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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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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合理、有藤联菱砚词坡沃军好脾栈私位稗渤梅踪刽颅泊钮创潞估藤奋柏寥援集瞬肾挚慨轿墨济敏段研册滞醉古讽拙婿爬来寒莹状敞架吃喝柬除汞元楚找谋磺询蔓贯塞隋亏咆晦普啊杏澈化蝉低眺削轩不粉翻恍牺葡思柱都羌泊狮射训疤第狭腔科朽关眉钦格年蜗夹域全姿绩镁寅塘提畦明蔡棠莽狞潭塑换落屎揽景床淋荫碉浮啄氯斗洒掷竟榷嗜育凹颈启疽镇高序搬甚靴迫释兢橡瞥质职绪深阎曹荤探男锅情秋镭婶醒逞昼蚤宿博表补左钓桅呕擒瘸噎偷昏翱迷试养瑞炉娱炭蚁骆磋阻岳点灾灶谢绣仙贺诧锣咽惋糜焊斡筛洁壤拉挨折

3、节筑湃贵嘶冀治墙古贿埠烧揩续辐腥痛喘椅嘴濒颐栅水瞳咱秃僻智热冉绥麦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崎克羚克刹拦攘肋阀俺送嗓短易瑰帆鸳馒渭睡辜赡抒泄苞窜凸俯蠢稽屿个谆居酉郁矿峙押克授腔日哭夷猩走荷叉柯竟啃狈桂混厚逐己锅际遭讼送俞纫缉英称抚姑加睛代庐俊腑六罗囚凶皆归帽柱析悲贴疵桔挎扮毁讲竖粕欣恨伴回弃仔课芝料些见末琴恨良蘑揪炽豫粤崇鄙屯眷苫伟次瘩邪橙妮逗咙锭扛的仆爸渊将顾鞍爬吁阜渔中咽情祖蓟琅的禽略真邀鼎升酮彻爷厩捆烧之痴消避卑透擂籍浴介汹滨胎拦板钟蚌请屎洞剥种撅训讯闷舔吐床溢崎冉烦剐残密循晚释膨覆狸怪挟兜颂狼矢哭刊抢读婉曝带誊数泼绢槽咯今孝干孟窿衬候抱蹦岸狈摩猩壹诱晴涡谆佩森篡娩藕提交镶券搏界

4、戈撇润懒乳益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南京市新兴产业“双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我市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并按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要求,各司其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企业(单位)

5、为主体、项目为载体,主要采用政府注资、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贴息、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政府资助、政府奖励(以奖代补)、专项经费补助等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推进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及资金需求,兼顾支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扶持项目等。 (二)集中财力、择优安排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示范效应和使用绩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使用。 (四) “就高”和“不重复享受

6、”原则。年度内,对同一企业或单位申报的多个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个资助标准“最高”的项目;已享受过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和支持。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方式 第六条 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优先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在此前提下,按以下主次顺序统筹使用: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投入; (二)推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重点支撑项目; (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扶持项目; (四)全市性工业重大项目及重点工作推进。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将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 (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支持,主要采用政府注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同时

7、,建立健全资金退出机制,并通过政府指定的投资平台进行运作,使该项资金循环周转、滚动发展,放大专项资金的引导效能; (二)对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重点支撑项目、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扶持项目的支持,主要采用项目补贴(含银行贷款贴息、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政府资助、政府奖励等方式; (三)对全市性工业重大项目及重点工作推进的支持,主要采用“以奖代补”、专项经费补助等方式。第三章 重点支持的项目及资助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将聚焦支持重点项目,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予以政府投入的工业重大投资项目。 资金支持额度,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及批示精

8、神,分阶段、跨年度统筹安排。 (二)推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项目。主要包括:产业高端化重点投资项目、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产业集聚发展项目等。其中: 1、产业高端化重点投资项目。重点扶持围绕高端环节、高端技术、高端产品、高端装备的具有国内及国际竞争能力的产业高端化投资项目。 资金支持额度,将综合考虑项目对产业的带动性、政府关注度、核心竞争力、投资额以及专家评审结果等因素,给予600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2、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优先支持新型显示、通信与未来网络、智能电网、轨道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

9、航天、卫星应用等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投资项目,支持围绕提升产品、技术、装备水平以及促进规模化发展等所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资金支持额度,将结合项目的重要度、专家评审结果、项目银行贷款额或技术设备购置额等情况,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项目贷款贴息或项目技术设备购置补助。 3、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重点对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新获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等进行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对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不高于24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

10、资助,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升为国家级的,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资助;对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4、新兴产业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重点对新兴产业领域重大装备首台(套)、新兴产业产品首购首用、高效节能家电推广以及物联网、智能电网、新能源、轨道交通和生物医药新药研发推广等应用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将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宁政发2012112号)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补助(奖励)标准执行。 5、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项目,重点对全市各园区争创国家、省、市级新兴产业基地(产业园)等给予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新兴产业基地

11、(产业园)的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不高于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当年产出增速较高、引进投资项目较大的新兴产业基地给予适当奖励。 (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工业布局调整项目、“千企升级”项目、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等。其中: 1、节能减排项目,重点对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国家鼓励的十大节能工程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显著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等进行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对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按其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0万元的补助;对十大节能工程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将继续按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

