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
竞 争 性 谈 判
采购编号:
Z-JZ201112090037
采购项目:
温州行政中心西辅楼太阳能(空气热源)热水系统工程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招标人: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 ………………………………………………………2
报价邀请函 ………………………………………………………3
报价人须知 ………………………………………………………4
一 说明 ………………………………………………………4
二 谈判文件 ………………………………………………………4
三 报价文件的编制 ………………………………………………………5
四 报价文件的递交 ………………………………………………………7
五 报价和评审 ………………………………………………………8
六 授予合同 ………………………………………………………9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11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15
第四部分 附件 ………………………………………………………16
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25
第六部分 谈判原则及方法 ………………………………………………………33
注:本谈判文件正文内容共 34页(页码编制1- 34 ),谈判文件中部分加下划线的条款,为采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着重提醒各报价人注意,并认真查看谈判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谈判文件而造成的后果,招标人概不负责。
投标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
1.为了您的报价工作顺利进行,银行规定银行票据交换时间为上午11时 - 下午14时45分(北京时间)即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下午14时45分以后,银行停止票据交换资金清算入账。(为了确保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报价前1天能收到投标保证金,务必请报价人至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3天(外地报价人还应适当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汇款手续。保证金最迟于报价截止时间前到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区结算窗口确认到帐并换取收据,递交报价文件和开商务标时提交评审)。
2.为了帮助您选择快捷的保证金支付结算方式,请您联系工商银行温州马鞍池支行:
咨询电话:(0577)88829491 营业部 李主任
(0577)88829495 营业窗口 李小姐
支行办公时间(如有变化以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上午:9时—11时45分
下午:14时—16时30分
3.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保证金账户:
户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账号:120320600920105253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
银行地点:温州市飞霞南路与马鞍池东路交叉口(亚金大酒店旁)
转帐支票:
确认资金到帐后→凭银行进帐回单→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
(同城结算约3天到帐)。
本 票:
先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结算窗口办理背书(盖章)→去银行办理进帐手续→凭银行进帐回单→到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同城结算1小时左右到帐,县城除外)。
电 汇:
确认资金到帐后凭银行汇款回单→到公共资源交易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异地结算约5天到帐)。
4.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务部:0577-88151022
为使您的报价工作顺利进行,请您在报价前1天来中心结算窗口确认保证金到帐情况并办理开户保证金收据手续。
投标保证金,应从有资质的正式报价单位银行账户中汇出,转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不得由其分支机构或第三者汇出。
保证金退付:未成交的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在采购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报价邀请函
: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就温州行政中心西辅楼太阳能(空气热源)热水系统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政府集中采购,我们诚恳地邀请贵单位参加报价,并请按谈判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按时前来报价。
1.采购编号:Z-JZ201112090037
2.项目名称: 温州行政中心西辅楼太阳能(空气热源)热水系统工程
3.采购内容:温州行政中心西辅楼太阳能(空气热源)热水系统工程,包括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
4.谈判文件发售时间:2011年12月14日起至报价时间前止(截标之前报名、购买谈判文件均有效,未购买谈判文件的拒绝参加报价)
谈判文件发售地点: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商务中心;
谈判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200元/本(售后不退)。
5.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区结算窗口确认到帐,并换取收据。
户 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账 号:120320600920105253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
6.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1年12月23日上午9:30时
递交地点: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标区(一楼)(温州市民航路128号);
7.报价时间:2011年12月23日上午9:30时整
报价地点: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8. 招标人: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电话/传真:0577-88151129 联 系 人: 陈唯特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第一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本次采购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组织和实施的。
2. 合格报价人: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2.2 投标人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3 投标人须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通过IS09001及ISO14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在温州市提供长期的服务。
2.4 投标人所采用的主要设备的生产厂家近3年内需有至少有2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复印件);
2.5 投标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或违约行为记录;
2.6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报价人代表
3.1 指全权代表报价人参加采购活动并签署报价文件的人。如果报价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六—1)。
4. 报价费用
4.1 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报价有关费用,不论报价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报价人获取谈判文件后决定不参加该项目报价,应在获取谈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加盖报价单位公章)通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如在规定期内未收到报价人书面函件,则视为报价人同意参加报价,如报价截止时无故(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除外)不参加报价,政府采购中心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在今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时,给予扣分处理。
二 谈判文件
1. 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相关资料组成。
2. 谈判文件的澄清
2.1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如有疑点或未尽事宜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或交流,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问题来源的答复发给各有关报价人或召开答疑会。如果谈判文件答疑期内未收到有关疑问,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谈判文件所有条款,且对于谈判文件相关表述以及未尽事宜如有争议,以采购中心解释为准。
3. 谈判文件的修改
3.1 在报价截止期3天前,招标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谈判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并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1天前,做出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报价时间的决定,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2 报价人收到澄清和修改的补充文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补充文件。
三 报价文件的编制
1. 报价人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报价人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各个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导致报价被拒绝的风险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2. 报价人应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报价的。如发现报价人提供了虚假文件资料,其报价将被拒绝,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报价文件的构成:
3.1 报价文件由技术资信部分和商务部分组成
1) 报价函 (附件一)
2) 报价一览表 (附件二)
3) 所投产品技术响应表 (附件三)
4) 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如有) (附件三)
5) 分项报价表 (附件四)
6)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五)
7) 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六)
a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b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
c资质、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d报价人资格声明
e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必须出具制造商授权函)
8) 报价人所采用的主要设备的生产厂家2009年以来同类产品部分业绩(合同携带原件备查) (附件七)
9) 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0) 产品的设计、制造工艺、结构质量水平及验收标准的详细描述
11) 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有材料说明
12) 售后服务网点介绍、服务内容、措施和承诺
13) 报价人情况表
14) 报价人承诺给予采购人提供的各种优惠条件(如有)
报价人可在谈判文件中对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必须相当于或优于谈判文件中提出的相应要求或采购人亦满意的。同时在技术偏离表中做出详细说明。
3.2 报价文件格式
报价人应根据谈判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内容按顺序填写并装订成册,并装于报价文件中。
4. 报价
4.1 报价是指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所有的货物价款,即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修期年检费、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材料(包括电源电缆电器与安装及完成项目的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实行固定费用总包干,报价人应根据上述因素自行考虑含入报价总价。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报价报价中。
