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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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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eramics industry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2546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网址:http:/ 电话:010-67112738 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2010 年 11

2、 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0 年 11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25 字数 5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00 定价:18.00 元 GB 2546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0 年 第 71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8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

3、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六、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2010

4、 年 9 月 27 日 i GB 254642010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8 6 实施与监督.10 iii GB 254642010 iv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陶瓷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以陶瓷工业的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特点,

5、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陶瓷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工

6、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衡阳市环境监测站、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陶瓷检测中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

7、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8、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

9、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1992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67193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10、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 GB 254642010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8

11、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 R 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2001 大气

12、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

13、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14、)HJ 5502009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指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的生产。3.2 日用及陈设艺术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porcelain 指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

15、,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2 GB 254642010 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于一体的艺术陈设制品等。3.3 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指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砖和烧结瓦等。3.4 卫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指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3.5 特种陶瓷(精细陶瓷)special ceramics 指通过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成型,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

16、和功能,如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的应用,而成为一种新型特种陶瓷。主要有氧化物瓷、氮化物瓷、压电陶瓷、磁性瓷和金属陶瓷等。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17、。3.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设施建设项目。3.10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陶瓷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2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

18、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1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3 GB 254642010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

19、为。3.1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60 120 3 化学需氧量(CODCr)60 11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

20、40 5 氨氮 5.0 10 6 总磷 1.5 3.0 7 总氮 20 40 8 石油类 5.0 10 9 硫化物 1.0 2.0 10 氟化物 10 20 11 总铜 0.5 1.0 12 总锌 2.0 4.0 13 总钡 0.7 0.7 14 总镉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15 总铬 1.0 16 总铅 1.0 17 总镍 0.5 18 总钴 1.0 19 总铍 0.005 2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1.0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 日用及陈设艺术瓷普通瓷/(m3/t)7.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骨质瓷/(m3/t)30 建筑陶瓷 抛光/(m3/t)1

21、.0 非抛光/(m3/t)0.3 卫生陶瓷/(m3/t)6.0 特种陶瓷/(m3/t)2.0 4.1.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 GB 254642010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50 120 3 化学需氧量(CODCr)50 11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2、(BOD5)10 40 5 氨氮 3.0 10 6 总磷 1.0 3.0 7 总氮 15 40 8 石油类 3.0 10 9 硫化物 1.0 2.0 10 氟化物 8.0 20 11 总铜 0.1 1.0 12 总锌 1.0 4.0 13 总钡 0.7 0.7 14 总镉 0.07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15 总铬 0.1 16 总铅 0.3 17 总镍 0.1 18 总钴 0.1 19 总铍 0.005 2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0.1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 日用及陈设艺术瓷 普通瓷/(m3/t)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骨质瓷/(m3/t)18 建筑陶

23、瓷 抛光/(m3/t)0.3 非抛光/(m3/t)0.1 卫生陶瓷/(m3/t)4.0 特种陶瓷/(m3/t)1.0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30 5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24、40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10 5 氨氮 1.0 3.0 6 总磷 0.5 1.0 续表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5 GB 254642010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7 总氮 5.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石油类 1.0 3.0 9 硫化物 0.5 1.0 10 氟化物 5.0 8.0 11 总铜 0.05 0.1 12 总锌 0.5 1.0 13 总钡 0.7 0.7 14 总镉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15 总铬 0.05 16 总铅 0.1 17 总镍 0.05 18 总钴 0.05 19 总铍 0.005 20 可吸附有机卤

25、化物(AOX)0.05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 日用及陈设艺术瓷普通瓷/(m3/t)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骨质瓷/(m3/t)6.0 建筑陶瓷 抛光/(m3/t)0 非抛光/(m3/t)0 卫生陶瓷/(m3/t)1.5 特种陶瓷/(m3/t)0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26、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iiQY Q=总基实基 (1)式中: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3;iY第i种产品的产量,t;iQ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瓷基准排水量,m3/t;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若Q与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总iiY Q基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 2011

27、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6 GB 254642010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 原料制备、干燥 烧成、烤花 监控位置 生产设备 喷雾干燥塔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燃料类型 水煤浆 油、气 水煤浆 油、气 颗粒物 100 50 100 50 二氧化硫 500 300 500 300 氮氧化物(以 NO2计)240 240 650 4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铅及其化合物 0.5 镉及其化合物 0.5 镍及其化合物 0.5 氟化物 5.0 氯化

28、物(以 HCl 计)50 4.2.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 原料制备、干燥 烧成、烤花 监控位置 生产设备 喷雾干燥塔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燃料类型 水煤浆 油、气 水煤浆 油、气 颗粒物 50 30 50 30 二氧化硫 300 100 300 100 氮氧化物(以 NO2计)240 240 450 3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铅及其化合

29、物 0.1 镉及其化合物 0.1 镍及其化合物 0.2 氟化物 3.0 氯化物(以 HCl 计)25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h 平均浓度执行表 6 规定的限值。表 6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浓度限值 1 颗粒物 1.0 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

30、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2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7 GB 254642010 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4.2.7 喷雾干燥塔、炉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 1.7,实测的喷雾干燥塔、炉窑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并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1、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

32、准。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2 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 3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

33、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6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7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8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9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02000 10 氟化

34、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2009 11 总铜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光度法 HJ 4852009 续表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2 总锌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8 GB 25464201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3 总钡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35、 GB/T 1467193 14 总镉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15 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1987 16 总铅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38961992 17 总镍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18 总钴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

36、502009 19 总铍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 R 分光光度法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2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59591995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1996 执行。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 HJ/T 552000 进行监测。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7、8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62007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

38、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62007 4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2007 5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2009 6 镉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4.32001 7 镍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

39、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2001 8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 9 氯化物(以 HCl 计)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9 GB 254642010 10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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