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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职务行为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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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 副 业 务 一、三副的基本职责 二、集合演习与操练 三、船上训练与授课 四、救生设备 1. 救生艇 2. 救生筏 3. 救生圈 4. 抛绳器 5. 烟火信号 6. 救生衣和保温用品 五、消防设备 1. 灭火器 2. 消防员装备 3. 紧急逃生呼吸器 4. 国际通岸接头 5. 防火控制图 6. IMO标志 7. 消防栓,消防皮龙,水枪 8. 固定式灭火系统(油漆间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三副的基本职责 1. 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并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 2. 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 3. 负责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火警报警设备(会使用,做记录。实验由电机员负责),定期养护、检查、换药。 4. 负责管理并能纯熟的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 5. 负责保持名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由二副管理的除外),SART的平常管理和测试由三副负责。 6. 负责管理救生艇(筏)及其属具、备品、定期更换淡水、食品和电池等。 7. 对船上各处配置的救生衣应经常检查并按期实验,发现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 负责船舶舯种消防、救生器材、设备的登记并做好检查、修理、更换的记录。 9. 负责消防、救生设备及器材的更新、添置和厂修的申报。 10.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11. 及进向新接任船员介绍应急岗位和具体职责。 12. 开航前,根据大副意图或具体指示编妥船舶应急部署表,和船员应急任务卡。 13. 张贴或悬挂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的新船舶应急部署表,更换旧的船员应急任务卡。 14. 按规定在船上有关场合布置船舶救生、消防操作规程、示意图、符号和标志。 15.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了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 16. 航行中(涉及锚泊时值航行班)值0800-1200、2023-2400班,(晚饭替大副值班,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17. 在船舶停泊及装卸货期间,与二副(我公司尚有驾助)轮值停泊班,履行规定的停泊值班职责。 18. 装卸货期间,按配载计划和大副的具体布置,现场监督货品装卸、积载、系固等。 19. 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临修和验收。 20. 完毕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二副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代理二副职务。 三副的部分具体或专项职责 开航前准备 1. 当船上人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编制船舶应急部置表和船员应急任务卡。 2. 检查救生艇的属具和备品是否已按规定配齐,食品和淡水是否充足且在有效期内,吊艇设备和艇内机械是否处在良好状况下。 3. 检查救生筏及降落装置,检查送检的救生筏是否已送回并妥善就位。 4. 检查救生衣、救生圈、保温服等是否按规定的数量和规定配置,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5. 检查探火系统、报警装置、固定来火系统是否正常可用,各类手提灭火器是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6. 向大副和(或)船长报告开航准备情况。按程序文献规定,填好开航前船长指令并签字。 靠、离、移泊时的职责 1. 在驾驶台协助船长、引航员了望,维持驾驶台秩序。 2. 执行船长、引航员的车钟令,记录过浮时间、车钟令、重要船位和有关情况。 3. 传达船长、引船员给船艏,艉的指令及转向报告。 4. 负责驾驶台与机舱的联系以及VHF通信。 5. 督促并检查水手及时、准确地显示有关号灯、号型和旗帜。 6. 监视有关仪器、仪表的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监视操舵装置的工作情况及操舵情况。 7. 执行船长的其它指示。 8. 将靠、离、移泊的全过程记录在航海日记记事栏内。 停泊值班职责 锚泊值班职责 1. 锚抛下时应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旋回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边情况及本地气象应做好心中有数、并记入航海日记。 2. 如情况许可,应经常运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3. 保证维持了有效的了望,并注意: 1. 周边锚泊船的情况,特别是位于上风或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 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若过近,应设法告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 如过往船舶或邻近锚泊船起锚离开时距本船过近,应严密注视其动态,如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4. 