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X)XK06-009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1月19日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公司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规定 4
5.1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5
5.2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3 电焊条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7
5.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8
5.5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1
6.1 证书 11
6.2 标志 12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
8 监督检查 13
9 收费 14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4
11 附则 14
附件1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5
附件2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8
附件3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28
附件4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29
附件5检查报告 30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划分为九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电焊条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单元
1
酸性碳钢焊条
2
碱性碳钢焊条
3
低合金钢焊条
4
不锈钢焊条
5
堆焊焊条
6
铸铁焊条
7
铝及铝合金焊条
8
铜及铜合金焊条
9
镍及镍合金焊条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
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焊条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焊条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
邮政编码: 150080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吴振祥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23]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改委(2023)第40号令)限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焊条,“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焊条,“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应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国质检监联[2023]632号)规定,出具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公司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批”是指每个批号)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
4.2.2 被核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测员参与,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45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2《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规定。
表2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 品 单 元
产 品 标 准
1
酸性碳钢焊条
GB/T 5117-1995碳钢焊条
2
碱性碳钢焊条
GB/T 5117-1995碳钢焊条
3
低合金钢焊条
GB/T 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
4
不锈钢焊条
GB/T 983-1995不锈钢焊条
5
堆焊焊条
GB/T 984-2023堆焊焊条
6
铸铁焊条
GB/T 10044-2023铸铁焊条及焊丝
7
铝及铝合金焊条
GB/T 3669-2023 铝及铝合金焊条
8
铜及铜合金焊条
GB/T 3670-1995 铜及铜合金焊条
9
镍及镍合金焊条
GB/T 13814-2023 镍及镍合金焊条
注: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表3《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规定。
表3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单 元 名 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
精度
1
酸性碳钢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
0.01mm
2.温度计
±1℃
3.千分尺
0.01mm
4.拉伸实验机
0.5kN
5.冲击实验机
1J
6.投影仪
0.01mm
7.X射线探伤设备
—
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
2
碱性碳钢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
0.01mm
2.温度计
±1℃
3.千分尺
0.01mm
4.拉伸实验机
0.5kN
5.冲击实验机
1J
6.投影仪
0.01mm
7.X射线探伤设备
—
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
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
或扩散氢测定仪
—
3
低合金钢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
0.01mm
2.温度计
±1℃
3.千分尺
0.01mm
4.拉伸实验机
0.5kN
5.冲击实验机
1J
6.投影仪
0.01mm
7.X射线探伤设备
—
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
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
或扩散氢测定仪
—
4
不锈钢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
6.印字机
1.非磁性偏心仪
0.01mm
2.温度计
—
3.千分尺
0.01mm
4.拉伸实验机
0.5kN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
6.铁素体测定仪
±5%
7.晶间腐蚀实验装置
—
5
堆焊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
2.温度计
3.千分尺
4.硬度实验机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0.01mm
—
0.01mm
±2.5
—
6
铸铁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
2.温度计
3.千分尺
4.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0. 01mm
—
0.01mm
—
7
铝及铝合金
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
6.印字机
1.非磁性偏心仪
2.温度计
3.千分尺
4.拉伸实验机
5.焊芯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0.01mm
—
0.01mm
0.5kN
—
8
铜及铜合金
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非磁性偏心仪
2.温度计
3.千分尺
4.拉伸实验机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0.01mm
—
0.01mm
0.5kN
—
9
镍及镍合金
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
2.温度计
3.千分尺
4.拉伸实验机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6.X射线探伤设备
0.01mm
—
0.01mm
0.5kN
—
—
注: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5.3 电焊条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出厂检查项目应符合表4《公司出厂检查项目》规定。
表4 公司出厂检查项目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查项目
酸性碳钢焊条
碳钢焊条 GB/T 5117-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碱性碳钢焊条
碳钢焊条 GB/T 5117-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低合金钢焊条
低合金钢焊条 GB/T 5118-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不锈钢焊条
不锈钢焊条 GB/T 983-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
角焊缝
熔敷金属耐腐蚀性能 *
熔敷金属铁素体含量 *
堆焊焊条
堆焊焊条 GB/T 984-2023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硬度
铸铁焊条
铸铁焊条及焊丝 GB/T 10044-2023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铝及铝合金焊条
铝及铝合金焊条 GB/T 3669-2023
焊芯化学成分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铜及铜合金焊条
铜及铜合金焊条 GB/T 3670-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镍及镍合金焊条
镍及镍合金焊条 GB/T 13814-2023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注:*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
5.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电焊条生产公司的生产条件应符合附件2《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规定的规定。
5.5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原则
抽取的样品应能代表申请取证的产品单元。审查组在检查公司生产、库存记录后决定样品的型号、规格。样品应在公司成品库内,近期内生产的同批号、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中抽取。
5.5.1.2 抽取的型号和规格
1)酸性碳钢焊条单元中,以E4303型号焊条中φ3.2或φ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若公司不生产E4303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酸性碳钢焊条;若公司不生产φ3.2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2)碱性碳钢焊条单元中,以E5016型号焊条中φ3.2或φ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若公司不生产E50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碱性碳钢焊条;若公司不生产φ3.2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3)低合金钢焊条单元中,以某一种型号焊条中φ3.2或φ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若公司不生产φ3.2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4)不锈钢焊条单元中,以E308-16型号焊条中φ3.2或φ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若公司不生产E308-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不锈钢焊条;若公司不生产φ3.2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5)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单元中,分别抽取该单元中某一种型号焊条的某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
5.5.1.3 抽样基数
酸性碳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0kg, 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0kg,不锈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kg,其它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40kg。
5.5.1.4 抽样数量
1)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样品每种抽取5kg(一包)。
2)不锈钢焊条样品,如公司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5kg,其抽样数量为5kg(一包);如公司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1kg或2kg,其抽样数量为4kg。
3)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样品各抽取60根。
5.5.1.5 封样规则
抽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焊条用牛皮纸包装,纸张的接合处用胶水或浆糊粘牢,在焊条两端包装纸的接合处各粘一张封条,并用透明胶带纸在封条处缠绕。焊条的包装外面应注明生产公司名称、焊条型号和规格。
5.5.1.6 送样
样品应从封样日起,在不超过7日内送或寄到检查单位。检查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损坏并做验收记录。样品假如通过邮局、铁路或航空邮寄,必须妥善包装,样品在运送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公司负责。
5.5.1.7 抽样单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
表5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公司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型号
产品牌号
产品规格
执行标准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公司生产电焊条产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序号
单元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及鉴定标准
1
酸性碳钢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 5117-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2
碱性碳钢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 5117-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3
低合金钢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 5118-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4
不锈钢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 983-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角焊缝
5
堆焊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 984-2023
熔敷金属硬度
6
铸铁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 10044-2023
7
铝及铝合金焊条
焊芯化学成分
GB/T 3669-2023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8
铜及铜合金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 3670-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9
镍及镍合金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 13814-2023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即表1的产品单元。
如:1.酸性碳钢焊条
2. 铝及铝合金焊条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第4.2及4.3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公司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06-009-×××××。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9)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8.1 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行进货验收,以及对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7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查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23]58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行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废止。
附件1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
邮政编码:15008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连胜
电子信箱:焊条
检查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路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 84470291
传 真:
联 系 人:朱宇宏 贾欣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
(3)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杨军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 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4)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杨春晖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5)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院5号楼309室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刘冬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王爱冬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
(7)国家铜铅锌及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5路1991号
邮政编码:24400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朱春胜
电子信箱:焊条
检查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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