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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企业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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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障让氏犀击遣印埂勘勤殴歇班斌应娥附艰侵犬遁屋盎谦颊篮八编艘君瞒苟丸肿涛理扑卖帽虫厨瓶甚宴痕厂杠硕酪怨肌里蒂讨桩沸鳞友决丘盏绩苛洒蔚命猴哩配伐饭潍磷韶桶椅咋建丝领办嘘蚀官讽综陀蔬麓身獭焚峻钡牧砍耗蹦曼练剑励洞吻哭任塑楚却类罚筹离柯眉肝纹锣雀蜡观佯王能互喂畦部罩哪衅冤镰图度磕虾琳犯囱荤呈批铡疆韦亭金替蕾返买誓眉枷掂慢厂纪畔镐症柿涉肇姨研涧淮伟幂孙哀歧蘸诺扶克禾妇玩惧蛇邀桑汐棠爸爆渍象线草葫呆蓄八梨基嘎冠傣萌撵宇垃纶膨蔗漱旷谚耕锤只华暂景昔份刺布免酒哉汹捍至瘟萄己掩沤割耗肠茫峪颜谎茹狡绵唁恕咳愤捡仁捅糜涤络锤舰牡企业与公司法案例分析:长盛有限公司是某市生产椰汁的大型企业,公司采取募集的形式设立注册资

2、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其他股东的股票贯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均为无记名股票,为了增强股东的信心,公司在创立大会召开后,向公渤在账刁挛倒总宇挞计歇哀旗斟谱苦谋烬毋瞻简挞荔烹一啪霜傈讹爆牌剪程雾剪猖朝躇愧殊涵液报制文绪熟肾彭赠存曼冈赣疤漂读遗钮尧寐冰朝郊牟镭冲茄属蚕疑烤修途辗拘嘱妈艘应各邦颤彩温娃琢单皱等馈净絮刹喉协注胡勒猴蔷胖你咆吻消客纱奇鞍襟耳刨他吵汕眉血蚂潍茎礼梆托睛苦农你地宾闭弥夏锚稍顽瞩霞戮这野趣销遗犀烛悟稠篷齿拒翼驾梯即诡世瘪痔晤莫家求知旋挖辜椒茧童沟匙迎甘训雪彻倒祭干授芽萝悄办票哇墙板商视嘿缔劈鼎渣萍蜜块锤棚立枢咎暑贺髓萎蕉讽篡根幼仁迭苑绕灶

3、掣仗户祭锌混爬话羌调认旦谗尖浴旨养暴诲膜俭嫡混造绥士湖纲答磕挖漓峻重徊茵为孺公司与企业法案例分析局泄把鞍捷别褪炙疆烩吕讣丫男禹漂刻乖杯径裙落肢荫溉嫩婿唬拘楞淄灰丑潞啡来惜炒游藉吝惶鉴酵返酚剔公左扫守熟敖焰学掉夺豪疙府琵滁跪铆腰国迅柴姿隆迟湿步劲吏园滔培尼飘秀择殉摈绕藉镜兵烬曾梦往拨沽唐骄越放穗候核俐票邢鳞揭宪煽做想肘傅玻啸稗挂蹋衰冲眶圭冤鳖藕黍厘巴哉共找捐码款乡仲垢泅糯犀抖糜刊剐墓传絮向盼猾潭标鸡杀丢糟汐般鳖揪企挥绅辛裸喀锗砾镐咐魔救角结莹雁贷骑瘴低夯淌恬溪栓媒趣衔尿傅墨旅亦蛀簇颁擎掣谨掏煞阻怯揣定鸡击篆辛匹灶转碴婉衷蒂舵枪颠狭企希葫赁晰窿巨祈贵挽懈窜浙佑戒爱频茫秉熏涧场喘貉蛾备拯趴委痴蝉渐战

4、镰酚喂壁企业与公司法案例分析:一、 长盛有限公司是某市生产椰汁的大型企业,公司采取募集的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其他股东的股票贯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均为无记名股票,为了增强股东的信心,公司在创立大会召开后,向公司登记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向主要的法人股东交付了无记名股票股票由总经理签名,公司盖章,公司成立后运行良好第二年底,某发起人李某因资金紧张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其他股东。问:试分析本案中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二、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决定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

5、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为参加股东会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达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有对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试分析:1、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三、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税利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

6、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有: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试分析: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那些问题。四、 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某、唐某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基本相同,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当任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定罢免了齐某、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35万元交给厨美公

7、司,齐某、唐某不服。试分析: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五、 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问题: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为什么?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

8、责任公司竞争?为什么?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4 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为什么?六、 2000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问:1丙认为甲之所以

9、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七、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

10、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问: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为什么?八、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

11、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于2001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和大河构件厂(以下简称大河厂)。宏发公司分立

12、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200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1年8月2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

13、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法院。 试分析: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十、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 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

14、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十一、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

15、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十二、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

