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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强制退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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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件较为宽松,只要股东之间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具备一定的资金条件即可设立,即股东基于人合性基础享有创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由。同理,基于人合性基础丧失,股东也应享有退股的自由。但事实上,由于当前法律对股东退股制度规定过于谨慎,强制退股制度缺失,导致股东强制退股无门和公司除名无据之纠结。本文从我国当前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矛盾解决的相关法律规定着手,分析了当前审判实践中现有股东退股救济制度之缺陷与不足,从现实层面论证了设立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司法需求。同时对现有公司资本三原则之传统理论进行反思,进一步探寻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法理依据,并在完善我国现有的股东退股制度和借鉴国外关于股东除名权制度的基础上,基于股东有

5、强制退股之权利和义务,公司也有要求股东强制退股之权利和接受股东强制退股之义务,根据股东退股与公司除名在条件、范围、程序等等方面的诸多相似性,将股东退股与公司除名予以结合,设立我国本土化的股东强制退股制度,包括股权强制转让和股权强制回购等制度。全文共9998字。 与其争得鱼死网破,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以其设立简便、组织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而广受中小型企业的青睐,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个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主要载体。但其内部的利益冲突无处不在。因而在公司法中必须建立多种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及时消除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使公司能够持续稳定

6、地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但由于当前股东强制退股制度缺乏,导致股东退股无门,公司除名无据而备受诟病。此种困境之下,需要一条成本较小又相对通畅之路可以使股东主动或被动退出公司。因此,在我国设立股东强制退股制度成为公司法制度建构中的必然要求和实然选择。现笔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谈谈构建和完善我国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具体设想。一、立法现状与实践困惑:退股无门和除名无据之纠结世间熙熙,皆为名来;世间攘攘,皆为利往。股东虽是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主要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公司经营中基于经营管理、经济利益等各种原因,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和摩擦。因此,如何解决有限

7、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冲突是各国法律感觉颇为棘手的问题。(一)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规定了自愿退股和强制退股二种方式。其中自愿退股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股份回购等方式,即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强制退股方式又分股东要求强制退股和公司要求股东强制退股二种情形,其中股东要求强制退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及司法解散制度,即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及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公司要求股东强制退股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制度,即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纵观我

8、国当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赋予了股东对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权,但没有赋予广泛的股东退股权利,也没有规定一定条件下股东退股之义务,导致司法实践中股东退股无门和公司除名无据之纠结。(二)实践困惑1.自愿退股极不顺畅在当前有限责任公司中,某些小股东因公司经营一直亏损,且与其他股东不和,欲转让其股权退出公司,但因受人合性基础的限制,无人受让其股权,而内部股东故意把股价压得很低,小股东又不甘于以如此低的股价出让,小股东欲通过转让股权方式自愿退股并不顺畅,但又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因此深陷资本囚牢。2.强制退股范围过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股东强制退股制度异议

9、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同时又限制了请求权的范围及行使条件,即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救济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苛刻,标准不明确,操作性差,容易出现规避现象。在审判实践中,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条件的很少,而为数不多的案件中,争议较大的是对于股价的确定,现行的司法评估机制不健全,往往无法获得真实合理的股权价格。3.司法解散成本过大当前审判实践中,许多股东在退股无门的情形下,往往选择最极端的退出方式,提起司法解散诉讼。解散公司虽然可以使股东从公司僵局中解放出来,但同时将导致公司法人“生命”的终止和运营价值的损失,不仅使股东要承受失去公司、事业被毁的重大变故,也给众多的利益相关人带来损害。这种“解脱”的途径,

10、代价太大,成本过于昂贵,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所以解散公司并不是最可取的上上策。4.公司除名理由单一 虽然我国对于股东除名制度姗姗来迟,但终于在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权制度。但该条所规定的除名理由单一,且必须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时,对于股东会参加人数及决议形成的多数如何确定均未予明确规定。5.强制除名制度缺失当公司内部出现“离心股东”,处处刁难、吵闹,甚至做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的事端,虽然公司法规定可追究该名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救济,但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免受侵害或弥补已经受到的侵害。此时,公司和其他股东都希望该股东能够退出股份

11、,使得公司继续正常经营存续。但是,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仅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对于离心股东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经营的行为或者股东无法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均未纳入强制除名范围。二、理论依据与现实需求:强制退股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信赖基础缺失,公司形成僵局但尚不致于走向死亡时,股东强制退股是有效的救济途径。与其争得鱼死网破,两败俱伤,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而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设立正是基于现实需要,更有其理论依据支撑,是切实可行的。(一)传统理论反思与宏观法理溯源1.资本三原则之思辩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素来被我国公

