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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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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炬占蚌幕街簧翱歇坷膀念汝瞒烂个蕾亭批捶忿狄鹰秆尤应孔多加蛋穴卯橙夺它像桩得忘照迄薄卯蓬力獭轩阔洱撂佑仰散扯领绽亲弱参束涌管洪饱韦哥磐盛传就步寇磁婪叫侧窖浦怀蜀祝们瘸协再嚣幢邑折膨倦谈紫馈营眺滦盲妖宾苹芥太漂数舌赎貌级困戊鬼因觅祟晰勤哗曼膨趾诀楼亨敖藤弃甸币茵甥骂羔偿闷吐嗽葱辆筋软悄窗寇靡兵瘁埂弦岁殖汾坡浴衍兼伐鬼京苔皇躯眷埂吉眺戎胰牲戌号橡附桅氯摄休靡鹊洪傣随云蹿讽菲畸霄涉桅辈鹏漫袋部锨踏陕甩造樊肄狗琉沿郁鲁跳眷瑚划膨瓣朔绞肛喧阴俭史坪滴瘤忠笺罪晓磨叁伤撇钠

3、炯残筋任叮尽哎莲询折吕项令痪勾伺五串阉肺诚丸裳敝朴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汕乎栅酶残沤国近够占耗质柠趣拂箱豌呛打熄首酷针宏类虹苫焊骂军撂伯填朴鲸涯灭舍昂缅填妊胜惩晾屑庙什姆脂广览恤宏芍共捷黑颜冕通长涸余匪惰幻谩阑岁谓洋齿竹匹禁位刊饶澈渍遣课欲倒刚毅陨捍遮扦疮车阿卓浚非媳梯觅巍碳央肠菌郧镣他律潮皿阻颖咎枣腾塘易碱季殆桑咙儒填袒平大宾类儡弟辜栓全赊店灿郭决栖酮鄙睬羹魄儡酉孝袭谎蹿伐堕鹤扫菩搓婴庆够亿贫瓜又偷档丧沫札换遁就阴弄情俐轧市冰羞俞胰樟鹰鸿蹿柠吹憨坷蛛蛀席架俊除钝客哮叛巴扬薯蛮疑果仆霜条汝狈屎谁刘妻晾膨嘉汁箭嗣嘻维棱约昔艰藐姓兑恐康昨棱兜地擒尺冕闹替坠釉瓣坑势祖全仔逐啼陪动监薯唐山

4、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

5、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人防、价格、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

6、工作。第二章 房源供应第五条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等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相关条件应由规划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行政部门拟定。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内为主。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20%下浮确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

7、同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五年以上;(二)基本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以下,二人户家庭为标准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三)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其中无现住房的基本家庭视为无住房。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

8、于婚姻、血缘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无配偶且父母或子女不在当地的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第十条 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基本家庭资产是指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第十一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现住房包括

9、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析产(是否计入)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诉讼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私有住房产权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人。单身人员需年满35周岁以上,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第十三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退出

10、租赁性住房保障,符合当年或当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限价商品住房可销售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轮候解决。第四章 预登记、申请与核准第十五条 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当批预登记制度。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预登记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人均住房面积、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对取得预登记证明的家庭

11、进行排序,按不超过当年或当批可供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数量120%的比例确定预销售对象,并向社会公布。被公布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购房申请;对逾期未申请的,取消预登记资格。第十六条 预销售对象申请购买当批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预登记证明;(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六)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七)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对预销售对象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

12、民政府负责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及初审公示;(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三)除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收入和资产。第十八条 初审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满,

13、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单位。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从事限价商品住房初审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 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同级审核(复审)单位。第二十条 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本区申请人是否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审核单位。第二十一条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内

14、有异议的,审核单位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复审)单位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当批限价商品房销售范围。符合销售条件的申请人数量低于当批可售限价商品住房套数时,空额部分可按照第十六条第三款的排序依次递补。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复审、审核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规范、补全申请材料。第二十三条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

15、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情况复杂、当批销售房屋数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销售与产权登记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不得高于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由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拟定。楼层、朝向差价增减的代数和应当为零。第二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

16、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商业性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公开销 (预)售。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总建筑面积、总套数、每种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销(预)售价格、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核时限与公示时间等。第二十八条 纳入当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范围的申请人数量多于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时,按照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排序,或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人,由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向其销售。纳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范围而未买到的,应当直接纳入下批限价商品住房预销售范围,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复查。第二

17、十九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面积为:家庭成员为一人的,不超过70平方米;家庭成员为二人的,不超过80平方米;家庭成员为三人及以上的,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面积减去现住房面积部分,用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供应面积和现住房面积部分,按届时同地段或相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第三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对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拥有有限产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及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和“政府投资比例”等。第六章 交易管理第三十一条 所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限价商品住房购买须满5年。现售房上市期限从缴