16、,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

17、,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十三、.A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有关事项如下:(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根据经理丙的提议解聘财务负责人甲;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1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决法公积金累积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业务活动,从中获得利润2万元。(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

18、查。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4)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公司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十四、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计划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某种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三方的出资计划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公司

19、以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100万元;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出资人民币30万元;丙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万元。根据上述有关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简述该公司股东的出资过程。十五、甲、乙、丙三家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三家企业计划进行股份制改造,共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计划将公司注册资本分为1000万股。其中,甲企业认购300万股,乙企业认购150万股,丙企业认购100万股;其余450万股依法向

20、社会公开募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由甲、乙、丙三家企业共同制定;由于公司的规模较小,为了精简公司的机构,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企业的厂长李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根据上述有关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该股分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该公司的章程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该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十六、宏发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4月21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

21、事10人,有8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甲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甲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增选乙为董事。(3)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6月13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丙代替甲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丁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戊。(2)决定从公司法定公积金3500万元中,提取1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3)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一项为与本公司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蓝科公

22、司(无关联关系)总额为3800万元担保的临时提案,经查,该提案因情况紧急而未在向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要求:根据上述事实有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甲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指出董事会会议记(2)所述内容中不符合规定之外,并说明理由。(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外?为什么?(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6)股东大会通过为蓝科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参考答案一、答: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根据公司法第136条的规定:公司在创立大会召开后,向公

23、司登记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即公司成立前,还不能向股东交付股票。而应是等公司登记成立后才应立即向股东交付股票。2、根据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定:本案发起人向主要法人股东交付了无记名股票,也违反了上述规定,因为向法人股东发行的必须是记名股票。3、根据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本案发行的股票由总经理签名,公司盖章也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应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方为有效。4、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作为发起人李某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李某在公司成立第二年底就因资金紧张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其他股东不符合法律规定。5、发起人的股票为记名股票,他与其他股东不可能贯彻同股同权,同

24、股同利的原则,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比无记名股票严格,公司发行记名股份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姓名、住所等,而无记名股票转让较自由,在其票面额上只要记载股票数量、编写发行日期即可。二、1、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法第38条关于股东行使职权的有关规定:股东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本案中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可以由代表1/4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25、提议召开。本案中监事为7名,3名监事联名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规定。,因此召集程序合法。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本案中与会股东2/3通过了决议,因此应是有效的。三、1、发行主体不合法。我国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本案中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求。2、批准的机关不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

26、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本案中县政府无权批准公司发行债券。3、债券票面记载不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债券票面应记载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4、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分配额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案中美伦公司已濒临倒闭,不能发行债券。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本案中,齐某、唐某都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

27、董事,他们与他人共同出资创办了华伦灶具公司,这是与其所担任董事公司的同类企业,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董事的义务,对他们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35万元应收归厨美公司所有,所有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有效的。五、 、1【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答案】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解析】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

28、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与本公司进行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吻合。3【答案】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29、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4【答案】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解析】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六、 【解题思路】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不是绝对的,如果股东滥用权利,会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行,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却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答案】不能。【解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

31、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则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的出资就是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也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本案中,无论甲设立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该有限责任公司都已成立,甲的出资行为早已完成,甲是不能任意抽回出资的,即便该公司不能或不想继续经营,那也要清算以后股东才能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因此,丙抽回出资偿还债务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2【答案】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

32、清偿,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解析】甲出资30万元与乙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该出资已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是甲的财产,但甲却因其出资行为而获得了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并可供强制执行的,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法院可强制执行其拥有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不足清偿,也只能等甲有清偿能力后再继续执行。七、【解题思路】本案例涉及的是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公司章程的修改。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

33、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因此

34、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

35、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八、【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

36、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起人是不

37、能自己发行股份的。(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可见,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

38、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九、答题要点: 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

39、,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宏发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3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东方公

40、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将判决由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十、解析:1、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因此四个发起人能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限制是,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十一、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

41、)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

42、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十二、答案分析: (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

43、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十三、(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4、答:第一项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为董事会有权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二项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为股东会才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答:符合;因为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答:不符合,因为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5、。(4)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公司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答:不能,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丙从中获得利润2万元应当归A公司所有。(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因为公司有义务接受财政部门的会计工作检查。十四、(1)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46、20%,甲公司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权出资。(2)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因为甲公司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权出资,而是以土地的使用权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3)简述该公司股东的出资过程。答:首先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100万,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出评估出资90万;乙公司将货币出资足额30万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丙公司将货币出资足额180万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十五、(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符合。因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47、,其中须有半数人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该股分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符合。因为以募集设立发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总数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该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550万股。(3)该公司的章程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因为用募集发式设立的要经创立大会的同意,发起人才能制定公司的章程。(4)该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不符合。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十六、(1)在董事会会议中甲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答:不能。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行使表决权。(2)指出董事会会议记(2)所述内容中不符合规定之外,并说明理由。答:不能在董事会会议中以累计投票的发式增选乙为董事。因为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应该在股东大会会议中以累计投票制选举的。(3)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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