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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140.80 CCS P 41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 4201/T 6662022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n pollution control of municipal sewer overflow 2022-11-11 发布 2022-12-11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基本规定.4 5 系统设计与措施.6 6 管涵工程.10 7 溢流调蓄工程.13 8 处理工程.13 9 运行管理.14 附录 A(资料性)污

2、染负荷.17 附录 B(资料性)溢流污染控制灰色处理设施.18 附录 C(资料性)溢流污染控制绿色处理设施.20 参考文献.23 条文说明.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武汉市水务局提出。本文件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雨人润科生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水务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敏、车伍、王芳、刘浩。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系统设计与措施、

3、管涵工程、溢流调蓄工程、处理工程、运行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建成区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592 降水量等级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31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5027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0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

4、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181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CJJ/T 210 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排水系统溢流 sewerage system overflow 合流排水管、分流排水管中的雨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的状况,是合流排水管溢流、分流排水管溢流的总称。不含雨水管正常的降雨排水、经过有效处理的雨污水、规范的施工降水等借助雨水管排放的情况。3.2 合流排水管溢流 combined sewer overflow 合流排水管道雨时,合流污水超过系统截流、调蓄和处理能力而排入水体的状况。3.3 分流排水管

5、溢流 separate sewer overflow分流污水管和分流雨水管因管道拓扑连接、入渗水、入流水进入以及管道堵塞淤积等原因,造成雨水管内污水外排和污水管内污水超过管道输送和系统处理能力而排入水体的状况。3.4 溢流排放口 overflow outfall 排水管涵上将超过系统转输和调蓄处理能力的雨污水排入水体而设置的临水构筑物。3.5 入渗水 sewerage infiltration 地下水、地表水(河湖)、城市供水系统渗漏水通过排水管道、检查井、管道接口、井接口等入渗侵入分流制污水管或合流管的外来水。也称背景渗漏。3.6 入流水 sewerage inflow 雨水、地表水(河湖)

6、、施工降水、泉水等通过管网错接点或者破损部位进入,或地表水(河湖)通过排水口倒灌进入分流制污水管或合流管的外来水。3.7 截流式合流制 interceptor sewer system接收区域内混流雨污水,并通过截流设施将部分雨污水拦截进入污水调蓄和处理设施、超量水经溢流排放口排入水体的排水体制。3.8 设计截流倍数 designed interception ratio 合流制排水管道雨时通过截流设施截流的设计雨水径流量与设计旱流污水量的比值。3.9 溢流调蓄设施 detention facilities 以控制排水系统溢流为主要功能,用于降雨期间储存雨污水的蓄水设施。3.10 截流前调蓄设

7、施 detention facilities before interception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自截流设施、接入的雨污水管或接出的溢流管等接入的溢流调蓄设施。3.11 截流后调蓄设施 detention facilities after interception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中,置于截流干管,或截流干管与处理设施之间的溢流调蓄设施。3.12 生态基流 ecological flow 指维持河流生态系统正常运转的基本流量,是下游生态所依赖的上游河流水文基本流量。4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4.1 4.1.1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应遵循安全可靠、环境保护、城水和谐的原则。4

8、.1.2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规划应纳入排(污)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情况统筹协调,与其他涉水规划统筹部署。4.1.3 宜强化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建立区域或流域指挥调度平台,协调和引导雨水设施、污水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等城市排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利用水平,实现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的有效控制。4.1.4 城市排水系统应按 GB 55027 的规定,采取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有效决策与管理,实现溢流污染控制:a)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宜采取灰绿结合的方式,宜从源头减排和收集到溢流处置和处理排放的全流程、全过程,系

9、统布局、统筹管理,实现系统的总体水量和污染物控制目标;b)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应在对区域的建设完善程度、设施运行效能、建设条件及地表水环境条件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明确系统中的关键问题与瓶颈环节,采取重点应对关键问题与瓶颈环节的技术策略;c)城市排水系统应优化建设和运维,恢复和提升既有管网的截流、调蓄、转输、处理等能力,控制管道入流、入渗,防止倒灌;d)城市排水系统的改造和运维,不应妨害既有系统的污水收集和处理功能;存在不利影响的,应制定预案,采取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e)城市排水系统应加强全面排查、定期巡检、在线监控、模型模拟及调度。4.1.5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应坚持资源节

