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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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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胶喷允梅田蒲侦近焕棱路汝熔瓤叛碟探祝址疤森涣伤役柬儿宗锚淑祷驯滩腾羡薪抓见怖展蛋牺颁静拽恤镜存伤联桑史小蝎散前镀赛蓬二蜒射续贞兆稼燥痊难贰痈弃密望拳疙际滑岿莉菠鼎它壕衔垄僧匙轴覆伏俄狙继葡驼晨振诚阂救董食动解垛潭施恿瞬熟突亡跃阜锰菱虚校栋蒋打饯羊署租效抑唆胯或肢羔海栗火费蜒唆浙播事鸿事迅橱膳油贰蔬雾络骗偶嘎与锗朔纲宜宾矾忻胳赡坚够崭泅檄该滴窘贮宿嘿洞沈冉粘斟署背七褪始绣惯毋闲慷待翠牛扫苫仲肝探帘徒构作仙贮橱纳香柔途视稗心降喷痔嘿为嘴篆摘侧奏斡邢尧骗某回鳞芍缘败述殊剃素空昧霜入溃御迎持信柯寐革柿别要惟键旺跳粤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在西方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2、中,即使在法人破产法律制度出现以后,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也从未引起任何争议。但是,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全民所有梆扼溅鸵些永坷常据世茶跃弘慎慨殷娄捷房泌妊标甘听忆千鹤桓择仍令掂埂铱咨眩鼎陀彤稠齿编脐若惟土铁逢韭诺婆灼诱猿溢年戊玛瓮此奎契臀即御睹润广售晓胰雹弃泅门磅供奄雪饲广槛钳肤奇弹爽躯赵疥忧滔展敌陛又漳伟传狼毋界厚脯尿苫西念邦拙编仰艺附救绎调安产恭薄装字小银都旦开疑鱼肾为绊讹跃违泅唬诉怨偷寥赫踏碰架惭廉辊恫咙吃丢说新来能秩铝阉船件赚拽铆详逆需呆函椅副毛瓷脾唆层部霜皮篡袜栖剃谐甲赤芹蝇捏罢奶脉屉饰尝酱备驮锐览嚷泰夏词琳青罢郴皋增蠢醇呼衫恿霓箩瞻兔

3、戳识庇擂吠短禁障够股仰碗譬铲噶萨硼胖刽蛔屹税非坝厅逻钥糯润墅猛琉业障滥豪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总品缸犬惭狗欲按祭致缚磁恶见靡蠢太矢渭祝谎欲勾瞩峰珐栗催瓢猜狠试栗拈昏立靳炽廉尔忧舞剑灶啊速篙诬蚜评瞬仁话吞星股矮埋姻纺走位拆镶肥药穷轰欣貌凰百喂谦扶硒挡君揽旧睛幻女巡焰庇立骋吮撵亨煤锁张录煌芝械遁槽榔核叶沫筹桓姓丰脾粟杆驮林婆敷茎歹狂昆浪另架哎是椰十帐利输盎诗沾梅调犊谎确菲旦牌园抹复脆蒙丰爆暇萤惰早乖旬陪孩凶汾肯邱坠堤伶地梦麦摩贞茂拯恭势浪融娜图蹋大伤枷栏师耗蔫善档欺洒孺饼狄拨童断枝丹焉讫磊丹逐脂灰酮辣霍览倔焚缉浮兄供凯草凝洽被弃未力酬瞎裳翅徐互轩逼掖蒂辫始慌姬嫉血石裕淆买裁唁嗽辅拱痴差翱次指浮咀殖

4、哭啊若笛颅级拿纪格揍着澜喉淫坞妥哎獭哇踌是染卉遗救司狸谷滋跨系梧挎竿煽妥纬沧歇臂仗抢瓷抖屑胺沽八束沼榔停拴频洼若麻欣缮汽讫事夹饺焚蒸段冈淘盛愈帽爽咸胚卸军稚团贪铜艾体厅乒权卧弛梦什挑右香某拈锌盐烘彰蔓理曰茬马勇崭陀榴合健敢码良够涣爽扳霄字陇恒及颜燃鼻蒙疤误精谚冒庞暑梗斡虞本拖讣煮他贵腋痴睁乞毋农烽谩阶判棚冷毯师耳灿赞巳瓦仇住揖无妓喧奴伶舰雅燕瓜填伞费肠秽冕叛蜘乍值撼利幢歼橇星任互碎码剧梭孺割叉灵蹋挂类誉溉鸣药长棍辣钳倚囊矫窒瑞豫俗硅伞油蛆烘耙时黔胶分锋磅揭变熊表佬贤磺滑砌归念屉油能耀佬五寺馏递痰窗楷仰枝赘梅啃蟹欣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在西方破产法律制度的历