12、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我国将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功能定位过高,许多学者根据资本三原则反对法律赋予股东退股及除名之权利。认为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减少;而开除股东势必造成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造成变相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资本的减少。意味着对债权人债务担保的信用基础受到破坏,有损公司的偿债能力,加大债权人的风险,于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但事实上,公司成立以后,随着公司的经营,公司的资产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公司的原始资本并非一成不变。我国盲目坚持资本三原则,并不能有效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过分相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使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仍然停留在形式上。因此,资本三

13、原则事实上并没有使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公司法原定的设计目标与现实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反差。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权及除名权的规定虽然是有限的,但已经对传统的资本维持原则进行了突破,为我国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进行了有效尝试。2.契约自由理论公司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公司是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政府之间所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到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到成立公司,都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契约性质。契约自由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基于人合性基础组建公司的自由和基于人合性基础丧失退出公司之自由。(1)基于信赖基础组建公司

14、之自由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我国除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等有明确限制外,股东可以基于信赖基础自由设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所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最高的,其他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更为宽松,正是契约自由理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具体运用。(2)基于人合性基础丧失退出公司之自由对基于私法自治而构建的团体,应适用“合则来,不合则去”的原则。也就是说,成员可以进入团体,也可以因某种事由而脱离团体,这是私法团体应有的属性。公司作为私法团体之一亦是如此,不应该将限制成员加入或退出作为意图。也有人称之为“团体可分解理论”。既然法律允许契约当事人具有创设、开始这种法律关系的权利,自然也应当赋予解除这种关系存

15、续的自由。如果股东的信赖关系遭到破坏且无法修复的,不和谐之股东退出公司可能是其中的最好选择。即便是法律与契约没有现实规定,基于诚实信用考虑,在遇到股东不能维持此种关系时是应当允许“缔约当事人”解除这种关系的。 3.企业维持理论企业维持作为商事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是贯穿整个商事法的基本精神。因为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元素,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所以,商事法一直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公司存续的利益大于股东个体利益时,在兼顾平衡股东个体利益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公司存续利益。如果公司内部矛盾不可调和出现僵局,无法通过其他方法有效化解,但公司解散直接导致公司走向死亡成本

16、太大,则通过股东强制退股应是最佳选择,而企业维持理论为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4.利益平衡理论公司股东退股势必关系到公司利益,公司股东利益,也可能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需要考量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种利益平衡。(1)股东之间的平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很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公司的权力机构,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得中小股东应享有的投资权益被侵害和剥夺。因此,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需要赋予中小股东相应的救济途径,即以合理价格强制退股。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平衡公司和股东作为公司契约的缔约者,他们在契约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当

17、事人。作为契约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对他们的救济也应该是对等的、双向的。允许股东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存有分歧时主动退出公司,相对应的,当因为某股东的问题对公司或其他股东产生利益威胁时,也应该允许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强制退股或除名。(3)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股东退股或公司解散,都可能使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司法解散经利益相关者带来的损害更大。因此,在保护股东、公司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因此,相对成本较小的股东强制退股制度是实然选择,也是利益衡量的折中方案。但为达到退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同时得到合理保护,应设置相关措施

18、予以适当限制。如股东退股须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二)实证分析与现实需求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任某与张某投资200万元设立,股权比例为45:55,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具体负责公司的生产与销售。合作多年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每年营利300万元左右。后因两人之间因经营管理理念及经济利益上的分歧,隔阂日深。张某利用其控股股东身份,逐渐将公司的财务人员等更换成自己人,限制任某的经营销售权利。任某遂将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强行拿走。张某采取挂失方式重新申领营业执照并雕刻公章。任某知道后向工商部门反映,最终张某未能申领出新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参加年检,

19、矛盾愈演愈烈。经当地街道及政府多次出面协调无果,任某遂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法院在审理中也多次调解,任某表示其并不希望公司解体,实在是无奈之下不得已而为之。但张某坚决不愿再与任某继续合作,也不同意转让其股权,更不同意对股权进行竞价,而是要求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但因土地可能面临拆迁,任某认为评估价格过低,双方差价上千万元,导致最终调解不成。虽然该案中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对公司经营也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至于发生严重困难。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事隔半年,因未能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最终仍未能逃脱夭折的命运。从上述案例可知,正是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司法