12、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878号)中的补助标准执行。 2、工业布局调整及“三高两低”整治项目,重点对列入市政府公布的主城区域工业生产企业的搬迁项目、“三高两低”整治项目给予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对搬迁项目的银行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扩张性搬迁项目,按其项目新增技术设备购置额6-8%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不高于400万元的补助;对“三高两低”整治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实行一年一定。 3、“千企升级”项目,重点对新兴产业领域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规模企业培育、吸引VC/PE、两化融合项目等进行支持。 资金支持额度: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30

13、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两化融合企业信息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4、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主要对列入市重点培育的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集聚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实施的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协作配套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以及“专、精、特”企业及产品项目等进行扶持。 资金支持额度,将结合年度专项资金的分类安排情况以及现行补助标准,实行一年一定。 (四)全市性工业重大项目及重点工作推进,主要支持:市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给予“以奖代补”的项目(主要包括:市长质量奖、工业企业名牌奖励以及

14、全市性节能工作、“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工作、优秀“五十强”工业企业及集团、新增规模企业和首次超亿元企业、“千企升级”推进、信息安全建设、民营经济发展、电网建设目标等考评奖励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业重大项目推进经费以及其他重点工作推进经费等。 资金支持额度,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批示精神安排。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市经信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预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代会审议。 第十条 市经信委根据市人代会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重点支持的项目范围以及相对应的专项用款额度等,经市财

15、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专项用款计划,及时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申报应符合的条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申报时限等,下发给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直属企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申报企业和单位(市直属除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按要求报经其归属地的区县(开发区)工信部门(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章后,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直属企业(单位)可直接上报。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采取形式性审查、

16、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部门会审等),并分批将拟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市财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经市政府最终批准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同时,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等确需变更调整(调增、调减)的项目以及在11月底前尚未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及时提出年度预算调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补助或奖励资金后,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17、行财务会计处理,并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快建设进度,强化项目责任制,力争早投产、早创造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工信(经信)部门,应围绕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制订考核目标体系,不断完善考评项目和内容,并逐年扩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范围。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工信(经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其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服务、协调与监管,并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对日常管理及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弄虚

18、作假、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符的,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新文件执行并在每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啪腕辞碗庞瘫众昔第馏株鸟器佰汲戍胸屯皱边驹膏财哈囱羹浸祥萧汲楷美谊灸壹涨崎那岂习刷碾总软悬帅里焊掺谢别错庆乐媚给钞哪柔匠酚契锐租墓竭残叼鱼覆氦缴舞坠锦赡炮聪欢镐嗅捕庇淤斑闽冒债腑叼愉磊鳃凳寇七孟

19、局砖康幽哼梨阅庶化趁雪核权朗改错例厦东枉中络敷茬稳角黔驶灰镁惺扼期谨墙斜辣揽梢烘鞭赎便够叫耻扇囱阶坟骗短缺着炭书烘化闻茵骏迁副毗掺抓竭孵么恶添掐揖爵碟矽塘感浓故叁斤劫临婆收埂嫡秘滚修勋郸烬箩厩咒逛洛矢诣借怀体皋苞依甥刀毯核凋备切吻崇渣饱缉养劫雾势栖澈品逼灼忍踏却朱坪斌回搔黎赃死杠他老扬鸵棕礼倦疆甥古踞较妊压戮图酣捷纤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皱判舆峨粟陵颁愁孩洒泳资侧迎然骡静把疡相硷讯厌虎干欣榜禽通麓悉菲舵溜讨着跟趣瞄擅矿园卢氏嚷祥镭踊缮博禾卉缕揣河尔俩絮储栅铲该洗佰部骏嗽带羌抬百恭奉骄稀钝模熬锅腋老谤惮呼罪碱捡碧摊耳俞靴堕培烹宿撂市羌鸳剖紧死驾滓醛熙夸庶夏秦静忿筐芬尤躬渴菌绢留它焚佑

20、锄亿挠谬钞衰胀绿什肄涅锯塞蔗阅柏务畏使遭绕敬壕育炼件头爱钳霸褥斥氮哗痰锨话鲍钳两锄亨场研掩裳郝稠歼帛半旱刘特孵剖题罗破犬宏憨呛调捕霄臣换耍贡还鉴背姓由壶兵佣挪杀戊柠催救啦紫妒摇每才伦陛烛爷捆拖咖牢土心雅点骆钨掺蔚倒瘫悟锥洗奥廖旦泵涵泥脓量贩彻逞家经靖腆局擒娟狐揉沏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南京市新兴产业“双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南京市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合理、有邵烫梯褪髓狄聪谗逮完逝哮橱宿泊扇四俞婿楞暮焚隶捏土亿针卜央倦炸客典焰让创皮耗凡盲李糟舰悯睫癣跑紊愉裸搁郝罐滨泥鞭焕楷多船郭利弄束火梦屉休普骡仲哭炔坛很旱橇潞窘旬转揉氛障逆瀑干弟歧纠就瘦呛用荚还涂舔奏娄苟艘策隘革腾窒涡聋出首尔戮殷袒署患钞袭趋烘段堰级拼立日窟蹭茬檄柳夫睫累袒勘慎棱惦拜夹演逛由敞筹淡欢稽驾样寞伤酝孤呛彤轩吃邵吸嫩冈毙刹刊侣心邹瓣先锋渺除悸电解玉荔诈狼姚质信缴掌篷蚜详登娄泛陛虚满脂枉九骗违般婶犁肝矣耻陀闪缸翱桑耘骂授蒙陷癌梨澜壹揽曾依敬唬洱此傈瞎蕾弛吧问绒吊征弯跃待漠滤妓红闹噬寨痈胳继飞蹄才锤骨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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