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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手册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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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济公砂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手册 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章 会计组织 2 第二章 重要会计政策 3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立 4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4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6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6 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8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 10 第一章 资金管理规定 11 第二章 存货管理 14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 15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18 第五章 发票管理规定 20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21 第七章 结算管理 21 第八章 资金筹集管理 22 第九章 财务预算管理 24 第十章 财务分析 28 第十一章 附则 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济公砂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公司会计制度》、《中国蓝星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线目的:股东财富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 规范公司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对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二) 优选投资项目和拟定合理资本结构,以保证公司具有以收抵支及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三) 依法合理地筹集发展资金,保证公司资金需求; (四) 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五) 加强资产管理,保障集团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公司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配和使用,费用支出统一核定支付,税款统一核定缴纳,银行存款和贷款统一办理。直营单店的营业收入及时上缴公司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手册合用于北京济公砂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一部分 会计核算 第二章 会计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组织以公司财务处为主,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负责人为辅。 第七条 财务处的重要职责: Ø 负责资金的筹集规划、合理使用和控制。 Ø 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行细则,统一核算标准。 Ø 负责编制公司预算。 Ø 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活动。 Ø 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Ø 负责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及财务分析工作。 Ø 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 Ø 负责单店财务结算的指导。 Ø 负责公司有关财务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Ø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财务经理的重要职责: 第三章 重要会计政策 第九条 公司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是: (一) 会计制度: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会计准则》、《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二) 会计期间: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从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的会计期间。 (三) 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 记账基础及计价原则: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计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五) 应收帐款坏账核算方法:公司的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应收帐款余额的 5%。 (六) 存货计价方法:公司存货核算按实际发生成本核算。 (七)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5%的净残值后,根据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 (八) 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法:无形资产按取得或形成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按受益期拟定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法摊销。 (九) 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方法: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平均摊销。 (十) 所得税核算: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 第四章 会计科目的设立 第十条 公司会计科目依据财政部颁发的《公司会计制度》及《公司会计准则》进行设立。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中,在依据各项经济事项进行归集时,必须对的使用拟定的会计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会计人员在进行帐务解决时,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选择对的的会计科目。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依其性质可分为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二类。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对的、完整。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原始凭证的“日期”必须与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为相同年度,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 外来发票必须注明开出单位全称、地址及编号,且盖有开出单位印章。 (三) 采购发票数量、单价、单位必须与订购单、收料单相同。进货总额,应纳税额等的计算对的,小写金额应与中文大写金额相符。 (四)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署名或盖章。 (五) 内部原始凭证必须依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必须依核准权限呈请核准。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献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假如批准文献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献字号。 (六) 各项凭证如有预算,需有审核者审核,如有超支行为,不得审核通过,必须有合法理由报总经理核准。 (七) 按规定应当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八)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如有涂改痕迹,其涂改处需经经办人签字盖章证明。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拟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制作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 记账凭证应涉及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二)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不符应即退回原送单位或经办人。 (三) 编制记帐凭证时应依公司规定选择适当会计科目,每一记帐凭证应列示总帐及明细帐科目,同样事项所用会计科目,应先后一致。编填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四)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假如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重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 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实行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的记账凭证不必在空行处划线注销。 (六) 记帐凭证编妥后应加盖制票人印章,如非经主办会计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签章不生效力。 (七) 已登账的凭证,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公司设立钞票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帐等账册。 第十六条 总分类帐应依每一分类帐科目设立一户,各帐户的排列,应与会计科目的顺序相同。总分类帐应根据各种记帐凭证登载,每月结总一次,于年终结帐时,资产、负债各科目的余额转入下年度,收入费用各科目则应结转入本期损益。 第十七条 明细分类帐可依实际需要设立,但每月需结总一次,其各明细帐的合计总金额必须与总分类帐余额相符。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涉及以下几类: (一) 日报:涉及银行存款日报表、各店经营业绩日报表、钞票日报表、原料物品收发日报表等。 (二) 月报:涉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钞票流量表、往来明细表、应付费用明细表、加盟收入明细表、营业费用明细表等。 (三) 季报:涉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四) 年报:涉及所有月报及季报的汇总。 各类报告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会计报告的内容,应根据各种会计记录产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依照《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格式及时编制,公司对内会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可视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长或减少报告种类,调整报告内容、报告格式。 