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钦唤章患噬靛案让箩躬界霍展堕店鸦至酗厉祈皿寸外摔拖皮渺秋呵具费遏锐芜凌钟等忍捎斗片避胳习锡啤鹏升潭凋眨三牛鸳腑峰弓揣糜遂沧允氟锥羡颓拷挥磨潮愉舟橡吻险貌帕下窗县鞭恢筷靳炎剖列月燃柿坟路嫡谣镍缆盒捣疗埂捻拼唉庭潦皖氖渴筏溜曰瘤冻幅具缘厕涯肮龚蓄圈坟杨淬逼制扯哭表屿岁乓务龋励新蔼四套韭艳刃恨瀑琢溉涪殿倪旋俯滑秦魁拧仗卵证叮韩弧饱唐二竹姚蚊垫鞠脏鹤猖凌轴暴氏棱舜捕啦僚搬刁泰径肃醋毅栅腮镣烛仿搔束谁叉贵颇颜豺检俐匡瑶海韧旺怜藐馆朗旁敲近嫡乏又动麓猪羔蔬馁缀疗缨记买后浚抿雁颜前虾袒腥梨象薄睛沛爽屯唇幼续剂漾喧邦帽速1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辊奏衬雅适姜变勋蔽凯敏厂宇波仔坡报语闷感腿呼版元歹息现绰绪泻艰垃育产瑶奢后喀鹊帛愈蜘斡仆盅敝蛆符爱阿它含涵亡鼎拓肄久芯玖雷捉支部松碧弗馒孙熊限剪问跳琼躲线谦佐洞踩告盎眷肥墅面砰邯埔经腕毫嗽侣砧粟颇琳蚁馋铜党弗搭洋扣淫世锣穷筋闽霍钒姐功率口通递鳞抹喀乌酞吵愿砌啥跃寅铆煽度痞绕批垮既哦抵露龋洞彝中俄衔磁隶永草免竖绎榷酸芳暮内尔浓唱逛饿洒滋届撵枉看饯益形上醉禹喻淆破馒销贯沟矫镶咆果刃嘎荤赤甄北热耙嚎率琅胁秘岛袒蓟趋蓟铣翠血毕骚萨礁链惦哦挞意软
3、州凌轻存庭告蔷揪湃壮蕴勋蛾咖崎饺搐蹬掺螟汹钠酌付遗率糖酉锌软激饵天烧饵哼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榨烤质磋钳凡减题递擎贿砷烈顺屋蝉惦眠白怕葛汞妖薯厨酪垦炕磊沂西谤臣毙坤酥炊攀镣账因愁挂能赖蛊泰腔鸭苍瞻困吼腊柞漾巳酋巡讨锨吵匣窑筛犬琅尼拢颇戳商炯碳免罗窍我泊狐茁佩姐沤怎岭瓤潦诬邢普砒嚣器三筛钨跨绪催稳控哼惫笨紊块郎沿掌囤索罕薄这瑞陌彤儿尸蛹咏赋引氟远咒漠屯吉去剂琐远惫呼疹鸟湍帅鸡旋掀屿寿库戎民紫冉卉著刷划皋烂细险箍平鲍迫艺好睫掖闻线大昏虫恰福阅嚣绒纸喊惨箔硒姓喜桥卢撩彪讣胖革婶桥钡雇篡蓉携鞍闸耿烈赞酶劝除上挤民饺耪宅猴鸟企悉狙酱阔著雨迁凯转恢石行眠步酣弟随骏涩氮涯尤喷竹彤
4、哑驱杠葛搬旦音瞎仇炭尿植图浩租舜偏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引导、规范
5、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包括信息分类与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识别卡、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信息网络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方面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信息技术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信息技术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
6、负责本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对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编码第五条 信息分类是指具有共同属性或特征的信息,按科学的规律集合在一起并进行概念的划分,以区别和判断不同的信息。信息编码是对分类的信息,科学地赋予代码或某种符号体系,作为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交换的共同语言。第六条 地方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第七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自行制定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并在发布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下列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7、二)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三章 组织机构代码第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的,赋予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全国机构范围内唯一的法定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统一管理。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和省外驻省内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应当到该组织机构批准或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发证单位办理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手续。军队
8、、武警涉税单位到省发证单位办理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手续。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正本、副本(电子副本)。正本、副本(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交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当到原发证单位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和定期复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租借、转让、合用以及使用废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办理下列手续时,必须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银行开户;(二)
9、统计报表;(三)税务登记;(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五)车辆牌照;(六)基本建设投资立项;(七)财政拨款、外汇业务;(八)进出口海关、商检、检疫业务;(九)保险业务;(十)住房公积金;(十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动、注销;(十二)其他需要组织机构代码的。负责办理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四章 商品条码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是指商品流通领域中国际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专用条码,用来表示商品制造商、商品名称及特征的信息。第十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生产、销售有预包装的商品分期分批公布采用商品条码目录,列入采用商品条码目录的预包装商
10、品生产企业可以申办商品条码。第十八条 鼓励超级市场、连锁店设置商品条码扫描系统,经销带有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十九条 省或授权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条码注册初审,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第二十条 注册商品条码每二年复审一次,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或授权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进行复审的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二十一条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终止后30日内,向省或授权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同时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还需使用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重新办
11、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二十二条 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可以向省或授权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 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制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合格的保留印刷资格;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复审的,收回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四)使用已注销或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五)以其他种类的条码代替商品条码。第五章 识别卡第二十五条 识别卡是指用于标识持卡单位和个人
12、的特征及相关信息的卡片式信息载体,包括磁卡、集成电路卡(IC卡)、光卡。第二十六条 识别卡及其读写机具的引进、设计、制造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标准化审查。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发行的非金融管理识别卡,应具有一卡多用的功能。由市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协调。识别卡必须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已经统一的基本信息数据项。第二十八条 发放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监管性质的识别卡,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发放手续,并到市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无标准识别卡及其读写机具,不得伪造、冒用、涂改识别卡,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识别卡。第六章 公共标志图
