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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公司员工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遵循本制度的管理。
1.2.2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除董事长外的全体从业人员。
2.0 聘用与变动
2.1 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2 招聘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符合本公司用工条件和要求者。
2.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为本公司员工:
2.3.1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
2.3.2 无真实有效身份或持别人身份证或伪造证件者;
2.3.3 触犯法律确定判刑或通缉在案者;
2.3.4 经体检不合格,患有传染病或可能传染者;
2.3.5 曾经被公司辞退或开除,或经试用不合格而被公司辞退者;
2.3.6 曾在公司用人之际无特殊理由辞职者;
2.3.7 自恃才高,懒惰或没有合作意识者。
2.4 招聘程序
2.4.1 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增补人员,填写“用工申请表”。
2.4.2 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在编制之内增补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超编增加职位、人员报总经理批准。
2.4.3 人力资源部门初试合格交用人部门复试。中层以上职位交总经理复试。
2.4.4 人力资源部门填写“薪资审批单”交总经理审批。“薪资审批单”一份送财务,一份存入员工档案。
2.5 入职
2.5.1 新进员工入职程序
2.5.1.1 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入职手续并签发人事通知。
2.5.1.2 新入员工持人事通知到任职单位报到。新任职的部门负责人由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其上任交接事项。
2.5.2 新员工入职手续(新员工入职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及填写下列资料):
2.5.2.1 简历、学历、职称证书、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5.2.2 担保书(需要担保的职务);
2.5.2.3 医院体检合格表;
2.5.2.4 员工求职申请表;
2.5.2.5 劳动合同书;
2.5.2.6 小一寸彩色照片4张;
2.5.2.7 以上应缴资料视情况可增减。
2.5.3新员工入职须知:
2.5.3.1 公司保留查证所有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隐瞒,公司可随时解聘该员工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2.5.3.2 新员工有责任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有关个人资料变更情况,否则引致日后个人权益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2.5.3.3 新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人力资源部代其购人身意外险,费用由个人承担,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2.5.3.4 新员工培训一周后,合格者正式录为试用;不合格者不录用,培训期间无工资,培训期间不算正式试用。
2.6 试用
2.6.1 试用期:
2.6.1.1 根据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年限,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1至3个月。但工作表现突出、业绩优秀者,经人力资源部门同意,总经理批准,可缩短其试用期。
2.6.1.2 员工试用期内前7个工作日为培训期,培训考核合格后正式录为试用工,但前7个工作日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结算工资和中餐补助。
2.6.2 试用期须知: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部门填报“人事申请表”,报人办资源部核定,随时停止使用,予以辞退:
2.6.2.1 品行不良;
2.6.2.2 不服从上级领导合理工作调配;
2.6.2.3 工作能力、服务业绩欠佳;
2.6.2.4 旷工或违反其它公司规定情节较严重者。
2.6.3 转正和考核
新入员工试用期满,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员工试用转正考核表”,并统计登记被考核人试用期间的出勤资料,依人事权限顺序,逐级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2.6.3.1 试用不合格,办理辞退手续;
2.6.3.2 试用合格,办理调资;填制“薪资审批单”(一式两份)经总经理审批后一份送财务,一份连同“员工试用转达正考核表”存入员工档案。
2.6.3.3 介于合格不合格之间者,经双方协商可办理延期试用手续。
2.7 担保
2.7.1 担保对象范围:
本公司部分岗位员工须办理担保手续。
2.7.2 担保要求: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与被担保员工有配偶或直系亲属者,不得做担保人。
2.7.3 担保人责任
被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
2.7.3.1 侵占、挪用、亏空公款或移交公款不清者;
2.7.3.2 不归还借用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2.7.3.3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其不法行为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7.3.4 窃取公司机密资料、技术情报或财物者;
2.7.3.5 另外,担保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担保人找到新的担保人、办理新的担保手续后,现担保人才能解除其担保责任。
2.7.4 被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被担保人应通知公司办理更正。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担保人应立即换保,并函告本公司。凡隐瞒或故意拖延者,予以开除且没有经济补偿。
2.7.4.1 保人死亡或犯案者;
