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法规的效力:1、法规的效力层级,是法规的效力等级或法规的效力位阶。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由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先法。2、范围: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法规的适用: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2、律效力,法律次之,第三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2、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或省级以上法规相抵触。法规的特点:法是以对权力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法所规定的模式: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法的认可
3、: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由法规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义务是由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权利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有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
4、为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义务、维护公益义务、接受行政监督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义务。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的基本制度:一、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三、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主要内容是限制
5、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四、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五、鼓励、支持节能技术进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2011年我国节能目标:单位国内稳定值能耗下降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降低17%。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范围:依法对落后的能耗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项目,对允许类高耗能项目应当从严审批、加强监督检查;除鼓励类项目外,不得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节能管理体制:一、国务院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
6、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山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节
7、能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现规定的3类能耗限额指标:现有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新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和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
8、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依法进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位: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具体办法制定:对节能评估审查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是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建设。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节约
9、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淘汰制度:是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用能产品和设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布目录和淘汰期限,由县级以上人
10、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适用的制度。淘汰制度的对象是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是指已经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已超过国家的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或者在经济和技术上均有代替品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类产品和设备将导致严重浪费能源的用能产品、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监管: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需按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1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为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规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高耗能产品实行能耗
12、限制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限期治理是指限定一段时间,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等措施,使其产品的单位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要求。能效标识:是能源效率标识的简称,是指附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
13、标识。标注义务具体内容包括能源效率标注义务、说明义务和依法备案义务。实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饿重要途径之一,自愿原则认证。节能产品是指符合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相比,其能耗指标处于国际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用能产品。节能产品认证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及中标认证中心进行自愿。节能激励措施: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定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实行有利于节能的税收政策和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就有利于节能的技术、产品进出口政策;实行节能产品项目信贷支持政策;实行节能产品、设备采购政策;实行节能价格政策、节能电价制度,推广节能
14、方法;实行节能表彰、奖励。价格政策: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测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运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能耗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电力需求测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满足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力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合理使用能源: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
15、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合理使用能源的原则: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节能目标责任制:是指用能单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并依据节能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对其进行考核制度。能源计量管理:是指通过采用科学的计量方法,合理设置能源计量装置,配置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和鉴定,落实能源计量单位管理责任等措施,保证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内容包括:1、建立能源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并保持其科学性、连续性和有效性;2、采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能源计量方法;3、按规定配备和适用合格的
16、能源计量器具,对能源计量器具实行定期鉴定;4、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记录管理,确保能源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能源消费统计:是指用能单位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和归纳、汇总的活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是指用能单位在能源计量和统计的基础上,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工艺系统以及全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识别存在的工艺缺陷、节能潜力和管理漏洞,为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能
17、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项处罚的主体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耗最大的产业,其能源消耗量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我国锅炉存在的问题:单台锅炉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自动给控制水平低,燃烧设备和辅机质量低,使用煤种与设计煤种不匹配,质量不稳定。电网企业的义务:1、电网企业应当安排符合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2、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安排