10、约、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原则,宜采用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控制目标 4.2 4.2.1 排水系统的溢流应符合以下规定:a)采用分流制的排水系统,雨水管不应发生旱时溢流、污水管不应发生旱时和雨时溢流;b)采用合流制的排水系统,不应发生旱时溢流;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次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控制级别应根据受纳水体的规划水体功能目标和环境容量确定。表1 溢流污染控制的年溢流次数要求 级别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年溢流次数()610 1115 1620 2125 注1:年暴雨次数超过6次的,允许溢流次数相应增加;反之相应折减。注2:经过批准的施工降水排放、雨污水经处理后的达标排放不计入

11、溢流次数。4.2.2 实施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不应降低城市水系的生态基流量。4.2.3 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还应满足相关规划和受纳水体的要求。4.2.4 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应考虑控制目标的分期实现和工程的分期实施。用地与劳动定员 4.3 4.3.1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用地应通过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情况统筹协调。新建区域宜预留调蓄设施用地、溢流污染快速净化措施、市政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态处理等分散处理设施用地、排水管涵路由等。4.3.2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用地宜与公园、绿地、广场、体育用地等空间复合利用。4.3.3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

12、用地应符合 GB 50318 的规定,也可参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 号)。具体要求包括下列内容:a)合流污水截流提升泵站的用地应符合 GB 50318 中污水泵站的规定;b)雨水泵站的用地应符合 GB 50318 中雨水泵站的规定;c)采用一级处理的雨污水、混合污水的处理厂站用地,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 号)中一级处理污水处理厂的规定;d)采用一级处理的雨污水、混合污水的溢流污染快速净化措施,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用地应按 GB 50318 中污水处理厂的规定适当增加。4.3.4 城

13、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劳动定员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 号)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2010)执行。具体要求包括下列内容:a)采用动力提升的调蓄设施,宜通过自控、区域统筹等措施减少劳动定员;b)溢流污染快速净化措施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劳动定员应在污水处理厂规定的劳动定员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散建设时,劳动定员应在污水管渠规定的劳动定员基础上适当增加;c)生态处理设施可参照一级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定员适当降低选取。5 系统设计与措施 系统设计 5.1 5.1.1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总体方案,应以排水系统排查、排水规划及现状用地等

14、情况制定的子系统方案为基础,并进行协调、优化。总体方案应确定以下内容:a)工程目标及技术路线;b)排水体制;c)系统布局,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1)合流制或多种排水体制并存时,截流主干管和截流干管的规模和定位;2)调蓄、集中和分散处理的措施和空间布置。d)排水系统对受纳水体影响的目标可达性分析。各子系统方案应确定以下内容:a)源头径流污染控制的策略和方式;b)子系统的目标排水体制;c)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关键参数,包括溢流水量、溢流污染的截留率、截流倍数等;d)子系统的改造范围、进度及措施。5.1.2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应针对排水体制、截流、调蓄和处理规模、分散处理和集中处理等重

15、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应考虑近远期衔接和既有设施的充分利用,并制定分期实施计划。技术经济条件相似时,应减少跨区域转移污染物。5.1.3 分流制排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a)排水管拓扑结构合理,应畅通、无堵塞,污水能有效收集至集中处理设施;b)系统的处理能力应满足峰值旱流污水量的处理要求,不发生旱时溢流;c)污水管应防止雨水管的接入和地表雨水的汇入,不发生雨时溢流;d)雨水管应防止污水管和合流管的接入,不发生旱时溢流。5.1.4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a)旱时污水的收集与处理应符合 5.1.3 第 a)、b)款的规定;b)雨时截流水应全部转输至处理设施处理,并

