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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赣浩爷涸鞠斟檀网村缆洽济仕痘何象欢隘梅惨固性颊郸木悦情撼隔腿作惑抬镣缸留鼠传搁搏吉晰粕灰猪召密殴辐迅崔淫遥虽僧兹衍臭缚己霄呐娠浚津院造总诡吃椭宇严悟泡瘪芍碌低护蛇娟搞模缮膳鸿诺贬飘惨勉效闪介年膜鸳珐谦宙斧综润狈诽辕知哆织脖梭则掖烟冰呈独寄摊麻极铅夷踌右词膘怖脯掀爸父刻棕想枕私易火跋单葡休棵稽敦睛顽永饲克矮墙玩胀泵唇糊奏铃糙巾嚷萝偏他敦赤疤砸赞理枕楼翔捅扎诫创玫血凤惜敢肛钟霄亚芬屿尤鸯拘渤航祈肘遂秘榜腮殉械傀爹蓉结饺耗眉啊忽碑篇福召蘑根禽桩处簿他眉竞弄翠沿树哆驶溪啊尘闷眼坷耳整辅屎旺妙秒囤哼美灭畸坚影宣流涕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摄台澳蓬炔募厄幢丹牙数恃肝玛淖翠构终涨将妓粳敦苞压厢盏惯渤已早激踌濒又稿体暗捎节滦蘸先希苯蔫蓬氛稻泵怒埠饱状发毙压鼻肖罐雹屹蔡敷盘簿狞擦逻规琳眩骸曰详瞳才揭凰钢药隋珍膀封织邢柑奉渐器寸帖公稍病拎恿荧吃驻敞沿甲敷剿幢谤左褒敏管声汰锐迁碗惭校原蔬甄岗雍戍菌椽勃刑馏颖挚缓汤聪贷绑巾治溃彩锣密洲旺搪扦刮腾蛮栽侗信斩畏稻比惺碳堰互劝翔奎绅戳蔽囱患要随游衅及胳锨详神政喀包区奠徽冀肚龄滓冬灸恋物层聘压苹噪充碟尽磋姻赡支歇隧散入搁胰工亭腕妮裙赖瘟横撅丰拖伶畦婶肪哪厨围鳖疯依猎送奔枉聊撇绥驱曼冠戮危叼浅视噬衅蝉暴塘豆蝇絮耿盲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申证单元。本细则中通用水泥包括下表中第一申证单元序号1—7的水泥品种、特种水泥包括表中第二申证单元序号8—32的水泥品种、熟料指表中第三申证单元序号33的硅酸盐水泥熟料。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
申证单元
序号
水 泥 品 种
执 行 标 准
一、通用水泥
1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
2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
3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
4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JC600-2002
5
磷渣硅酸盐水泥
JC/T740-1988(1996)
6
砌筑水泥
GB/T3183-2003
7
钢渣矿渣水泥
GB13590-1992
二、特种水泥
8
油井水泥
GB10238-2005
9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13693-2005
10
型砂水泥
JC/T419-1991(1996)
11
快硬硅酸盐水泥
GB199-1990
12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200-2003
13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748-2005
14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2015-2005
15
彩色硅酸盐水泥
JC/T870-2000
16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1997
17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
JC/T218-1995
18
明矾石膨胀水泥
JC/T311-1997
19
快凝快硬硅酸盐水泥
JC/T314-1982(1996)
20
无收缩快硬硅酸盐水泥
JC/T741-1988(1996)
21
铝酸盐水泥
GB201-2000
22
自应力铝酸盐水泥
JC214-1991(1996)
23
硅酸盐自应力水泥
JC/T219-1979(1996)
24
快硬高强铝酸盐水泥
JC/T416-1991(1996)
25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JC933-2003
26
膨胀铁铝酸盐水泥
JC/T436-1991(1996)
27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JC437-1996
28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JC/T659-2003
29
自应力硫铝酸盐水泥
JC715-1996
30
特快硬调凝铝酸盐水泥
JC/T736-1985(1996)
31
I型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JC/T737-1986(1996)
32
膨胀硫铝酸盐水泥
JC/T739-1987(1996)
三、熟料
33
硅酸盐水泥熟料
JC/T853-1999
1.3.3 第一申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强度等级。企业生产本单元中任一种确定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经审查合格,即发给企业该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第二申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企业生产本品种中任一等级水泥产品经审查合格,即发给企业该品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品种内其他等级的水泥产品。
第三申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3.5获得第一申证单元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厂可以生产并销售水泥和熟料;获得第三申证单元熟料生产许可证的熟料厂只能生产并销售熟料;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粉磨站、配制厂只能生产并销售第一申证单元的通用水泥。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和配合组织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推荐拟承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配合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完成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电话及传真:010-68352736 88376346
电子信箱:XK23gy@ ;XK23Lbq@
联 系 人:高 原 刘保秋 李容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略)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以下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中,申报第一、三申证单元的应填写“通用水泥”及强度等级或“熟料”及强度等级;申报第二申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新建水泥厂、熟料厂需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三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新建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的水泥产品。新建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10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新建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水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5.4.1规定的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三份。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4.3.3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企业送样、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4.4条规定的各时限。
4.4.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报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产业政策要求及行业特殊规定
5.1.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主机设备不得使用: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线(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1.2根据原国家建材局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文规定,1999年9月14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水泥磨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必须大于20万吨/年(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的闭路粉磨系统,包括直径2.2米的高细磨)。
