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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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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摘要)2008年09月04日 16:55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表评论推荐朋友关闭窗口打印本稿序2007 年是中国反洗钱发展历史中的重要一年,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200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生效,配套的反洗钱规章相继颁布实施;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 证券业和保险业开始正式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逐步完善,监管领域不断拓宽;在反洗钱制度框架下,运用反洗钱手段破获了一批大案要案,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明显提高。尤其值得庆贺的是,中国于2007年6 月28 日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

2、员,中国反洗钱工作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2007 年是中国反洗钱工作走向成熟的一年,也是实现战略转折的关键之年。中国反洗钱工作在短短数年间经历了从起步到今天取得世人赞叹成绩的高速发展过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框架体系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实现了从初期学习、探索、创新和调整阶段向全面、纵深发展阶段的战略转折。在制度方面,在强调与国际规范接轨的同时,立足国情,研究国际规则的本土化。在监管层面,在继续开展合规检查的同时,强调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在反洗钱监测领域,现代化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初步建立,分析资金异常流动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

3、犯罪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机制建设方面,国内协调机制磨合日臻成熟,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及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利益日益成为新的命题。展望未来,2008 年将是中国反洗钱工作的一个新起点。经过几年的实践,通过反洗钱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反洗钱各部门和社会大众的共识。目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经着手研究中国反洗钱发展的战略规划,希望通过明确目标、制定措施、统筹协调,探索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从严执法”的有效的反洗钱模式,全面提高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水平,提升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国际影响力。中国反洗钱报告(2007)的编

4、写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大力支持,增加了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的内容,从多个视角总结了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内容更为丰富、数据更为充实。我在此真诚感谢这些部门的支持,期待在未来的年报中有更多部门的参与,全面反映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进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苏宁二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 中国反洗钱工作五年回顾.1第二章 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5第三章 反洗钱协调机制.17第四章 反洗钱监管.25第五章 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洗钱案件查处.45第六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69第七章 反洗钱宣传与培训调研.79附录:略专栏:略第一章中国反洗钱工作五年

5、回顾 2002 年,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外交部和国务院台办五部门联合上报,请示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从此拉开了中国建立反洗钱制度的序幕。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 年着手承担国家反洗钱协调工作,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三个反洗钱规章为标志,正式开始要求金融机构全面遵守反洗钱规定和履行反洗钱义务。2003 年至2007 年短短五年间,中国反洗钱工作遵守国际标准,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从无到有,以令国际反洗钱组织赞叹的高效率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制度安排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

6、钱制度。在法律体系方面,全国人大在2001 年和2006 年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内容为特定洗钱罪和以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内容为普通洗钱罪以及包含第三百四十九条所规定与清洗毒品相关的犯罪在内的核心规定,覆盖了主要的洗钱行为,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全国人大于2006 年10 月审议通过中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确立了中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在组织机构方面,为了履行反洗钱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 年成立了反洗钱局,开始承担原由公安部负责

7、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由23 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在起草反洗钱法、申请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专门成立了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目前已与大多数金融机构实现了数据的联网报送,形成了覆盖全国金融业的监测网络。2006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职能、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管理机构的统一。截止2007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36 个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都设立了反洗钱处,为反洗钱工作的发展提

8、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体系保障。在制度安排方面,反洗钱法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 年发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四个新的反洗钱规章,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制度,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持续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银行(3.56,0.00,0.00%,吧)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了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普遍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基本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

9、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检查和行政调查,并与公安等刑侦部门在案件协查方面建立了合作机制,破获了一系列重大洗钱犯罪案件,初步显现了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联合国通过的所有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有关的国际公约,向国际社会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决心。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积极推动一系列联合国反恐决议的通过并予以执行,履行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中国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活动,于2004 年成为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欧亚反洗钱组织(EAG)成员,于2007 年成为全球反洗钱组织FATF 的正式成员,并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开展情报信息交流、合作培训

