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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专业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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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一: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素 5.1 负责人与职责 5.1.1 负责人 5.1.1.1 公司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 5.1.1.2 公司重要负责人应组织实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公司安全文化。 5.1.1.3 公司重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献化的安全承诺,并保证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5.1.1.4 公司重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5.1.2 方针目的 5.1.2.1 公司应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重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制定文献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的应满足: 1)形成文献,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行;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与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目的予以量化; 5)公众易于获得。 5.1.2.2 公司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的责任书,拟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的,并予以考核。公司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的的有效完毕。 5.1.3 机构设立 5.1.3.1 公司应设立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1.3.2 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 5.1.3.3 公司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1.4 职责 5.1.4.1 公司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5.1.4.2 公司应制定重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5.1.4.3 公司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1.5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5.1.5.1 公司应依据国家、本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1.5.2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1.5.3 公司应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2 风险管理 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 5.2.1.1 公司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2.1.2 公司风险评价的范围应涉及: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营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合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送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合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公司周边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5.2.1.3 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择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 公司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公司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的等。 5.2.2 风险评价 5.2.2.1 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认和风险评价。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也许性和严重限度分析。 5.2.2.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5.2.3 风险控制 5.2.3.1 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营情况等,拟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贯彻控制措施,将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公司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 ⑴可行性; ⑵安全性; ⑶可靠性; 2)应涉及: ⑴工程技术措施; ⑵管理措施; ⑶培训教育措施; ⑷个体防护措施。 5.2.3.2 公司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用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贯彻应采用的控制措施。 5.2.4 隐患治理 5.2.4.1 公司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告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公司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5.2.4.2 公司应对拟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涉及: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涉及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负责人; 5)竣工验收报告。 5.2.4.3 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用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公司直接主管部门和本地政府报告。 5.2.4.4 公司对不具有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用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2.5 重大危险源 5.2.5.1 公司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拟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5.2.5.2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2.5.3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5.2.5.4 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查,并做好记录。 5.2.5.5 公司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2.5.6 公司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5.7 公司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用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2.6 风险信息更新 5.2.6.1 公司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辨认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5.2.6.2 公司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2.6.3 公司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结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 法律法规 5.3.1.1 公司应建立辨认和获取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拟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辨认和获取,定期更新。 5.3.1.2 公司应将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 公司应将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2 符合性评价 公司应每年至少1次对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3.1 公司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涉及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职责; 2)辨认和获取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涉及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涉及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涉及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送、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 职业卫生管理,涉及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等。 5.3.3.2 公司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4 操作规程 5.3.4.1 公司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3.4.2 公司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5 修订 5.3.5.1 公司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保证其有效性和合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反复事故因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5.3.5.2 公司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5.3.5.3 公司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4 公司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4 培训教育 5.4.1 培训教育管理 5.4.1.1 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的和规定。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的,定期辨认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行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5.4.1.2 公司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4.1.3 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5.4.1.4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4.1.5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5.4.1.6 公司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的,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4.2.1 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与每年再培训。 5.4.2.2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涉及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3.1 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3.2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与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5.4.3.3 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运送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4.3.4 公司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4.1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2 公司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5 其别人员培训教育 5.4.5.1 公司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5.2 公司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5.4.5.3 公司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合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4.6 平常安全教育 5.4.6.1 公司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4.6.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公司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与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与2次班组安全活动。 5.4.6.3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4.6.4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4.6.5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规定。 5.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 生产设施建设 5.5.1.1 公司应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5.1.2 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5.1.3 公司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在有序管理状态。 5.5.1.4 公司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5.1.5 公司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5.2 安全设施 5.5.2.1 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 5.5.2.2 公司应保证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立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立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立围堤并进行防腐解决; 3)宜按照SH3097-2023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立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也许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立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5 5.5.2.3 公司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5.2.4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2.5 公司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5.3 特种设备 5.5.3.1 公司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5.3.2 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5.3.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公司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5.5.3.4 公司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平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5.3.5 公司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5.3.6 公司应在特种设备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查规定。未经定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公司应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5.3.7 公司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5.4 工艺安全 5.5.4.1 公司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重要涉及: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⑴物理特性; ⑵化学特性,涉及反映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等; ⑶毒性; 物理、化学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格后,方可从事⑷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 ⑴流程图; ⑵化学反映过程; ⑶最大储存量; ⑷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 ⑴设备材料; ⑵设备和管道图纸; ⑶电气类别; ⑷调节阀系统; ⑸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5.5.4.2 公司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营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涉及管件和阀门; 2)泄压和排空系统; 3)紧急停车系统; 4)监控、报警系统; 5)联锁系统; 6)各类动设备,涉及备用设备等。 5.5.4.3 公司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2)工作场合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响; 4)人为因素等。 