2.7.4.2 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2.7.4.3 担保人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2.7.5 担保责任解除
被担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未了事项,担保责任方能解除,保证书自动失效。
2.7.6 对保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在认为必要的时候随时进行对保。
2.8 人事调整
2.8.1 晋升及降职
由申请单位填写“人事申请表”及办理临时考核。中层主管及以上职务,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签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中层主管以下由各部门主管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若牵涉工资升级,则须报总经理批准)。
2.8.2 调职
由申请单位填写“人事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门签注意见后,中层主管及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以下由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若牵涉工资升级,则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8.3 办理程序
2.8.3.1 未批准的升、降、调职,“人事申请表”退回申请单位,经批准的升、降、调职,则由人力资源部门签发 “人事通知”,副本抄送申请单位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向新单位领导报到履行新职;凡拒绝办理移交手续者,从接到调职通知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凡没在规定日期内向新单位主管报到并履行新职者,从超过规定报到日起按旷工处理。
2.8.3.2 经批准的人事变动,若职务变动或单位变动,应抄发给财务部门,通知变更工资册;涉及调资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人事申请单的批示办理调资,填制“薪资审批单”(一式两份)经总经理审批后一份送财务,一份联同“人事申请表”存入员工档案。
2.9 解除合同
2.9.1 辞职
2.9.1.1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7天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否则公司将扣回7天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员工入职未满7天辞职者,不结算薪金
2.9.1.2 员工在正式录用后辞职,须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开,否则将扣回不足30天天数的基本工资(计件员工按前十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计)作为补偿,提前期不可用请假或国家法定假期作代替。
2.9.1.3 辞职人员须按“离职人员移交清单”办清一切手续,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已决定辞职的员工,必须尽心服务到最后工作日为止,如借故怠工,公司有权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予以处罚。
2.9.1.4 公司不接受任何经电话、同事或亲友转达的辞职申请。
2.9.2 辞退
2.9.2.1 员工因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达不到要求可以被公司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公司无须提前通知,且无经济补偿;已转正员工,公司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被辞退员工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9.2.2 被辞退的员工,在人力资源部门通知离职的日期前,按“离职人员移交清单”移交清楚经办工作并交还所有公物,结清所有帐目,方可结算工资离职;若拖延逾期不办者,公司有权作出单方面处理。
2.9.2 开除
2.9.2.1 凡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工资外的任何经济补偿,若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2.9.2.2 被开除的员工,须按“离职人员移交清单”移交清楚经办工作并交还所有公物,结清所有帐目,方可结算工资离职;未办理移交手续离开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2.9.3 自动离职,
2.9.3.1 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者,均视为自动离职;
2.9.3.2 自动离职者一律不结算薪金,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停止一切福利待遇;
2.9.3.3 若有携款潜逃或未办理移交手续离开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2.9.4 辞职、辞退、开除程序
2.9.4.1 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7天)递交“辞职申请表”或员工所在部门填写人事申请表。
2.9.4.2 部门领导签批。
2.9.4.3 一般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中层主管及以上由总经理审批,申请表放入员工档案,档案保存一年。
2.9.4.4 人力资源部门监督办理移交、离职手续。
3.0 考勤
3.1 工作时间:
3.1.1 本公司除生产工人外的员工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即:
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周六、星期天休息。
每天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8:00
以上工作时间可依据季节变化或不同岗位工作性质进行适当调整,或对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其他工时制。
3.1.2 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时制,工作时间由生产部门合理安排。
3.2 考勤规定:
3.2.1 除总经理外其他岗位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3.2.2 各岗位打卡要求如下:
上午打卡
下午打卡
8:30
18:00
3.2.3 上班必须在上班前20分钟内且只能在上班前的20分钟内打卡;
3.2.4 下班必须在下班时间到了以后才能打卡;
