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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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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 5.4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 6 证书和标志 ……………………………………………………………………………(14) 6.1 证书……………………………………………………………………………………(14) 6.2 标志……………………………………………………………………………………(14) 7 委托加工备案 …………………………………………………………………………(15) 8 收费 ……………………………………………………………………………………(15) 9 工作人员守则 …………………………………………………………………………(16) 10 附则……………………………………………………………………………………(16) 附件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7)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110千伏、220千伏(330千伏)、500千伏、750千伏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铁塔的企业,取得高电压等级的生产许可证,可生产等于和低于所取证电压等级的产品,反之无效。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单元、检测范围、检测依据见表1。 表1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单元、检测范围及检测依据 序号 产品单元 检 测 范 围 检测依据 1 110kV 110kV直线塔、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18米。 1、GB/T2694《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2、具有设计资格单位出具的图样 3、合同 2 220kV (330 kV) 220kV(330 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1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18米。 3 500kV 500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7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2米。 4 750kV 750 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30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7米。 注:高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覆盖低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南门(国图文化大厦) 邮政编码:100044 电 话:010-51966555 传 真:010-51966455 电子信箱:zhangjz@ 联 系 人:张煚治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 电力工业铁塔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铁塔路九号 邮政编码:114042 电 话:0412-6214484、7350210、7350230 传 真:0412-7350230 电子信箱:DLTZX@ 联 系 人:李进春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2) 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83-1号 邮政编码:350001 电 话:0591-87555927 传 真:0591-87670774 电子信箱:fzgddl@ fzgddl@ 联 系 人:姚杨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87904 传 真: 联 系 人:陈捷 E-mail: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输电线路铁塔及产品单元;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3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1 GB/T2694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2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GB700碳素结构钢 4 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5 GB9787热轧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6 GB709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7 GB/T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8 GB/T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 9 GB/T470锌锭 10 GB50233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JB/T7949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 注:以上标准应使用最新有效版本 5.2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 企业生产750千伏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 产 设 备 1 具备加工∠200×20能力的角钢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条;钢板自动生产线不少于2条。 2 超厚板材、型钢下料必须由自动切割设备完成,制品无火焰手工切割痕迹。 3 具有剪20mm厚钢板、钻φ80孔的设备,且φ30或以上钻床不少于4台。 4 具有刨根、铲背的机加工设备,且行程不小于1000mm。 