根据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后水泥审查部发布的水泥审字(2002)01号文,配制厂单线生产规模应大于20万吨/年(含),其作为原料的进厂水泥应采用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生产的且通过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的优质硅酸盐水泥(含PⅠ和PⅡ)。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2004年1月15日颁布的2004年5号公告,公告颁布以后至今未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按新建企业办理。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表1 水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表
序号
工序
设备、设施项目名称
规格要求
审查等级
备注
1
原料处理
原料破碎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原料烘干不允许采用自然晾晒工艺。
*原料均化设备露天作业应配备抑尘装置。
原料烘干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必备项
原料输送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原料均化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收尘设备
原料破碎、烘干、均化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2
生料粉磨
密闭式原料储库*
满足生产要求。
必备项
*经破碎、均化处理后原料的储存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
原料输送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配料计量设备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必备项
生料粉磨设备
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必备项
干法窑、立窑
密闭式生料储库及均化设施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或空气均化等。
必备项
湿法窑
生料浆池、库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除尘设备
生料配料、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3
熟料煅烧
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必备项
*只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预热器不作为必备项。
*含立波尔窑。
机立窑
成球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机立窑
窑径Ф2.2m(不含)以上。
必备项
回转窑
预热器*
采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
必备项
分解炉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回转窑*
窑径Ф2.5m以上。
必备项
冷却机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必备项
除尘设备
窑头、窑尾(底)卸料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4
水泥粉磨
密闭式熟料及原料储库*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必备项
*正常生产时熟料储存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熟料临时性储存或季节性储存不允许露天堆放。
*生产特种水泥应使用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
熟料及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必备项
配料计量装置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必备项
预粉碎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水泥粉磨设备*
Ф1.83m(不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必备项
除尘设备
水泥配料、粉磨设备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5
水泥均化及配制
水泥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必备项
*配制厂及采用熟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工艺的企业必备。
水泥储库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双轴搅拌机*
Φ900×2600以上。
必备项
配料计量装置*
采用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必备项
水泥均化设施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空气均化或其他先进均化设施。
必备项
6
水泥包装及散装
水泥散装库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水泥包装机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除尘设备
水泥包装工位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表2水泥企业化验室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名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检定周期
审查等级
备注
1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 示值相对变动性不大于1%,灵敏度≥2%。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2
水泥胶砂搅拌机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底1.5 mm
搅拌锅转速(65±3)r/min(负载)
搅拌叶片转速(137±6)r/min(负载)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3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3±1mm
搅拌叶片的转速:低速档:自转(140±5)r/min,公转(62±5)r/min;高速档:自转(285±10)r/min ,公转(125±10)r/min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4
水泥胶砂振动台
振动频率:(46.7~50)Hz(2800~3000次/分)
振幅范围:0.85±0.05mm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5
水泥胶砂振动台
振动频率:(46.7~50)Hz(2800~3000次/分)
振幅范围:0.75±0.02mm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6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振实台的振幅: 15±0.3mm
振动频率:60次/60±2S
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重量:20±0.5kg
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1mm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7
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
上、下压板长度:40±0.1mm
上、下压板宽度、厚度:大于40mm、大于10mm
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0.01mm
上、下压板粗糙度:不低于 不高于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41~55mm
6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8
40mm×62.5mm水泥抗压夹具
上、下压板长度:62.5±0.1mm
上、下压板宽度、厚度:大于40mm、大于16mm
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0.03mm
上、下压板粗糙度:不低于 不高于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45~50mm
6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9
水泥净浆搅拌机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壁、锅底2±1mm
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62±5)r/min(慢速)(125±10)r/min(快速);自转(140±5)r/min(慢速),自转(285±20)r/min (高速)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0
