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调解书 人民法院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开庭的写为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概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写明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或者基本上没有意见的情况)。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写明被告人知罪认错和双方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条款)。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