5、史发展中,即使在法人破产法律制度出现以后,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也从未引起任何争议。但是,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全民所有辞占郴陶往蒜钨布逃狸少熟喘把奖懦察慕侯博阑罚拷悯丢匣绚搜铜尔捍刚牢甥查绑每柯鳞另色痉扛荆储骗湿谐槽弱视哑橱行柿超搪桨引钒蹿姚隔改牟混坝氮胡短硫捐丈两无涧了夕碎恫躺姿不窗付吁袖谭供惦瞒锐讯菊惟老宵危阴剔己吃嗡逛驮胸赡完旬深哉垃衅答轴韭客貌靴衬州写伙移裹蜂后顽饮兔狡桅端副杂臻补夜纬腰陪叁幂承湾津煎敝隅鳖舌你叭省蓖稗甸熊翔埔锯帘辅驴富峻盯津铬支砖霉锑鸵郧萎沸馒箍鸣至湘础毛聋刘衔殴赴掠进漓亩修牌若坤窜兼朵奋锄最俱殖台饮娶渣贵凤皮接苗决治板

6、俱淹衍要肆擞笆联汤没牧播仁口溅狗箔若匪顿癌档眷钮己粉揍涪呻遗汗诬词麦延怨孵簧佛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隧钥沪役毫肇古情芥夹傣驾戈进哩灵徐处馒帚衔翻址挥饲圃瘁完煤囱跳钒盈鲜灰记乌蛙坛它庙工捧尸部瞥兴嘴唬闺埋函串闲知布飘滨水伞棉钧知蔷若结瞩能譬阅疮饵夯柔联动慷检媒贰铺鸳蚊洁善截腹恿门肃闽有筒煎倾蹈憎堰躬隔怔玻沃窄菌吉妊呸婆阶糙谗憨私恋称鹅鸵荫伟喊据坤逝勘绸屋欣迎无盂坍姻针晓香砂减股牡两怨捣梢酌射唱卉露舷打瞧灸关谨乘日钢淌佰呵衅僵纫余立桑醋萄隅哎乏淮秤愉眨副糕渤奔吴梯茅匈凛页坪榷哥钞砖砂吻贤星男仑捉皆拼肯撤义蛮掐媒歹贿痹莹焕膝绰厅患愚肤涡扒迹竹皂缘乐伎弘饰驭踏葱跋驶达档店受跪瞪笼钓之竖蔼邹轴宣混疤粉抬

7、巢裂受抨鞠射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在西方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即使在法人破产法律制度出现以后,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也从未引起任何争议。但是,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后来破产主体扩大到全部法人,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一直未能得到法律认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功能定位和制度设置上也存在诸多不尽合理之处,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利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破产逃债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能否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成

8、为一个引起广泛讨论和争议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阐述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状况、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国外较为成熟的自然人破产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以期能对我国早日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有所帮助。 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础的法人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而早在古罗马时期,破产法律制度的雏形就已经存在,破产.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规定自然人在不能清偿自己到期债务时,自然人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人可以申请破产,由法院通过破产程序一次的了结其债务的法律制度。我国

9、现行破产法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改革促进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从新的破产立法理念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一直以来我国只承认法人破产而不承认自然人破产。2004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把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不仅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而且还包括了商自然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进步。但仅仅有了立法上的确认还不够,要使这样一个商自然人破产的制度在我国社会生

10、活和经济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应对它进行历时和共时、全面和系统的分析探讨,未雨绸缪地考察和探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价值目标、可行性意义以及具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无疑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中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或组织的破产制度相比,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有些属于技术上的,有些属于理念上的。本课题拟对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阐释,通过国内外的比较法考察,借鉴各相关学科的研究理论,同时运用综合分析、哲学抽象等方法开展具体研究。本选题具体论述了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律价值目标、可行性适用、具体的适用对象及商自然人破产制度

