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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公路工程监理合同范本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26451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9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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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正本 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协议 发 包 人:黄陵县交通运输局 监理单位: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第一部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黄陵县交通运输局监 理 人: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协议名称: 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协议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黄陵县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施工监理 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一、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 2、 工程地点: 黄陵县3、 工程总投资:约7000万元4、

2、 施工工期:12个月二、 监理范围监理项目名称: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1、 监理项目内容及关键特征:该项目起点在隆坊镇南口接桐店路,向西北偏离旧路绕过隆坊镇,后拟合旧路至古路村处再次偏离旧路设桥梁经过桥子沟段,随即利用旧路经过普乐寺、星星沟,终点在南道德接黄陵富县界和旧路X216香黄路顺接,路线全长9.001公里。本项目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1210米。桥涵设计荷载采取公路一级。其它技术指标均符合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要求值。本项目预算总金额为约7000 万元。计划工期l2个月,缺点责任期24个月。2、 监理项目投资:约7000万元3、 监

3、理阶段:本项目施工标段范围内全部施工监理服务。三、 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 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2、 监理服务期限:12个月 3、缺点责任期:24个月四、 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捌仟元整(¥1158000.00),由委托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法、时间向监理支付。五、 监理协议组成文件及解释次序;1、 监理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书)2、 通用协议条款;3、 专用协议条款;4、 中标通知书;5、 双方确定需进入协议其它文件;六、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署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由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一式 肆

4、份,和正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 贰 份。 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4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710054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西安和平门支行账号: 账号: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签署地点: 黄陵县 签署时间: .3.8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1定义和解释1.1定义本文用词定义以下,但依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除外。1.1.1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含向发包人提供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

5、专用条款中指明。1.1.2 服务 监理人依据监理协议所负担工作,包含正常服务、附加服务、额外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3 发包人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或其正当受让人。1.1.4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含有监理资质证书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或其正当受让人。1.1.5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推行监理协议现场监理组织。1.1.6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通常是指和发包人签署工程承包协议单位或个人。但依据上下文内容,也能够是和工程建设相关其它当事人。1.1.7 监理协议 通常应包含:监理协议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协议专

6、用条款、协议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技术规范、双方签认澄清文件。1.1.8 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1.9 日 即日历日。1.1.10月 依据公历从某30天份中任何一日第二日开始至下30天份对应日期截止时间段。1.1.11 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监理工作。1.1.12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监理工作。1.1.13 额外服务 指协议约定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工作。1.2解释1.2.1 监理协议中条款标题只是为

7、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协议本身内容给予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协议进行解释。1.2.2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协议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个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实际需要而定义。1.2.3 组成监理协议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 监理协议协议书及附件。1.2.3.2 中标通知书。1.2.3.3 投标文件。1.2.3.4 协议专用条款。1.2.3.5 协议通用条款。1.2.3.6 工程专用规范。1.2.3.7 监理规范。1.2.3.8 技术规范。1.2.3.9 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其它文件

8、。对于同一类协议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服务形式、范围和内容2.1.1 服务形式监理人应依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协议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原因设置现场一级监理机构并满足协议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服务范围2.1.2.1 监理服务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2 监理服务工作范围:监理人应该根据协议要求和发包人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1)正常监理服务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范围是指在协议约定工程范围内及约定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

9、协议其它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2)附加监理服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因为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造成协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协议约定工作范围以外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协议约定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额外监理服务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工作,比如:监理协议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和恢复服务准备工作,应

10、作为额外服务;假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提议方案,该提议方案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推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以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协议,所以而增加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额外服务;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负担,所以而增加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依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和聘用相关教授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2.1.3 服务目标2.1.3.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2.1.3.2 对

11、第三方履约管理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4 服务内容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要求对监理机构设置方法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给予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2.1.4.1 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协议要求配置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成专用条款中约定检验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协议

12、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与设计交底;(6)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方法、应抢救援抢险方案、专题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方法);(7)审批承包人提交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验承包人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确保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协议工程开工令;(14)审批

13、关键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协议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协议其它事项相关事宜,按协议约定审核、评定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协议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依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质量缺点、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要求汇报相关部门;(21)帮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与发包人组织协议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汇报,并提交发包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完工文件,并督

14、促承包人按协议约定编制和整理完工资料;(26)在协议工程缺点责任期内,检验承包人剩下工程实施;巡视检验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工程缺点,调查、确定缺点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点责任期结束,经检验符合条件时,签发协议工程缺点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终支付证书;(2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2.1.4.2 工程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协议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2)熟悉协议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依据监理计划在对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方法、应抢救援抢险方案、专

15、题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方法);(5)参与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调整计划;(7)检验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确保体系;(8)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给予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12)确定承包人提交场地占用计划;(13)核实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协议工程开工令;(18)按协议约定对工程分包计

16、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协议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置;(22)审查承包人进场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及关键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验和监督进度计划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相关要求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统计;(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质量缺点、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要求汇报相关部门;

