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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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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以下统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统称县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

2、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 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导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

4、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划分控制单元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景观意向,将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确定为重点风貌区。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下列控制性内容: (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各级道路红线、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城市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

5、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 (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城市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五)居住、商业、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 (七)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6、,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在规划控制单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规划草案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

7、式听取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规划草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审议规划时,应当附具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以及意见的处理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

8、公布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同时在政府网站、规划展馆或者主要公共场所公布规划内容。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将现状资料、规划草案、公众意见、审查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存档。

9、第三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应当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及时提出规划条件。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规划

10、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违反规划条件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涉及变更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11、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条件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适时监控,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

12、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十九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

13、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批准、修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 (三)城市控制性详

14、细规划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 (二)未按规定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的; (三)拒绝单位和个人查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15、划的; (四)擅自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未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 (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控告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批准建设的,审批行为无效,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阻碍

16、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城以外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

17、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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