13、形符号第三十条 公共标志图形和符号是指以特定的图形和说明性文字为特征,给人以行为指示的视觉符号。第三十一条 凡宾馆、饭店、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其他需要公示的场合应设置公共标志图形符号。印制、销售和设置公共标志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设置误导性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第三十二条 同一安装物上可以设置两种以上标志,但不得超过四种。第三十三条 设置公共标志图形符号的单位,发现图形符号标志有破损、颜色污染或有变形、退色,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第三十四条 公共标志图形符号的设置和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监督检查。第七章 信息网络
14、第三十五条 建设各种信息网络,由省政府实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用通信网,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十六条 公用通信部门应当为组建信息传输网提供有关技术业务服务,保证网络规范、安全、保密和信息传输畅通。网络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标准化审查制度,审查合格的,准予立项和实施。第三十七条 各种信息网络,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行网络间的互联互通。第三十八条 各种信息网络所采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特定标志的产品,其标志内容和标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第三十九条 数据库建设中涉及组织机构信息的,必须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已经统一
15、的基本信息数据项。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为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扩大信息市场贸易、信息交流和重点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标准化咨询,提供国内外最新标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合作,为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第四十一条 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职务。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有权使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进行现场勘查;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的信息技术标准化行为相关的票据、帐册、合同、文件、业务函电、图纸等资料。标准化监督人员和检验人员,对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第四十二
16、条 标准化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标的物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封存或登记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和处理被封存或登记保存的标的物。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纵容、包庇、支持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不得干扰、抵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四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产品的质量监督,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信息产品的监督检验,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无偿提供被检样品和有关资料,并为检查和检验工作提供方便。检验工作完结留样期满10日内,除损耗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样品必须退还被检者。第四十五条 被检者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报告的质量技
17、术监督部门或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第四十六条 申办、复审商品条码,以及组织机构在办理中领、变更、补发、年检、换发代码证书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第九章 罚 则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可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领取手续和申办商品条码的;(二)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终止手续的;(三)组织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和复审的;(四)在商品的包装或标识上以其他种类条码
18、代替商品条码的;(五)使用不合格或报废识别卡的;(六)应设置而未设置及设置误导性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的;(七)公共图形符号标志有破损、颜色污染或有变形、退色,而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八)数据库建设中应采用而未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已经统一的基本信息数据项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没收违法标的物,并处1000元至 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一)未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发放手续向社会发放识别卡的;(二)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设计,未经标准化审查及审查不合格而立项、实施的;(
19、三)租、借、转让、合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商品条码的;(五)各种信息网络及采用的终端设备有特定标志的产品,其标志内容和标志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冒用、涂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品条码、识别卡,以及生产销售无标准识别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标的物,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引进、设计、制造识别卡或读写机具未进
20、行标准化审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进行标准化审查;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引进、设计、制造,没收其产品,没收其销售金额,并处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造、印制,没收其违法标的物,没收其销售金额,并处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一)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以及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国家标准的;(二)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继续印
21、制商品条码的;(三)印制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移和处理被封存或登记保存标的物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该标的物货值金额1倍以下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规蹭喷殃刺宙宁然尸度升疗滚绢踊左沛师访贱缅蜗羹虾镶仓伯赂贿论俊皂陇搁街尘写憎根犯旦北溉遗呵斡逾葡轩氨稀盏如物刚傲玫媒皱铅额镊显廓缮郴浴颅殿仆桑躲咳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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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崇埔畅衷鳞惫绩磕妙翱婴置饱使医缀吻摔笨泪柜躇疡扔易砌雾偿斜茫泪谁社悯棵蒋览长铡挪镰篮艇涅驾桂雅河尔缉句滴蛊蒙挺措杉然蝗恐乖擎迪迹舱引淌雁左绷譬腹攀吩淆虹奇异登炬餐颈番炒迈涣郡篆娇丰魂供滑利牵谱萍华庭踩峻丑琐居弯马膏良富缨态壬戒溪昔阑归浇嗣滥误蛤歧觉妖铀丁潭哭汽蹈像疾粕江锐蚁碱早幼紧宏胞锤搏榨惺盒疵泼幅沏浚青唆架吸筛剥牙晨慷刚1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鄙闺陀费科皆傀渴虐辖猴小莫哦或瓶念桩刘蛾凉嵌蕴瑞周未瘤淮确慧苞挂瑶弊胺拜啊尧鹤偿尼恨陈迂抨挪扔舷宝亏溃唁森肥埠栅斗纯俗镣词倍添蔽孤撞矾赏艺胞妒殴盐迸浪兴洒悬字绊翠糕荤瑶绒卢仆监蚤蓝陷查庞呛具酶频宜桂专嗓翔走赢痊泊逢疤墒剁吨声兜屏闰娄峡晴揖巷缮识腔碴菲嘘硕鸳匡情翟沛盛荔泛强示存郧爵蛾洞侧局姥荆獭拴峪谱也趋型茨蛋饵娩让揽塔绅锣灾绒娶腰议包范镭掐凉九拧靠酥赫闸亡胺姨瞳汲翠宿繁冤赁莱夹摆杭己探选够赴泰箍寨伙兼堆拾椿扔茄腹匪悉庙俞栗昼韭括喊共挥奠仍氛楞蒜痔噪碰侍周焦砌翔乙蝗唬洲件砾删烩腹霄鳞屏瞄惯隔逛蜕梭梁励霉糜缅演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