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船舶吃水,龙骨下富余水深以及船舶的一般状态。 5. 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的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船首偏荡的情况,在转流时,注意船身回转及周边船舶动向,必要时采用紧急措施。 6. 不管本船或他船走锚,或因过往船舶距离过近而出现危险局面,果断地采用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立即告知船长。 7. 在急流区锚泊或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批示外,还应勤测锚位,定期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 8. 督促水手准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规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9. 遇能见度不良时,应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开亮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告知船长。 10. 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执行靠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还应注意旁靠船、驳的情况,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11. 根据锚地情况及水上安全管理机关的规定,用VHF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 12. 严格遵守船舶防污规定,采用各种有效措施,防止船舶对水域环境导致污染损害。 系泊值班职责: 1. 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船舶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合,关心从事高空、舷外及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 2. 督促值班水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悬挂有关号灯、号型。督促值班水手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加强巡查,必要时,采用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系泊设备的安全。 3. 注意船舶吃水,龙骨下的富余水深以及船舶的一般状态。 4. 加强与港方的联系,掌握装卸进度,监督货品装卸,制止违章操作,解决装卸中出现的问题。装卸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品时到现场监督指导。 5. 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开关舱。注意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当收到恶劣天气预报或大风警报时,采用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船舶、人员和货品的安全。 6. 按船长或大副的指示或根据情况需要,告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调整压载水(我公司由木匠和四轨负责),并注意船体平衡和船舶吃水的变化。注意检查污水进、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的淡水以及送船物料。加油船来时,告知机舱,并注意防火安全和防止溢油入海。 7.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及防火规定,遇火警、人落水或船进水时,应立即发出警报。 8. 掌握船舶稳性情况,以便在失火时,能向港口消防部门提供不到危及本船安全的消防用水大体数量。 9. 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应按规定申请批准,作业时应注意现场巡查和监护。 10. 采用各种有效防止措施,避免船舶在系泊区域内排放各种污染物,避免船舶对周边环境导致污染损害。 11. 注意过往船舶,当有他船系靠本船或系靠前后泊位时,应在现场守望,并采用相应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记下该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通过,并向船长报告。 12. 主机试车前,应确认螺旋桨附近无障碍物,试车不至碍及他船,不至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否则应采用必要的措施。 13. 做好船舶靠泊期间有关动态和工作情况的正规记录。 停泊交接班职责 1. 交班和接班驾驶员在交接班前均应巡查全船和船舶四周,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2. 交接班驾驶员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锚泊时的交接班地点应在驾驶台,系泊时的交接班地点可以是在作业现场或货运工作室,也可以是在驾驶员值班室。任何情况下交班驾驶员不得在接班驾驶员未到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班。 3. 交班驾驶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则不应交班,并应报告船长。 4. 接班驾驶员应保证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并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5. 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另有指令,该操作应同交班驾驶员完毕。 6. 交班驾驶员应当面向接班驾驶员交接航海日记和停泊值班记录薄。 