16、全部处理后排放;调蓄池应及时腾空,调蓄水应及时处理;c)设计截流倍数和设计截流前调蓄量可根据经实测数据率定的数学模型分析计算获得;缺乏实测数据时,可参考表 2 的规定确定排水分区的设计截流倍数和设计截流前调蓄量的组合;可按截流倍数每增加或减少 1 倍相应减少或增加 3.6 mm 调蓄量;设计截流水量宜考虑现有或未来拟调整的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表2 溢流污染控制的截流与调蓄要求 级别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设计截流前调蓄量 S(mm)24 16 12 9 设计截流倍数 n0 52 32 32 32 注:采用实测数据分析表明年溢流次数能满足表1的要求时,可不执行本表的规定。5.1.5 既

17、有排水系统不能满足溢流污染控制要求的,应实施溢流污染控制工程,主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a)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依规划保留合流制的,应采取改造合流制的措施。应确定雨时截流量及溢流量、截流主干管规模及管线定位、溢流管及溢流排放口等措施和参数。可采取源头径流污染控制和优化截流能力、截流前调蓄、截流后调蓄、提升处理能力等措施;b)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依规划采用分流制的,应实施分流制改造;c)既有分流制排水系统,应保留分流制并实施优化改造。5.1.6 改造后保留合流制的排水系统,旱时污水收集量应与系统处理规模相协调,雨时管涵工程的截流量、调蓄工程的调蓄量应与处理工程的规模协调,主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a)雨

18、时截流水应全部转输至处理设施处理,并全部处理后排放。转输能力不足的,应采取改造转输管、增加输水压力等扩充转输能力的措施;处理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采取提升处理能力、增加截流后调蓄等措施;b)调蓄工程应统筹确定集中和分散式调蓄设施的规模、形式、位置、用地以及调蓄池水的去向。截流前调蓄水可于雨后、按调度要求转输至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也可与人工湿地等绿色处理设施或其他快速净化措施配套建设,截流后调蓄池应于雨后及时经处理设施处理;调蓄池应于雨后及时腾空。5.1.7 具备工程和技术条件的场所应结合“海绵城市”的要求采取源头径流减排控制措施,削减进入市政管网的径流量、径流污染总量。源头径流减排控制措施可采用

19、渗透和滞留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等。设置在下凹绿地等易积水运行条件的植物,应选择满足景观设计要求的耐淹树种和耐涝性强的植物。水量 5.2 5.2.1 分流制排水系统收集的污水应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原污水,以及入渗水、入流水等入侵外水。5.2.2 分流制排水系统收集的各种水量计算公式如下:a)分流制排水系统收集的设计污水量应按下式计算:入渗入流工业生活QQQQQdw+=(1)式中:Qdw 设计旱季平均日污水量,m3/d;Q生活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m3/d;Q工业设计工业废水量,m3/d;Q入流排水管涵的入流水水量,m3/d;Q入渗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m3/d。b)分流制排水系统的管段设计

20、流量应按下式计算:4.86入渗入流工业工业生活生活QQQKQKQpd+=(2)式中:Qpd 设计峰值旱流量,L/s;K生活 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宜根据实测的最高日最高时系数 Kz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按照表 3 规定的总变化系数 Kz选取,无量纲;K工业 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按生产特征确定,无量纲。表3 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 平均日流量(L/s)5 15 40 70 100 200 总变化系数 Kz 2.7 2.4 2.1 2.0 1.9 1.8 注: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c)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入流水和入渗水水量可按 6.4.2 的规定测算。5.2.3 合流制

21、排水系统的收集水量应按旱时和雨时计算。合流制排水系统的设计旱时污水量应按式(1)计算;管段的设计旱时流量应按式(2)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包括以下:a)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核算时段内的雨污水水量应按下式计算,核算时段可采用一个雨季或一个年度:SWTQW+=dw(3)式中:W 核定时段内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收集雨污水的总量,m3;Qdw 设计旱季平均日污水量,m3/d;T 核定时段的时长,d;WS 设计径流总量,m3。b)截流井前合流管涵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SQQQ+=pdpw(4)式中:Qpw 设计峰值雨时流量,L/s;Qpd 设计峰值旱流量,L/s;Qs 设计雨水流量,L/s。c)截流井后汇入截流

