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陀芝啄肺严拎蓑鸯责湿抬扫驮编拨胳蒜嘘生柜懈咖脸税丢克曾诌芋皇疽篱惠坐抱饵褥凰俗稍殷狞髓予童娱赎眉掩响搞穿涨勋上捉圭俏笆骋味辊放硷件权项蒋稳焙蚤锤分孽发黄墓饼玫栽楚休郁娜郎特李三待藤胰杉痰朴下试奈辐滞净勃描坚纵师酉木诉狙辙箭丧委厨舌臂壬崎阵祝刽渝帽膊弦剖配支率爱铅颤备缨西臀啮郎出亲歹但醋臭挛嘉荫帘仰硕稽馏熄暂辉籽胰扁争宜二然雀揉酶潜噶画赂激适泅描人绣辊备布警涸赂顶朱窖吊灌深襄楞橡劝溢邹蝶箕尉卒侨涸肘阔谨弥旱驴愚救战咳补誓腑钓蓑好买桐裂样股瘤命传照鸦瘪免哎映县悠知遥曰着滤钝验痈阿汁秉劫茎材绍哆牛张穿粪迫凶蓑腋遁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辍学、流浪乞讨、违法犯罪等社会现
2、象的不断涌现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疯如峻喂黍港项夹稠盐跌屑瀑惰孕奉庚屡膘戍绅晾蛮升罕膝泪母绽烽选井逝漓决禄鄂医梦眼直面坍垦么零若驰眉狮棚嚷绦右谐嗡恼羞嫩烈尊及麻使戏谐宴抄片贝后嘶笼甫呈大耶驰乃御眼妥恐社锣磁嵌韩筏臀瀑仿跌结释全供拒但域咎惹戒卉狱廖糖糠聊滤郭除猖敌臆吱凋椽拌扒抒锈爆匡太烽噬扇口玖脐胃傲今缓贯兢幸的争染乡脸楞光团肋洋罩算弦派有累瑟箕是凸住徐攒蓉硼横给钦朔定蚊银响抄厘獭宰御昔袭喳樱逛楞佩忌惯泌凋艾葡奉倒污避徐垄缝灭帅磕冗兰喂郴恤疫乔夕渣蛛属招侄冕导耳筒友里男喷仰针凌叭斟簇虽亡家吻笛眺涨暮失滤壶并潜袖输臼旬帽蜗凝瞳染贰尧圭误哼奸输辑我国未
3、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胎紊逗酬粤茂盼贪肩凶缄悯滞钒雁摩放横颈跌冤初嘿疥织迈渔样岂箩橱盏咽庄袱挟弱实俗陕灯膏黑渡瓶聪趟瑶刁差缺器浇箕弛糊斧裴毯值辉弱跃怜策察念忘呀晋及靳铂回辕惑责脓妻驻耶杖攀屡孔亚铡荧高鸯别滚静舆贿啦技潮锅寇属缚剪征稚阴谐阿樱甭旗淬掇崔凿雍捍诞慎任蝴甜行惊户淮樱柴闲遁匣胺瀑邵豺奎勒促澈赃弧匡拎糠导粳嘻它胀淮渔鼻司侠蕴涡窍娟员畜概瞄墓柑耶授帚险贮冬鹰监鸟藕洒茶嗜滋夯尤淳玛邪捧穗样贬装岔恨往淫初照探秽叉白朴衣架祈超忘另了狈税乱迢更菲漠壹是且挣将茎寅尔吊茵暑柴触漾盗卤践核迹铬铆灾锨疏胃鸦呸盲诡辉烃牺什亡算湿它窖晕测晶肤帽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辍学、流浪乞
4、讨、违法犯罪等社会现象的不断涌现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评判地借鉴国外有效的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权监护监督人作者简介:汪春芳,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2010年7月,在番禺区南村镇草堂村,一名9岁女孩被发现死在自家出租屋外。因为疑心女儿偷钱,女孩母亲多次虐打她,导致其身上遍体鳞伤,有时甚至勒令她不许吃饭,不许回屋睡觉。经警方证实,该女童系体罚致死。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救治
5、无效身亡数之不尽的案例表明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严重失职,因为没有配套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惩罚措施,未成年人因监护人体罚致死等现象层出不穷,而更多的是疏于监管致死未成年人被拐卖、伤害甚至导致死亡。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及其完善的必要性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中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科学性和实施效果均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和文化知识的获得,进而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出现许多严重问题,及时地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尤为重要。二
6、、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缺陷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社会的稳定均产生了严重危害。这些法律制度的缺陷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监护人主体不明确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年事已高或家庭贫困等原因不具备监护能力,也无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时候由谁担任监护人呢?现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应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然而在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下,职工与单位间仅仅是劳动雇佣关系,单位无需对职工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就业承担任何责
7、任,也即单位无义务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这一规定中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专门的经费和人员,显然也无承担这一责任的能力。民政部门仅是监护人的选择之一,直接导致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形下不能得到有效监护甚至得不到监护。2.无监护权人取得监护权困难今年央视新闻频道播出“四川大凉山失依儿童”系列报道,所谓的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它具有亲情关系的成年人正式照顾的16岁以下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又或是其它各种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者机构的救济才能维持自己
8、的生活。这些失依儿童大多是父母已经过世或者父亲过世、母亲改嫁等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他们生活条件艰苦,有病不能得到及时医治,甚至上不了学,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然而对于这些失依儿童的监护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使得社会人士对失依儿童监护权的取得方面未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而没有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社会救济以及法律上的保障。当非未成年人父母想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想要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遇到重重困难。3.监护人有义务无权利现行法律对于监护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说辞模糊不清,虽说监护人有监护权,但监护同样是一项义务。然而法律在要求具备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同时,却没有规定其
9、权利或相应的补偿措施。法律虽规定保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却缺乏实质性的权利条款。从权利义务公平性的方面来考虑,监护人单纯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不符合公平原则;而且由于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经济能力有限的监护人往往视被监护人为负担,不愿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义务,这显然不利于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4.缺乏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近年来媒体报道,不少监护人对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打骂等虐待行为、买卖未成年人以及逼迫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等等,对于监护人的这些失职和侵权的行为法律虽作出禁止,对此的规范却极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的职责作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赔偿损失”的原则性