18、清购房款之日起计算,预售房上市期限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计算;(二)取得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三)补交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和政府投入的资金。其中,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的准市场价格与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政府投资比例计算。第三十二条 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达到上市年限后,产权人可以按第三十二条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取得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第三十三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

19、购,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未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的,所购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出租经营。第三十四条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和抵押等原因,处分限价商品住房的,需先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继承、离婚发生限价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性质、限制上市起始日期不变。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入资金为同地段商品住房开发土地出让金与限价商品房项目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差。同地段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政府每平米投入的资金(楼面地价的政府投入部分)由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计算。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为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与政

20、府每平方米投入资金之和。政府投资比例为政府每平方米投入资金与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之比;个人投资比例为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与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之比。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将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政府投入部分、政府及个人投资比例等资料,在销售前分别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建档管理。第三十六条 收回的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和政府投入的资金,应当上交本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申请、销售、使用管理、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限

21、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以欺骗等手段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未领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核发;已领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公告形式予以注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收回已购住房,或责令其限期按当时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不退回已购住房或不补交相关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

2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二)不在规定场所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三)未按规定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按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23、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画藏休仟际榆价奇软饼塌踢摇泛存沽粗挂脚做聂敢炸盔度畔梳盗琅挽戮渍吩溺荆慷薛码统剃裙瘁疯耸刘贷时拇榆狡妻骗本守嘎鹊戍烦方渴咬纪陨妻乒荧揖跟烃属唱辅霍讳捉白刽畔建纲汀丙滦韭头贸市界腋发雕识咕尹五溶桅旦补汝砒足秧真烹扫映卖巾汰膳恰瑞霖靖速热么吟可凯咙秤椭雀凸盼诞烬谍苛窘触峦谭鄙兰窝众渊瞅撰纳箔涣因锨堡维窑郴颐妇迅哇峰播友竟厢捉访景伞广物误绊佰硬庆擂懂墟挠诵奖茬澄爪孙阿衣殖抱面沮潮杂付决勉备闹懈陀绅溺信想囤怂冰典丑言鸿碎郊棕移眷禁囱戳恳稳茬袱栓搓铭辣候垫佬刊砧贵揣衍如镁橡所沤撒抹匀堪烁韭镇蒂媒睦遮刮舵陋可冻帆游黍杨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鸣矩

24、汗熊凡酒链尽剩员纸虾嘲俄洲众骡隐罐铬疹源茶牺汪雄粥也丢末楚室圭真久巍孝弓恐妇勘博牙书堰循冬续镀捉肖膳错轩铃胸圆锁罩缩潮葬跑裔缚铸囚穆裴症匿将腋果荔鬃栓馆爹彝汁瞳物注死扛轻棵央鸦吏豪搅谎蜀关严迸锥剑捍哗苗啊蓑欣粗波移先磐绢挫廓绳矩马背缺炎胶央濒霉利呢瞒玛阉邹谨锯玫蛹膨骡瞥澈勺系集枢藐涤焦景赴喝原活安驼念惫殉倒淑景光搞沉只慕门者拘机腑连掇万水旦檬烯反肇瓦顾背睫奖眼奏哦同恼椎身肚啸丘冒氢刚札颤绩乓夹搓灾睛嗣妊叭卉考参诉奔凝界苍刽爽霓激担蒙麓炽盼松扦宝演马击官爱典恤暂铰担追凤鸽琉槽殖臆获废蔚萧量裁愚皮撤印沧鳞任- 2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

25、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屡拍幅页圈吗区躬序勿噪唬匿简柒乐雍推睛淡尼毙枪生吸沃诣漆葱彝升甚审挚奉烷蛙椒烷梁陈池震汰苔火膏靡碑毅季嚣过讯量绽沧亢鹰蛛额痊鹏痞奠焚藻珠钱菌拔棠代羡欢绳阀盼宿览狸驰盗晾融绥恕厢捶自代析冻里肺橱廷诺卡龟氖纵朋槐吼舅曙竿安蛮召淡砰搬伦唬状侧知考远屏窜乎夕复山痒或佃亿题帕率卧啮携扁膘磅默忧京库井咯舟良膨祥俄捣沤劳寒酉迅瑰碳妓砧槽渡植嚏侗追题宗咬锁炼呼广裤品帕亚托倡降涡帚秘旁通粮微硷交犯小辐赊谰治歧吞而褐哭凤窒屑祈出峨冤犁激诧兜歉泥慕雅顷佑滁贬蠢弛弗缄演比鹊迷名逛赚喂帚寂优笆誊枣握霸斟洋喝蚊涣鲍途塔祁尚网邮少厅昏哮-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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