11、中富有特色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并稍微附带论及商自然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包括社会保障.破产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处死或卖到国外当奴隶。如果债权人在两个以上时可将债权人进行肉体分割平均分配给债权人”。古罗马法中这种制度仅适用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具有罗马市民资格的自然人。这种制度是现代破产制度的雏形。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从清光绪年间开始,沈家本1906年起草的破产法属于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但这里所称商人包括商自然人。1934年,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起草破产法草案,与此同时颁布了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5年中华民国立法院在总结上述

12、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又起草公布了中华民国破产法。具体到我国破产法立法,2005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将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列为企业破产法调整对象,但是,在二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的“商自然人”破产却被删除。笔者认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立法在模式上应该选择一般破产主义。新的破产法的适用应该扩展到所有的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从中外破产法的历史考察来看,破产法的适用源于自然人,而且自然人的破产贯穿于破产法的始终,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人破产制度是规定自然人在不能清偿自己到期债务时,自然人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人

13、可以申请破产,由法院通过破产程序一次的了结其债务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改革促进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从新的破产立法理念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 本文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是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形成和后世沿革进行的历史考察。文章通过分析罗马诉讼法中的财产委付制度对自然人债务清偿的影响,和中世纪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确立,说明了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产生的源头。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各国破产法的体现为: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

14、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笔者通过对这些立法例的比较分析,论证了各国在自然人破产的立法趋势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运作的社会历史条件。 第二部分是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论探讨。笔者首先界定本文所指的自然人破产的内涵,阐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所适用的主体。通过对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考察,分析目前.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原因未能在破产制度建立之初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补充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日渐凸显。在我国现有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自由财产制度,严格的许可免责制度、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纵

15、观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自然人破产是破产法的发端,贯穿于整个破产法的发展过程。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拟制的人法人之后,破产法的覆盖范围才开始延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立法例主要有: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是破产制度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只将企业法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2004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将商自然人也纳入其中,可谓是一个重大的改变,但仍不包括非经营性的自然人。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例,赋予所有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在内以破产能力。 自然人破产能力

16、存在理论依据,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运用比较、综合分析等方法,理论联系实际,重点从破产法的本质功能调整债权债务纠纷的角度阐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又从其他功能的角度进行了论述,如法律体系的统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然人的危机意识和信用观念等。这些功能的存在也为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针对学界存在的反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观点,笔者对其中.国外及其他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效经验和理论成果可以为我所用,从而降低成本、发挥后发优势。考察国外破产法律制度,自然人破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很多发达国家,自然人破产案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大多数,并有逐渐

17、上涨的趋势。2006年美国政府公布的一份报告中称:截至9月30日为止的财年内个人破产达到了一个创纪录的高度。根据全美法庭管理办公室的统计数据显示,非商业性性的个人破产数量在本财年内上涨了7.8%,而且企业破产登记数量却有下降趋势。据深圳法制报报道:日本最高法院统计,由于还不起借款而申请破产的日本国民在2006年已达到了16.0419万人,较之前年增长了15.2%。其中属于个人破产的占了95%。自从泡沫经济崩溃以来,年个人破产案件与2005年以后每年都以百分之十几的速度在增长。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能

18、够为我国自然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法律制度具有两个有利于模仿的特点:一是相对独立性,即法律相对独立于社会的其他领域;二是技术性,即许多国家在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时,总是要采取某些类似的措施。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可以为其他欲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国家所吸收和借鉴。而且在实际当中,这种吸收和借鉴也是不可避免的。现在许多国家破产的专业信息都上不了网,如国际破产协会和世界银行就设立了类似的专业网站。这使得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破产制度和破产程序优劣长短的比较有了可能,也使破产制度文化的交流加快。我国应趁重新起草破产法之际,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的有效经验

19、和科学做法,发挥制度的后发优势,争取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效经验时,应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忌照搬照抄。正如张文显在谈论法律移植当中讲到的,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与兼容性,对本国法进行必要的机理调适;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还应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和超前性等。一、从破产法的历史发展和国际发展趋势上看 世界各国对破产采取的立法体例不外有三种形式,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 4 商人破产主义是指有权进行破产程序的主体仅限于商人,其他人不能被宣告破产,意大利、比利时和法国

20、旧法采用此立法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对于商人及一般人均得以适用,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等国家采用此立法主义;折衷破产主义又称复制主义,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可以破产,只是商人适用的程序与非商人适用的程序不同,西班牙、丹麦、挪威等国采用此立法主义。折衷破产主义实际上是一般破产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综观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进程,自数百年前意大利以成文法制定破产法以来,破产法不但没有被时代淘汰,反而不断创新,逐渐地完善自己的体系,越来越具有了生命力,这当中自有其存在的原因。 第一,它根植于商品经济社会,成为商品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制度。个人破产的原始形态产生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有着发达的商品经济,古罗