10、、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等多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中国已同韩国、马来西亚、俄罗斯以及中国香港等十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历经五年的发展,中国反洗钱工作经过初期的学习、探索、创新和调整阶段,正向全面和纵深发展阶段迈进。从2008 年至2012 年的未来五年是中国反洗钱发展的战略时期,也是检验和完善中国反洗钱制度的重要时期。中国反洗钱战略的整体构想是,在分析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挑战和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覆盖面更广、统一的国家反洗钱发展战略,在按照国际标准继续完善现有反洗钱框架体系的同时,以国内风险评

11、估为基础,注重中国实践和创新,检验国际标准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合理性,提出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战略目标、实施原则和步骤,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从严执法”的有效反洗钱模式。在制定中国反洗钱战略中,将强调针对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并重的原则,分阶段有步骤实施,稳步推进体系构建,重点完善核心制度,全面提升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摘要)2008年09月04日 16:55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表评论推荐朋友关闭窗口打印本稿 第二章 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 2007 年,在反洗钱法的法律框架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规章,进一步完善了

12、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并建立了反恐融资法规制度。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为使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 年发布了两个反洗钱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一是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重点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做出规定,这是中国针对反恐融资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章。二是会同中国银行(3.56,0.00,0.00%,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核心制度。

13、这两个部门规章与2006 年修订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反洗钱法及上述配套规章构成了中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基本制度。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制度建设反洗钱基础制度建设是有效实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加快反洗钱制度建设步伐,进一步夯实了反洗钱制度基础。(一)反洗钱监管制度基本确立为规范反洗钱监管行为,有效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先后起草并印发

14、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这两个规定详细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时应遵循的程序、可采取的步骤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思路。1.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分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处理三个阶

15、段,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各个阶段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且细致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该办法实际起到了现场检查程序手册的作用,执法人员可以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也有利于全国各地统一执法。为保障被检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在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严格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的同时,规定了被检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权利。如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

16、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2.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17、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是我国第一次具体确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和程序,丰富了反洗钱监管的手段,是我国在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反洗钱监管模式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进展。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按季度报告有关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

18、的情况、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所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

19、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为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二)反洗钱调查为了规范反洗钱调

20、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起草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 号文发布)。这一规范性文件在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程序,规范了各种调查措施的具体操作,统一了与反洗钱调查有关的法律格式文书,对指导和规范反洗钱调查的实践操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行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分别调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一级分支

21、行之间可以相互配合进行跨省调查。第二,该实施细则将反洗钱调查分为三个阶段调查准备阶段、调查实施阶段和调查结束阶段,并详细规定了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审批程序、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第三,针对“临时冻结”措施的特殊性,该实施细则单列一章对“临时冻结”的执行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具体操作。第四,该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行在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两种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钱调查的工作效率。(三)监管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在新规章密集出台的情况下,及时了解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法

22、律规章实施后在操作层面出现的新问题,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辖问题的批复、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复函及关于对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复函等30 余份指引,用于指导反洗钱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为金融机构释疑解惑。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摘要)2008年09月04日 16:55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表评论推荐朋友关闭窗口打印本稿 三、金融监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 第三章 反洗钱协调机制 根据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共同建

23、议,依照反洗钱法修订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获国务院批准实施。反洗钱协调机制在中国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一、依照反洗钱法修订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反洗钱法对中国反洗钱监督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共同建议,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工作会议讨论后联合上报国务院。2007年8 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新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成员单位的组成及其职责进行了调整。(一) 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调整为:组织、协调全

24、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调、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

25、目。(二) 修改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反洗钱工作职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修改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行业内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监管信息;参与制定行业内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明确和贯彻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的反洗钱要求;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行业内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研

26、究国际和国内相关行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三) 充实调整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新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反洗钱法建立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监管制度的要求,新增民政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职责为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营利性组织的反洗钱规章,落实对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要求。2007 年,中国国家邮政体制改革后,中国国家邮政局原邮政储蓄业务被剥离,不再履行邮政储蓄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 中国国家邮政局不再作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四) 规范、明确其他成员单位的反洗钱职责新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