3.2.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人打卡,违者代打卡者与持卡者各罚款20元。
3.3 签卡:
3.3.1 卡钟故障而无法打卡的,由综合办统一签卡;
3.3.2 非卡钟故障漏打卡的,持卡人都必须在当天或次日及时到综合办统一签卡;
3.3.3 因公事外出不能及时公司打卡的,以及因工作原因无法离岗打卡的,由持卡人将工卡交综合办签卡;
3.3.4 因个人遗忘打卡的,将工卡交综合办签卡,凡因个人遗忘签卡每人每次扣款5元;
3.3.5 所有有公休的管理人员公休或岗位工请假都必须本人书写《请假条》,经审批后方能休假。
3.4 迟到
3.4.1 上班时间到了没有到岗上班的作为迟到;上班迟到的,仍须打卡;
3.4.2 因回避迟到事实而故意不打卡的,按旷工处理;
3.4.3 打了上班卡后外出办私事而没上岗的,虽然工卡上没迟到,但形成了事实上的迟到,仍按迟到论处;
3.4.4 每迟到5-30分钟(含5、30分钟)每分钟扣罚1元;(一个月迟到三次且只能在15分钟内,不进行处罚)
3.4.5 每迟到30分钟以上扣除当天底薪工资。
3.5 早退:
3.5.1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的作为早退;员工早退仍要打卡;
3.5.2 因回避早退事实而故意不打卡的按旷工处理;
3.5.3 下班时间前经上级安排、批准有书面批条而离岗的,不按早退;
3.5.4 未到下班时间外出办私事然后打下班卡的,虽然工卡上没有早退, 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早退,仍按早退处理;
3.5.5 早退在5-30分钟(含)范围内的按每分钟2元计算扣除;
3.5.6 早退30分钟以上者扣除当天底薪工资.
3.6 旷工:
3.6.1 未经请假核准或上级安排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6.2 旷工1天将扣罚三天底薪工资;
3.6.3 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者,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3.7 日报表的填写:
3.7.1 员工在下班前必须把当天的工作做个总结,用邮箱发到综合办,由综合办于第二天上午10时前交总经理。
3.7.2 以月为单位,少一次,罚10元,少二次,罚30元,少三次,罚50元,超过三次取消奖金。全年超过十次,取消年终奖。
3.7.3 标准:客观地描述当天的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有何建议。(人们不会做你希望中的事,只会做你检查中的事)
4.0 假期
4.1 考勤报批
4.1.1 假期申请
员工享用除法定假期外的任何假期,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经过批准,方能享用;若申请病假、分娩假、婚假、恩恤假等,还必须呈交有关证明文件。
4.1.2 报批权限
4.1.2.1 请假在1天以内的(含1天),本人书写《请假条》,并确定职务代理人,交由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休假;请假在1-2天的,本人书写《请假条》,并确定职务代理人,交由部门主管审核后,报综合办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在2天以上的及所有经理级人员请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4.1.2.2 所有请假都必须提前一天申请。
4.2 公休与加班:
4.2.1 员工实行5天工作工作制。
4.2.2 员工有薪享受国家法定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端午1 天、五一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共11天)。
4.2.3 春节公司统一放假时间为有薪放假。
4.2.4 年休假:
工作期
一年
二年
三年~四年
五― 五~七年
八年~十年
十年以上
天数
3天
4天
6天
9天
10天
15天
4.2.5 所有有薪放假只享受该岗位基本工资。
4.2.6 加班按国家规定办理,但所有加班必须先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计为加班。
4.2.7 加班审批程序:部门申请→综合办审核→总经理审批。
4.3 婚假
4.3.1 凡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员工,可享有有薪假期3天。
4.3.2 申请婚假须提前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生产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经理批准,其余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并将结婚证影印件交人力资源部门核实。
4.3.3 婚假限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1次性连续使用。
4.4 恩恤假
4.4.1 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员工可享有有薪恩恤假2天。
4.4.2 申请恩恤假须提前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审批权限同婚假),销假后将亲属死亡证明或当地派出所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门核实。
4.5 产假
4.5.1 员工生产可请假90天。产假仍计发基本工资。
4.6 病假
4.6.1 员工请病假,须在生病当天向主管领导申请。假后须将镇级以上医院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门核实。
4.6.2 以下情况员工不能按病假处理:
4.6.2.1 休假及公差在外,但无当地县以上医院急诊病历及化验单者;
4.6.2.2 因个人严重不正当行为导致不能工作者。
4.6.3 病假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7 事假
4.7.1 员工如有急事申请事假,须提前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领导批准;
4.7.2 一般情况下,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2天。
4.7.3 事假不计发工资。
4.8 工伤假
4.8.1 员工工伤凭医院证明向人力资源部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按《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5.0 薪酬及福利
5.1 薪酬
5.1.1 除年薪制员工、营销员工以及生产工人外,其他员工实行固定月薪制。员工标准月薪包含按本制度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应发的加班工资,各种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补贴。固定月薪制员工标准月薪由总经理审定。