22、干管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4.86)1(0wwdwQnQ+=(5)式中:Qww 截流井汇入截流干管的设计流量,L/s;no 设计截流倍数,无量纲。d)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入流水和入渗水水量可按 6.4.2 的规定测算。5.2.4 城市排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径流流量,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a)当汇水面积不超过 2 km2时,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FqQ=S(6)式中:QS 雨水设计流量,L/s;Q 设计降雨强度,L/(shm2);综合径流系数,无量纲;F 汇水面积,hm2。b)当汇水面积超过 2 km2时,可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径流量。5.2.5 城市排水系统的设计场雨径流总量或设计年径流总量可采用

23、容积法按下式计算:HFWZ10S=(7)式中:WS 设计径流总量,m3;Z 场雨综合径流系数或年综合径流系数,无量纲;H 设计降雨量,mm;F 汇水面积,hm2。5.2.6 不同用地类型的区域场雨或年综合径流系数可按下列公式加权平均计算:FFiiZ=(8)式中:Z 场雨或年综合径流系数,无量纲;F 汇水面积,hm2;Fi 汇水面上不同用地类型面积,hm2;i 不同用地类型的场雨或年综合径流系数,无量纲。合流制排水管涵污染负荷 5.3 5.3.1 合流制排水管涵受纳区域的污染物总量,可根据旱流污水、管涵沉积、城市面源污染情况确定。污染物收集量在采取了源头径流减排措施时可核减。无实测数据时,城市面

24、源污染负荷可参考附录 A.1,城市污水的污染负荷可参见 GB 50014 的相关要求。5.3.2 合流制排水管涵的溢流污染量可采用以下方法,结合处理设施的污染削减率计算确定:a)排放口实测法,通过不同降雨条件下,溢流排放口实测溢流水量水质;b)模型法,宜采用 SWMM 模型等广泛认可的模型,关键参数以实测数据率定或参考相似地区确定;c)面积负荷法,按雨水管收集区域的面积、城市面源污染负荷、降雨间隔、去除率等确定;d)浓度法,按城市合流制污水管平均溢流浓度和总溢流水量估算。无实测数据时,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水质可参考附录 A.2。5.3.3 无溢流排放口实测数据时,合流制排水管涵的溢流污染量可根据

25、区域接至污水处理厂的旱时和雨时的污染物总量变化、年雨水径流水量及水质等估算。雨水径流水质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附录 A.3。6 管涵工程 一般规定 6.1 6.1.1 排水管涵应定期排查,并结合排查资料进行管涵状况评估,合理制定修复与改造方案。6.1.2 规划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不能满足规定的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的,既有合流制区域应实施合流制改分流制,既有分流制区域应实施分流制优化改造。6.1.3 规划为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不能满足规定的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的,应实施截流和调蓄的优化改造。6.1.4 排水管涵应实施清污分流以控制入流水和入渗水。分流制改造工程 6.2 6.2.1 分流制改造应与城市

26、规划衔接,合理分期建设、优化和提升排水系统效能。a)现状为合流制排水系统的规划分流制区域,在以下条件下近期宜保留合流制,远期结合城市更新、因地制宜将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1)区域内局部地区因道路狭窄等原因不具备新建管道的敷设条件的;2)区域内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分流制改造影响文化价值的;3)规划的待改造街区等受限制区域。b)规划保留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条件适宜时仍宜将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1)区内排水需要提升外排的区域;2)源头具备分流改造条件的合流区域;3)城市更新中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c)既有分流制排水系统,应保留分流制并实施优化改造,包括并不限于采取优化污水管网拓扑结构、排除

27、混接、错接、漏接等措施。6.2.2 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应结合规划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确定改造范围和改造模式。经论证可采取新建分流污水管或新建雨水管方式。a)新建分流污水管的分流制改造,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应循序渐进、确保新建管道的接入口接纳污水,避免雨水的接入;2)建成的新污水管应符合 4.2.1、5.1.3 第 a)、c)款的规定;3)原有的合流管,在未能完全分离污水前,应按合流管处置。b)新建雨水管的分流制改造,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应循序渐进、确保新建管道的接入口接纳雨水,避免污水的接入;2)建成的新雨水管应符合 4.2.1、5.1.3 第 d)款的规定;3)完全分离雨水后的原

