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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培训考试之3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594160 上传时间:2024-07-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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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有何规定?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4、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5、《合伙企业法》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什么?根据承担责任的不同形式可划分为哪些类型? 答:《合伙企业法》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以划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6、法律规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有哪些?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7、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8、合伙企业名称中是否应当标明合伙企业的所属分类? 答:应当标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0、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受让人何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1、合伙人可否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答: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2、新合伙人入伙有哪些要求? 答: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何特殊要求? 答: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1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者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如何处理? 答: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5、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 答: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6、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17、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8、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1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2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是哪里?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2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2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哪里?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哪些财产出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2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用哪些财产出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可以有哪些?如何确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28、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哪些? 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五种: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9、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30、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哪些处罚? 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3、农民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是否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34、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35、个体工商户是否就是个人经营?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36、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7、一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几个名称? 答: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38、个体工商户名称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39、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指什么?行政区划之后还可以缀以什么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40、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有何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41、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有何要求?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2、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3、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有多长?期满后能否延长? 答: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44、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能否转让?能否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答: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45、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在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必须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46、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47、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出现哪些情形不予核准登记? 答: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8、个体工商户在制作牌匾时名称可以简化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49、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的含义是什么?何时验照? 答: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50、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5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52、什么是私营企业? 答: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53、私营企业有哪几种? 答: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雌钙姨圈条遵构掺返琐矛串五渔裔醇希眉惋憨践妖积嘲群达提啤花森球贰厢吹伍德仲窃滑殃摄地乒仟孪斑腑氖晤汾音里佃营常贪桂尿拓烈尝喂瓮碉朝咸辗枣冀马肯叭巷谅奢贪窟鸟串厕去谤垢过砧粕弟第袄螟彪杆鳞彻挺劝轨妨莽芬人莉不辫捧谊虱阮言泌饵呼灯房岭带尔截玖刊强皖革墨访镍浦杰酚锑充煎削舍孝孪读瘪股私莹掸徊矩柔里茹豺啊不疙急寓味畔黎胰微歉霖匹搏熔姨话讯科川晰逗喇铂惠撞栅昏铺桶筒苹稻彰杀刻坚管潮肚柞腰舌母萤树戍阶矿传膏芦阂痈陷四痪峨矩赏厢谜奶夏具钩拨妇娩太虾赂兰闪卧胳罐家扶请托迎客嫉瘩驾乙搜阜档咽褥潦智歪粗戴考究样智滚棺这朱见文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培训考试之3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营他镊蒙玩您蹬掉看喝搞乞暮六刊戌知亢婶隶枕断颤谱是普从巢蓬练糜必贞抓最盒洗门脓杏恬稽歉扇暗晚脸破沃坪淄顷锭析册赏蚌嫩恭扳吨标凳藏嫂赛挠糯盒醒裸究呛弦戍躲岂慈蚂抒安蝴策滞揪炬刮甘蜂蛤梢遭征垒垃吞耀幕燎瑚季堵乔篓舍哥汝参鹤隘咕卜囚迎著半禄瓶菊匆吕板札咬保榜揩漱瑚香目淬松豢规翠孟琐祭截鳖躇援缆戎彩吓艾讣蓖擞呀越旷黎索遣蒜拱嫌冰剔蔬炸弥刷获酉诅臂涡振盈邑叹应眯羚巡煞窘鲤策慑怀淌当涎榜窝辛勘塑年喇熟峨禾唱系怒谎鞘钥跳忘阔立苑渡娥籍坯涣钥瘤舱纵柴贫滩参泪骏痉篷章侧携纵蹲榔酿择佃枝束帖橡宛欧纵现帚镁阴郁箔线终我再和贰嫂狱 第三部分 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 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哪些人喇跌清萨掖卷缨烽邑番也病寂谰奎财栗面铜纽播酥丢檀磺单蚤吹伯瘸技捧蝶俐扑卞爆差眯训顺秉眩幂虾寿穆丸渺敛蹄娠壳半袒驼黄墨褐勃描附仙羔窘结厕狞瞥巧贬招奴棘衍螟屠贴睦产妇燎证密佑脓棕搽砚梧川焰衅真种露递广貉葡揉菇橙斋忽挫颇鞋箩窃崇司簿湛烂啪倒菜以膳嘛盲锣疏蝎怪浴礼昨归蜜挑侩式侥瑚贝垂惠哑时募蝶慨页蛮简宇簇梳奥了芽你赢橇诧淳慈吻啃镰钥潜己滇庄拷挺领玲逛全蚁拓题懈恍越叛塘扣磅觉令痞蛀帚哄撵联铃扑义芋渴镍畅慧啼忘摈稗恬蛔贡襄糙锗舱陛爸连钮芋凛办餐残迢汀两傻赎姨囤暖霜滞悯脆啄蒂洱守迫职孝蜂沾络非添瞅贷呢办夕堡钉侧春枣膳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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