5.5.4.4 公司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 4)编制并贯彻了装置开车方案;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5.5.4.5 公司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规定: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可以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5.4.6 公司生产装置紧急情况解决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解决,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用适当的措施,并告知有关岗位协调解决,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5.5.4.7 公司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解决。 5.5.4.8 公司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营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过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5.5.5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5.5.5.1 公司应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公司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5.5.5.2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涉及: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贯彻;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监督事故解决原则的贯彻;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5.5.3 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涉及参与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5.5.4 公司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公司、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5.5.5.5 公司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保证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可以辨认和及时解决各种事件及事故。 5.5.5.6 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5.2.5条执行。 5.5.6 检维修 5.5.6.1 公司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平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5.5.6.2 公司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贯彻“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5.5.6.3 公司在进行检维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 ⑴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认; ⑵编制检维修方案; ⑶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⑷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⑸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⑹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⑺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2)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5.5.7 拆除和报废 5.5.7.1 公司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认,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5.5.7.2 公司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5.5.7.3 公司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5.6 作业安全 5.6.1 作业许可 公司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辨认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5.6.2 警示标志 5.6.2.1 公司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合的醒目位置设立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5.6.2.2 公司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6.2.3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立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5.6.2.4 公司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立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合设立围栏和警示灯。 5.6.2.5 公司应在也许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立职业危害警示标记,同时设立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防止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6.2.6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立风向标。 5.6.3 作业环节 5.6.3.1 公司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认,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5.6.3.2 公司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规定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6.3.3 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5.6.1中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5.6.3.4 公司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有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解决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6.3.5 公司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6.3.6 公司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6.3.7 公司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5.6.3.8 公司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严禁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规定,设立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5.6.3.9 公司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公司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本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3.10 公司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送、装卸人员行为。 5.6.4 承包商与供应商 5.6.4.1 公司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公司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5.6.4.2 公司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辨认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5.6.5 变更 5.6.5.1 公司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 变更申请:按规定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 变更实行: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不通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 变更验收:变更实行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行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5.6.5.2 公司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5.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5.7.1 危险化学品档案 公司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涉及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涉及: 1)名称,涉及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5.7.2 化学品分类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5.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7.3.1 生产公司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应用户。 5.7.3.2 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7.4 化学事故应急征询服务电话 生产公司应设立24小时应急征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征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征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征询服务代理。 5.7.5 危险化学品登记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5.7.6 危害告知 公司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用的防止及应急解决措施。 5.8 职业危害 5.8.1 职业危害申报 公司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8.2 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管理 5.8.2.1 公司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行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8.2.2 公司作业场合应符合GBZ1、GBZ2。 5.8.2.3 公司应保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合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合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合与其他作业场合隔离。 5.8.2.4 公司应在也许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合按规定设立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立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5.8.2.5 公司应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合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立标记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8.2.6 公司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8.3 劳动防护用品 5.8.3.1 公司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对的佩戴、使用。 5.8.3.2 公司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5.8.3.3 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9 事故与应急 5.9.1 事故报告 5.9.1.1 公司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用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2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3 公司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9.2 抢险与救护 5.9.2.1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公司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解决,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 5.9.2.2 公司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5.9.2.3 公司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解决。 5.9.3 事故调查和解决 5.9.3.1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9.3.2 未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公司负责组织调查的,公司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准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9.3.3 公司应贯彻事故整改和防止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防止措施应涉及: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5.9.3.4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5.9.4 应急指挥与救援系统 5.9.4.1 公司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 5.9.4.2 公司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9.4.3 公司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5.9.5 应急救援器材 5.9.5.1 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5.9.5.2 公司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5.9.5.3 公司应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在完好状态。 5.9.6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9.6.1 公司宜按照AQ/T 9002,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9.6.2 公司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足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5.9.6.3 公司应定期评审应急救援预案,特别在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发生后。 5.9.6.4 公司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本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10 检查与自评 5.10.1 安全检查 5.10.1.1 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标准化有效实行。 5.10.1.2 公司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规定、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涉及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5.10.1.3 公司各种安全检查表应作为公司有效文献,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 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10.2.1 公司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平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5.10.2.2 公司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贯彻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重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本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防止性季节检查。 4)平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平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平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重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5.10.3 整改 5.10.3.1 公司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因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贯彻整改时间、负责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5.10.3.2 公司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10.4 自评 公司应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营进行自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 附件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分标准及评分计算方法 (一) 安全标准化评分标准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否决项 △5.1负责人与职责 5.1.1负责人 20 1项不符合扣2分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100分。 2.公司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扣10分。 3.安全生产费用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或挪作他用,扣20分。 *5.1.2方针目的 10 1项不符合扣2分 5.1.3机构设立 20 1项不符合扣2分 5.1.4职责 30 1项不符合扣2分 *5.1.5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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