7. 交班驾驶员应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1. 航海日记和停泊值班记录簿中所记载的本班所发生的重大事情;公司指示,船长命令以及港方告知;有关人员来船联系以及需对外联系的事宜。 2. 锚位、出链及锚链受力情况;转流时间与船舶回转情况;系缆情况;泊(锚)位水深、船舶吃水;涨落潮时及水位;气象与海况;周边锚泊船舶和旁靠船(驳)情况,以及周边锚泊船舶及前后系泊船舶动态;主机情况和应急使用的也许性以及消防设备的情况。 3. 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以及当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与港方联系的方法;船上人员的动态以及来船人员的情况。 4. 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货品配载计划及大副对执行配载计划的规定;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装卸进度、装卸质量、货品的隔票与衬垫情况、装卸属具情况、水手看舱情况;需与港方联系的事宜;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装卸情况及应采用的防止措施和应急措施。 5. 污水沟(井)、压载水舱、淡水舱的水位情况;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6. 厂修、自修、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用的安全措施。 7. 本班发生的事故,其通过、因素、责任以及取得的签认文献。 8. 与船舶、船员、货品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有关的任何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导致环境污染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的程序。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值班之前应核算: 1. 系泊缆绳或锚链状况是否正常; 2. 正在装卸的有害的或危险货品的性质,万一发生溢漏或失火时应采用的措施; 3. 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入的声号是否合适; 4. 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否都在严格遵守之中。 5. 外界的条件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 6. 交接中或交接后对交接事项有怀疑,应及时请示大副或船长。 消 防 救 生 设 备 标 准 Standard and guide for fire-fighting and life-saving Equipment 工作内容 ITEMS TO BE CHECKED 标准与指南(源引于SOLAS公约和LSA FSS 规则) 备注 REMARKS 1消防救生演习 1.1集合演习与操练的一般标准。 1.1.1 每个船员每月应至少参与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与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假如某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批准至少是相称的其它安排。 1.1.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演习。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和应变时采用的行动。如在已举行过应变演习后,只有少数旅客在港口上船,则应请这些旅客注意应变须知就足够了,不必进行另一次集合演习。 1.1.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如在离港后不举行旅客集合演习者,则应请旅客注意应变须知。 1.1.4 每次弃船演习应涉及:   .1 使用所规定的报警系统,召集旅客和船员至集合地点,并确使他们了解应变部署表中所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地点报告,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3 查看旅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4 查看是否对的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毕任务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运转救生艇发动机; .7 运转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1.1.5 不同的救生艇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按规定,在逐次演习中降下。 1.1.6 演习应尽也许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1.1.7 每只救生艇应在每3个月至少一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经指定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假如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营运格局不允许这些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1.1.8 除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外,救助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月乘载经指定的船员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一切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规定进行一次。 