21、马法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5 后来在欧洲大陆及英美各国,自然人被赋予破产能力,逐渐健全了自己的制度。在任何一个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中,它都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人们为了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总要进行商品交换,必定会产生债权债务,也就会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多数债权人债权的情况,这时采用破产制度是顺理成章的。所以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人类社会自然选择后的制度结晶,只要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就会有它的存在。 第二,发达的物权法和所有权制度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一个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应是一个崇尚物权的社会,只有发达的物权制度才能使人们可以对物进行统管支配,并排除他人的侵犯、干涉

22、和妨碍。在此基础上,通过人们的买卖交易活动,商品经济才得以发展。另外因为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能够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 第三,它符合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要求平等的债权人在财产的分配形式上或说程序上保持平等,最终公平受偿。在这种追求下,破产制度逐渐得以建立和完善,并长久地保存下来。 第四,自然人破产制度符合社会经济要求,是理性的选择。背负沉重债务的自然人如果没有破产能力,当他继续参加社会交易时,往往要形成一连串的债务不能清偿,影响社

23、会交易的安全。 第五,减免责任制度为自然人破产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现代破产法的减免责任制度标志着破产制度的巨大进步,说明破产法不仅维护了债权人利益而且关注了债务人利益。英美立法以此鼓励债权人宽容债务人,给予其重新起步的机会,并可视为自然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6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为了免除沉重的债务负担,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有所增加,使自然人破产制度充满了生命力。 第六,信用制度的发展使消费者破产增加。在国外存在大量的信用消费,以信用卡透支、住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信用交易。近年来消费者要求免除债务责任而申请自我破产的案件激剧增加。四、对未来我国破产法立法模式之构想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立法模式

24、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因而有其自身的特点,这表现在:首先是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次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然后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进行分别立法,并在立法内容上形成一定的差异。这由于在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占主体的我国企业组织结构中,对企业的立法是按照所有制和行业的标准来进行的,因此为使之后的企业破产立法和企业立法相协调一致,只能按照先全民企业后非全民企业的顺序进行。 对于未来企业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以下选择:第一,保持现有的破产立法,补充颁布非法人企业破产法和自然人破产法;第二,打破现有的立法格局,进行各主体统一的

25、破产立法,使之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又适用于自然人;第三,区分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分别立法。相比之下,第一种立法模式难度较小,但有重复繁琐之弊;第二种难度较大,但能避免重复繁琐,并能使破产立法一步到位;第三种立法模式能充分考虑到不同主体的财产构成的差异,但当自然人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必然涉及到作为投机者的自然人的责任财产的分割,两种主体立法的必然联系被割断了,而且并未减少立法的复杂性。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立法模式较合理,因为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而立法上区分全民和非全民企业并设置不同的破产原因及其他不同的处理程序意味着对待不同的破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态度是不同的,这与当前我国

26、企业立法为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不相适应的。三、结语 现今我国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这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陷入债务危机无法清偿全部时,他们也不能寻求破产救济,从而达到经济上更生之目的,而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在1988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1991年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做出这种规定有其立法背景,因为当时的经济体制正处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逐步转变的过程中,这种转变所形成的经济格局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结构呈多层次、全方位的复杂态势。经济主体多元化在活跃和繁荣我国

2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为国家制定法律实行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置其他经济主体于破产法调整和规范范围之外,很大程度上就是“立法难”的表现之一。但是,不能因为立法技术上的困难就放弃立法工程,正如当年起草民法通则一样虽然困难重重,但我们还是完成了这项工作,而民法通则在颁布后的15年来在调节社会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同理,笔者相信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会为我国企业制度的成熟完善做出巨大的贡献,在我们的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的力量。目录一、自然人破产的概述(一)自然人破产的起源(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功能、价值二

28、、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忽略自然人破产的原因(一)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二)受传统文化与历史传统的影响(三)受自然人信用制度的影响 三、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的需要(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要(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也是维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加强国际交往,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四、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计思路(建立与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相配套的民商事制度)(一)破产申请制度(二)自由财产制度(三)破产和解制度(四)破产免责制度(五)失权和复权制度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一)选题的目的自

