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爆炸事故和其它意外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企业生产活动中设计到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济等(以上简称民爆物品)第四条 本办法实用于天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五条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主管领导对民爆物品的生产、购销、
2、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的安全管理。第六条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明确民爆物品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别对民爆物品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负管理责任。安全、公安主管部门对民爆物品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储存、运输、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七条 从事民用爆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有关人员必须经过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公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第九条 在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应建
3、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民爆物品从事其他任何活动。第十一条 发现民爆物品丢失或遇有抢劫、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查找。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销第十五条 民爆物品的购销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定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定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第十六条 民爆物品购销合同生效后,副本应及时保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禁止私自购销民爆物品,严禁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第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第十七条 民爆物品运输,必须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仿准运输。
4、采购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第十八条 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物品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运载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三)装卸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四)装卸应尽可能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必须
5、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五)公路运输时,车辆必须按规定限速行驶、保持车距。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原理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第十九条 现场施工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已组装的专用民爆物品,不能放入箱内时应使专用支架固定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二十条 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许可证,方可
6、储存。民爆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应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发给个人保存。第二十一条 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使用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府备案。第二十三条 固定库、临时存放的民爆物品,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第二十四条 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二)民爆物品库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三)库区周围20米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四)应配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第二十五条 民爆物品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二)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三)民爆物品应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
8、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四)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五)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第六章 民用爆破物品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使用民爆物品,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民爆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设专人指挥,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爆破。爆破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或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
9、胜区和重要工程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爆破作业。第二十九章 使用民爆物品,应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应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作业用量,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第三十条 禁止非爆破员执行爆破作业。第三十一条 负责施工作业的管理人员,应对现场进行风险识别,消除可能导致在民爆物品使用中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现场要求的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和相关方。第三十二条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公鞋,戴安全帽。操作控制仪器设备的人员与执行装拆爆炸器材的人员应建立有效的通信网络,并保证安全可
10、靠。三十三条 在雷雨、沙爆、尘爆、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爆破作业。第三十四条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七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第三十五条 变质或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适当的地点,当地公安部门、单位保卫、安全部门人员现场监护,按规定方法销毁。第三十六条 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第三十七条 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
11、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
12、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