1.1.9 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者,由于涉及危险,该项演习仅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演习。 1.1.10 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实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1.1.11举行应变演习的日期、弃船演习与消防演习的细节、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训练应记载于主管机关也许规定的航海日记内。若在指定期间未举行所有应变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时,则应在航海日记内记述其因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的范围。 1.1.12弃船演习规定从发出警报到人员集合不超过两分钟,船长发出放艇指示到艇入水不超过五分钟,从发出警报到艇入水不超过十分钟。  1.1.13消防演习规定从发出警报到人员集合不超过两分钟,发出警报到开泵供水不超过五分钟。    消防救生演习预案见附件 1.2船上训练与授课内容与标准 1.2.1 应尽也许快地,但不迟于船员上船后两星期内,进行船舶救生设备(涉及救生艇筏属具)用法的船上训练。但无论如何,如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流派上船者,应在不迟于第一次上船后两星期内,进行此项训练。2 应进行讲授船舶救生设备的用法和海上救生须知方面的课程,其间隔期与演习间隔相同。每一课程内容可以是关于船舶救生设备系统中各个不同的部分,而每2个月一期的课程内容应涉及所有船舶救生属具设备。每个船员均应听课,(如有值班人员未听课,要及时补课并做好记录) 课程应涉及但没有必要仅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 低温保护问题,低温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需要的其他专门课程。 1.3应急部署表的张贴和个人职责标准。 1.3.1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 1 本条合用于一切船舶。 2 船上每个人员应配备一份在紧急情况应变时必须遵循的明确的须知。(应变部署卡) 3 符合规定的应变部署表应展示在全船各明显之处,涉及驾驶室、机舱和各船员起居处所。 4 用适当的文字书写的图解和应变须知应在旅客舱室张贴,并在集合地点及其他旅客处所明显地展示出来,以告知旅客:   .1 他们的集合地点;   .2 应变时必须采用的必要行动;   .3 救生衣的穿着方法。 开航前制定,三副制表,大副核准,船长签字。 1.3.2应变部署表的编写规定 人员安排: 消防,将人员提成灭火,隔离与救护三个队 1. 灭火队:由三副或水手长任队长,负责现场灭火; 2. 隔离队:由木匠任队长,在机舱相关人员配合下,根据火情负责关闭防火门、窗、通风孔,切断相关电路,移开火场附近的易燃物品,阻止火灾的蔓延; 3. 救护队:由船医或事务部负责人任队长,负责救护伤员、维持现场秩序等; 弃船时 1. 救生艇长应由驾驶员或持证人员担任,货船上通常由大副和三副担任,除艇长外,尚应指派一名副艇长 2. 放艇时先进入艇内的两人应是技术纯熟的一级水手; 3. 机动救生艇机器操纵员由轮机员或纯熟的机匠担任; 4. 船长在弃船后仍对全体人员负有指挥责任,并对全体人员和安全负责。 2.救生设备 2.1救生设备的布置一般标准。 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 1 备有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应放在尽也许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的地方。 2 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在登乘地点。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合,以容纳指定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 3 集合与登乘地点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和工作处所到达的地立。 4 根据情况,集合与登乘地点应使用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予足够的照明。 5 通往集合与登乘地点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加照明。该照明系统应能根据情况符合规定的应急电源供电。 6 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地点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筏。 2.1.1救生艇的一般检查保养和记录标准。 可按工作手册进行检查并记录:      1. 每周进行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内容涉及检查锈蚀与强度:可浮救生索固定环、艇碰垫、舵基架、车叶、帆桅顶滑车/固定环及底座固定环、防晒支撑架及底座、桨叉架及孔、太平爷、储存柜、吊艇钩及与艇体连结的支承座、脱钩装置及传动机构等。 2 艇内舾装件情况良好(浆叉,浆,桅,帆等) 3 救生艇机启动实验,并作正,倒车离合实验,油箱有足够的燃料,外观干净,无漏油。(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发动机所规定的最低温度以上,一切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应进行正车和倒车运转,总时间不少于3min。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作为例倒,主管机关可不坚特此项规定; ) 4 反光带已对的张贴,如发现破损、脱落、反光效果不佳时,应更换 5 舭部扶正把手,扶正索连结情况良好。 6 艇体情况良好,无破裂,受损,变形,钢结构(特别是艇钩及坐板)无过度腐蚀。 7 环艇设立的链环状可浮救生索状况良好,无老化,霉烂 8 防荡索的连接和快速释放布置对的,随时可用。 9 舵板及基座架,螺旋桨,油箱情况良好 10 艇机的备件和维修工具完整,随时可用。 