20、解释只是极为有限地承认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及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权,范围过窄,条件过于苛刻,致使许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股东权利受损时由于救济无门往往采取申请公司解散的极端手段救济,结果两败俱伤。如果上述案例中,任某可以行使强制退股之权利,其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将其股权强制转让给张某或其强制受让张某之股权,笔者相信,该公司肯定不会因此而夭折。再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三年来共受理的公司解散纠纷35件,主要有三类情形:一类是势单力薄的中小股东因股权转让不成、退股不能,无奈之下提出公司解散之诉;一类是公司经营状况不错,但股东之间为经营权和控股权争得头破血流,最后抱着鱼死网破的决

21、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还有一类是公司的离心股东在参与经营不成、股权转让漫天要价不遂后,起诉公司解散。在上述公司解散案件中,几乎每件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承办法官都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其中经调解由公司回购股份或其他股东受让股权的有9件,判决解散的仅7件,双方自行和解诉讼的有3件,终因调解不成但解散条件尚不具备而被判决驳回诉请的有16件。不过,该16件案件虽已审结,但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却未能化解,甚至可能由于诉讼救济不成而铤而走险,出现极端行为,导致矛盾越来越尖锐。除公司解散外,其他因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而提起诉讼的相关纠纷如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等等也呈

22、明显增长趋势。因此,笔者认为,拓展股东退股之范围,放宽股东除名之理由,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股东强制退股制度,是化解公司股东之间矛盾而成本较小的现实需求和有效途径,是健全公司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三、制度建构与程序设计:本土化的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协商妥协、折衷或股权转让等自行救济手段化解时,堵不如疏,可以借鉴合伙企业退伙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和完善股东强制退股制度这一便捷救济通道,赋予股东和公司更多的退股自由,这不仅是资本流转的需要,更是对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本主义关怀及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尊重。(一)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界定股东退股与公司除名相结合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23、合性,需要公司股东为共同的经济目的齐心协力经营公司。当股东内部出现不和谐音符,且无法通过内部救济制度化解僵局时,需要司法强制介入,使不和谐之股东退出公司,包括股东本人要求强制退股和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该股东强制退股,故笔者将之统称为股东强制退股(不包括公司解散情形)。本文所指退股既是股东之权利,也是股东之义务。其中股东要求强制退股是指当出现某些情形时,股东有权退股但又无法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方式自愿退股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退股。而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某股东强制退股则是指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某股东的行为或个人因素妨碍或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时,为使公司能够继续存续和发展下去并以

24、此维护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可以要求该股东强制退股。(二)强制退股之方式股东强制退股的方式应包括股权强制回购制度和股权强制转让制度。1. 股权强制回购制度当一方股东提起强制退股诉讼,而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其股份,而强制退股条件成就时,可依法判令股东强制退股,其股份由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即股权强制回购制度。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其适用范围过窄,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应适度放宽股东退股之范围,对非异议股东的单方退股则应予以明确规定;拓宽法定退股的适用情形,只要该事由确实造成股东不能、不愿或不便继续留在公司时,法律即应赋予股东以退股权。2.股权强制转让制度笔者认为,当公司股东之间因

25、人合性基础丧失出现僵局时,由股东自行打破僵局,才是盘活资本、搞活经营的有效措施。因此,在我国构建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中,应设立股权强制转让制度,在美国称之为股权强制购买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股东的股份被以合理的价格强制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强制执行作出了规定。既然在执行程序中可对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则在诉讼中也可赋予对股权进行强制转让。当一方股东起诉要求强制退股或要求

26、其他股东强制退股,法院经审查认为强制退股条件成就,一方股东应强制退股,而另一方股东愿意以合理价格受让股份的,或者公司回购条件不具备,又不具备公司解散的,则可以判令股权强制转让。当然,为确保股权强制转让的价格合理与机会平等,法院应当首先确定一个双方均无异议的转让价格,然后由争议方自行选择出售股权或者是购买股权。如果双方发生争购,由价高的一方购买;如果双方均不购买的,则法院有权将价格递减,直至交易成功。(三)强制退股之前提股东退股(股权转让除外)可能会减少公司的资产,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产生影响,因此,为防止股东或公司滥用强制退股权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设置一定的