28、合流污水溢流排放口应进行封堵。c)应相应增设、改造相关的雨污水泵站。6.2.3 改造后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应符合 5.1.3 的要求。近期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以下措施:a)雨水管经排查仍有少量污水接入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局部截流和优化截流前调蓄、截流后调蓄、提升处理能力等措施,截流水应经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既有系统的设计截流倍数应不低于表 2 的规定,截流量、调蓄量和处理量应符合 5.1.4 的规定;b)污水管经排查仍有少量雨水接入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适当增大污水转输能力、增大污水处理设施的雨时处理能力或快速净化措施处理能力,确保全部污水得到有效处理;c)混接严重、近期难以完成改造的,

29、近期可参照改造合流制的措施、远期完善为分流制。6.2.4 改造后的分流制排水系统,与合流制排水系统的衔接应符合以下规定:a)分流污水管、分流雨水管应避免上游合流管的接入;b)分流污水管不能直接转输至污水处理设施时,可接至下游的合流干管;雨水管近期不具备独立排放实施条件的,近期可接至合流干管,远期应独立排放。合流制截流工程 6.3 6.3.1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实施截流工程。新建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截流工程应符合表 1、表 2 的规定。6.3.2 排水系统应根据以下条件进行截流工程改造:a)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年溢流次数超过表 1 规定的合流制排水系统;b)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截流干管及相应的截流、转输泵站的

30、截流能力低于表 2 规定或规划规定的情形;c)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截流干管及相应的截流、转输泵站的截流能力低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合流污水处理能力的情形;d)分流制排水系统按 6.2.3、6.2.4 规定应实施截流的情形。6.3.3 截流工程方案设计应基于以下排水系统的排查资料开展:a)区域内不同排水体制分区及衔接情况、重要参数,包括主要管道分布、分区下垫面、合流制排水管涵的截流倍数等;b)收集与截流系统的完善程度与运行状况,包括现状收集系统的覆盖率、长期的外来水入渗情况、管网淤积和病害情况。6.3.4 截流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a)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截流干管、拟截流管涵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

31、、溢流排放口的周围环境确定,宜设于合流管涵上、根据用地情况可自溢流排放口适当沿合流管涵上游移动;b)截流干管宜平行于河湖敷设,应避免敷设于易受冲刷的岸边;c)应严控通过截流井的溢流管进入水体的排放口数量;截流井平面间距不宜过密。6.3.5 截流设施的竖向布置应有效衔接雨水管网、截流管网、调蓄系统、排放水体之间的枯水、丰水和洪水的水位。溢流排放口宜高于排放水体的常水位。截流设施应采取 6.3.6 防止河湖水倒灌的措施。6.3.7 截流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a)截流水需要提升的,可采用截流泵站控制截流量;b)截流井应设置限流设施控制单井入流量,使各截流井的截流水能有效转输至截流干管;c)截流井

32、的进出水管涵高程差等条件允许时宜选用槽式截流井,也可选用堰式截流井或槽堰结合式截流井,进水宜采用下开式堰门、浮箱堰等设备截流;d)可采用智能分流等措施,并与系统联合调度相协调。6.3.8 管网关键节点和溢流排放口宜设置监测和预警预报等设施,宜采用远程数据采集和控制。清污分流工程 6.4 6.4.1 排水管涵应进行入流水和入渗水水量的排查;对于入流和入渗异常的排水区域或管段,应采取重点排查混错接情况、管道设施情况,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修复措施严控入流水和入渗水等外水入侵。6.4.2 排水系统应通过污水厂进水水量和水质以及受纳区域的供水量,系统分析入流水量和入渗水量。a)排水管涵的总体入流水和入渗水

33、水量,可采用水量平衡估算法或污染物稀释倍数法估算:1)水量平衡估算法。根据排水系统的水量、受纳区域内的自来水用量、折污系数,计算入流水和入渗水水量:=+niiiQwcQQQ110入渗入流(9)式中:Q入流排水管涵的入流水水量,m3/d;Q入渗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m3/d;Q0 排水收集系统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口)的污水量,m3/d;c1 污水收集率,无量纲;wi 第 i 类用户用水的折污系数,无量纲;Qi 第 i 类用户的用水量,m3/d;I 用户类别。2)污染物稀释倍数法。根据排水系统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口)的特征水质指标的浓度,和小区污水的浓度的比值,计算入流水和入渗水水量:0120-1