5.1.2 固定月薪制员工每月实发工资额根据考勤结果按出勤天数计发。即本月实发工资=(本月出勤天数/本月应出勤天数)×标准工资。
5.1.3 固定月薪制员工每月实发工资可与公司绩效和本人绩效挂钩,其挂钩办法另定。
5.1.4 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报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和工厂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5.1.5 实行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因工伤、有薪假期等计发工资额时,一律按《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或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
5.1.6 固定月薪制员工有薪假若按其工资标准的80%计算。
5.1.7 年薪制员式的薪资按《年薪制目标责任书》执行,销售人员工资制度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5.1.8 员工薪资均按月发放,每月15日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如遇休息日则顺延,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另行通知。
5.1.9 员工薪资发放须本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由本人书面授权可交他人代签。
5.1.10 涉及员工降级使用的,自降级之日起薪资调至相应级别工资。
5.2 福利
5.2.1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
5.2.2 公司为员工提供中餐补贴8元/天。
5.2.3 根据员工自身素质及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培训。
6.0 培训制度
6.1 培训目的
6.1.1 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培养其高尚的品德和敬业精神,实现本公司的战略目标。
6.2 入职培训
6.2.1 入职培训要求: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入职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
6.2.2 培训目的:
6.2.2.1 使新员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发展目标、方针政策、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尽快融合到员工队伍中,顺利开展本职工作。
6.2.2.2 使新员工明确工作职责,尽快掌握工作要领、程序和方法,达到工作标准,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
6.2.3 入职培训内容:
6.2.3.1 公司概况:
6.2.3.1.1 历史、现状、前景规划、奋斗目标;
6.2.3.1.2 工作场所、工作设施;
6.2.3.1.3 企业产品及生产流程;
6.2.3.1.4 企业客户和市场竞争状况;
6.2.3.1.5 企业组织结构及重要人物。
6.2.3.2 职位说明和职业必备:
6.2.3.2.1 职位说明: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基本工作方法和技能;
6.2.3.2.2 职业必备:同事联络、上司管理风格、公司的保密要求等;
6.2.3.2.3 安全知识:
6.2.3.3 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行为准则、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2.3.4 态度与理念:培养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对工作的责任心,对企业文化的接受认同
6.3 在职培训:
6.3.1 岗位技能培训;
6.3.2 业务知识培训;
6.3.3 安全意识及知识培训;
6.3.4 企业文化及团队精神培训。
6.4 外训
6.4.1 员工由公司付学费的外训,须与公司签订保证服务年限协议。
6.4.2 在服务年限内辞职,员工须补交公司所付学费及学习期工资补贴。
6.4.3 公休日或节假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或外部培训不作加班,也不安排补休。
7.0 人事考核
7.1 目的:
7.1.1 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成就感,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实现企业良性运营。
7.2 用途
7.2.1 为员工薪酬调整、奖金发放、职务调整提供依据;
7.2.2 为上级和员工之间提供一个正式沟通的机会;
7.2.3 让员工清楚企业对自己的真实评价和期望;
7.2.4 企业及时准确获得员工的工作信息,为改进企业政策提供依据;
7.2.5 为员工培训提供依据。
7.3 种类和方法
7.3.1 试用考核:
依据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聘用的人员,一般情况下,试用期为1至3个月。试用期满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其任职的部门领导负责考核。如部门领导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期,或改派其它部门试用,或建议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人力资源部门核实。
7.3.2 平时考核:
7.3.2.1 部门主管对所属员工在平时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态度、操行、学识能力等随时进行考核,并予记录以作为月度、年度考核的依据,其有特殊功过者,随时报请奖惩。
7.3.2.2 人力资源部应对员工平时假、勤、奖、惩进行记录,以提供考核的记录。
7.3.3 月度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7.3.3.1 对个人的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照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逐项评分并交被考核人签名、填写工作考核评分表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绩效考核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评语、分数。
