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安全要求
2、的情形。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前款规定的生产者。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简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
3、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地方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在本辖区内组织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汽车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召回主体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第六条相关方义务汽车产品的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以及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第七条责令召回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生
4、产者应当召回但未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其召回。第八条程序要求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缺陷调查、风险评估、认定及召回相关程序和要求实施。第二章 缺陷调查和认定第九条 生产者缺陷调查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汽车产品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第十条 缺陷调查报告 生产者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缺陷调查结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召回,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
5、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启动调查 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及预警 主管部门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可以对汽车产品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第十三条专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家参与汽车产品的风险评估、缺陷认定等工作。第十四条 技术检测 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第十五条 调查措施 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
6、、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三)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四)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五)要求经营者提供调查所需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缺陷调查争议生产者对主管部门组织的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对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认定。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十七条 通知召回 主管部门认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
7、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者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第十八条 生产者召回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止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实施报告。第十九条 召回信息发布 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实施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第二十条 审查和评估 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对召回实施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将审查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生产者。第二十一条 召回实施 生产者应当根据召回实施报告组织汽车产品召回,召回措施应当与风
8、险评估结果相适应。第二十二条 召回进展和总结报告 生产者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召回进展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第二十三条 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并通知地方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于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机动车登记工作,交通和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营运。第二十四条 召回后处理 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零部件,生产者和有关经营者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诉讼 生产者对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
9、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总体义务 生产者应当建立相应召回管理制度,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分析和确认产品缺陷,制定消除缺陷措施,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召回,并保存有关记录,记录的保存期应当至少与所涉及汽车产品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期限等相适应。第二十七条 产品可追溯性和档案记录 生产者生产的汽车产品应当具有可追溯性,能够及时通过标识和记录,调查、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及用户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第二十八条 信息备案 生产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以下信息:(一)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汽车产品技术资料及用户信息;(
10、三)涉及汽车产品维修、更换的技术服务活动信息;(四)汽车产品在境外开展召回和技术服务活动信息;(五)可能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和索赔信息;(六)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配合义务 生产者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对其产品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设备,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第三十条 其他经营者义务 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经营者收到生产者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租赁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协助生产者进行召回。销售者
11、、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经营的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批次、数量、流向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一条 其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和干涉缺陷调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召回结果进行检查。对召回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令生产者限期完成召回。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情况。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信
12、息和资料。第三十四条 地方监督 地方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收集、处理、上报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投诉、人身伤害事故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地方管理机构实施相关缺陷调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 召回信息化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信息。第三十六条 信息共享机制 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监督管理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和车主、安全技术检验、维修、销售、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七条 统
13、一信息发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信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社会发布。第三十八条 检查中禁止性规定 主管部门、地方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第三十九条 信息保密 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机构、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缺陷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等相关信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隐瞒缺陷责任 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
14、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配合调查责任 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二条 启动召回责任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
15、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未通知相关经营者和用户的,或者未按照召回实施报告立即组织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三条 提交召回报告责任 生产者未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实施报告的,或者未按本条例要求提供召回进展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6、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 责令召回 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五条 信息备案责任 生产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规定信息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17、;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报告和配合调查责任 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停止销售、使用、租赁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或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照。第四十七条 渎职责任 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18、 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本条例涉及的产品信息系统、缺陷调查、认定、风险评估、召回报告等具体工作规则由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条实施细则生产者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用户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参照条款汽车环保召回以及其他产品的召回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
19、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