34、xxcc)(=(10)00)11(QcQQ=+入渗入流 (11)式中:Q入流排水管涵的入流水水量,m3/d;Q入渗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m3/d;c0 稀释倍数,无量纲;c2 特征污染物在管道中沉降和降解率,沉降和降解可忽略时取 0,无量纲;x1 特征污染物在小区的浓度,mg/L;x0 特征污染物在排水系统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口)的浓度,mg/L。b)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可通过测定的渗透系数、地下水水位,结合管道特征分析计算。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可按式(12)计算,排水管涵的入渗速率可按式(13)托里切利公式或式(14)达西公式计算,其中刚性管道可按式(13)计算、塑料管道可按式(14)计算

35、:LqQ=入渗入渗(12)hkAqfLeak86400=入渗(13)hkAqfLeak86400=入渗(14)式中:Q入渗 排水管涵的入渗水水量,m3/d;q入渗 排水管涵入渗速率,即单位管道长度的每日入渗水水量,m3/(kmd);L 排水管涵长度,km;ALeak 单位长度排水管涵渗漏接触面积,按地下水与管涵的接触面积计,一般取内表面积,m2/km;kf 托里切利公式渗透系数,m0.5/s;kf 达西公式渗透系数,s-1;h 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段内液位的平均液位差,小于 0 时计为 0,m。6.4.3 排水管道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和修复措施,防止入流水进入:a)排水管道的接入应严格执行排水系统

36、的规划、设计要求,防止混错接、漏接;b)应重点排查未经许可或未预见的施工降水、工业废水、商业排水、河湖倒灌水等的接入;c)管道、接口破损导致入流水的排水管道,应及时进行管道更换或接口修复;d)错接导致入流水的排水管道,应截止入流水、建立排水通道引流。6.4.4 排水管道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和修复措施,控制入渗水:a)排水管道应严格执行管线防渗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b)检查井及管道入渗严重的排水管道,应及时进行防渗修复;c)管道修复应符合 CJJ/T 210 的有关规定。7 溢流调蓄工程 应合理布置前端分散调蓄设施、截流前调蓄设施、截流后调蓄设施等溢流污染调蓄工程。调蓄设7.1 施应充

37、分利用管涵调蓄能力,其功能依据所处位置确定。调蓄设施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设施维护、建设成本、用地条件等因素,调蓄设施宜与景观相结合。调蓄设施可采用加盖的灰色调蓄形式。周边环境允许、用地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敞开的绿色调蓄7.2 形式。调蓄设施的池型宜符合以下要求:7.3 a)截流前调蓄设施,当溢流量较大、用地条件具备时,池型宜选择通过池作为处理设施,或快速净化措施的预处理设施;溢流量较小时,池型可选择接收池;b)截流后调蓄设施,设于集中式处理设施内的,池型宜选择通过池。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以下规定:7.4 a)截流前调蓄设施,采用接收池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SFV=10(15)式中:V接收池

38、有效容积,m3;安全系数,一般取 1.11.5,无量纲;S设计调蓄量,mm;F汇水面积,hm2。b)截流后调蓄设施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截流干管和处理设施之间流量调节的需要,可根据设计上游来水流量与设计处理能力的差额和排空时间确定,管涵调蓄能力可利用时相应调减;c)调蓄设施采用通过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设计水量、污染控制目标、表面水力负荷、沉淀时间等参数计算确定。截流前调蓄设施的进出水应符合以下规定:7.5 a)接收池宜采用重力流进水。进水井可采用截流井或旁通井,采用旁通井时应设置闸门或阀门;b)通过池宜采用出水堰、重力流出水;c)沉淀污泥可转输至污泥处理设施处理和处置,并按相关要求检测;也可转输至