17、(30)签发单位或协议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协议约定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相关要求立即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协议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协议其它事项相关事宜,按协议约定审核、评定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协议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依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帮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与发包人组织协议工程交工验收;(4

18、0)编写监理工作汇报,并提交发包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完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协议约定编制和整理完工资料;(43)在协议工程缺点责任期内,检验承包人剩下工程实施;巡视检验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工程缺点,调查、确定缺点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点责任期结束,经检验符合条件时,签发协议工程缺点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终支付证书;(46)参与工程完工验收。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协议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 监理服务依据2.2.1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2.2.2 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19、、规范、规程;2.2.3 监理协议;2.2.4 施工协议;2.2.5 工程前期相关文件;2.2.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2.7 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函件。2.3 监理职责2.3.1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标准,根据监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2.3.2 假如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权力或所需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署工程协议文件,该协议文件必需成为本监理协议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协议。此时监理人应: (1)依据监理协议文件和工程协议文件进行监理服务; (2)依据职责范围,在发

20、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协议文件给予权力; (3)依据上述协议文件授权,可对对应工程和协议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工程协议文件中约定工程标准和第三方责任和义务。2.4 监理人员2.4.1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协议约定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置关键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纪、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要求,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2.4.2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方面推行监理协议;和发包人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络。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

21、需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同意。2.4.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同意。2.4.4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监理人员,其替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认可。2.4.5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根据监理协议约定进行监理服务派驻人员。2.4.6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必需常驻现场。2.5 保密在监理协议使用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和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协议相关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3发包人义务3.1 监理

22、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根据监理协议约定向监理人提供推行监理服务所必需工作条件。3.2 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在监理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监理人无偿提供下述文件、资料:3.2.1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施工协议1份;3.2.2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已标价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2.3 协议图纸和相关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3.2.4 协议指定使用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3.2.5 其它。3.3 帮助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相关条件,处理非监理人原所以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依据监理协议进行监理服务而造成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3、)。3.4 决定发包人依据监理人相关针对本工程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请示立即给予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书面回复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出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出28日。逾期未予书面回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3.5 代表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和监理人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络。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需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3.6 授权通知发包人必需将推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权力,立即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7 支付费用发包人须按协议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3.8 发包人指令下达发包人在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任何意见或要求,应经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3.9

24、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确保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4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违约及赔偿责任4.1.1 监理人违约4.1.1.1 监理人违反监理协议约定,将监理服务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2 监理人未能根据投标文件承诺配置满足监理服务需求人员或设备。4.1.1.3 监理人不推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和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4.1.1.4 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要求对关键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4.1.1.5 违反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其它情形。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

25、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负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更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14日内未见纠正后,能够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协议。在4.1.1.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协议。4.1.2 监理人违约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协议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 = 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监理费 监理人应负担责任百分比监理人对因为第三方责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负担责任。假如监理人和发包人或第三方对相关经济损失

26、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百分比计算赔偿。监理人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第4.4款约定办理。4.1.3 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监理服务范围不负担监理责任。4.2 发包人违约和赔偿责任4.2.1 发包人违约4.2.1.1 发包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款项。4.2.1.2 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推行其它应尽义务。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负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协议条款约定负担对应费用。4.2.2 发包人赔偿责任发包人违反监理协议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直接经济损失。4.3 赔偿责任期限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全部

27、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假如该事件含有连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连续发展证实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索赔文件。不管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4.4 赔偿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协议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出该限额剩下赔偿要求。但本协议条款其它条款约定赔偿和因为任何一方有意违约而引发索赔,不受该限额限制。监理人累计索赔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30,当达成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

28、止监理协议,没收监理人履约担保。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4.5 保障4.5.1 在监理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推行本监理协议而引发外界索赔或干扰。4.5.2 监理人在签署监理协议协议书时,应根据发包人认可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确保金。假如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推行本监理协议时,发包人有权依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该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4.5.3 在签发协议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点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缺点责任期保函后7

29、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点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点责任期保函。4.6 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相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假如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相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监理协议生效、终止、变更、暂停和解除5.1 监理协议协议书生效监理协议协议书生效时间,以双方签署协议书上约定时间为准。5.2 监理服务时间和期限监理人必需根据监理协议约定时间和相关期限推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假如非监理人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经过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5.3 监理协议

30、终止监理协议终止和失效时间,按双方签署协议书上注明方法确定。协议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权利和应负担责任。5.4 监理协议变更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协议进行变更。5.4.2 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协议条款第2.1款和监理协议约定监理服务形式、范围和内容,但必需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根据本监理协议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造成增加或降低监理服务工作量,其相关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对应调整。5.4.3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推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立即将该情况和其可能产生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需,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对监理协议进行对应变更。上

31、述情况造成增加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协议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对应服务时间亦应给予延长。5.4.4 在签署本监理协议后,因物价变动等原因而引发监理服务费用改变,发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5.4.5 在签署本监理协议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变动而引发监理服务费用增加或服务时间延长,发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 监理协议暂停和解除5.5.1 出现依据本监理协议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推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而且: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一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完成期限应