18、并网运行;3、上网电价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电网企业存在违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标准是保障建筑符合节能要求的基本准则。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优先发展城市交通是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减少占地、方便居民出行的重要途径。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措施:优化运输衔接、优化组织结构、推进信息技术应用。重点用能单位: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9、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合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根据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体是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主管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频率为每年报送,报送的具体形式是提供上年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制度不健全、
20、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
21、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重点用能单位的义务: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授予所聘能源管理负责人本法规定的职责、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由管理节能工作
22、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法律责任:1、对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使用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23、责令停业或者关闭;3、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相关处置费用。2003年开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煤炭在我国能源产业和消费结构中占70%左右。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可再生资源法确立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新建建筑竣工验收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
2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
25、、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及鞥呢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公众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国家实行自愿改造的原则。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顺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建筑用能系统维护责任: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
26、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用能系统包括:采暖、空调、照明、通风、热水等用能系统。公共建筑用电限额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法律责任8种形式: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2、以节能改造名义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3、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4、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5、施工单位的违法责任;6、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责任;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责任;8、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1
27、、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特点: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形式应当规范,内容应当标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6项制度:1、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制度,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2、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于每年3月3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
28、上一年能源消费状况报告;3、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4、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5、建筑节能管理制度;6、能源审计制度,能源审计分为资源能源审计和强制能源审计,可以每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报告和开展节能监察的情况,定期对
29、能耗水平高或超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强制采购原则:1、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2、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3、产品供应商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有较大的选择空间。6项节能措施:节能运行管理措施;合同能源管理措施;物业节能管理措施;节能改造管理措施;主要耗能系统和重点用能部位节能管理措施;公务车节能管理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备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
30、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照明系统节能管理措施:1、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合理减少人工照明;2、要广泛使用高效照明灯具;3、改进照明控制,实现分区照明,推广应用声控、光控、红外感应等智能调控装置,提高控制效率,减少浪费;4、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监督检查的内容: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节能管
31、理制度:一、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年度计划编制制度。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中心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行政转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旅行情
32、况。三、高耗能行业项目区域限批或者企业限批制度: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高耗能行业项目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四、节能产业目录公布制度: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有利于节能的产业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通过审查:1、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2、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3、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33、的;4、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节能要求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其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除青岛、淄博两市明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外,其它各市均由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对节能评估进行审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内容:1、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4、综合能耗量是否与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一致;2、是否实施了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批复的节能方案;3、是否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效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节能标准。六、落后高耗能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七、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调控制度;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八、其他制度。合理使用能源内容:合
35、理使用能源的一般规定;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能激励措施:1、节能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节能表彰、奖励;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2、省政府支持节能活动的措施和支持的节能活动;3、信贷支持和社会资金支持;4、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监督检查的主体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1、对监督检查对象执行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2、对监督检查对象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36、检查;3、对监督检查对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监督检查对象财政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措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1、可以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等资料;2、可以要求用能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4、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检查时的禁止性行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1、不得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2、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3、不得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法律责任:一、行政法律责任;二、刑事法律责任。山