27、席会议制度对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成员单位的反洗钱职责进行适当修订,增加了人员引渡、公民身份信息核实、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提供、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现金出入境信息通报等内容,丰富了反洗钱工作的内涵(见附表)。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摘要)2008年09月04日 16:55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表评论推荐朋友关闭窗口打印本稿 附件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调整后的反洗钱职责 成员单位 调整后的反洗钱职责外交部 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研究并协助开展我国加入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事

28、项,协调反洗钱领域人员引渡事宜。公安部 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研究建立向金融业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提供查询、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制度。司法部 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反洗钱规章,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反洗钱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财政部 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加强彩票管理工作,加强对金融类与

29、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防范上述领域存在的洗钱风险;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介入反洗钱工作问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上述领域的反洗钱规章;利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以及相关的国际论坛,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建设部 加强房地产权属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估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参与研究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房地产领域的反洗钱规章。商务部 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

30、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珠宝、贵重金属交易、典当、拍卖等领域的反洗钱规章。海关总署 研究建立在进出境环节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加强报关单据的审核和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打击和防范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进行的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订信息沟通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金银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和查验,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依法登记各类企业,加强企业分类监管;配

31、合有关部门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工商总局 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反洗钱信息互通机制。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工作会议2007 年11 月9 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第三次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讨论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工作任务,重点研究部署落实我国完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行动计划。部际联席会议23 个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作了题为“再接再厉,进一步健全我国反洗钱制度”的发言,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平作了“加强协调配合 全面推动反洗钱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的

32、发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主持会议并对我国完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行动计划具体方案作了详细说明。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强调,中国反洗钱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方面仍需加以改进和完善。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再接再厉,进一步健全中国反洗钱制度,深入推进反洗钱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主要工作是修改或调整中国刑法关于洗钱犯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增加法条的可操作性,提高洗钱犯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判决的效率;研究、制定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申报制度,建立中国人民银行

33、与海关之间的反洗钱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证券业与保险业机构的反洗钱监督检查,进一步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研究启动在律师、房地产等特定非金融领域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加强国际合作,扩大与各国金融情报中心之间的合作,建立健全防止与打击非法资金跨境流动机制。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在法律规章制定、国际合作、案件查处、信息通报等有关领域全面开展合作,共同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发展。2007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

34、险业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相关资料保存的具体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各类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既在总体方面具有一致性,又根据行业的不同性质保持各自的特点。按照我国完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行动计划的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进行沟通,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建立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国内执行机制。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成员单位密切合作,同心协力,应对FATF 评估后续事项,共同参与了书面答疑、面对面磋商、全会答辩等各个环

35、节的工作,为2007 年6 月中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提供了保证,圆满地实现了尽快加入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掌握参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制定权和话语权的阶段性目标。在案件查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就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移送和报案、洗钱犯罪起诉和审判等诸多方面的合作全面开展,全年报案和案件查处数量增加。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还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就建立有关信息通报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着眼于拓展洗钱线索渠道、及时掌握多方面信息资源,为全面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有效追缴犯罪所得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摘要)2008年09月04日 16:55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表评论推

36、荐朋友关闭窗口打印本稿 第四章 反洗钱监管 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相继出台实施,为反洗钱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制化的平台和新的发展机遇。现有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已覆盖了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水平继续提高,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开局良好,有力地保障了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的开展,反洗钱机制在发现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中的独特作用开始显现。一、监管范围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2007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

37、机构进行了风险提示,适时启动了反洗钱工作。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动员部署各分支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为及时深入地了解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启动反洗钱工作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开展了报送情况专项现场检查,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尽快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二、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深入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一) 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总体情况2007 年,反洗钱法及新的配套规章制度生效后,与原制度相比,反洗钱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渠道、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适时调整工作思路,严格依法行政,提出继续重点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现场检查、尝试开展对证券期货业和保

38、险业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各分支机构正确处理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据统计,全年共有715 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 533 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数,下同)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 909 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 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28 家(见附图)。 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0、;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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