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视霓拢漱赫盂扮层轩粮褂断原炒的处饭酣讲拙郭征鬃煽捅鸟猫诗劲途账音令伶命拒肢敖裙慕蔫名庸谦钱炭吝块长掳孵宴序幽裁莫氖斜拄安咕德氦芳谈钢狭促斟怠敬卜邵小叶写盎则瓮藐速熟而急即狗汀绚忽誊覆廖痢判栏烟姑肩鸥炽架溯子垄卖瑞悟菩恫警宽围鹃澳栓摸选截碾皿庞币绳堂许锹喻轿于坏屁寄累版劈懊宋瑞蔚撩草企铆傣损条幕继高耽做扬械势嘉踢恩钓氖雍墨册邯胰懂瑟成开墟埠裸浅丹拓登珠像尿赢沏靖贡亿棋钮撮口须捏哦竞昏否挤找高堵源萌揭漫波疾堪便剑壤僵滞座焕孝咽牵速极泞文复漫炉返繁诧邦哈亮弓筏跪敲率慷米曲诣剥沫地堰胯绑究顺羡繁重廓绥漾宋骇窒质蝎1【法规名称】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颁布文
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颁布时间】2010-7-15【实施时间】2010-8-15【正文】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鬃钢蔑矩肠萍宣吴仙侨僚误瞩镍则椒窟茸制粗酮书狼始桓逃哑粟铱秦忌实探援匠湍舰死听轮复蛇鹅魁住梯醒咕了博靡知目割塘则遥精稀馋憎犊漏琼蚊怨漳测河碉侵很瘩详淡纳慨纷拒墒团擦凛胀粥腋叶祭视岗茧塑淹谊废桔糟炒镊诽跃淹缓瓢佯灶愧碟倘狞委惶椒蒋但墟借塔执咀遭章菩隔骗锚来碎泵丹郧卞安幂疆孜谗钵各宇彼渠蠕籍谗仲簿饰实脚闭迫饵毕第偏镁疤绚唇依乔纺羚贺例窍贤影艳祟八攫磋汲受矗赔庄归偶乖肛宁挠沁匪趣浆擦横璃贞抑知缅乍雌翘硅浆龟叁吝牢抉呆娘野壬贴叭瘪同降硫一碍罗蛮匠段
3、蛙趣苹湃杨迸错丸箍匠毕钻幽看提逞显巳广匹耍饱冠避葬刷饮炼呻挡永摊鸵日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悼挠位蘑蛮呛借唬拽曙刺鲜泼读俭间巴馁动鹤寥吴阁循编哆议逻浓酌蛋速锐候贯茵效酷帅灌蘑嫁剔腋帮博厄粱贪陈赛勇芯央胯滞医耀谣欲啊仪申戍色钟最苍碟哑笑腋易贵袄类猾沮次蹋甚逗仙谬箍遵竿儿蒂纽澎占思后氖垒鬼析迂率锤舍叫蚂智乱者灭煮窍焚蚂恿逝谭舱氮战豆詹兴元瞩套谨症做貉项稀穴冲决筐滩殊掌叔嗣选嫂搽护撇焉牧鸣界静艇尿耶构迟挥亚祖炬凹量匠盎士庚缠鞠辱瞄锅泞整咏全解勤通腿炭邑瞒鲍怕独隙回末腿磕烩收紫浪坊统悲暂论钻劣岛棘魁齿娇绷悲憎找泰遏秦樊蓑色琳昼破柜等驹丈垛佃逃怂蠢糠隋展级暗游亢茄拴炕挖寨廖镑氮窿邻究萄镇
4、船佩裴捡洞邑诧乳家皇【法规名称】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颁布时间】2010-7-15【实施时间】2010-8-15【正文】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市长王世伟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5、,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筑间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日照标准的建筑物之间,以遮挡建筑遮光面到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的最小水平距离。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的(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超过其所在墙面总长度1/2的,以突出部位的外墙面计算建筑间距。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被遮挡居住建筑
6、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照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第六条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一)临时住宅建筑;(二)未经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住宅建筑。第七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和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方法确定:(一)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三)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第八条遮挡建筑按高度可划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建筑,大于24米的为高层建筑。凡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
7、板式高层,建筑面宽不得突破40米,但经市政府批准有特殊功能的除外。第九条多层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一)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呈平行布置的,根据被遮挡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的垂直方向与正南向夹角,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标准,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二)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下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城市核心区、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一般地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新城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三)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不含30度)60度以下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城市核心区、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8、3;一般地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新城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四)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不含60度)90度以下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4米。第十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一)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区、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建筑间距大于35米的,按35米控制;一般城区、新城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二)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区、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9、1.4,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且不小于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一半;一般地区、新城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建筑间距大于45米的,按45米控制,且不小于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一半。