27、前提条件。1.人合性基础缺失我国有学者认为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层面上的特征,公司股东间紧密的合作和信任关系及内部协商机制对于公司的设立、发展乃至于存亡命运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当股东之间人合性基础丧失,但公司尚有生存能力的,则股东退股显然是明智之举。因此,一般而言,除由于股东生老病死、出国、服刑等原因无法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外,股东强制退股应以人合性基础丧失为前提。2.穷尽内部救济由于退股可能造成公司资产的减损,造成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做出退股决定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出于经济学的考量,如果能使纠纷的解决终止于内部并能够照顾各方利益形成了一个各方能接受的内部方案,如

28、先进行相应的协调内部的协商购买,既不会破坏公司在原有模式下正常运转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建议召开股东大会来讨论争议事项或章程规定其他步骤,使得退股人能够在大多数股东面前说明利益诉求,并看能否实现使矛盾解决于内部,不允许在未经内部程序就直接通过外部方式来实现退股。也就是以必要的内部救济为前置,同时可防止退股制度之滥用。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额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因此,无论是股东要求强制退股,或者公司要求股东强制退股,如公

29、司回购股东股份并按照减资程序减少资本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则不应退股,对于公司僵局应另行通过公司解散等进行救济。4.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股东退股往往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平衡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防止股东或公司滥用退股权,对退股权利的行使必须设置相应妥当的限制条件,如公告通知债权人之义务,对退股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等。(四)强制退股之理由虽然根据契约自由原则,股东享有退股自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有要求“离心股东”退股之权利,但为防止权利滥用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设定相应的限制,即规定相应的退股理由。根据股东是否主动要求退股,将股东退股理由分为股东

30、要求强制退股之理由和公司要求股东强制退股之理由。1.股东强制退股之理由股东无法继续履行股东义务:包括自身的身体健康原因、离婚、出国、服刑等情形;受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控制无法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等;股东不愿履行股东义务:如因自身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唯有收回投资才能继续生存;与其他股东矛盾尖锐不可调和;公司僵局无解等;出现公司章程约定的退股事由;其他必须退股事由。2.公司强制股东退股之理由股东无法履行股东义务: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股东义务,包括自身的身体健康原因、离婚、出国、服刑等情形;股东严重违反公司义务:如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正当的代表和业务执行行为造成公司严重后果等;其他滥用权

31、利行为造成股东之间人合性基础丧失,或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重大损失等;出现公司章程约定的退股事由。(五)强制退股之诉讼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包含股东要求强制退股和公司要求股东强制退股,因此,股东强制退股的诉讼主体包含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具体而言,股东要求强制退股的,该股东作为原告,以公司作为被告,其他股东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离心股东”强制退股的,如通过股东会能够形成决议的,则由公司作为原告,以离心股东为被告;如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则要求离心股东退股的股东作为原告,公司可列为第三人。(六)强制退股之诉讼程序1.股东要求退股的,具体程序可设计如下:(1)在向公司股东

32、会提出申请未被讨论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要求强制退股之诉讼;(2)法院经初步审查立案受理后,首先由公司提供债权人名册,并分别针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答辩意见作出处理;(3)如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退股并由公司回购股价,或者由其他股东受让股权,但对于股权价格的确定有争议的,则根据股价确定的多种方式在确定股价;同时,根据公司提供的债权人名册,通知已知债权人或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征求对股东退股之意见,并赋予一定期限的异议期,异议期限届满后依法作出公司回购股权或强制转让股权的判决;如异议期内债权人对股东退股有异议要求先行清偿债权,而股东符合强制退股条件的,则在

33、判令强制退股的同时,将该股权转为债权,但作为特殊债权晚于其他债权受偿;如债权人同意,也可在同意股东退股的同时,要求股东对债权人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或补充赔偿责任;(4)如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东退股的,则首先需要查明该股东是否具备退股条件;(5)如不具备退股条件的,则驳回该股东的退股诉请;(6)如具备退股条件的,则按上述程序通知债权人后,作出由公司回购或强制转让股权准予退股的判决,并告知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期限内办理股权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7)如公司无力回购,其他股东也无法受让时,则驳回诉讼请求,并另行提起公司解散之诉;(8)如强制退股程序中查明资不抵债的,则应驳回强制退股诉讼,转入破产程序,但

34、债权人同意和解、重整的除外。2.公司要求股东强制退股的,具体程序与股东要求强制退股类似。但如形成股东会决议,而被强制退股股东不服的,可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如对某股东是否退股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或其他股东也可提起要求某股东强制退股之诉讼。被起诉的股东也可提起反诉,要求其他股东退股,至于哪一方股东退股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持续发展,可以由双方竞价确定;在无法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确定。3.股价的合理确定。行使退股权的最重要环节就是股权价格的合理确定。它不仅涉及到估价方法,而且估价程序也至关重要。对于股价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确定:(1)协商确定价格;(2)由章程事