37、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
38、、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2、接受监督检查;3、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4、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5、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6、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7、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8、开展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9、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要求配备能源管理人员。加强节能管理的6个措施:1、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2、加强节能教育和培训,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3、加强能源
39、计量管理;4、建立能源统计制度;5、制定交通用能单位能耗定额标准;6、履行禁止性义务。交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能源购入和消耗量、节能量、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交通运输节能监督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1、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2、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山东省被监察单位的义务:1、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材料;2、配合节能监察;3、按要求整
40、改。山东省被监察单位的权利:1、要求复测的权利;2、拒绝、举报违法监察的权利;3、提出回避的权利。法律责任: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漏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
41、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的、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义务:1、实行一把手工作责任制;2、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3、加强能源岗位管理;4、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5、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6、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7、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必须载明节能管理目标和要求;8、加强用能运行管理;9、建设节约型机关;10、落实建筑节能管理制度;11、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12、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已经制定并发布了节能国家标准196项,行业标准330项,山东省制定并发布节能地方标准177项,包括节能管理标准、限额标准、能效标准、监测标准、经济运
42、行标准等。在企业节能标准体系中,节能标准、节能标准体系结构图和节能标准明细表构成了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3大要素。企业节能标准体系表是实施企业节能标准化的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重要因素。企业节能标准体系表由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和企业节能标准明细表组成。“图”是指节能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图,它的作用是用来表明不同类别节能标准之间的相互特性和相互关系。“表”是指节能标准明细表,他的作用是对各个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并反映标准的代号。编制原则:协调一致原则、全面配套原则、层次恰当原则、划分明确原则、开放扩展原则。编制要求:1、应根据情况充分采用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并纳入本企业节能标准体系
43、中;2、当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节能工作的需求时,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标准;3、应及时了解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动态,对本企业节能标准体系进行或补充。4、应根据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管理标准制定本企业节能工作标准。5、企业节能标准体系中各类标准的划分应符合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特征;6、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应便于管理、修改和补充;7、企业其他工作标准中包含节能工作要求并能满足节能工作需要,应纳入企业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标准基础子体系主要包括术语标准、文字代号标准、编码分类标准等类别。节能技术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节能设备标准、节能设计标准、节能施工与安
44、装标准、节能测试与检验标准等类别;节能管理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能耗限额标准、节能监测标准、经济运行标准、合理用能标准、综合评价标准、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能源计量标准、能源统计标准、节能计算标准等类别。节能工作标准子体系分为:重点能耗设备操作人员节能工作标准、一般操作人员节能工作标准、一般工作人员节能工作标准等类别。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编制格式:1、企业节能标准体系表的组成;2、节能标准体系中标准的编号;3、节能标准体系结构图;4、节能标准明细表。能耗工质:是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材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包括:水(新水、软水、除氧水)、气(压缩空气、氧
45、气、氮气、二氧化碳气、氢气、氯气、氩气)、鼓风、乙炔、电石等。能量的当量值:是按照物理学的电热当量、热功当量、电功当量换算的各种能源所含的实际能量。按国际单位制,折算系数为1。能源的等价值是生产单位数量的二次能源或耗能工质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算成一次能源的能量。能源等价值=单位二次能源量当量值/加工转换效率。综合能耗:是用能单位在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其它焦化
46、产品、热力、电力等。能耗计算范围:是指用能单位生产活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对企业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以及用作原材料的能源。能源及能耗工质在用能单位内部存储、转换机分配供应(包括外销)中的损耗,也应计入综合能耗。1吨标准煤与29307.6MJ低位发热量相当。能源利用评价指数的评价方法:综合能源评价指数I1,表示企业统计报告期能耗比基准能耗高,未完成目标值;I=1,表示企业统计报告期能耗与基准能耗相同,完成目标值;I1,表示企业统计报告期能耗比基准能耗低,目标完成好。我国目前已经发布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新建项目的准入值就是国家批准新建项目时要求必须达到
47、的能耗控制值,否则不会批准建设;限定值按行业现行能耗水平的20-30%作为淘汰率确定,在统计年度内对企业提出能耗水平控制要求;先进值以代表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行业的最高水平确定,是全行业能好控制的目标。2007年山东省出台了50项高耗能产品限额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是指导企业合理用热的综合性指标,与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燃烧合理化主要表现:1、燃料燃烧的主要控制指标(空气系数、排渣含碳量);2、燃料燃烧方面的测量与记录;3、燃料设备的检查与维修;4、改善燃料燃烧的措施。影响过量空气系数的因素:炉膛或烟道漏风、风量配置不当。燃料燃烧的主要控制指标:空气系数、排渣含碳量。不降低燃料燃烧
48、效率的基础上,应尽可能降低空气系数。影响可燃物含量的主要因素:燃煤品种的燃料特性、燃烧方式、炉膛温度。造成炉膛温度偏低的主要原因:漏风严重、风量配置不当、助燃拱的形式、低负荷、炉膛的水冷系数过大。燃烧的基本条件:足够高的炉膛温度、适当的空气量、足够燃烧时间。传热合理化的内容:1、传热管理的要求;2、与传热有关的测量与记录;3、传热设备的检查维修;4、改善传热措施;5、改善传热设备的运行管理;6、采用高效的设备与节能工艺流程。清除烟垢的方法:人工机械法、化学清灰法。清除水垢的方法:机械除垢法、化学除垢法。减少热损失的管理要求:1、减少热损失的管理要求;2、有关热损失的测量与记录;3、热设备的检查
49、与维修;4、减少热损失的措施。余热回收利用的主要内容:1、余热回收利用的管理要求;2、余热回收利用设备的设置;3、对余热的测量与记录;4、余热回收设备的检查与维修;5、改善余热回收利用的措施。实行热能的综合利用与用能设备的合理配置:1、有条件的企业实行热、电、冷并供,或热电并供;2、在用热系统配置时应考虑对高品位热能的梯级开发,多次利用,如多效蒸发系统;3、在热设备符合变化较频繁而又无法从生产调度获得平衡的情况下,可采用蓄热器,实现热源和用热设备的合理匹配;4、为了降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过多的浪费热能,降低企业的生产能耗,标准对此规定: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应避免采用间断加热和重复加热等方式;5、改善系统的保温与保冷的设计,进一步降低系统的热、冷量损失。热电联产电厂热力产品品质指标:压力、温度、流量、化学指标、波动率、间断。热力产品包括蒸汽和热水。蒸汽分级:A级波动率10%,全年不间断;B级波动率25%,全年间断3次;C级波动率50%,全年间断4-10次。热水分级:A级波动率25%,全年90%以上;B级波动率50%,全年70%以上。蒸汽品质的划分:按参数:高压蒸汽、中压蒸汽、低压蒸汽;按焓值:高能蒸汽、工业蒸汽、一般蒸汽;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