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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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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修正)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改,修改内容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四款作为第二款。 2、删去第十一条。 3、删去第十三条。 4、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法规规

2、定由其他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防火设计图纸未经审核同意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核发证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建筑物的内装修,其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一)营业性公共场所; (二)使用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单位内部会场和娱乐场所; (三)计算机机房、档案室、图书馆(室)及放置精密仪器、重要设备的场所; (四)市公安局规定应

3、当审核的其他场所。 单位内部场所需对外营业的,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报送审核。 第五条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我国尚无技术规范,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的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或影响消防设施的使

4、用。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搭建,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十条 从事消防产品生产的单位,应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认可后,方准生产。对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消防产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消防产品目录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从事消防产品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取得认可后,方准从事

5、维修业务。 从事生产和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消防产品销售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其销售的产品必须具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可证明。 销售单位应实行验证制度,不得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或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消防产品纳入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市技术监督局须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时,应会同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实施。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对消防产品进行的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 第十三条 从境外进口消

6、防产品或从境外引进与生产设备配套的消防产品的单位,应事先将进口或引进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维修火灾报警或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能力,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使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的单位,必须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专门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并不得擅自停用报警、灭火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停用的,应事先征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要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将销毁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

7、点,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运输液化气体的汽车槽车必须具备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上海市液化气槽车行驶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行驶。 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驾驶员、押运员、保管员等,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作业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禁止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九条 在室内场馆演出中需要使用明火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

8、意,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作业: (一)本人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作业的; (二)在要害部门、重要场所或禁火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审批的; (三)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或焊割物内部情况的; (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七)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外文标设使用说明的设施和器材,应同时标设中文使用说明。 第二

9、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三条 遇雷击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梯等应有明显的标志,并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第二十五条 宾馆、饭店内不得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非阻燃的纸篓、地毯、墙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产品系指:用于灭火和火灾报警的器材、设备、设施,以及用于防止火灾、帮助和诱使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制度1 范

10、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11、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

12、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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