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如下简称平台)安全运行,保证平台合法使用,增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充足共享,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平台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授权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投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建设,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等政府部门,供电企业、自来水企业、港华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如下简称各建设单位)参与
2、建设。平台以增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目,具有信息征集、信用培植、信用评价、银企对接、信息共享、政策引导、记录分析等功能,打造集信用信息、政策指导、信贷营销、银企对接、担保服务于一体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多方受益。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纳税信息、担保信息、社保信息、环境保护信息、进出口信息、公用事业信息(水、电、气)等。原则上政府部门不涉密信用信息都要纳入平台。第二章 信息征集和更新第四条 根据“简朴、实用、可行”原则,各建设单位按照确定数据种类、采集格式、采集数据项、报送频率等规定,将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于月后10日(税务信息于季后10日)内报送至平台。
3、第五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对各建设单位报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转换加工、匹配整顿后加载进入平台,不得私自更改原始数据。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使用平台对外公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精确性、可公开性负责。第三章 信息查询使用第七条 平台在使用上要按照“分级查询、授权管理、信息保密”原则,根据不一样使用对象确定查询内容,查询企业纳税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须经企业书面授权同意。第八条 平台查询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查询,查询单位经授权后直接访问平台查询信息;二是间接查询,查询单位提交查询申请,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规定访问平台查询信息并反馈查询成果。第九
4、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将监督平台顾客操作,防备对企业信用信息非法查询。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负责平台运行、管理,各建设单位承担对应报送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申请为平台顾客须经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意。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为申请单位设置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各建设单位要对账号与密码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第十二条 因顾客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违规查询或泄密事件,由顾客所在单位承担对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由顾客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和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安全,防止系统数据丢失,并对平
5、台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平台建设和使用单位、顾客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不得公布危害国家安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顾客秘密,不得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恐怖、欺侮或诽谤他人等信息。第十五条 顾客对从平台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反应,属于技术处理原因产生,人民银行应及时改正;属于数据源问题,人民银行向信息提供部门发送复核告知,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人民银行根据详细状况做出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银行查
6、询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如下简称平台)查询信用汇报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合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平台信用汇报。第三条 从事企业信用汇报查询业务及有关活动,应当遵遵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业务规则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汇报:(一)审核企业授信业务申请;(二)审核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三)审查企业担保资格;(四)对已发放企业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五)数据纠错。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获得企业书面
7、授权同意后方可查询平台企业信用汇报。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企业信用汇报查询时,应准备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材料。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提供查询授权有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规定,提交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申请查询。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复审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查询成果。对于不符合规定,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不予查询,并告知不予查询原因。第八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要制定查询内部审批制度,建立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
8、登记簿,同步保留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查询电子档案。(见附件3)。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查询企业信用汇报业务有关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顿、归档和保管。纸质档案资料包括: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信用汇报等。第十条 对企业信用汇报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主管部门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安排专门档案柜寄存企业查询有关档案资料,查询有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
9、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3.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附件1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授权对象: 我企业授权贵单位查询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税务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信息以及用水、用电、用气信息等。业务种类包括: (请勾选查询原因) 审核企业授信业务申请;审核企业信贷业务申请;审查企业担保资格;对已发放企业信贷进行贷后风
10、险管理;数据纠错。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次业务终止之日止。 企业名称: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查询人(代理人)姓 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申请单位(个人)电话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申请查询事项被查询纳税人名称(姓名)被查询纳税人识别号码(身份证号码)查询内容查询成果用途受理状况(税务机关填写)资料审查受理意见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章)年 月 日单位简介信 ( )有效身份证件 ( )委托授权书 ( )抵押/质押协议 ( )( )同意受理( )由于如下原因,不予受理:1.申请资料不全
11、,请予补正 2.不具有查询权限办结状况(税务机关填写)( )已按申请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经同意,已提供涉税信息复印件。( )由于如下原因,未提供查询信息。 1. 2.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查询人签收 年 月 日填表阐明 一、本表合用于税务机关外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可不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一栏。三、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四、“资料审查”、“受理意见”和“办结状况”栏目中“()”根据实际状况以“”予以确认。附件3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序号
12、查询申请单位被查询企业名称查询日期查询用途经办人签名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查询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如下简称平台)查询信用汇报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合用于平台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查询平台信息。平台建设部门是指参与平台建设部门,有关部门指政府其他部门、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企业等。第三条 查询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第四条 从事企业信用汇报查询业务及有关活动,应当遵遵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业务规则第五条 申请查询需提供下列材料
13、:(一)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表(见附件1);(二) 明确书面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文献根据;(三)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2);(四)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见附件3);(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见附件4);(六)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六条 平台建设部门由其单位重要负责人签订意见后,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直接查询;有关部门由其单位重要负责人审查后,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重要负责人审批后查询;其他特殊状况需要查询需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对于符合规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
14、馈查询成果;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备,市政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查询申请,并告知对应原因。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见附件5),做好有关信息登记。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八条 申请查询单位或部门负责对查询企业信用汇报业务有关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顿、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信用汇报、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材料、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等。第九条 对企业信用汇报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申请查询单位或部门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15、第十条 申请查询单位或部门应安排专门档案柜寄存查询有关档案资料,查询有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留存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表、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保密承诺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复印件和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复印件,并专柜保管。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表 2.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保密 承诺书 3.
16、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5.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附件1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表申请查询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联络电话查询内容查询用途单位重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市政务服务中心重要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查询单位和市政府服务中心各留一份。附件2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保密承诺书市政务服务中心: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受 委托,查询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企业有关信息,并承诺对被查询信息保密,不用于法律、行政法
17、规及书面授权文献规定之外其他目,不作为证据使用,不向第三方提供。如有泄密,本人乐意承担党纪、政纪及法律等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3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授权对象: 我企业授权贵单位查询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税务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信息以及用水、用电、用气信息等。业务种类包括:(请勾选查询原因)审核企业担保业务申请;审核企业融资业务申请;审查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申请;数据纠错;其他 。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次业务终止之日止。 企业名称: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纳税人、扣缴
18、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查询人(代理人)姓 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申请单位(个人)电话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申请查询事项被查询纳税人名称(姓名)被查询纳税人识别号码(身份证号码)查询内容查询成果用途受理状况(税务机关填写)资料审查受理意见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章)年 月 日单位简介信 ( )有效身份证件 ( )委托授权书 ( )抵押/质押协议 ( )( )同意受理( )由于如下原因,不予受理:1.申请资料不全,请予补正 2.不具有查询权限办结状况(税务机关填写)( )已按申请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经同意,已提供涉税信息复印件。( )由于如下原因,未提供查询信息。 1. 2.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查询人签收 年 月 日填表阐明 一、本表合用于税务机关外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可不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一栏。三、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四、“资料审查”、“受理意见”和“办结状况”栏目中“()”根据实际状况以“”予以确认。附件5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序号查询申请单位被查询企业名称查询日期查询用途申请查询单位经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