人到场,只要拿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办理,就此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立即返还所缴纳的14800.00元预存电话费,其将三星w2014手机返还给被告。评析:原告王女士是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
3、河分公司提供电信服务的消费者,双方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原告系在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授权的代理网点办理的业务,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从被告提供的业务登记单上看,用户的签名非原告本人签字,该电信合同系无效的,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应将收取的费用14800.00元
4、返还给原告,同时原告将三星手机返还给被告。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将收取的14800.00元预存电话费返还给原告王女士;原告王女士将三星w2014手机返还给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启示:虽然本案起因是用户对保底消费有异议,但电信公司败诉的直接原因是代理商受理业务存在瑕疵,由营业员代签业务单,以致没有用户本人签字协议无效。因此,必须反复强调:电信业务受理时不但要提供用户有效证件,而且营业员必须要求用户本人在现场见证下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