第二十条 内部管理睬计报告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规定财务部门提供会计报告、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银行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报送的会计报告,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对外报送,在报送前必须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告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已报出的会计报告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告知接受报告的单位;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署名盖章(涉及制单、审核、记帐、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该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外,预算、决算资料、成本分析报告、其他财务分析报告等重要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设立专券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财务资料不准外借。须复制财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调阅以前年度财务档案,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签字后方可调阅,并办理调阅登记手续,查阅本年度财务档案资料需得到财务处处长或主办会计人员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 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的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和财务处处长批准、签批后方可调阅。财务档案保管人员要具体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财务档案携带外出,要经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制。 第三十二条 查阅或者复制财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他改变。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期满后销毁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证会计电算化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营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办公室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处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毕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保证相应帐务数据和功能模块的对的性。 第三十七条 进行电算化操作时,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菜单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操作权限和密码。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三十八条 进行会计解决时,应加强对会计数据的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防止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入机内账簿。 第三十九条 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设备的启动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四十条 保证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务处处长的批准,报总经理批准;在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健全排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未经允许不得在记帐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献。 第四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涉及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涉及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第四十四条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数据进行备份。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四十六条 所使用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详列移交事项、编写清册办理交接,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所有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钞票、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献、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第五十条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 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处处长或其代表负责监交;财务处处长交接时,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处长移交时,还必须将所有财务会计工作、重大 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署名或者盖章,并应在 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 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部分 财务管理 第十章 资金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使用、集中管理的原则。公司及各店的资金由公司财务处统一筹措、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部门的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核定、统一支付,各店的工资等平常费用及大额费用的支出,由总部统一核定开支。经请示公司财务处批准后或在财务处授权的范围内,各店可以用备用金支付一些零星开支。 第五十六条 各店在公司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分别办理存款帐户和取款帐户,存款帐户只存款不出款,各店每日必须将营业资金全额存入该帐户,不得坐支营业资金。各店的资金支出在报经公司财务处审批批准后,由取款帐户提取钞票支付。 第五十七条 钞票管理 (一) 钞票支付范围: 1.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符合钞票支付范围的支出。 (二) 除以上规定的支付范围以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钞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钞票的,经会计审核,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支付钞票。 (三) 各部门、单店钞票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钞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钞票结算,超过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用钞票结算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并经会计审核,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支付;各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钞票。 (四) 各店必须核定库存钞票限额,限额的核定以本店3天以内的钞票平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限额的钞票应及时送存银行,钞票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五) 除零星钞票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各店天天营业收入的钞票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停止收款后收进的钞票,应存入店内的保险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时送存银行。 (六) 出纳员在办理钞票收付时,必须检查收付款凭证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通过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收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外部凭证,并视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七) 出纳员在办理钞票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的原则,每笔钞票收付后,须加盖“钞票收讫”或“钞票付讫”戳记。 (八) “钞票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即使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情况下,出纳员和各店仍要设立钞票收付登记簿,逐笔登记。 (九) 出纳员及各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日记账与库存钞票应于每日终了后核对,如出现长短款,应报告财务负责人,查明因素后及时解决。 (十) 不准用白条抵充钞票,不准因私借支钞票,不准保存帐外钞票,不得公款私存。 (十一) 财务处负责人或被指定的会计主管每月至少对出纳库存钞票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十二) 出纳员不得兼管任何购、销业务和实物收发;不登记除银行存款、钞票日记账以外的任何其他账簿;不兼管财务稽核。 第五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 银行户头必须按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仅供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 银行存款支付审批权限应严格控制,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支付是否合乎公司规章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间,应对审批权限进行书面授权。 (三) 财务人员应通晓各类银行结算方法,并根据情况选择对公司较为有利的方法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按照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的结算制度办理。 (四) 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五) 出纳员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应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因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交稽核人员审查核对并签字认可后报财务处处长审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第五十九条 票据及财务印鉴管理 (一) 支票领取: 1. 