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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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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txt和英俊的男人握握手,和深刻的男人谈谈心,和成功的男人多交流,和普通的男人过日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重点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或批准的区域。第三条在自治区重点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制度,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3、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重点防御区分为国家级重点防御区和自治区级重点防御区。自治区北部至宁蒙交界地区属于国家级重点防御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地震基本烈度度)及以上的区域,是自治区级重点防御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治区震情和社会经济情况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第二章监测预报第六条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下监测措施,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一)制定地震监测预报发展规划和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调整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加强对地震信息缺失地区的地震监测;(三)健全流动监测和流动

4、前兆监测系统,提高地震信息的获取能力;(四)健全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和震情跟踪会商制度;(五)建立地震预测评估体系和地震预报风险决策机制。第七条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台网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配备先进技术装备。地震监测台网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其建设及运行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第八条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性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各乡(镇)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制定地震宏观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5、。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强震动观测设施:(一)蓄水量为3000万立方米、坝高100米及其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I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二)自治区、设区的市的长途电信枢纽建筑,一级邮件处理中心,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三)大型立交桥、特大型桥梁以及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重大建设工程。强震动观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强震动观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十条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法律保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

6、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前,应当征得项目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地震监测和地震异常现象调查提供方便,不得妨碍和阻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地震监测和地震异常现象调查。第三章震灾预防第十二条重点防御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

7、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到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三条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重点防御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会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十四条交通、建设以及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

8、家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以及震害预防和震小区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本地区地震构造环境,进行地震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依据之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六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列入定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一

9、)电厂、枢纽变电所和重要的联网输电线路工程;(二)主要铁路干线和枢纽、通信、信号、行车、调度、给水、配电设施等建筑物,大型车站候车室和重要桥梁;(三)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四)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泄洪、输水设施;(五)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交通、医疗、金融、粮食等要害部位的关键设施;(六)可能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毒物污染、化学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关键设施;(七)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学校、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主要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的重要建筑物、国防单位、

10、公安消防指挥机构;(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加固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七条对经鉴定需要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相结合。抗震加固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应当注意维持其原有风貌。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第十九条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二十条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研究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达

11、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建筑材料,提供抗震技术咨询,培训农村建筑工匠,指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民居。第二十一条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新建农村民居的,应当按照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建筑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提高其抗震能力。第二十二条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科技、教育、农业、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城市社区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的活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第四章应急救

12、援第二十三条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助能力。中央驻宁单位和外省(区)驻宁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当地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二十四条重点防御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必要的防震、避险、疏散、救助训练。鼓励和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防震救助志愿者队伍,在发生地震灾害时实施救援活动。第二十五条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必需的地震避险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设置

13、必要的避险救援设施。地震避险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地震避险场所的完好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地震避险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第二十六条重点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并建立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应当落实地震应急储备专项资金、应急救援设备和专用救生器械、药品、水源、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组织实施地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防震减灾法

14、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置相应的强震动观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地震避险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15、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16、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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