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583637 上传时间:2024-07-10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模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模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模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2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5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 1994-11-01实施 1总则1.1微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确保电网安全、 优质、 经济运行, 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通信手段。 1.2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手段, 提高微波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 保证运行电路和设备性能符合技术标准, 为电网管理、 电力调度、 企业管理和系 统自动化等提供稳定、 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3本规

2、程适用于微波电路、 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4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 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电路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2.1管理体制 2.1.1微波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执 行局部服从整体, 区段服从全程、 支线服从主干、 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努力做 好本单位所辖电路、 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确保电路畅通。 2.1.2微波电路实行部、 网、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地(厂)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其 职能需要部、 网、 省可设微波总站, 地区局(厂)按电路走向和管理范围可设微波中 心站或枢纽站。 2.2职责划分 2.2.1国电通信中

3、心微波通信管理职责: a.协调跨网、 直属省微波干线电路的运行管理工作; b.负责以国电通信中心微波总站为首站的干线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 c.完成本站电路、 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d.组织有关微波通信运行维护经验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研讨; e.负责有关微波设备的检修和备盘、 备品、 备件的订购。 2.2.2网局微波通信部门负责指挥或协调所辖网内直属和跨省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 工作; 省局微波通信部门负责指挥或协调所辖省内直属和跨地区微波电路的运行 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a.完成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b.协助相关省站或地区中心站和微波站处理运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c.负责编制所

4、辖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 并在计划批准下达后负责组织实施; d.负责组织对微波通信事故的调查分析, 制定有效措施并对疑难问题组织技 术攻关; e.制定所辖区域内微波通信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细则, 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 行情况,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措施, 组织微波通信运行维护经验和专业技术等方面 的交流与研讨; f.负责组织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汇总上报备品备件补充计划或组织订购; g.有计划地组织所辖区域内微波通信人员的技术培训。 2.2.3微波中心站(或枢纽站)除完成本站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外, 还应承担所辖区 域内微波站的业务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a.负责本地区所辖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工作, 定期向

5、网、 省站汇报通信运行情 况; b.承担所辖区域电路的故障排除, 并按网、 省局微波总站下达的电路维护、 检修任务, 组织各站实施; c.汇集、 检查所辖微波站的调测记录, 做好运行统计分析工作; d.负责储备必要的备品、 备件; e.负责组织区域性的现场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2.2.4微波站是运行维护的基层单位, 在微波总站、 微波中心站的领导下, 做好以 下工作: a.按计划进行设备的维护、 检修, 保证站内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b.与邻站相互配合, 迅速排除设备故障, 确保电路安全畅通; c.巡视站内设备, 掌握设备运行状况, 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和运行资料, 并 按规定上报运行情况;

6、 d.提高维修水平, 降低材料、 能源消耗, 做好仪表(器)、 工具、 备品、 备件的 维护和管理; e.做好站内安全保卫工作。 2.2.5各级有人微波站必须设站长和专责技术人员, 实行昼夜值班。 3技术管理 3.1电路管理 3.1.1微波电路的启用、 停运和检修, 应得到相关通信调度部门同意后, 再由部、 网、 省微波通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3.1.2在微波主干电路上开放区域性电路时, 有关微波通信管理部门应对其可行性 报告进行审核, 待批复后方可开展工作。 3.2数字微波电路的质量指标 3.2.1电路传输质量指标应符合电路设计指标。 3.2.2设备质量指标。 a.天馈线系统电压驻波比系数1

7、.2。 b.公务通道信噪比。 区间: 42dB。 全程: 30dB(2500km假想参考数字电路)。 c.倒换方式: 基带无损伤倒换。 d.传输容量: PCM960路 (34368kb/s); PCM120路 (8448kb/s); PCM30路 (2048kb/s)。 e.比特率: 基群标称比特率 2048kb/s, 容限为5010-6; 二次群标称比特率 8448kb/s, 容限为3010-6; 三次群标称比特率 34368kb/s, 容限为2010-6; 四次群标称比特率 139264kb/s, 容限为1510-6。 f.帧结构及其复接方式(正码速调整, 准同步复接)应符合CCITT有关