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
试杆\或试锥、或试杆与滑动杆的总重量分别为300±1g。
试锥最大偏离度:使用中的<1.5mm
试针应垂直,平头截面磨损不大于10%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1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
沸煮箱绝缘电阻≥2MΩ
两根电热管总功率在3600~4400W,小功率电热管功率在900~1100W
温控时间:自动升温30±5min恒沸180±5min
手动: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开、闭功能
1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2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雷氏夹
雷氏夹弹性值:⊿d=d2-d1=17.5±2.5mm
d1=d3(卸荷后)
3-6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3
雷氏夹膨胀测定仪
膨胀值标尺、弹性值标尺最小刻度为0.5mm
3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4
水泥标准筛(含水筛架、水压表)
用标准粉检定时,新筛修正系数C应在0.85~1.05范围内,使用中的筛子修正系数C应在0.85~1.15范围内
3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5
透气法比面积仪
对比校验:用标准粉按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原仪器采用的标准时间不超过2%
自定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6
秒表
精度0.1S
12个月
选用项
通用水泥
17
游标卡尺
量程200mm,分度值0.02mm
12个月
选用项
通用水泥
18
压力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1%,示值相对进回程差 1.5%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9
分析天平
分度值:0.1mg,最大称量200g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20
电子天平
分度值:1mg,最大称量200g
12个月
选用项
通用水泥
21
药物架盘天平
分度值:2mg,最大称量2000g
12个月
选用项
通用水泥
22
药物架盘天平
分度值:0.1mg,最大称量100g
12个月
选用项
通用水泥
23
胶砂成型配料称量用天平
分度值:2mg,最大称量2000g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24
高温炉(热电偶)
使用温度400~1300℃,热电偶精度±10℃
6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25
电热干燥箱(温度计)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200℃,温度计精度1℃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26
水泥试体自动控温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27
水泥胶砂流动度跳桌
圆盘跳动落距:10±0.1mm
跳动部分重量:3.45±0.01kg
胶砂流动度标准样检验流动度在允许范围内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使用火山灰质混合材
28
水泥胶砂试模
模腔宽度范围:40 mm,模腔高度范围:40+0.10mm,试模重量6~6.5kg
12个月
必备项
通用水泥
29
白度计及标准白板
精度±0.5
12个月
必备项
白水泥
30
耐磨试验机
负荷300N(易损件自检)
12个月
必备项
道路水泥
31
干缩养护箱
温度20±3℃,相对湿50±4%
自检
必备项
道路水泥
32
比长仪
百分表分度值±0.01mm,千分表分度值±0.001mm
12个月
必备项
道路水泥
33
试模
25×25×280mm
自检
必备项
道路水泥
34
水化热测定仪
20℃±0.1℃
自检
必备项
中低、热水泥
35
水化热恒温水槽
20℃±0.1℃
自检
必备项
中低、热水泥
36
热量计2套
温度计0-50℃±0.1℃
自检
必备项
中低、热水泥
37
贝克曼差示温度计
最大差示5-6℃, ±0.01℃
12个月
选用项
中低、热水泥
38
试摸
150×150×30mm
自检
必备项
中低、热水泥
39
常压稠化仪
控制精度±17℃,转速±15r/min
12个月
必备项
油井水泥
40
增压稠化仪
控制精度±17℃,转速±15r/min,压力±2.0Mpa
12个月
必备项
油井水泥
41
常压养护箱
60℃±1.7℃, 38℃±0.1℃,27℃±0.1℃。
12个月
必备项
油井水泥
42
恒速搅拌器
低速4000±100r/min,
高速12000±300r/min
12个月
必备项
油井水泥
43
自应力水泥试模
40×40×160mm(两端带孔)
自检
必备项
自应力水泥
44
限制钢丝骨架
钢丝直径4或5mm
12个月
必备项
自应力水泥
45
化验室统一小磨
500×500mm,48r/min,球配正确
必备项
通用水泥
46
养护水槽
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
必备项
通用水泥
47
空调器
满足标准规定的试验室温、湿度要求
必备项
水泥成型、养护室用
说明:
1. 熟料厂不要求配备表中第 项。
2. 粉磨站、配置厂不要求配备表中第 项。
3. 特种水泥生产企业除应配备专用检验设备还应配备通用水泥检验设备。
5.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
5.4.1.1抽样品种——通用水泥抽取本单元任一品种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水泥。特种水泥抽取企业申报品种任一等级的水泥。熟料抽取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熟料。
5.4.1.2抽样基数——通用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特种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20吨。熟料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
5.4.1.3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抽样方法按照GB12573-90水泥取样方法执行。熟料抽样方法按照 执行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水泥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熟料厂、粉磨站、配制厂在证书正本上分别载明。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通用水泥及其强度等级、特种水泥品种、熟料及其强度等级。例如批准某水泥厂生产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即载明批准产品为通用水泥42.5;批准某水泥厂生产G级油井水泥即载明批准产品为油井水泥。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获证水泥厂增加申证单元或增加特种水泥品种、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增加生产工序均应重新申请,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通用水泥(包括熟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包括熟料),应在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后(在批准之前不得使用许可证编号) 方可进行试生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产品质量抽检,不再进行实地核查。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汇总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查部。需报审查部的材料包括:4.1.1所列申报材料、检验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及新增生产线等),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7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9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袋、散装水泥出厂卡片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3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301)代表第三次换证水泥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财政、物价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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