7.3.3.2 生产工人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照工作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自我检查评分、填写考核评分表交厂长,厂长在8个工作日内填写评语、分数报生产部审核。生产部在月底前将每个生产工人月度考核分数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7.3.3.3 其他员工在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对照工作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自我检查评分,填写考核评分表交部门第一负责人。部门第一负责人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填写评语、分数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7.3.4 年度考核:
7.3.4.1 每年元月7日前员工写述职报告交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月度考核分数(占90%)结合平日考勤记录、述职报告在年终总结大会前完成对每个员工的考核。
7.3.4.2 工作未满3个月的员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7.4 考核结果的处理
7.4.1 考核面谈:人力资源部门完成员工考核(复核)后组织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谈话,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指出被考核人优点、缺点及需改进提高的地方,让员工了解公司对他的期望,共同探讨提升绩效的方法。
7.4.2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员工档案。
8.0 奖惩
8.1 目的:
8.1.1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奖惩条例。
8.2 奖罚原则
8.2.1 有章可依,有章必依;
8.2.2 有功必奖,有过必罚;
8.2.3 奖罚严明,人人平等。
8.3 奖励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 “荣誉称号”。 奖励记入员工档案。
8.3.1 “嘉奖”
员工有下列情况者可酌予嘉奖。嘉奖分五等,以现金体现:一等奖1000元以上,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四等奖300元,五等奖100元。嘉奖由部门填报“嘉奖申报表”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颂发。嘉奖可随时申报。
8.3.1.1 积极参加全员质量管理活动,QC小组取得成果者,按成果等级给予三、四、五等嘉奖。
8.3.1.2 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工程技术有重大革新改善、提高劳动生产率10%以上,减少废品10%以上或对关键质量指标热能利用等有显著改善使公司产品竞争力提升一个档次者依其效果分五等嘉奖。
8.3.1.3 主办业务有重大创新,提出的具体方案实行后提升业绩10%以上或提高工作效率50%以上者依其效果分五等嘉奖。
8.3.1.4 适时消灭意外事故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或对于舞弊、危害公司权益等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视情给予三、四、五等嘉奖。
8.3.1.5 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用,视采用后的成效给予三、四、五等嘉奖。
8.3.1.6 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突出者给予嘉奖。
8.3.2 荣誉称号
员工、单位年度工作表现突出可授予“优秀员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给予现金奖励。优秀员工奖金200元、先进集体奖金500元。“荣誉称号”奖励结合年终总结表彰进行。
8.4 行政处分
本公司员工行政处分为以下五种: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停薪待岗/留厂察看。
8.4.1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处分,罚款10~50元。
8.4.1.1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8.4.1.2 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8.4.1.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8.4.1.4 因过失使工作出现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8.4.1.5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8.4.1.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8.4.1.7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8.4.1.8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者。
8.4.1.9 在办公室未佩带工作证或有工作服不穿者。
8.4.1.10 上班时间穿拖鞋或仪容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8.4.1.11 在办公室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及其他杂物者。
8.4.1.12 破坏生态及环境卫生者。
8.4.1.13 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8.4.1.14 上班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或上网聊天者
8.4.1.15 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程序尚未造成损失者。
8.4.1.16 伪造出勤记录或请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者。
8.4.2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过之处分,罚款50~100元。
8.4.2.1 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8.4.2.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包庇或不举报者。
8.4.2.2 因疏忽或违章操作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但不太严重者。
8.4.2.3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严重妨碍他人工作者。