8、建议。 3.3模拟微波电路的质量指标 3.3.1电路传输质量指标应符合电路设计指标。 3.3.2设备质量指标。 a.群频载频入口电平: 120路 -22.6dBr; 300路 -29-42dBr; 其偏差值不大于0.43dBm。 b.群频载频出口电平: 120路 -22.6dBr; 300路 -18.0dBr; 其偏差值不大于0.43dBm。 c.终端话路在零相对电平点, 容许噪声功率应不大于-50dBm,即10000pW。 d.群频频率特性, 不均匀度在公务(及控制)带内120路应小于1dB, 300路 设备应小于3dB; 在基带内120路设备应小于0.5dB,300路设备应小于 dB。 e

9、.在主用波道丧失而备用波道正常时, 波道应自动倒换, 倒换时间小于 2ms; 当噪声功率升高到规定值且保持时间在10ms以上时, 波道应自动倒换, 倒 换时间小于15ms。 3.4设备管理 3.4.1微波设备因使用时间长或其它原因, 经维修后达不到应有的质量标准时, 可 列入计划进行大修, 以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大修尚不能恢复应有性能时, 可向 所属单位的通信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设备的申请。 3.4.2微波设备的停用、 报废、 调拨和转让, 需经所属单位的通信管理部门进行调 查并提出报告, 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4.3代维设备管理。在机房和供电系统条件允许下, 外单位用户要求将自用设备 装设在

10、微波站者, 必须与微波站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洽谈; 凡介入主干电路并与之 相连的设施, 需经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意, 并签定代维协议(合同)。 3.5质量管理 3.5.1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 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和检查, 开展质量的评比竞赛是质 量管理的3项基本环节。各微波站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3.5.2质量管理的重点应放在设备的日常维护、 检修上, 要及时解决影响通信质量 的问题, 确保电路、 设备的技术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3.6资料管理 3.6.1微波站应具备下列资料: a.站内电源布线图; b.站内话路分配使用图; c.站内音频通道连接系统图; d.设备说明书、 原理图及安装图; e.工

11、程设计、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防雷系统资料)。 3.6.2微波站应具备下列记录: a.电路、 设备的安装、 调试、 检修和改进记录; b.备品、 配件、 工具、 材料消耗记录; c.电路、 设备故障处理、 缺陷记录; d.运行日志; e.技术培训、 安全活动等记录。 3.7频率管理 3.7.1新建微波电路频率应及时将批复件副本报当地建设部门备案, 以保护微波信 号空中传播走廊。 3.7.2微波电路的频率、 方位和使用范围一经批准不得私自变更。如需变更, 必须 重新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4电路、 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4.1维护、 检修计划 4.1.1微波电路的维护应以预防

12、为主, 按计划检查测试, 根据运行状况进行检修, 把技术维护管理的重点放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去。 4.1.2微波电路的年度维护、 检修计划由其主管的相应的总站、 中心站负责编制, 并在核批后开始实施。检修时间应安排在夜间。 4.1.3微波站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的测试项目、 范围, 电路维护、 检修计划及本站具 体运行情况, 编制月维护计划表。 4.1.4月(季)检测项目可利用设备本身附带的测试表头及话路信令接口检测仪进 行, 检测中一般不应引起设备告警和中断。 4.1.5维护计划一经下达, 必须认真执行。维护、 检修计划执行后要认真进行工作 总结, 对设备运行情况做出评价。 4.1.6微波电路在调测、