11 每月检查一次救生艇内的属具,局限性的要补充,不合格的要更新,并做好记录 12 每月更换一次水桶中的淡水,气温在零度以下要注意防冻,如袋装水要注意有效期 13 帆布与纤维制品要常晾晒,防止霉烂,注意防潮,防水 14 救生艇的内外表面每年油漆一次,以保持色彩鲜明(大多数封闭艇为光滑的玻璃钢制成,不宜油漆,可在进厂时由厂方按工艺规定油漆) 15 检查实验使其处在良好使用状态:手摇泵、快速释放装置、自动释放装置、救生艇机及其起动装置(如电瓶启动,应检查电瓶及充电系统是否正常有效)、调速和离合器、探照灯、艇罗经等艇设备。 16 每季度检查一次各活络部位,并定期进行加油,(规定应有润滑点示意图) 17 进厂修理时,应按验船师规定进行空气箱的水密实验,吊艇架的强度实验,测速实验等。 2.1.2救生艇的编号与标记的标准。 1. 救生艇的编号:救生艇的编号是置于右舷者为单数,置于左舷者为双数,由船首到船尾顺序编号,若不只一层则其顺序为自高层甲板至低层甲板。(其它救生设备如救生筏,救生圈等也按此规则) 2. 救生艇的标记:救生艇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及船籍港应以粗体罗马字母标明于艇首两侧。封闭艇上部也应有船名和呼号,这个标记与救生艇的号码应能在空中可以看清。在救生艇上还应以永久的明显笔迹标明其尺度和乘员定额。 2.1.3救生艇相关设备的定期保养和保养记录标准。 在船舶离港前及在整个航行时间内,一切救生设备应处在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维护保养 应备有符合规定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按须知进行维护保养。 每周应进行下列的实验和检查: 1. 一切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外观检查,以保证立即可用; 2. 应实验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3. 每月应按第所规定的检查表检查救生设备(涉及救生属具),保证完整无缺并处在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记。 2.1.4救生艇属具配置标准。 每月检查一次,救生艇属具齐全,有效(饼干,淡水,烟火信号,急救药箱,晕船药剂等),过期的属具没有存放在艇上。 每只救生艇的正常属具应涉及: 1. 足够数量的可浮桨(4支以上),桨架或桨叉现在封闭艇多数出厂只配有两只桨,且只有两个出桨孔, 2. 带钩艇篙2支。 3. 长度不少于从救生艇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海水线距离的2倍(也不少于15M)的首缆2根。其中1根在艇首前端,与脱开装置连接,另1要固定在艇首或艇首附近。 4. 太平斧2把,首尾各1把。 5. 系有不小于30m长浮索的可浮救生环1个; 6. 系有短绳的水手刀1把 7. 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的救生筏配可浮水瓢1只。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配可浮水瓢2只; 8. 海锚1只,每只配有抗震锚索及收锚索各1根; 9. 可浮水瓢1只,水桶2只。 10. 手摇泵1具 11. 系有长度不小于30米的可浮救生环2个 12. 开罐头刀3把。带特殊开罐头叶片的安全小刀可满足本规定; 13. 使用后置于可再盖紧的防水箱内的急救药包1套; 14.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15.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6. 手持火焰信号6支 17. 漂浮烟雾信号2个; 18. 合用莫尔斯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同一防水容器内; 19.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20. 日光信号镜1面,连同与船舶和航空器通信用法须知;(有很多日光信号镜是有有效期的,注意到期更新) 21. 救生手册一本 22. 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张; 23. 钓鱼用品1套; 24. 总数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注意不是船上人员总数)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收存于防水容器内; 25. 防水容器数个,内装总量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3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所需的1L淡水量海水除盐器来代替; 附有短绳的不锈水勺1个 26. 防锈饮料量杯1个; 27. 额定乘员每个人配防晕船药6剂和清洁袋1个; 28. 涂有发光剂或有适当照明装置的罗经柜1具 29.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30. 发动机及其附件作小调整的工具1套。 31. 合用扑灭油类火的手持灭火器1具(注意与其它灭火器一并检查和检查) 兼做救助艇的求生艇还应配有长度不少于50米的可浮索1根,强度应能足够拖带所配备的救生筏。探照灯1具,可在黑夜对距离180米处宽度为18M的浅色物体进行有效照明总共达6小时,并至少连续使用不少于3小时。 2.1.5救生艇降落装置(艇架)配置标准 规定: 1. 吊艇架应能在纵倾达成十度,并向任何一舷横倾达成二十度时,能安全降落它所配属的艇筏。 2. 吊艇架不得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任何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来降放艇筏。 3. 吊艇架布置应可同一个人在甲板上或在艇上某一位置来操作。 4. 吊艇架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 5. 每艘客船的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三十分钟内,载足所有乘员及属具后降落水中。 6. 每艘货船的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十分钟内,载足所有人员及属具,所有降落水中。 7. 吊艇架均需设立制动器,手动制动器平时应始终处在制动状态,除非操作人员操作时把它放在“脱开”位置 8. 