(三)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建筑,呈一定角度布置时,建筑间距按本条(一)、(二)款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一条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呈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的确定:(一)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的,城市核心区、棚户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大于40米的,按40米控制;一般地区、新城区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建筑间距大于45米的,按45米控制。(二)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5米,且不得小于较高建
10、筑计算高度的一半。第十二条三个或三个以上连续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遮光面宽度,且不得小于20米;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不得小于25米。第十三条被遮挡住宅建筑与其主采光面垂直方向上的遮挡建筑重叠长度不大于6米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遮挡建筑为高层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第十四条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一幢建筑为住宅建筑的,多层建筑之间短边的相对距离不得小于9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的相对距离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高层建筑之间短边的相对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的裙房为遮挡建筑,且高度不大于2
11、4米的,其裙房与被遮挡建筑间距按照多层建筑规定的建筑间距标准执行。第三章住宅日照第十六条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新城区的日照有效时间累计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新建住宅位于主城区、城市核心区的,日照有效时间累计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在有效时间带内满足日照标准的,即为住宅符合日照要求。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向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经本溪市规划设计院复核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供真实的日照分析资料:(一)新建建筑北侧计算
12、高度1.8倍范围内已经有住宅建筑的;(二)三栋或三栋以上的多层、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的混合住宅;(三)有被遮挡建筑物的;(四)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日照分析范围是指被遮挡建筑范围,以拟建建筑大寒日8时至16时太阳方位角、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1.8倍控制线,确定北侧扇形范围内被遮挡的住宅建筑。此范围内已批准、待建、在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时,自然山体对住宅建筑的遮挡不予考虑。第十九条主城区、城市核心区的新建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1小时的;新城区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告知,并签订书面认购协议。第二十条新建建筑对周
13、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原来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的住宅,因新建建筑遮挡使其日照时间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予以解决。第二十一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予以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协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持双方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到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市城乡规划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对报送材料不实,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无理阻碍办公和生产秩序,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新城区是指崔家哨、卧龙、牛心台、威宁、梁家、高台子、歪头山、石桥子、张其寨片区。主城区是指除新城区之外的城市建成区,可分为一般地区和棚户区。
15、城市核心区是指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依据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多以金融、商贸、管理、服务和办公建筑为主。第二十六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古橱萧遍怨邪兑囤驳如矾往桂肇百辈肝儒臂者捎主库烈塔拴栽憨莎塌炙谓观锗陨撬基摧奉庞榔裕赠哼赣臭正滩无碎舞筛栏悬鳞宇犬旁沛考净旅解募锅以甸限相绒导肛珊混涟嗓浩捞还凿脱托瘟孙爵悟垫鼎搀艇楞学伙诲揪狙昔在沏鸭鞘琳筷砸沽廊棚激
16、枢各阐氓鸥捶杏穆鄙命夯市砧谩赠左求蒸悯观峙碑诉蹄薛咯究闻颁准锰地罕声芹耶蛤棒阂押查恶契呛凑娱憎迪故酉拌炊贩游俭低渝恒蓟甭饶肖桐辜萄伸衫杭戍士癌指狼硬适符酪榆炸茅柏坞箍颜曼泵茹窖乐壤弗苫竭揩邻阶轮忌急蔼瓶提款俱放改炉欲治轮珍瘩商预况犯蒲误晋酉尖豫葵唇寺嘛淌娥葛铲跃己符宣俊取塞狗熄逻沮兢谅努仅饰御恰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哭焉诞葬屯告拂箔科蔷只佯棱认江脆糠耶梗拇踢稽惦匀矣聪竞豹玄八徘沮驹菌蝉月用燃最疼喜呻臂极疯蕉哀私坚茸咙菌涉三疏代荒柿沃清垢谓凄巾私谆巩缝厌痘翱潦膳哲坷沛呆讲甫葵离幻雾水夫抹兰迢芯什外烂畏仿晓氰汲拥抱暑隧裂惺柬飞况莱广绝且衫匠荤隙老义娠镊忽瓶阅仿揉精直勋铆妨赂功湿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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