13、 检修时, 按收端指挥、 发端配合、 分段负责、 迅速准确、 逐段推进的原则进行。 4.2电路、 设备的测试项目 4.2.1设备日(周)检测项目 主要对微波信道设备、 复接设备(或终端设备)、 电源设备等各项面板表头指示 以及话路(音终盘)盘性能进行抽测。 4.2.2设备月(季)检测项目 主要对微波信道机、 分路机、 终端机(或群路设备)的主要功率、 电平、 频率指 标、 电源设备、 蓄电池容量、 比重等各项指标进行测试, 对话路(音终盘)盘性能进 行抽测。 4.2.3设备年检项目 数字微波电路和模拟微波电路的年检一般每2年进行1次, 特殊情况年检时 间可提前或推迟进行,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14、。 4.2.3.1模拟微波电路设备年检项目: a.天馈线驻波比的测量和调整; b.接收电平的检查、 测量和调整; c.收信机噪声系数、 AGC范围、 收信机各点电平、 段电路幅频特性、 串杂音 的测试和调整; d.终端机载供系统频率、 基群导频、 同步导频、 收发信支路各点电平的测试 和调整, 通路自环频率特性的测试和调整。 4.2.3.2数字微波电路设备年检项目: a.天馈线驻波比的测量和调整; b.发信输出功率, 收、 发信机本振频率稳定度的测试和调整; c.接收机AGC范围、 接收灵敏度(BER门限); d.中频传输的幅频特性和相频特性(8PSK或16QAM场合); e.无损保护开关的切

15、换动作和延时调整及勤务通道的切换动作; f.信道误码的区段测试; g.信道设备中频和基带的电平波形及眼图的测试和调整; h.信道设备的各类告警指示和动作的检验和调整; i.勤务通道的幅频特性、 信噪比及窄带调频APC电压的测量; j.数字复接设备输出波形的测试、 告警指示、 维护功能的操作检验及各级速率 的误码率测试; k.基群话路电平、 净衰减频率特性、 动态振幅特性及量化失真、 空闲话路噪 声、 路际串音的测试和调整(可抽测); l.监控系统有关功能和指示的检测和调整。 4.2.4天馈线系统的检查 a.定期对天馈线系统和场区巡视检查, 清除天线附近的杂物, 天线正前方15 、 20m内不能

16、有障碍物。 b.定期对天馈线铁塔部件检查、 紧固,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塔体进行防锈、 防腐处理。微波铁塔的维修工作应由高压线路人员或由有经验的蹬高作业人员负 责。 4.2.5检测项目的调整 由于微波设备的机型不同、 线路情况不同, 各微波站可根据设备、 线路的具 体情况按设备检测项目和检测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 制定符合本站设备安全、 稳 定运行的日(周)月(季)年度检测项目。 4.3故障处理 4.3.1电路发生故障时, 值班员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a.根据DL/T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中调度原则规定的先级、 后 级、 再级顺序进行; b.运行电路发生中断后, 应立即投入备用电路(或抢、

17、倒通), 再进行故障电路 的检修、 分析; c.在抢通电路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如: 中转、 短接等), 应在故障消 除后及时恢复, 做好详细记录以便查考。 4.3.2处理电路故障时, 应按收端指挥, 发端配合, 中心站协助, 分段查找, 逐段 推进的原则进行。各站应相互支持、 密切合作、 协同处理。 4.3.3为了迅速、 准确地处理故障, 各级维护单位要不断总结故障处理经验, 制定 故障处理程序(导则)和抢通电路方案。 4.3.4为保证微波电路巡检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各网、 省局应配备专用交通工 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调用。 5安全管理 5.1微波铁塔上不应装设影响铁塔

18、安全和通信质量的设备。凡需装设航空障碍标 志者, 应根据当地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 5.2登天线铁塔工作系高空作业, 严禁在大风、 雷雨天气或酒后登塔作业。登塔 作业人员必须经医务部门体检, 安全考试合格, 经主管部门批准。每次工作不得 少于2人,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 关规定, 并享受电力系统内高处作业工种同等待遇。 5.3过量的微波辐射危害人体的健康, 根据卫生部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见 附录A)的规定,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应采取下列措施, 尽量减少和消除微波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a.微波通信人员在进行微波作业时(天馈线调测、 设备检修)要

19、穿微波防护服, 带防护帽和防护眼镜。 b.微波工作人员活动区的微波辐射漏能功率密度应低于微波辐射暂行卫生 标准中规定的”1日8h连续辐射时不应超过38W/cm2。否则应采取有效的 屏蔽措施, 减少漏能对人体的影响。 c.要了解和掌握微波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 微波工作者每12年应进行健康 状况检查, 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d.为保证微波工作人员的健康, 应使微波工作者尽量减少受辐射时间, 微波 工作者应按接触程度、 时间和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 享受合理的保健待遇。 5.4无人值守站所属主管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 地方政府加强联系、 搞好联 防, 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同时可配备1名保卫人员。