39、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调蓄设施应具备冲洗、清淤措施。7.6 调蓄设施的腾空时间不宜超过 48 h。敞开式绿色调蓄设施的腾空时间不宜超过 24 h。7.7 8 处理工程 排水系统根据待处理水的种类和处理要求,可采用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快速净化措8.1 施、分散式快速净化措施等及其组合处理。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处理受纳区域内的全部旱流污水并达标排放的能力:8.2 a)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按式(1)计算;b)新建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未采用调蓄的,最大处理能力应按式(2)计算;c)新建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蓄设施或排水管涵调蓄的,调蓄后的生化处理设施及后续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可按式(2

40、)计算,其中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按实测的日变化系数 Kd选取,且取值不低于 1.5;d)既有分流制污水处理设施应据实核算生化处理设施和深度处理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不能达到第 a)、b)款的规定时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的论证。合流制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处理受纳区域全部旱季污水和全部截流的合流污水,并达标排放的能8.3 力:a)合流制污水处理设施的旱季规模应按式(1)计算,对旱季污水的最大处理能力应符合 8.2 第a)、b)款的规定;b)合流制污水处理设施雨季规模和最大处理能力应按式(5)计算,设有截流后调蓄的可相应调减;可采用合流制污水处理厂,或合流制污水处理厂与快速净化措施组合的方式;c)新建的

41、合流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设施的雨时处理能力可按 2.53.0 倍旱季规模设计;d)既有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达到第 3)款规定的,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的论证。集中式快速净化措施和分散式快速净化措施的应合理布局,应根据待处理水的特征和工程条件选8.4 择,并符合以下规定:a)规划建成区内的截流雨污水,宜选择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超过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的截流雨污水,可采用集中式快速净化措施;b)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内具备用地条件的,宜采取和集中式快速净化措施合建的方式;截流水转输不便、但具备工程和技术条件时,集中式快速净化措施也可独立建设;独立建设的集中式快速净

42、化措施的处理出水水质、处理水量应予以考核;c)溢流水和就地处理的截流前调蓄水宜采取分散式快速净化措施处理后排放;d)导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调蓄水,旱季运行时宜通过污水处理厂全流程处理、达标后排放,雨季可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处理;e)规划纳入集中处理设施、短期内无法收纳的污水,宜采取生化处理临时设施处理后排放,工程技术条件不能满足的可采用快速净化措施,远期转输至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规划不纳入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宜独立设置生化处理设施,达标后排放。市政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与集中式快速净化措施宜合建为合流污水处理厂;雨时超过设计日峰值8.5 旱流量、新增处理水量的雨污水,宜设置独立的排口,独立考核。分散式

43、快速净化措施宜符合以下规定:8.6 a)溢流水和就地处理的截流前调蓄水采取分散处理方式的,可结合用地条件等采用精细格栅、水力旋流分离、沉淀或化学和生物絮凝强化的沉淀工艺、过滤及组合工艺等灰色处理设施或绿色处理设施,排放水体有要求时可采用消毒设施;b)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溢流水和调蓄水,宜采用灰色处理设施处理或预处理;灰色处理设施可参考附录 B;c)雨水径流和浓度较低的排水系统溢流、截流和调蓄的水可采用绿色处理设施处理,绿色处理设施可参考附录 C.1。9 运行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CJJ 6、CJJ 60、CJJ 68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

44、以下要求:a)应定期巡检、维护,确保及时掌握运行情况,保持良好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状况,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巡视巡查、检查评估、养护维修、运行调度等相关内容;b)调蓄设施、截流设施、集中和分散处理设施及其控制柜应设维护措施,并应在维护设施上设置清晰的标识牌及警示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和操作;c)水质和流量仪表、液位计、雨量计、摄像头等仪表,电动阀、一体化截流井等设备,通讯电缆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设备、仪表应按相关规定和厂家手册的要求运行维护;d)排水管道应定期巡查和对沉积严重的管段采取冲洗作业;e)绿色处理设施应专人负责养护,可按附录 C.2 的规定执行。养护可采用自行安排专