5 具有弯曲,加热设备。 6 具有相应机加、打号、压号能力。塔材上所有孔都必须采用机加工完成。 7 镀锌后应有液压矫直设备。 8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8台,且有焊丝、焊条、焊剂保管库和烘干设备。 9 吊车覆盖面应达到生产作业区的95%以上,且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 序号 检 测 设 备 1 GB/T2694要求的所有检测设备。 2 具有600kN万能材料试验机和钢材化学分析设备。 3 具有超声波和X射线无损探伤设备。 4 有对紧固件按GB/T 3098.1-2复检和剪切试验设备。 5 有钢材混料检验仪器。 6 具有洛氏硬度试验机和冲击试验机。 表4 企业生产500千伏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 产 设 备 1 角钢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条、钢板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条。 2 超厚板材、型钢下料必须由自动切割设备完成,制品无火焰手工切割痕迹。 3 具有切∠200×20、剪16mm厚板、钻Ф80孔的设备。 4 具有刨根、铲背机加工设备,且行程不小于900mm。 5 具有弯曲、加热设备。 6 具有相应机加、打号、压号能力。塔材上所有孔都必须采用机加工完成。 7 镀锌后应有矫直设备。 8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5台,且有焊丝、焊条、焊剂保管库和烘干设备。 9 吊车覆盖面应达到作业区的95%以上,且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 序号 检 测 设 备 1 GB/T2694要求的所有检测设备。 2 具有600kN万能材料试验机和钢材化学分析设备。 3 具有超声波或X射线无损探伤设备。 4 有对紧固件按GB/T 3098.1-2复检和剪切试验设备。 5 有钢材混料检验仪器。 表5 企业生产220(330)千伏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 产 设 备 1 角钢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条或半自动生产线不少于2条。 2 超厚板材、型钢下料必须由自动切割设备完成,制品无火焰手工切割痕迹。 3 具有切∠140×14、剪12mm厚板、钻Ф60孔的设备。 4 具有刨根、铲背机加工设备。 5 具有弯曲,加热设备。 6 具有相应机加、打号、压号能力。塔材上所有孔都必须采用机加工完成。 7 镀锌后应有矫直设备。 8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3台,有焊条烘干设备。 9 企业的吊车覆盖面应达到作业区的90%以上,且有试组装场地。 序号 检 测 设 备 1 GB/T2694要求的所有检测设备。 2 具有600kN万能材料试验机和钢材化学分析设备。 3 具有超声波或X射线无损探伤设备。 4 有钢材混料检验仪器。 表6 企业生产110千伏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 产 设 备 1 具有切∠100×12、剪10mm厚板能力。 2 超厚板材、型钢下料必须由自动切割设备完成,制品无火焰手工切割痕迹。 3 具有刨根、铲背机加工设备。 4 具有弯曲,加热设备。 5 具有相应机加、打号、压号能力。塔材上所有孔都必须采用机加工完成。 6 镀锌后应有矫直设备。 7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2台,有焊条烘干设备。 8 企业应具备试组装场地,并能按要求试塔及搬运。 序号 检 测 设 备 1 GB/T2694要求的所有检测设备。 2 具有300kN万能材料试验机和钢材化学分析设备。 5.3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原则 钢材质量、零部件尺寸质量、焊接件及焊缝质量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采用GB/T 2828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75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采用GB/T 2828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锌层和试装质量采用GB/T 2829的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 5.4.1.2抽样方法 由审查组中的产品检验小组进行现场随机抽样,所确定的检查批,是近期生产的各种塔型(与申报电压等级相符)整基成品塔,经厂方自检合格,包装完毕待发运的产品,根据交检批量或检测实际情况确定样本大小,见检验附表1—6,抽样单见检验附表10。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检验项目 输电铁塔产品质量检验项目:钢材外形尺寸、材质、零部件尺寸(包括下料长度、边垂直度、拉角、清根、刨背、切角、开合角、孔形、孔位、弯曲、平直度等)锌层厚度、附着性、均匀性、焊接件、焊缝质量、试组装(包括部件就位率、同心孔通过率、控制尺寸)。 5.4.2.2检验方法 a.钢材材质检验钢材外形尺寸用数显卡尺测量肢宽和壁厚与GB9787对照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偏差。钢材材质采用理化试验检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b.零部件尺寸检验 零部件尺寸用钢卷尺、钢板尺、角度尺、数显卡尺,R规。双向孔位检具等测量与GB/T2694对照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 c.焊接件、焊缝质量检验 焊接件检验用放大镜(3—5倍)和焊缝检验尺,焊缝内部质量检验用无损探伤仪器检测对照GB50205、GB11345或GB3323确定是否符合焊接质量要求。 d.镀锌层质量检验 锌层附着量用磁力测厚仪测试锌层厚度,角钢四个面每面在两端和中间各测试1点计12点,钢板两面各测试6点计12点(测试点须离边缘20mm),取平均值与GB/T2694对照是否符合锌层厚度规定,有争议时按GB/T2694规定的脱层法仲裁。 e.锌层附着性按GB/T2694规定进行锤击试验。 f.锌层均匀性按GB/T2694规定进行硫酸铜浸蚀试验。 g.试组装质量检验 h.试组装采用卧式组装,为方便同心孔通过情况的检验和避免强制就位不易发现,组装时不要将所有孔都穿上螺栓并徒手紧固螺栓即可。 i.部件就位情况用目测,检验部件是否有切角小或漏切角,下料尺寸有无错误及板边大等情况。 j.同心孔通过情况用通规检验,通规穿过即为合格。 k.