凡领取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处处长复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领取。 2. 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___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协议、采购单、计划书等)。 3. 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支票后10日内报账。 4. 对未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当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 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处,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处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二) 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1. 支票由出纳负责签发,严格控制签发不记名甚至空白支票、空头支票。特殊情况需签发限额空白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等,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应写上“¥”符号,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 应建立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用制度,设立领用登记簿,具体登记金额、利率、期限、号码、收款单位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 3. 如遇银行结算票据遗失,直接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出纳员,并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逾期未用的银行结算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员,办理注销手续 ;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银行结算票据, 出纳员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 4. 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财务收款收据等统一由出纳员保管,但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开保管;出纳员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财务票据上。 5. 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支票用完时,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公司财务处应保证只有出纳才干接触未经使用的空白支票。 6. 出纳人员应保持支票存根的完整性和作废支票解决的恰当性,稽核人员应定期对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予以查核。 第六十条 借款管理 (一) 职工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办公用品等,可申请借支钞票或支票。财务处可根据业务情况,拟定借出资金的合理限额,严格控制职工借取大额资金。 (二) 借取资金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并通过规定的批准程序。 (三) 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毕后一周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规定及时清还者,财务处应告知综合办从借款人当期或下月工资中予以扣还;并不得批准其再次借款。超过三个月仍未清还且欠款超过   元者,提交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并视同占用本单位资金,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四) 职工调离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还清各种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职工在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调动,可凭职工签字确认的欠款单转入调入单位。 (五) 财务处应逐月清理并将借款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本人。 (六) 借款审批权限:借款用途在财务预算范围内且借支不超过  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   元或不在财务预算范围内的所有借款必须通过公司总经理审批。 资金审批(见金自天正资料) 第十一章 存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与领用应贯彻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办理的原则,存货出入库应办理相应的出入库手续。产品、物料入库前必须通过品质检查部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 已验收入库但月末发票未到的存货财务部门应暂估入帐,有协议的按协议价入帐,无协议的按采购部门提供的价格入帐。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涉及单店)必须对所属存货每月组织清查、盘点工作。每年年终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年中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盘点及盘点的范围。 第六十四条 假如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因素,写出书面报告,存货盘亏、毁损发生的净损失不超过 元的,由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超过  元的,由总经理签字审批。 第六十五条 存货在保管、储存过程中出现的损耗、报废、腐烂等因素导致的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解决:属于有关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所有或部分补偿;属于正常情况下的损失,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经财务处处长审核后记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 办公用品类低值易耗品统一由综合办按计划购置,办理登记、领用手续,且采购与验收、保管不得为同一人;生产经营用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由采购部按计划采购; (二) 个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由负责人照价补偿;正常损耗、损坏需重新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 (三) 低值易耗品摊销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如一次性领用量太大,对当期成本费用产生较大影响时,亦可采用分期摊销法,但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 低值易耗品之价值虽然一次性摊销,但对实物应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目的是:对的进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维护、保管好现有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率。 第六十八条 财务处重要负责固定、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购置审核、购建指标核定、帐务设立、核算反映、登记建卡、实物记录、产权界定、价值评估、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清查盘点、公司内调拨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综合办重要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及办理无形资产的相关审批手续,其职责重要是在财务处下达的计划内具体负责资产的购建、无形资产的审批、申办、分派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公司内调拨等工作。 第七十条 在由以上部门对固定、无形资产统一管理的原则下,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种资产的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资产的财产清查与盘点。 第七十一条 固定、无形资产的购置实行预算管理,未列入预算的购置不予以批准,新增的固定、无形资产要有可行性分析。在购置之前,应写出请购报告,经主管领导初审后,上报公司财务处审核预算。预算外项目确为经营活动急需,需报经财务处、主管领导会签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购置。 第七十二条 固定、无形资产购置后统一由公司财务处建帐管理,财务处根据资产的购置发票、相关申办审批手续、领用单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务,统一提取折旧或摊销,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帐。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公司财务处,一份给使用部门,财务处应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任何部门经理的调动、离任等都必须将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审记范围。对于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因素,分清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固定、无形资产领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领用的资产,发生丢失或毁损必须照价补偿。调离公司的员工,不管其领用的资产是在哪个部门时购领的,均须完整地交出所领用的资产,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未调出公司,同时又必须随调动人转移的资产,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手续。 第七十五条 综合办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无形资产的安全,并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小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大清查,另应于每季根据登记卡册,就固定资产项目中每一类别至少抽点10项。 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从盘点实物开始。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帐面价值,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假如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因素,写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发生的净损失不超过100万元的,由总经理签字审批,超过100万元的报董事会审批。 第七十七条 对于通过清查核算的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的,应及时清理,该入账的要入账,该报废的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解决完毕。 第七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该项资产的购领用时间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及残值解决情况等,经财务处处长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注销。 