吊艇索必须是防旋转及耐腐蚀的钢丝索。 9. 应设有收回每艘艇的有效手动装置。 2.1.6降落装置(艇架)的检查和保养标准。 1. 艇架及基座结构情况良好无明显锈蚀,卡死现象,特别是检查滑轮背面部分,钢索末端眼板等受力部件的腐蚀情况。 2. 各部件活动(滑轮,钢索和绞车等)保养状态良好。 3. 降落和回收实验(无条件时至少放至登乘甲板)定期(一般演习时)进行。 4. 操作位置附近已张贴了船员能懂的操作说明。(规定:1 图解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提出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 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 3 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规定的符号。) 5. 限位器工作正常。 6. 吊艇索在不超过30个月的时间内进行一次掉头,如发现吊艇索损坏且有必要时,应换新,无论如何吊艇索每到五年都应换新并保存证书。下次吊头或换新日期应清楚的标记在艇架附近。 2.1.7登乘梯配置标准。 每处降落地点或每两处相邻的降落地点应设立符合规定的登乘梯1具,每一登乘梯在不利的纵倾情况下和在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少于15°时,可从该甲板延伸到最轻载航行水线。但无论如何,在船舶每舷应至少设有1具登乘梯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准许以供登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来代替这些梯子救生筏可准许用其他登乘设施。凡有必要者,应设立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人员能安全登乘。 船艏救生筏也要配备登乘梯,左右舷各一个,如该梯子可移动也可用只用一个登乘梯,注意船艏登乘梯大风浪中做好保护,易于损坏。 2.1.8登乘梯的检查标准  1. 梯板无损坏,霉烂 2. 登艇梯与地令连接的卸扣连接活络。 3. 边绳(索)完好,无损坏,破断,霉烂。 2.2救生筏的一般标准。 救生筏的构造: 1 每只救生筏的构造,应能经受在一切海况下暴露漂浮达30天。 2 救生筏的构造应为从18m高度投落下水后,救生筏及其属具能符合使用规定。如救生筏必须存放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超过18m高度的地方,则该救生筏应是至少从该高度处进行过满意的投落实验的救生筏型号。 3 在顶篷撑起和未撑起的情况下,漂浮的救生筏应能经受从筏底以上至少4.5m的高度反复多次登跳。 4 救生筏及其舾装件的构造应使救生筏在载足所有乘员及属具并放下1只海锚后,在安静水面中,能被拖带,航速达3Kn。 5 救生筏应设有保护乘员免受暴露的顶篷,该顶篷在救生筏降落中和到水面时自动撑起。该顶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以气隙隔开的双层材料或其它等效设施来防热及御寒。应设有防止水分聚集在气隙内的设施; .2 其内部的颜色应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适; .3 每个进口处应有鲜明的标志,并设有有效的可调整关闭装置,在筏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启动该装置,以便于通风,且可防止海水、风和冷气的侵入。容纳8人以上的救生筏应设有不少于两个对称的进口处; .4 即使当进口处关闭时,顶篷无论何时都应通入足够乘员需要的空气; .5 设有不少于一个的了望窗; .6 设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7 坐在顶篷下面各处的乘员,应有足够的头顶空间。 救生筏的最小乘员定额与质量 1 乘员定额少于6人的救生筏,概不得认可。 2 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属具的总质量不得超过185kg。 3 艇生筏舾装件 .1救生筏应沿筏体外围及内侧牢固地装设链环状把手索。 .2救生筏应设一根有效的首缆,其长度应不小于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水线的距离的2倍或15m,取其长者。 .3当救生筏载足所有乘员及属具后,能经受碰撞速度不小于3.5m/s之碰撞船舷的水平撞击力,并再从不小于3m高度投落下水后,不得有影响其性能的损坏; .4设立在登乘期间能可靠地将救生筏贴紧并系留在登乘甲板的装置。 2.2.1气胀式救生筏的标志标准。 救生筏上应标明: 1. 制造厂名或商标 2. 出厂号码 3. 制造日期 4. 认可机关名称 5. 最近一次检修的检修站名称和地点(现在多用一小中空容器内的一张卡片标明,注意不要丢失) 6. 每个进口处写明乘员定额,字高不小于100MM 筏的容器上应标明 1. 制造厂名或商标 2. 出厂号码 3. 认可机关名称和乘员定额 4. SOLAS A字样 5. 最近一次检修日期 6. 首缆长度 7. 水线以上最大许可存放高度(根据跌落实验高度和首缆长度) 8. 降落顺知 9. 船名和呼号 2.2.3救生筏的检查和保养标准。 1. 救生筏的数量及乘员定额与设备安全记录簿所列的数量一致。 2. 无任何妨碍救生筏投落的系绑索 3. 在救生筏首缆与船舶之间(通过静水压力释放器)设有易断绳的连接对的。保持首缆与船体时刻相连。 4. 全体船员熟悉救生筏的操作方法和工作原理。 5. 在应急照明照得到的地方张贴有救生筏的操作程序。 6. 每月向船员讲解救生筏的操作方法。 7. 每周进行外观检查,特别注意静水压力释放器是否处在正常状态,索具螺旋扣是否旋紧,降落设备是否正常可用。 8. 注意气胀筏容器水密状况,防止海水,雨水打进并积在容器里使筏体霉烂,属具损坏。 2.2.4救生筏的属具配置标准。  每只救生筏的正常属具应涉及:   .1 系有不小于30m长浮索的可浮救生环1个;   .2 装有可浮柄的非折叠式小刀1把,系以短绳并存放在顶篷外面靠近首缆与救生筏系连处的袋子内。此外,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应加配一把不必是非折叠式的小刀;   .3 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的救生筏配可浮水瓢1只。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配可浮水瓢2只;   .4 海绵2块;   .5 海锚2只,每只配有抗震锚索及收锚索各1根,1只备用,另1只固定地系于救生筏上,其系固方法应使海锚在救生筏充气或到水面时,总是使救生筏以非常稳定的方式顶风。