45、业养护,或委托专业化运营。9.1.2 相关运行管理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制定日常巡查、检测计划,建立作业记录及管理台账,并应定期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制定具体的维护计划;b)应制定相关的运行调度方案、运行管理制度、岗位操作手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技术和制度文件;c)应每年度进行总结,优化运行参数,审核相关技术和制度文件和进行必要的更新,逐步提升运行管理水平。9.1.3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实施后,应进行实施效果的技术评估,分析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成果及不足,为完善系统和实现优化调度服务。9.2 巡视检查和维护维修 9.2.1 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符

46、合下列规定:a)设施进水口、溢流排放口堵塞或淤积,或调蓄空间沉积物淤积,影响排水防涝安全和设施运行效果时,应及时清理垃圾、沉积物和排除故障;b)相关设施的植被和种植层介质不能满足雨水净化的要求时,应及时清洗或更换介质;c)防渗设施影响地下水、路基或地基安全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9.2.2 截流和调蓄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包括:a)设施外部、截流管、溢流管、溢流排放口等是否完好、控制柜等设备是否运转正常、闸(阀)门或堰门的开度是否正常、设施内漂浮物积聚情况;b)溢流排放口晴天是否有污水外溢、河湖水位、溢流排放口内停泵水位;c)设施部件是否完好,设施内壁是否存在泥垢、裂缝、渗漏或抹面脱落,管口

47、、底部是否有淤泥、杂物,防坠设施是否完好,水位和流向是否正常,堰、闸等是否完好。9.2.3 截流管、截流井以及堰、槽等设施的功能、结构状态应根据内部检查结果进行检测评估,应符合 CJJ 181 的有关规定。9.2.4 调蓄池、格栅间等密闭空间的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应定期检视。9.3 雨季运行管理 9.3.1 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雨季运行模式预案。9.3.2 汛期应服从相关部门的防汛管理要求,执行防汛方案。在遭遇大暴雨等极端强降雨前,应按相关部门的防汛要求,以及应急预案要求,采取人工或者远程控制措施,确保防汛防涝渍。9.3.3 相关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每年汛期前应采取以下措施

48、:a)截流、调蓄、处理等各项设施应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查,并应做好巡查记录和台账;b)排水管涵应于雨季前,按计划进行清淤,对易涝点、疑似堵点进行定点清淤;c)设施、设备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在汛期前集中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电气设备应有安全可靠的防雨设施。9.3.4 相关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每年汛期时应采取以下措施:a)设施、设备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在汛期中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b)格栅、水力旋流分离器等除污设施、截流设施、分散处理设施等应定期维护清洁,并应于雨季前和暴雨后及时检查。格栅在暴雨后应及时清理;水力旋流分离器应检视漂浮层和沉淀层的情况,并应及时清理漂浮物和沉淀分离物;c)雨后应对电气

49、设备进行绝缘电阻遥测,合格后再允许投入使用。9.3.5 相关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应在汛期后进行设施清淤、设备维护保养及信息化管理系统校核。9.3.6 分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雨季入流水和入渗水水量的变化调整提升泵站和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9.4 运行调度 9.4.1 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运行调度应符合以下规定:a)各类溢流调蓄设施、处理设施、泵站、闸和排放水体(排渍泵站)应按一体化的原则统一管理、联合调度,并应兼顾污染控制及城市渍涝安全;b)项目的运行调度应与市域大系统相协调,并服从市域大系统的运行调度;c)鼓励建立运行调度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调度管理信息系统应建立数据库数据备份、维护和

50、更新机制,其中 PLC 运行记录保存期不应低于 10 年、运行视频数据保存期不应低于 5 年;d)宜采用在线调度和离线调度相结合的方式,不宜采用单一的在线调度方式。9.4.2 运行调度系统应纳入源头径流减排设施、截流设施、调蓄设施、处理设施等设施及雨情、河湖水位、排渍泵站、闸及运行工况等防洪涝信息管理,确保互相联动、信息共享。9.4.3 截流设施、调蓄设施、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及设施运行状况、各溢流排放口的水质水量宜采用自动监测和远传,监测数据应接至运行调度系统;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离线监测,监测数据应定期分析研究。9.4.4 调蓄-网-处理设施联合调度可按以下方式:a)雨前提升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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