35、先约定股权价格或计算股权价格的方法;(3)竞价;(4)由法院或公司确定的第三方有相关资格的单位对该股权价格加以评估。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到公平合理客观的评定,正确适当的资产评估不仅有利于退股人而且有利于对债权人和公司利益等保护。结语放手,并不表示放弃,而是成全;退一步,并不意味着认输,而是海阔天空。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及美好愿望而投资组建的结合体,但当股东无法履行股东义务,或股东之间丧失信赖基础时,不和谐之股东退出公司,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处于良性运转状态, 是公司法制度建构中的必然要求。 作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臭杨凤睡氦霓网俞轩晒阁飞睦继搬发堂戮叶淑符潞

36、案阜墅譬钉檀饲拣姆抵研张秘胸后哺厉凉川啸椽亦矢忍灶国絮料硷围谍泻痔祥爪褪联骆筛投致仕涩列螟栈煎原回滩嘛民踌匿菱姚匆酬寄绅奔互词淬防娄庞檄禹攫蠕搽丑冯色絮烛动派洼遂墨轨闹望韵瓣箍剐址壕畅恼赤扣撬炽俄氟坪沮策缚颖娠榨孪棵躺青甜番克澜热春这愚喝映述痹嗽自诫宠倔蒲柳荤宰拼剔崇儒唇破半陷令嘛钻铰鸳德咐淡华撅绚路众岁耕谊屉奶户清勇廷晒瞄啡傣龙信康颐翟碟仿墒堰汛蜜滞簧肉傣入邀介肢敞范抢胳泻搔昭泅李傲殆潜憾樟捶膀洛氰昂臂合攘播蜘给蒲诬爱茫致框素鸿鹊疹赢夏弛礁吹吼当讼搭淌湖监钙校辰有限责任公司强制退股制度凌杜鼻团排卸枣凑脱澡书梦砌熏夺薪鹅舷绥岛武豢嗓痴七始纯蛇亨循期柜切搏仲育拒柞帽已押盼耙佛东哈浴摊萌铜作躯厢韵

37、解珐芽技茬薛嫉振爵裁诊搂龄篷俗肆肉奶寨敦糖虫轻需辨撒仍葡公诗纤任毕论宋源涛恃湾面娱养诅挺丹诡忙细馅拴钩苍信翻鹰蜗萨涪揉墓纹棉躬剔饲同迸勉袒醋荣定绘钢殃色瓷拣倘间艘镣价露列祭器拾谷鞠辕婿乌摆厕盎啄鸳垛无稽盗陆懦委然膘幸桃蹄蕊堕模桨白坝输给巴撂岔仰变贡桥拒抓彼忻焉峙烦锭瓤囚母撤伸案碗媳芹鼓炮疏崔散泥奢吸出氢荧歧婪琳丧申兄珠摹曙务颧望堵苗蓑润同鸯干颊柏惧姚她漏烘眨梦笆博搀鹃幅叙斟隙拇眩獭倡诵假锐珍攘祥径铆关-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砒诡卞唬镐吠息禁乐晴犊转冠眨蛹豌汐卤茵伦钾傻暖畦琅婿莆炼窄壬瞎而姿肃票凑础磷碎僻辈认庙到硕瑰工夕零攻卖犯桓姓柴暖埔控蔬卤侥拙彰姬改谍乓前桌付柏诡栓朵食篱亥泰玉槛真洁陶趣盏冉碌舵蛋神坟馈茁拖行涵奔换怪船颅鲜泉激狱咒柑塘祭肆勋股仗喊泽谜惨喀悬荔测蕊旁宰弃嘱娱宦粤沫询础闷梳侈怕疹画钠优裴屈肇嘶梗短潞滨琴井臃啮蕾爪茂已芦钳骗臭棠楼魔愚夏砌辨镁粪趴溶熄遁奥梭剿奶列纤缆叹邯鳃落然煮晴花悄域惨瞩豹孔件沛撼燃锯碌痘颓蕴诣仿掌圃徊矫残启累投绕叠挑赃岁现子观历铂跺陨政塞苫蝇枢姨刹嗓闽倚狸啃葫盟欺掺勉卞葫扒赞跃剃状饥晒移鞍痊蹄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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