4.2 报价人必须按第四部分附件的报价一览表(统一格式)、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费用清单、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4.3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人如需外汇购入某些货物,须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总价中。
4.4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一个报价。
4.5 招标人要求分类报价是为了方便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采购人以其认为最合适的条款、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利。
4.6 报价人所报的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报价而予以拒绝。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5. 投标保证金
5.1 报价人须提供由报价单位汇出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否则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报价。
5.2 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人与买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经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通过“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保证金退还的通知。
5.3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报价人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2) 成交人未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 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4) 报价人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技术指标及参数,或在报价时提供虚假承诺,经谈判小组确认属实的;
(5) 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报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4 本项目不接受长期投标保证金。
6. 报价有效期
6.1 自报价之日起90 天内报价应保持有效。报价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
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报价有效期截止前,采购人可与报价人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报价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报价人不得修改报价文件。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7. 报价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7.1 报价人应提供各一式三份的报价文件(包括技术资信部分和商务部分),并装订成册。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每套报价文件的封面应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谈判文件文字简洁概要节约,不要硬面装帧。
7.2 报价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
7.3 报价文件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和增删处旁签署或盖章,方才有效。
7.4 报价文件字迹模糊或在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上表述不清楚,将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8. 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8.1 报价人必须将报价文件密封,且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文件”字样。封口处贴上封条,启封处加盖报价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封皮上写明报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并注明“报价时启封”字样。
8.2 如果报价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报价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
四 报价文件的递交
1. 报价文件的递交
1.1 报价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的收标地点。
1.2 报价人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报价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收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由谈判小组确认报价资格。
1.3 报价人如是授权代表参加报价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收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由谈判小组确认报价资格。
2. 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 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报价并送达到招标人,但不得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2.2 “报价文件修改”或“报价文件撤回通知”都应密封并在密封袋上写明报价项目名称、编号、报价单位名称,并注明“报价文件修改”或“报价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3 从报价截止日期起至报价有效期满这段时间内,报价人不得撤回其报价,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价文件将拒收:
3.1 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3.2 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3.3 未密封或未装订的报价文件及由于包装不妥在送达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报价文件;
3.4 以电讯形式递交的报价文件。
3.5 未购买谈判文件。
五 报价和评审
1. 谈判小组
1.1 招标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及确定成交候选人。
1.2 谈判期间,报价供应商代表必须到场,负责解答有关事宜。
2 谈判和评审
2.1 谈判双方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轮次不得超过二轮。
2.2 谈判开始,首先由谈判小组成员检验所有报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报价供应商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和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以确认其报价资格。
2.3 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将被拒绝。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是根据报价文件而不是依据外部证明。
2.4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进行封闭式谈判。谈判主要针对报价供应商提供产品的价格、技术性能(或工艺流程)、货物的质量水平、先进性和设备配套的齐全性; 报价人在买方所在地为用户提供报价设备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措施服务时间、服务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履约能力、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谈判和综合分析考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 在谈判过程中,报价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成员询问谈判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谈判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6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报价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凡与谈判情况有接触的人不得将谈判情况扩散出谈判小组成员外。
2.7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背靠背进行最后报价。
3. 宣布最终报价
3.1 宣布最终报价时邀请所有谈判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的代表应准时出席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谈判供应商代表未参加报价会的,事后不得对谈判结果提出异议。谈判供应商代表应对最终报价的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进行校核和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默许同意。
4. 在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谈判小组认定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
(2) 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2)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中主要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
(3)报价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授权代表没有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委托的;
(6)谈判小组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 确定成交候选人
5.1 本次谈判由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5.2 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推荐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
5.3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谈判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或者经质疑,招标人审查后,确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由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成交人。
6. 谈判小组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不退还报价文件。
7. 招标人对采购结果不做任何解释,也不保证最低价成交。
8. 评审细则详见第六部分“谈判原则及方法”。
六 授予合同
1. 最终审查
1.1 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各报价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进行投诉或提出质疑,但需对投诉或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举证的义务。因恶意质疑、投诉导致授予合同的期限延期的,应按延期天数每日2000元的标准对招标人予以赔偿。
1.2 招标人将根据谈判小组提交的书面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最后确定成交人。
2. 成交通知书
2.1 成交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1 招标人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采购货物的数量和服务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和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4. 签订合同
4.1 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4.2 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在成交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要求成交单位对商务报价中的不平衡报价和缺漏项进行调整,如果成交单位无合理理由拒绝调整,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且将导致其它进一步的赔偿和处罚。
4.3 谈判文件、报价人的报价文件、报价修改文件、谈判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报价人和谈判小组成员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4.4 拒签合同的违约责任