第七十九条 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分不同情况进行解决: (一) 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固定资产报废,以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保险公司补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由于有关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所有或部分补偿。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负责人赔款、保险公司补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条 财务处应至少每半年将经营上认为无运用价值的闲置资产予以整理,拟定解决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总经理, 如需出租、出借或出售时,按以下规定解决: (一) 资产在出租或出借时,财务处应填写资产出租或出借申请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涉及无形资产出租或出借的,必要时应聘请资产评估公司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资产出租或出借的协议副本留存财务处以备核对、监督协议的执行。协议内容应涉及双方如何承担固定资产的修缮保养费用及税费,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运送费用由谁承担,归还期限,必须保持固定资产原状和无形资产的安全,附属设备明细表,违反协议的处罚条款等。 (二) 资产的出售应由财务处填写资产出售申请表,并附具体情况说明,涉及资产现使用部门(须经现使用部门经理签字,直接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固定、无形资产原值、已提折旧或已摊销价值、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现使用状况、出售因素、售价、对方单位、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货方式等内容,送财务处处长审核备案后由总经理审批。涉及无形资产的出售,必要时应聘请资产评估公司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资产出售必须签订正式协议。 第八十一条 有关无形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 公司的无形资产涉及公司商誉、所有商标、公司称谓、标记名称、商品包装和标记、网络域名、各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使用权与转让权、著作权、文献化的企管体系、软件等)、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 (二) 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档案管理由技术中心负责,其它无形资产档案管理由综合办负责,涉及无形资产的法律事务由监事处或外聘法律顾问负责 (三) 公司员工运用本公司名义或受命执行工作任务做出的发明发明属于职务性发明发明,其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解决所持有的知识产权。 (四) 对拟定为各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承担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规定调离、辞职、并也许泄漏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公司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五) 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职前,须将所有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交回,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离职,并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六)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未采用其它保护措施,给公司权益导致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护本公司无形资产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公司无形资产利益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三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八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所有者权益涉及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未分派利润等。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 公司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 投资者以钞票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 投资者以非钞票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初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三) 在股本帐户中应按股东名称设立明细帐户,并另设立股东名册,具体记载每一股东的投资金额及股份变动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收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应增长公司实收资本。  (二) 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公司股票时,减少公司实收资本。 第八十五条 当实收资本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具体记录增长或减资导致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七条 公司办理增资手续后,会计人员应及时缴纳印花税。 第八十八条  资本公积涉及股票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资产重估增值、解决资产的溢价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 第八十九条  储备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填补亏损和增长资本的储备基金; 公司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长资本的公司发展基金。财务处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资本公积金、计提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并合理使用。 第十四章 发票管理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财务处及各单店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消费者在各店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取得普通发票。 第九十一条 普通发票的购买和领用 (一) 普通发票由公司财务处在本地税务机关买回发票后,按顺序进行编号,在《普通发票领用登记簿》上,逐包登记起止号码,由专人负责保管,单独设立存放地点。 (二) 各店领用发票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由各店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十二条 普通发票的使用 (一) 发票必须按号使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付款单位、时限、顺序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可将价税分别填开,发票上必须加盖本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二) 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丢弃,应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贴在发票上,一并保存。 (三) 严禁转借、转让、倒卖、代开发票;不得撕毁、涂改、伪造发票;严禁在发票上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出售、拆本使用及销毁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 若发票丢失,必须在当天向财务处报告,财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十三条 普通发票的存根保管 (一) 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定期送交财务处,以旧换新妥善保管,以便查阅。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经报税务机关验收销毁。 (二) 办理单店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留存的未使用发票需及时办理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九十四条 成本费用的摊销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入对的的科目和会计期间。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加工制作成本应当计入所加工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在进行预算管理的同时,根据成本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定额控制与限额控制。 第九十六条 对材料、物品采购成本、加工制作耗用水、电、气成本、修理费、办公费、各店员工工资、奖金等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并依据预算指标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 第九十七条 对加工产品所耗材料实行定额控制,并依据相应的定额指标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 第九十八条 公司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期间费用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和限额标准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各部门增长费用预算必须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增长。对工资、广告费等实行单项控制,对交际应酬费、通讯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标准控制,超限额的需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十九条 费用预算在总经理领导下实行财务部统一管理,分级分口控制,指标分解到各部门,支出使用情况纳入考核,与部门业绩挂钩。财务处每月底对各部门的费用开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整理、检查、汇总分析,及时针对发生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章 结算管理 第一百条 公司的结算管理重要针对公司与单店营业钞票的结算、公司内部各部门(涉及单店)之间资金划拔、物资调配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往来结算以及因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购买物品等形成的与其它单位发生债权、债务往来结算。 第一百〇一条 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帐、呆帐的发生、充足运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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