20、无人值守站内铁塔、 天 线必须设置保护设施, 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或乡、 县政府)出告示, 严禁攀登。 5.5微波站的防雷系统必须符合DL 548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中 的技术标准。各站应认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 及时消除雷击事故隐患, 保证人身 和设备安全。 6运行统计与评价 微波电路、 设备运行水平的高低及专业管理质量的优劣, 可经过运行统计和 故障评价进行考核。采取数理统计、 定量描述运行状况, 是评定微波通信质量的 主要方法。 6.1运行统计 6.1.1设备运行率统计公式为 (1) 6.1.2 电路运行率统计公式为 (2) 6.2故障评价 6.2.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事

21、故1次: a.波电路或设备故障, 造成电力事故时间延长或范围扩大; b.微波电路或设备故障, 引起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而造成电力系统事故; c.违反通规、 通纪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价值在6000元以上。 6.2.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障碍1次: a.微波电路或设备故障, 影响电力调度和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 或造成 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b.设备故障, 使微波1条话路连续停用时间超过4h。 6.2.3凡构成微波通信事故或障碍, 应在修复后写出分析和处理报告, 及时报至 相应的通信主管部门。 7报表制度 7.1报表制度是对微波通信系统实施有效控制和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 各级微波 站需认

22、真执行, 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运行情况。 7.2各类报表应严格按要求填写, 做到内容真实、 字迹清晰。 7.3微波站应在规定时间由值班员向微波中心站(或业务领导站)报告当日运行情况。 7.4微波中心站(或业务领导站)应在每月5日前, 将所辖站、 段上月微波通信统计 表(报表格式见DL/T 544附录B)”通信站故障报表”、 ”微波通信运行综合报表” 上报省局或网局微波通信主管部门。 7.5网局、 直属省局微波通信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初十五日前, 将全网、 全省季 度各站、 段”微波通信运行综合报表”及运行小结, 上报国电通信中心。 附 录 A 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 (参 考 件)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

23、为主”和”保护环境、 造福人类”的方针, 防止微波 辐射, 保障人民健康, 促进工农业生产科研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以适应四个现代 化的需要, 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限于四机部所属企、 事业单位内试行。 第三条设计微波设备时, 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尽量减少漏能; 选择整机调 试场、 雷达发射站厂址时, 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 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 发动群众, 认真监 督本标准的试行。 第五条本标准由浙江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第六条在调试、 使用、 研制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 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 施, 使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的功率密度达到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24、第七条工作人员操作位的微波辐射容许强度, 应符合以下规定: (1)1日8h连续辐射时, 不应超过38W/cm2; (2)短时间间断辐射及1日超过8h辐射时, 1日总计量不超过300Wh/cm2; (3)由于特殊情况, 需要在大于1mW/cm2环境工作时, 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 品。但日剂量不得超过300Wh/cm2。一般不容许在超过5mW/cm2辐射环境下 工作。 第八条微波设备出厂前, 生产部门必须进行漏能鉴定。距设备外壳5cm处, 漏能值不得超过1mW/cm2。 微波辐射测量方法: (一)微波辐射测量单位以功率密度表示(即mW/cm2或W/cm2)。对于1日辐射 8h以上或短时间间断辐射,

25、应以Wh/cm2为单位计算辐射剂量。 (mW/cm2h=mWh/cm2) (二)测量使用仪器, 应符合国家标准。在国家未颁布统一标准前, 要求使用仪 器需经标准场法和标准天线法二种定标校正吻合的微波漏能测量仪。 (三)微波辐射测量主要在工作人员各作业点分别进行, 以观察了解工人工作时 所受微波辐射强度。测量高度一般以工作人员胸部为代表(特殊需要时再仔细分别 测定为胸膝等部位)。 (四)为监测微波设备漏能情况及探索工作地点微波辐射时, 应距离微波设备5 cm处测量。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国电通信中心。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 王钟灵、 郑平原、 金李莎。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