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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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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5462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yeast industry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2546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2010*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网址:http:/ 电话:010-67112738 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201

2、0 年 11 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0 年 11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0.75 字数 3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05 定价:12.00 元 GB 2546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0 年 第 71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8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二、酵母

3、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六、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

4、签)2010 年 9 月 27 日 i GB 254622010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4 iii GB 254622010 iv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酵母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酵母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

5、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酵母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酵母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

6、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5462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

7、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

8、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

9、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GB 254622010 3.1 酵母工业 yeast industry 以甘蔗糖蜜、甜菜糖蜜等为原料,通过发酵工艺生产各类干酵母、鲜酵母产品的工业。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10、改建和扩建酵母工业建设项目。3.4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酵母产品(以纯干酵母重量计)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

11、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12、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50 80 3 悬浮物 70 1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4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300 400 6 氨氮 15 25 7 总氮 25 40 8 总磷 1.0 2.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1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2 GB 254622010 4.2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

13、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30 80 3 悬浮物 50 1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150 400 6 氨氮 10 25 7 总氮 20 40 8 总磷 0.8 2.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8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

14、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20 30 3 悬浮物 20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60 150 6 氨氮 8 10 7 总氮 10 20 8 总磷 0.5 0.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7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15、放监控位置一致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

16、度。iiQY Q=总基实基 (1)式中: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3;3 GB 254622010 4 iY第 i 种产品产量,t;iQ基第 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与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总iiY Q基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

17、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2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1989 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

18、052009 5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6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7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8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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