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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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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境内企业符合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应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境外账户收支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一)资格管理 1、申请条件要求: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游复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危房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制定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存放境外业务类型:单一型、集团型主办、集团型成员。 (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首次开户登记 1、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近8)(以下简称《业务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见附近9)(以下简称《协议》); (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 (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须提交成员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件10)(由成员公司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境外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具体信息包括:境外开户银行代码(SWIFT CODE或银行标识码)、境外开户银行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银行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 (三)后续开户登记 1.后续开户前,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的,提交新签订《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的,提交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新开账户适用原《协议》;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情况说明将变更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地址变更;境外账户户名变更;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变更等) (五)境外账户收支范围要求 1.账户收支范围规定 (1)收入范围:出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2)支出范围:贸易项下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2.账户资金划转及币种转换规定 企业同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之间资金可以相互划转。企业不得将境内账户资金划转至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内账户;确有合理需要的,应当事项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以进行币种转换。 3.账户资金调回规定 (1)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银行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银行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业务登记表》。 (2)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六)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1.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1) 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资格登记表》(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的外汇局管辖时);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或减少的成员公司名称;对于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还需说明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且变更后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变更后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七)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存放境外规模,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指自然年度内企业境外账户收入发生额合计数,但不包括境外同名账户划入的资金)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企业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应提交下述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拟存放境外规模)。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境外账户关闭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境外账户关闭前留有余额的,应当调回境内。如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所在地外汇局也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 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所在地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 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2) 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3)超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外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4)未按规定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2. 企业应在关闭境外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1)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 (1) 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译件; 3、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应在列为C类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九)企业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1、企业应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情况。 境外账户收支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账户收入(分交易性质)、账户支出(分交易性质)、同名划入、同名划出、调回境内、月末账户余额、月末对账单余额、对账单日期以及其他情况说明。 同一账户内部不同币种转换视同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月末对账单余额和对账单日期按境外开户行寄送的对账单填写。 2、集团型业务应由主办企业和各成员公司分别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告自身通过主办企业境外账户发生的月度收支信息。 (十)操作流程 1.境外开户报告 (1)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登记时,应一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将登记信息发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对于需要报告的开户信息,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开户报告】功能模块的【新增】功能,录入境外账户基本信息:境外开户银行代码(填写“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境外开户银行名称、境外开户户名、境外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银行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点击【提交】完成报送。 (2)对于已报告且未完成开户登记的境外开户信息,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开户报告】功能模块的【修改】或【删除】功能完成操作。 2.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1)对于需要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业务,企业应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模块,分交易项目、账号(币种)录入上月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同名划转以及余额情况,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应录入月末对账单余额及对账单日期,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2)对于已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信息,在报告当月,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注意事项: (1)企业应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所在地外汇局地址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外开户行。 (2)企业境外账户当月未发生收支但月末余额大于零的,应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月末余额。 (3)主办企业应做好各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记录各成员公司通过境外账户的代垫代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应金额。 (4)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5)境外账户收支涉及贸易信贷等业务的,企业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附件8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拟开户情况(企业填写) 境外开户银行名称(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银行代码(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   境外开户户名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 国别或地区   境外开户银行地址(中文或英文)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   外汇局登记情况 □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为 。 □成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 □同意企业在上述银行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 □其他: 。 外汇局(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外汇局留存联) 附件9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 _________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 (境外开户行) ],一家根据[ ]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其注册地址为[ ],银行代码(指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为[ ]; 乙方: [ (境内企业全名) ],组织机构代码[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 ]。 鉴于: 乙方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日期 ] 颁布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甲方开立 [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专用 ] 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乙方须在与甲方签订协议以授权甲方定期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其专用账户收支信息后,方可在甲方开立此类专用账户。 1. 授权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实施细则》和本协议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的所有相关信息。甲方特此同意按乙方授权报送信息。 2. 开户 2.1. 乙方根据《实施细则》及甲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在甲方开立专用账户,此账户经乙方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后生效。 2.2. 乙方拟在甲方开户户名为: 3. 账户信息报送 甲方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邮寄给乙方所在地外汇局 [ 收件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 4. 有效期 4.1. 本协议由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邮寄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乙方有权主动停止在甲方专用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并关闭账户,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蒙受的相应损失。乙方关闭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专用账户时,本协议终止。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免除甲方相应责任。甲方应于影响履约时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4.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开立专用账户,本协议终止。 5.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 其他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有关乙方在甲方所开立专用账户的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若本协议于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日期: 日期: 注: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模板基础上丰富协议内容,所增条款不得与模板中“1.授权”和“3.账户信息报送”内容相抵触,其余条款仅供参考。 附件10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情况说明(企业填写) 外汇局审核情况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同意该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其他: 。 外汇局(盖章) 外汇局代码: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三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 第三联:签发外汇局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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