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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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办公用品保管协议
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
申领人必须与行政人事部签订《贵重办公用品保管协议》,并在办公用品领用清单上签字。
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办公用品及设备至损;a
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 擅自将办公用品及设备携带出办公场所造成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坏损的;
2. 由于办公用品及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条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低值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标准为:
办公用品及设备
使用期
赔偿比例
办公用品
办公设备
1~3年
25%-90%
20%-70%
3~5年
15%-50%
10%-40%
5年以上
10%-30%
5%-20%
注: 1. 办公用品及设备使用期,指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
2. 赔偿比例,指占办公用品及设备原值的比例。
3. 购置日期及原值按办公用品及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4. 办公用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
根据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损坏程度、责任人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在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条 单价2000元以上办公用品及设备(即固定资产),本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及设备不适用本条,先由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丢失或被盗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标准为:
损坏丢失物原值(元)
赔偿比例
2000~5000
15%-40%
5000以上
10%-30%
注:1. 损坏损失物原值,指办公用品及设备最初的购置金额;
2. 赔偿比例,指占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失损坏原值的比例。
根据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损坏程度、责任人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在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五条 工作中需要的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设、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丢失、损坏的,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损坏程度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 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30%~100%赔偿;
2. 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30%~80% 赔偿;
3. 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20%~60% 赔偿;
4. 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10%~40% 赔偿;
5. 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酌情赔偿。
第六条 损坏、丢失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合理分担赔偿。
第七条 赔偿工作应于公司相关领导、设备管理人员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一个月内执行。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行政人事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九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部办理。赔偿款项专用于补偿因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财务部门依据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意见、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核销资产帐。
第十条 贵重办公用品必须由各部门指派专人申领、专人保管,禁止交叉互换或借予他人使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申领人独自承担。
第十一条 领人中途调离,必须将申领之办公用品交还行政人事部,否则视其应经丢失或者损坏,费用从申领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申领人一份,行政人事部一份,完璧归赵后自行作废。
第十三条 该协议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
行政负责人签字: 申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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