成交人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的,以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 履约保证金
5.1 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须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3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无息退还。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一)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述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
1.1 是指货物及其附件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现场仓储、税费以及调试、测试、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的提供)、维护、售后服务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全部费用,报价人应根据上述因素自行考虑含入报价总价。
1.3 “货物”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其它材料。
1.4 “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 “现场”是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运行的地点。
1.20 “验收”是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标准
2.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在询价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颁布的最新版本标准或行业(部)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部)标准的则按企业标准执行。
2.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卖方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储存等并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例如恶劣天气)和温州地区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问题。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4.2 每一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合格证和齐全的技术资料等。
5 装运标记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侧用不可擦除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标注下列标记:
1) 收货人
2) 货物名称和箱号
3) 合同号
4) 发货标记(唛头)
5) 到达站或到货地点
6) 外型尺寸(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7)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同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还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防潮”、“此端向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现场并落地就位。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运前15天,将要发运货物的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箱件数、重量、包装箱尺寸(长×宽×高)和货物的卸车,贮存的特殊要求以及运输工具名称以及启运日期,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6.3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 付款方式
见合同专用条款
8 技术文件和资料
8.1 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本询价文件第六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规定,买卖双方可根据采购要求和需要订立具体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交付时间和数量。
8.2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途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
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文件、资料补齐。否则买方有权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9 质量保证
9.1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保证是企业原厂生产的产品而不是其他地方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包装未拆封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使买方满意的性能,并且确保一次性通过各项检验和测试。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和配套件的缺陷所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9.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的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用与报价时采用的零件、部件或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或不符合要求的零件、部件或材料,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9.3 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向买方移交之日起二年,货物上标明的质量保证期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以标明的质量保证期为准。
10 卖方履约延误
10.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0.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误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0.3 除了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情况外,除买方同意延误并不收赔偿费外,卖方延误交
货或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11条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0.4 所有提供的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都应服从买方的统一安排。
11 误期赔偿费
11.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延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到延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2 不可抗力
12.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破坏性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合同履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时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或双方协商解决。
13 税费
13.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13.2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3.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16.4 执行有关的一切16.5 税费由卖方承担。
14 违约终止合同
14.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合同全部,通知到达卖方时合同即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 履约保证金的罚没
15.1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买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买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补偿。
15.2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买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另行追索违约赔偿金。
15.3 卖方提供的货物须和报价文件中所承诺的货物规格、数量、型号等相符(合同中另
有规定除外)如不符,除追究卖方责任外,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16 双方责任
16.1买方
(1) 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
(2) 组织对货物的验收。
16.2卖方
(1) 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
(2) 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问题无条件负责处理。
17 争端的解决
17.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履行合同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17.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3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执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8 转让和分包及产品不可替代
18.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18.2产品不可替代,卖方在没有取得买方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转交其他生产厂商或以其他厂商的产品替代。
19 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0 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0.2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买方陆份,卖方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将合同复印件送采购中心备案。
20.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
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采购的 (项目、采购编号)在国内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决标 为成交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条款
(2) 成交通知书
(3) 分项报价表
(4)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
(5) 采购内容及要求
(6)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的话)
(7) 履约保证金
(8) 承诺书 (含询标记录和优惠条件)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3. 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
4.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分项价格详见分项报价表)。
5. 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已规定。
6. 交货时间及地点。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
买方:(印章) 卖方:(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一
报 价 函
致: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采购编号: )的报价邀请,我方 (报价人名称)作为报价人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处理有关本报价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报价文件中,包括如下内容,并已分别密封装袋:
按“报价人须知”要求编制的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我方己完全明白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本报价文件的有效期自报价截止日起 90 天内有效,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二)我方已详细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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