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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令第19号)
《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以下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全市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公布,为社会提供服务。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身份信息、企业业绩信息、企业提示信息和企业警示信息构成。
第八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日期;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成员、经营范围;
(三)企业资本情况、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组织代码;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资质等级;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的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企业在信贷、履约、纳税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诚信经营的信息;
(三)其它应当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的信息。
第十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周期性检验;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
(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
(六)企业拖欠税款、税务非正常户、发票流失;
(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
(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
(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十)企业排污超标;
(十一)其他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
(七)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
(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
(九)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
(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住房公积金;
(十一)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十二)企业排污严重超标;
(十三)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第十二条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取得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使用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征地审批;
(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评奖;
(三)审批财政支持的项目及其资金补助;
(四)向企业出借资金或者物品;
(五)与企业签订合同;
(六)审查股票、债券发行;
(七)其他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
第十六条企业身份信息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企业业绩信息、企业提示信息、企业警示信息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5年之后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
企业认为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可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并在接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作出书面答复。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该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的本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该行为记入警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和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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