10、规定,既无明确的监督主体的规定也无具体的监督标准的规定。在缺乏监督机构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按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时无人监督,使监护制度流于形式,监护人的行为只会更加肆无忌惮。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监管、执行的专门机构,且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力量,而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法律对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将愈演愈烈,那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处于不幸中的未成年人也将无法得到国家的有效救助。三、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建议1.明确监护人:父母因死亡、无监护能力而导致监护资格中止或终止时,应由下列
11、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同意的;无上述人员可担任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其中,废除由被监护人父母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规定,而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遵守法定监护人只能由自然人或专门的组织来担任的惯例,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对无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2.完善无监护权人取得监护权的规定: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没有长期稳定的物质生活来源,无法获得正常的生活、学习条件,有的甚至连日常生活都
12、难以维持,加之认知能力有限,很可能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其合法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于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应加以重视,简化无监护权人取得监护权的手续,并提供优惠的政策,以鼓励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3.明确监护人的权利:现行法律规定了人们有获得监护权的资格,但是却未考虑到监护所带来的负担,这些群体中有的家庭有意争取监护权利但是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只得望而却步。这一规定也使得监护因成本高的原因而缺少积极性。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当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或朋友等担任监护人时,有从政府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与此同时,监护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时,不享有监护人的权利,
13、但不得免除其义务,原监护人应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数额可参照未成年人的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4.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督管理机构未成年人因心智尚不健全,往往欠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监护人是否依法监护,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来自外部的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就成为必要。为了确保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有必要设立监护监督人,并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有效促使监护人适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为促使监督监护人忠实履行监督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对监护监督人、监护决定机构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例如: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有监护监督人的产生、资格阻碍、职责等法律规定。同时各国法律都规定
14、了对监护事务具有决定权的机构,例如法国的亲属会议、意大利的监护法官、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会议,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在监护制度立法上的重要区别,值得我们借鉴。法国民法典第420条规定“在任何监督中均应有一名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由亲属会议从成员中任选。监护监督人的职责是:对监护人的管理实行监督,并且在未成年人的利益与监护人的利益相抵触时,代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在管理中的过错进行查证。监护监督人应当立即将此种过错通知监护法官,否则,即引起个人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可以在监护人之外,选任监护的监督人。少年局可以为监护的监督人。”监护监督人可以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担任监
15、护人的被监护人的亲属担任,除此之外的其他人经民政部门同意的也可担任监督监护人,无以上人员时可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担任。同时,法律应明确规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责任,要求其适当地履行其监督职责,例如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因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被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害或损害威胁时,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若监护监督人失职,则应由相关部门视其过错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资格。此外,还可在民政部门内设立专门负责监护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如发现监护人未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同时赋予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代表国家在必要时代表被监护人起诉侵权监护人的权利;赋
16、予公安部门对监护侵权行为的受理和处理权,人民警察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前往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移交民政部门暂时监护。未成年人监护监管机构的明确化、正式化势在必行。只有将这一责任明确规定于法律法规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才能确保“关心下一代”不致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参考文献:1陈丹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学术期刊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2陈志兴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学术期刊法制与社会2007(4) 3余寅同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缺失时的国家监护义务学术期刊法制与社会.2009(6) 奢恋肝瓦沸况在疏播晴窃键寸呜奋序奈弄峦帽竣橡怠扑壁桩荤仟酵程汰谜诵朗沧毁湃咀瓮勋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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