主要控制尺寸按图纸规定的尺寸用钢卷尺检验与GBJ233对照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偏差。 5.4.2.3零部件项次规定及合格率的计算方法 a. 零部件项次规定见检验附表7。 b.零部件项次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XL=ΣhS/ΣjS ×100% 其中:XL----------零部件项次合格率 ΣhS--------总合格项次数 ΣjS--------总检测项次数 c. 焊接件项次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HL=(ΣhS+ΣhdS)/ (ΣjS+ΣdS) ×100% 其中:HL-----------焊接件项次合格率 ΣhS---------部件总合格项次数 ΣjS---------部件总检测项次数 ΣhdS--------总合格焊道数 ΣdS---------总焊道项次数 d.试装就位率计算公式为: JL=ΣhjS/ΣzjS×100% 其中:JL----------试装就位率 ΣhjS-------总合格件数 ΣzjS-------总试装件数 e.同心孔通过率计算公式为: TL=ΣhkS/ΣzkS×100% 其中:TL----------同心孔通过率 ΣhkS-------总合格孔数 ΣzkS-------总试装孔数 5.4.2.4项次克扣及不合格的确定原则 a.凡零部件判为废品的,其所有项次均为不合格项次。 b.某一项次不合格而影响相关项次也不合格,其相关项次也为不合格项次。 c.焊接件中部件尺寸与焊缝有一方面不合格则焊接件不合格 d.不合格品的确定 不合格品分为返工品和废品,见检验附表8。 5.4.2.5检测结论判定 a.产品检测结论判定分评定项和否决项,见检验附表9。 b.否决项有一项被否决,则产品为不合格。 c.评定项有一项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则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附表1 钢材外形尺寸抽样表 批量范围 (件) 样本大小 (件) 判定组数 Ac Re 501—1200 32 0 1 1201-3200 50 0 1 3201-10000 80 1 2 检验附表2 钢材材质抽样表 批量范围 (基) 样本大小 (件) 判定组数 Ac Re 1--8 2 0 1 9—15 3 0 1 16--25 5 0 1 检验附表3 零部件焊接件检验抽样表 样本品种 主材 接头铁 连接板 腹材 焊缝质量 焊接件 批量范围 (件) 26- 50 51- 90 91-150 9- 15 16- 25 26- 50 151- 280 281- 500 501- 1200 281- 500 501- 1200 1201- 10000 1-8 1-8 样本大小(件) 8 13 20 3 5 8 13 20 32 20 32 50 2 2 判 定 量 组 500kV及以下 Ac 1 2 3 0 1 2 1 2 3 2 3 4 0 0 Re 2 3 4 1 2 3 2 3 4 3 4 5 1 1 750kV及以上 Ac 0 1 2 0 0 1 0 1 2 1 2 3 0 0 Re 1 2 3 1 1 2 1 2 3 2 3 4 1 1 检验附表4 锌层厚度检验抽样表(件) 样本大小与品种规格 判定数组 δ<5 5≤δ<8 δ≥8 合计 Ac Re 8 8 4 20 1 2 12 12 8 32 2 3 15 15 10 40 3 4 检验附表5 锌层附着性、均匀性检验抽样表(件) 样品及评定数组 数量 检测项目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Ac Re 附着性 3 0 1 均匀性 3 0 1 检验附表6 试组装检验抽样表 检测项目 样本大小(基) 判定数组 Ac Re 部件就位率 1 0 1 同心孔通过率 主要控制尺寸 检验附表7 零部件项次规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项目 项 部件 数 类型 下料长度 边垂直度 端距 直度 头斜 拉角 孔型 孔位 弯曲(开合角) 清根(刨根) 切角(切肢) 切断 标识 焊缝 角钢(件) 1 2 2 1 2 2 以孔计数 以弯计数 以处计数 以头计数 2 1 以小于 200毫米 为一个项 次 钢板(件) 2 4 4 1 以边计数 1 检验附表8 不合格品规定表 项目 部件 项数 类型 不合格品 返工品 废品 钢材质量 材质与要求不符,外形尺寸严重超标,重皮和锈蚀严重。 零部件尺寸 项次合格率小于规定指标,但有修复价值经返工能成为合格品。 接头处孔向相反,50%及以上孔准距超标,没有修复价值,下料尺寸与图纸不符,严重超标。 焊接件 部件尺寸及孔小于规定指标,可修复,焊道小或漏焊可补焊。 组对或尺寸有错不可修复。 镀锌件 锌层三项试验不合格,锌层表面滴瘤,露铁等缺陷可返工重镀。 过酸洗严重,头孔被酸腐蚀超标,没有修复价值。 试装 漏切角、板边大、孔距超标,但可返工。 零部件尺寸超标,不可修复,由于放样错误,控制尺寸与图纸不符,相关件全为废品 其它 弯大、划伤漏铁可返工。 划伤严重,弯曲经校直钢材撕裂。 检验附表9 检验结果判定表 序号 项别 检测内容 质量指标 样本大小 判定组数 实测结果 判定结果 Ac Re 合格数 不合格数 1 评 钢材外形尺寸 符合标准规定 2 零部件尺寸 主材 项次合格率% ≥95 3 接头 ≥95 4 定 板 ≥90 5 项 腹材 ≥85 6 焊接件 ≥95 7 试装 就位率 % ≥99 8 同心孔率 ≥96 9 锌层 厚度 符合标准要求 外观 10 焊缝质量 ( ) 级 11 否决项 钢材材质 与图纸要求相符 12 锌层 均匀性 符合标准要求 13 附着性 符合标准要求 14 试装控制尺寸 与图纸要求相符 结论 35 检验附表10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验样品抽样单 编号: 单位名称 产品单元 kV 抽样时间 塔 高 产 品 名 称 输电线路铁塔 样 本 总 数 基 交 检 塔 型 样 本 数 量 件 所抽样品是否为经企业检验的合格品 □是; □否 企业确认(签字): 钢材外形尺寸件 钢材材质 件 主 材 件 接头(板) 件 连接板 件 腹 材 件 焊接件 件 焊缝质量 件 锌层 厚 度 外 观 δ < 5 件 5≤δ<8 件 δ≥8 件 均匀性 件 附着性 件 注:根据样本大小此表可复印。 共 页 第 页 抽样人(签名): 受检单位(签名): 日期: 日期: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电压等级。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按相应的电压等级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4-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4)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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