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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二)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三)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 依法理财、讲究效益,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
(一) 依法、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优化配置社科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社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编制配备专职合格的财务人员;社科院的全部财务工作须在院长办公会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社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贯彻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财力的使用,以及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业务工作实施集中管理。
第五条 社科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制,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实施对社科院财务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计财处是社科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社科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章 经济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的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 做好社科院综合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策工作;
(三) 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为保障和促进社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筹措资金;
(四) 管理和核算社科院各项经费,审核、监督各项支出;
(五) 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财会人员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六) 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工作;做好票据和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七) 定期向主管院长汇报社科院财务状况及相关问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社科院事业维持和发展计划的需要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的资金均须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如实地编制单位综合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时,将财政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预算收入,按规定统一核定支出。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性,财务预算一经通过,一般不予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作预算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预算经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再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已编制的预算。经费预算按项目管理切块分配落实到各部门后,按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各主管领导审批其分管的经费。
第十二条 社科院建立备用金制度,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备用金每年按财务预算中公用经费的5%提取。动用备用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社科院开展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下列项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社科院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保证来源合法,有关收入凭证要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各项预算收入必须全部上交院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单位逃避财务监督、自收自支、坐支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社科院支持、鼓励各单位、个人,利用人才、技术、闲置资产等资源开展服务创收活动,各项服务收入在不违反预算制度的前提下,按照院长办公会的决定审批执行。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社科院开展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付出。支出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社科院经费支出以科研为中心,根据“突出重点课题、保证急需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采取“专项安排,专款专用,责任管理,不得挪用”的管理办法。各项经费的支出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审批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应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赤字。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的原则,实际发生的开支在相关专用基金中直接列支。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社科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经济权利。资产按其内容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暂付款、材料等。
(一) 货币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现金管理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
(二) 应收款及暂付款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应收款及暂付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或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 材料的管理。材料包括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管理部门须制定专门管理制度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材料要及时查明原因,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账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执行《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让
(一)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资产管理部门(行政处资产管理人员)、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直接计入修购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科技成果、院名院誉、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任何个人使用无形资产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社科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放资金并取得收益的活动。
社科院对外投资应坚持谨慎、效益的原则。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财政局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章 财务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完善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 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是指市财政资助的按照课题项目下拨的开展项目研究的经费。院研究机构和人员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仍按国家社科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管理。按市财政预算改革的有关规定建立科研课题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安排额度依据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接受财政、审计、科研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一般不作调整。若因项目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经费的,必须报科研处批准,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管理费:指院及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此管理费专项用于支付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估、跟踪检查、绩效考评、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二)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三)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而支出的费用;
(五) 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使用费:指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
(六)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支付项目款。
(一) 经费开支不符合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管理要求的;
(二) 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 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四) 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 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出现以上情况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支出。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等其他原因终止研究的,停止支付项目经费,并追回已支付的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止支付项目经费,并追回已支付的经费。不主动交回经费的,由计财处自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人员清理历年收支账目,接受科研处课题检查,编制该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四十条 对项目(含A和B)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督查跨年度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长办公会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年度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负责项目检查的为院长、主管副院长、科研处、计财处和其他相关部门,院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十一条 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建立课题经费支出预算体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和计划管理费支出预算。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的课题经费须按预算严格执行。由于课题研究目标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由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才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院长办公会和北京市财政局。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和社科院财务规章制度的保证。社科院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加强对院内各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监督的重点如下:依法设账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情况;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和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对于市财政局、社会审计进行的审计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监督内容包括:
(一) 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
(二) 财务收支的审核和监督;
(三) 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核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保证财务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计财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定期向院领导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调整以及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十条 计财处须按市财政局的要求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组织收入、支出状况等情况的分析。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不一致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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