8.4.2.4 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8.4.2.5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型碳厂)参观者。
8.4.2.6 携带危险品入公司或工厂者(公司所用物料除外)。
8.4.2.7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牟取非法利益者。
8.4.2.8 工作差错或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造成公司损失在500元以内者
8.4.2.9 在工作时间睡觉者。
8.4.2.10 附和罢工、怠工者。
8.4.2.11 办理移交,无特殊理由而未能按期办妥者。
8.4.3 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100~300元。
8.4.3.1 擅离职守,致使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4.3.2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8.4.3.3 携带违禁物品入公司不听制止者。
8.4.3.4 遗失经营的重要文件、物品者。
8.4.3.5 撕毁公文或公司有用文件者。
8.4.3.6 在禁烟区吸烟或使用火种者。
8.4.3.7 工作差错或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损失者按损失金额50%给予罚款处分。
8.4.3.8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8.4.3.9 违反安全规定致使本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4.3.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印信或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印信者。
8.4.3.11 吸毒者或在公司(工厂)内赌博者。
8.4.3.12 其它较严重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辞退或开除处分的情形。
8.4.4 有以下事情之一查证属实者,罚款300-1000元,给予辞退/开除,严重者不予结算其未发工资,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其赔偿责任,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8.4.4.1 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
8.4.4.2 对于上司或其他员工实施暴行或有侮辱行为者。
8.4.4.3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
8.4.4.4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营业上的秘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8.4.4.5 违反国家法律而判刑者。
8.4.4.6 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5日者。
8.4.4.7 未经本公司许可,私自到其他同行业公司或个人处兼职者。
8.4.4.8 聚众要挟,妨碍生产秩序者。
8.4.4.9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
8.4.4.10 偷窃、盗卖他人或公司财产者。
8.4.4.11 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产受到损失者。
8.4.4.12 侵占本公司财产或营私舞弊者。
8.4.4.13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8.4.4.14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办公秩序者。
8.4.4.15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8.4.4.16 打架斗殴者。
8.4.4.17 以恶毒语言或行为威胁同事或上司者。
8.4.4.18 鼓吹与煽动员工罢工、怠工等有确凿证据者。
8.4.4.19 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诬陷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8.4.4.20 一年内被记大过两次,并无功相抵者或一年内受六次“罚款”处分者。
8.4.4.21 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8.4.4.22 服务态度、协作精神差,遭客户(同事)合理投诉经批评不改者。
8.4.4.23 参加非法组织者。
8.4.4.24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浪费,批量报废,设备损坏在2000元以上者或一年内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浪费,批量报废,设备损坏在2000元以下累计达到三次者。
8.4.4.25 违反工艺纪律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者。
8.4.4.26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8.4.5 其他情形
8.4.5.1 本制度其它条款规定的应予罚款处分的按本条款规定的罚款额度处罚;
8.4.5.2 泄露公司机密者按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处理。
8.4.6 所有罚款处分均由部门领导决定由对应部门提出,报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后记入员工档案并开出罚款通知单交财务在每月违规员工工资中扣除。
8.4.7 经济责任制中的奖罚不属于行政奖惩。
8.4.8 应受开除处分的员工,视其认错态度、犯错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可以留用察看三个月,留用察看期间不享受奖金,不参加年终考核。留察期满时,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考核,合格者报请人力资源部门恢复其正式员工身份,否则,予以开除。
9.0 其它
9.1 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9.2 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运用,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单项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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