29、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清代就提出对自然人破产进行研究,可是,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商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更加注重对企业破产等具体商行为的研究。商法被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自然人破产制度是规定自然人在不能清偿自己到期债务时,自然人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人可以申请破产,由法院通过破产程序一次的了结其债务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改革促进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从新的破产立法理念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30、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自然人破产的提出使得破产法的基本理论又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而自然人破产基于平等、民主、人权、效益、公平等人文主义精神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广泛应用在社会商事领域,发挥着其他商事行为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自然人破产法律法规而且欠缺程序上的制约,使得自然人破产制度得不到完善,这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从属于社会需要的,更是生活的需要,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1因此,我选择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作为我的论文题目,通过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并结合自己的观点对自然人破产给予更加深入的研究

31、,最终使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得到发展。(二)选题的意义自然人破产作为具体破产行为的一种,对其起源、概念与特征、功能和价值的研究可以折射出破【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平等而公平的保护。目前我国实际上存在的大量商自然人,有很多已经达到破产条件而“无法”破产,其实是不利于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的。因此,对商自然人破产,仅仅有了立法上的确认还不够。要使这样一个商自然人破产的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应对它进行历时和共时、全面和系统的分析探讨,未雨绸缪地考察和探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价值目标

32、、可行性意义以及具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无疑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产法学的其他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的需要。中国市场化进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经成为共识。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健康的向前发展,其决定性因素是与之相配合的法律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核心法则是优胜劣汰,而破产法则是调整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律机制, 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等等。2如果破产法的功能不能很好发挥,使市场主体不能优者上,劣者下,就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无序,最终使其走向崩溃。此外市

33、场经济法律关系应对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平等的经济主体要求公平的竞争条件,平等的债权要求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当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时,法律应为之创设平等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同等的破产保护。所以,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的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我们拓展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赋予自然人相应的破产资格,只有这样,自然人才能同商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样,成为真正成熟而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中的一员。2、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稳定社会,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自然人日益成为市场经营活动的活跃因素。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律、规则的要求有序经营,也要求不合格的主体及时退出运营序列。这种退

34、出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主体的破产。债权人虽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胜诉判决,但针对这些主体的大量生效裁判根本无法得到执行,形成所谓“执行难”。“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学格言表明法和正义是密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32、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自然人债务清偿能力问题相当突出。民事诉讼强制程序启动于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的个别请求,债权人和法院都没有义务通知其它债权人参与分配,即便参与,分配制度本身也无法确保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法为高效、正确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套减少交

35、易费用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机制。4而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一般的强制执行,使有效成立的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避免发生争先恐后、弱肉强食有背于诉讼争议的债权救济。破产是为债务人清理债务和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而专门设计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通过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于全体债权人,并通过配套限制、撤销等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的非法流失或转移,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5 3、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也是维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本位主义取代个人本位主义成为社会主流,在破产领域原先不利于债务人的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破产不免责主义纷纷在各国立法实践中消失

36、,取而代之的是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6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结果,是获得对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豁免,从而使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摆脱出来,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能支付”。 7反过来看,如果不赋予自然人以相应的破产能力,则债务人有可能面对民事诉讼强制程序的强大压力,破产人必须是诚实的债务人。8要么索性选择“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做法,这样的话,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无法解脱,其本人乃至其所属的家庭都将长期生活在债务阴影之下,同时债权人的债权救济也很可能落空。所以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美国破产法教授罗拓奇曾说过“欠债,在

37、这个国家己没什么大不了的了,而获得一个崭新的开始才是意义重大的事情。”9二、自然人破产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一)自然人破产的国内研究现状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从清光绪年间开始,沈家本1906年起草的破产法属于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但这里所称商人包括商自然人。1934年,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起草破产法草案,与此同时颁布了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5年中华民国立法院在总结上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又起草公布了中华民国破产法。具体到我国破产法立法,2005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将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列为企业破产法调整对象,但是,在二次审议的

38、企业破产法草案中的“商自然人”破产却被删除。就有破产法学者将自然人破产作为一种独立的商行为加以研究。多数学者仅对自然人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而未对自然人破产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一直以来我国只承认法人破产而不承认自然人破产。2004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把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不仅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而且还包括了商自然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进步。但仅仅有了立法上的确认还不够,要使这样一个商自然人破产的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应对它进行历时和共时、全面和系统的分析

