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 继 合 同甲方:朱天明,住威宁县草海镇健康路乙方:蔡定志,住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天明户籍中其外甥蔡国旺过继转给蔡定志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蔡国旺过继给蔡定志,由蔡定志监护。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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