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 抵)字第 号抵押权人: 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全称):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 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折合)人民币大写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抵押权人挂牌的同种外币的卖出价折算;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包括但不限于)等表外业务
2、,按扣除保证金后的风险敞口计算。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债务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停止计息给债权人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 。第三条 抵押物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抵押物品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处分该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
3、何限制,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为准。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权利价值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四、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五、抵押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物品清单”或者抵押权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六、除非本合
4、同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第四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三、抵押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四、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五、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被监管等情况。六、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
5、税款、工程款等款项、抵押物出租及抵押物隐蔽瑕疵的情况。七、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风险。抵押后若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愿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的相关损失。八、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九、抵押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各项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十、抵押人向抵押权人预先书面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
6、除担保责任。十一、抵押人在有权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立即书面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十二、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十三、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抵押人信息。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
7、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三、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物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本合同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以及不妨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四、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赠与、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
8、第三方提存。五、如果抵押物中含有尚未安装完毕的机器设备或尚在途中的其他物品,抵押人将在前述设备、物品等安装或到达后1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并接受抵押权人核实。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一、抵押人应对设定抵押的财产投保,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不得附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变更保险单应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如果抵押人未投保的,抵押权人可代替投保,但保险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偿付。二、如果抵押物中含有在建工程、尚未安装完毕的机器设备或尚在运送中的物品,抵押人须在前述工程、设备、物品等建成或到达后,按本条第款的规定办理保险。三、在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
9、债权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支付或偿付。抵押人应对因保险中断而致使抵押权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抵押权人有权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作为该赔偿金之支配人。六、抵押人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抵押权人,并且在抵押权人处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第七条 抵押登记一、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
10、抵押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应于3日内将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原件和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原件送交抵押权人保管。三、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一、抵押人在此确认: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
11、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三、抵押权人的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也不论该担保是的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不得提出抗辩。抵押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仍继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四、对抵押物实际处置价值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以外的部分,抵押人同意优先偿还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的其它债务。五、抵押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主债权
12、消灭; 2、抵押权实现。六、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注销抵押登记,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退还抵押人。第九条 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立即提前到期,就确定的抵押财产立即行使抵押权:一、抵押权人的主债权到期(包括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二、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三、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四、抵押人死亡、被宣告
13、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五、发生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抵押人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六、抵押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七、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四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作的承诺未得到履行;2、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5、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或者拖延抵
14、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生效或虽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抵押权人续办抵押登记,致使该抵押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6、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7、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8、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二、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抵押人赔偿相当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主债权本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2、解除与抵押人之间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或宣布上述协议、合同提前到期;3
15、、要求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遭受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4、无需通知,将抵押人在抵押权人账户内的资金或对抵押权人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销。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提存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由债务人与抵押人承担。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
16、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与管辖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三、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债务人与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
17、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抵押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否则,债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一、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2、抵押登记证明文件;3、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二、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七条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各执 份,登记机关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九条 特别提示一、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二、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抵押权人已经应抵押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三、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否则已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联系方式:抵押权人: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抵押物品清单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