32、给予延长,所以而增加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推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以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协议,所以增加监理服务工作量所包含费用,发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立即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下部分履约担保。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协议不能推行或只能部分推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协议。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签订协议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

33、乱、战争和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它情形。5.5.2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协议时,必需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所以增加监理服务工作量所包含费用,发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立即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下部分履约担保。5.5.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据监理协议约定推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给予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依据本监理协议给合理回复,发包人可在深入发出书面通知14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协议,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5.5.4 发包人拖延支付

34、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出协议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依据本协议条款第5.5.1.1目或第5.5.2项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出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给予解释。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依据本监理协议给合理回复,监理人可在深入发出书面通知14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协议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所以增加监理服务工作量所包含费用,发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立即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下部分履约担保。5.5.5 监理协议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依据本监理协议应有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 转让和分包5.6.1 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5.6.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任何部份分包

35、。监理人因监理服务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监理服务费用和支付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含以下内容:6.1.1 派驻监理人员费用6.1.1.1 基础工资;6.1.1.2 工资性津贴;6.1.1.3 职员福利费;6.1.1.4 劳动保护费;6.1.1.5 其它;6.1.2 现场费用6.1.2.1 临时设施费;6.1.2.2 办公费;6.1.2.3 会议费;6.1.2.4 差旅交通费;6.1.2.5 固定资产使用费(包含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6.1.2.6 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6.1.2.7 测量、试验、检测设备

36、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它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6.1.2.8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6.1.2.9 其它。6.1.3 企业管理费6.1.3.1 工会经费;6.1.3.2 职员教育经费;6.1.3.3 业务招待费;6.1.3.4 财务费用;6.1.3.5 社会保险费用(基础养老、基础医疗、失业、工伤保险);6.1.3.6 住房公积金;6.1.3.7 其它。6.1.4 利润和税金。6.2 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监理费用组成。6.2.1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和缺点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正常

37、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据监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发改价格670号)计算;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和缺点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改价格670号)要求收费标准计算,服务时间应按实际发生工日数计算。6.2.2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选择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2.1 附加工程工作量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和计费额比值折算系数。6.2.2.2 附加服务工作日数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和法规要求每个月工作日数比值。6.2.2.3 提供服务目标改

38、变:服务目标改变部分所对应监理服务费 大于1调整系数。6.2.3 额外服务费用额外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选择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1 额外工作工作量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和计费额比值折算系数。6.2.3.2 额外服务工作日数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和法规要求每个月工作日数比值。6.2.4 监理服务费调整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或工程概算改变时,监理服务费用应进行调整。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第6.2.2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第6.2.3项约定给予调整。工程概算改变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用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发改价格670号

39、),以变更后投资额所对应基价,按中标时监理人所报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进行计算调整。6.2.5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时工作费用,应按中国劳动协议法相关要求计算费用。6.3 支付6.3.1 动员预付费为使监理服务能够立即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协议签署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3.2 履约担保6.3.2.1 履约担保提交和返还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条和监理协议通用条款第4.5.2项、第4.5.3项实施。6.3.3.2 发包人没收监理人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依据监理协议应该得到

40、其它款项支付。6.3.3 违约金和赔偿金6.3.3.1 依据监理协议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监理人对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日常支付中扣回。6.3.3.2 依据监理协议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发包人对监理人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6.3.4 支付担保6.3.4.1 发包人为推行协议约定支付义务,在签署协议时,按专用条款约定金额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6.3.4.2 支付担保开具机构应和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等级。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实施本条款所发生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6.3.4.3 支付担保使用期应至发包人根据协议条款第6.3.7项约定完全推行其支

41、付义务之日止。6.3.5 支付方法和支付内容6.3.5.1 发包人采取总价平均、分期支付方法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个月7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给予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协议约定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2)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在附加监理服务或额外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方法进行支付;(3)基于工程概算改变而造成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其增加或降低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后于当月至施工阶段结束期

42、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方法进行支付;(4)依据协议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5)依据协议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依据协议条款第7.3款约定对监理人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3.5.2 监理人应于每个月7日前将上月加班费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收到后7日内批复并和监理服务费一同支付。6.3.5.3 交工验收和缺点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协议条款第6.2.1项约定,于每个月7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和缺点责任期阶段

43、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给予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6.3.6 动员预付款扣回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累计金额达成“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30时开始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80时扣完。6.3.7 结算6.3.7.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给予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格式,以

44、履约担保额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点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缺点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6.3.7.2 在签发工程缺点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点责任期内未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剩下款项,扣减其它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给予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点责任期保函。6.3.8 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应负担违约责任,并支

45、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应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第5.5.4项约定监理人权力。6.3.9 支付争议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款项中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它应得款项支付。本协议条款第6.2.1款约定,适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一切曾经有过争议款项。6.4 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推行监理服务费用一律采取人民币付。包含外币支付,其货币种类、百分比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其它7.1 协议双方关系协议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标准推行本监理协议。发包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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