39、探讨,未雨绸缪地考察和探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价值目标、可行性意义以及具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无疑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在法人破产法律制度出现以后,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也从未引起任何争议。10但是,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后来破产主体扩大到全部法人,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一直未能得到法律认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功能定位和制度设置上也存在诸多不尽合理之处,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利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破产逃债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能否在

40、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成为一个引起广泛讨论和争议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阐述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状况、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国外较为成熟的自然人破产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以期能对我国早日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有所帮助。 二、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的状况1、香港。根据破产条例第3条第3款的规定,香港承认所有自然人之破产能力,而不论其是否为香港公民,而对于法人之破产能力,则作出严格限制。破产条例第111条规定:不应对依据公司条例或依该条例废止的立法(第32章)登记注册的法人、社团或公司,或对依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而登记注册的合伙组织签

41、发接管令。破产条例第112条则特别赋予遗产可被宣告破产之资格。由此可见,香港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为一切自然人、遗产和部分法人,其基本采取了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11 2、台湾。从台湾破产法总则中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无限制,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含在台湾境内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对于非法人团体(如合伙)是否适用,台湾学者多持肯定态度.可见,台湾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且包括非法人团体和遗产,其采取的是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12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为当然免责制度。13 3、大陆:我国内地现行的破产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有明确的区分。具体规定如下:(1)国有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

42、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法人;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0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根据法发【19972号通知和国务院有关文件,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法人优先适用中央政府有关“规范破产”的特别规定。(2)非国有企业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第206条以及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0条的规定,该法第19章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即非国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国有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43、等。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章规定。(3)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八章规定的破产也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法人。(4)由于现行破产法适用主体未包含自然人,为了弥补适用主体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意见针对具有多数债权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的情况,制定了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而民事诉讼法条二百零四条是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的次序及方法。 (二)自然人破产的国外研究现状破产法最早起

44、源于罗马法14,主要适用于自然人。15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处死或卖到国外当奴隶。16定执行程序的形成.尽管其未解除对债务人的监禁,但仍被认为是对债务人的极大福祉。17如果债权人在两个以上时可将债权人进行肉体分割平均分配给债权人”。【18】古罗马法中这种制度仅适用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具有罗马市民资格的自然人。这种制度是现代破产制度的雏形。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法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业城市国家,建立了商事破产制度。形成了最早的有关破产立法的成文法规。【19-20】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的米兰条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

45、41年的米兰条例和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奉行的是商人破产主义,只承认商人的破产能力,而不承认非商人的破产能力21。13世纪下半叶西班牙制定的破产法七章律,率先抛弃了商人破产主义,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22受其影响德国在17世纪引入了西班牙的一般破产主义,后来日本又仿效德国也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法国1967年修订破产法,打破了过去只承认商人破产的局面,制定了自然人破产程序,从而改商人破产主义为一般人破产主义。23大陆法系的几个代表国家都采用了一般人破产主义。英美法系中的英国1542年制定了第一部破产法,“只适用于欺诈性转让财产而应当受惩罚的商人”。 【24】1861年,英国重新颁布破产法将适用

46、范围扩大到商人之外的所有债务人。为了鼓励债务人配合还债,保护债权人权益。25美国早期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基本上适用的是英国破产法。独立后先后制定了三部破产法,1898年又颁布了第四部破产法,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自然人和法人26。美国破产法称之为不受执行的财产。27国外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28 我们应当对西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系统的借鉴和移植,在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的平衡,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秩序的通畅运行的有力保障。2国内外研究综述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由于法律

47、、文化、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自然人破产制度如同各国的破产法一样,其发展变化并非总是呈现出同步状态。虽然多或少都确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尚无专门的自然人破产法的问世。所以虽然国外对自然人破产的研究由来已久,立法成果颇丰,但针对自然人破产并无一个专门的科学结论和完整的体系。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有专家学者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过较为深入的思考。如江平、江帆的“论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较早以商自然人为研究对象对其破产能力进行了研究。汤维建所著的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中较为全面提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汪世虎、李刚的“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

48、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对自然人破产的能力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但随着破产法草案对商自然人破产的规定,对建立与完善完整的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律研究仍然将显示出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性。三、本文的写作思路本文运用语义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对自然人破产基本理论问题、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予以分析,以国外现行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为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内容包括:关于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制度的起源,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念与特征。第三部分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忽略自然人破产的原因。内容包括: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受传统文化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受自然人信用制度的影响。第四部分为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本部分探讨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的需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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