每只海锚及其锚索和收锚索应具有足以适于一切海况的强度。海锚收锚索的每端都应设有旋转环,并应是不也许在其支索之间外转的一种类型;   .6 可浮手划桨2只;   .7 开罐头刀3把。带特殊开罐头叶片的安全小刀可满足本规定;   .8 使用后置于可再盖紧的防水箱内的急救药包1套;   .9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10 符合第35条规定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1 符合第36条规定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2 符合第37条规定的漂浮烟雾信号2个;   .13 合用莫尔斯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同一防水容器内;   .14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15 日光信号镜1面,连同与船舶和航空器通信用法须知;   .16 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Ⅴ/16条所指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张;   .17 钓鱼用品1套;   .18 总数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收存于防水容器内;   .19 防水容器数个,内装总量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1.5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所需的0.5L淡水量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   .20 防锈饮料量杯1个;   .21 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配防晕船药6剂和清洁袋1个;   .22 救生须知;   .23 紧急行动须知; 2.2.5救生筏及静水压力释放器拆检标准。 救生筏及静水压力释放器应加检修:   .1 间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无论如何,凡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个月;   .2 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是胜任检修该筏的,备有正规的检修器具,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 2.2.6救生艇筏的配置和存放标准。 .1使该救生艇筏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其他降落站的其他救生筏或救助艇的操作;   .2 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尽也许靠近水面,并且对于不用抛出船外降落的救生艇筏应处在这样的位置,即:在登乘位置上的救生艇筏,当满载船舶在不利纵倾情况下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或横倾到船舶露天甲板的边沿浸入水中的角度(以两者中较小角度者为准)时,应离水线不少于2m。   .3 处在连续使用准备状态,使2名艇员能在不到5min内完毕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4 配齐所规定的装备;   .5 在可行范围内,存放在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并加保护免受火灾和爆炸引起的损害。2 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推动器之前尽量远的地方,在船长为80m以上但少于120m的货船上,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动器之前不少于救生艇长度的地方,在船长为120m及以上的货船与80m及以上的客船上,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动器之前不少于一倍半救生艇长度的地方。凡合适者,船舶的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损害。3 救生艇的存放应附连于降落设备。 用于抛出舷外降落的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容易地转移到船舶的任何一舷以便降落,船舶每舷已存放所规定的必须能在任何一舷降落的总容量的救生筏除外。 救助艇的存放应满足处在5min以内降落下水的连续准备使用状态;   .2 在适宜于降落并收回的地方;   .3 使该救助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其他降落地点的其他救生艇筏的操作;   .4 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者,符合对救生艇的规定。 2.3 .1救生圈一般标准。 1. 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径及不小于400mm的内径; 2. .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它有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它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 .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之久; 4. .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 5. .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 .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下水而不致损害救生圈或其附件的使用性能; 2.3.2救生圈配置标准。 1. 配置规定????????根据船长配置的数量??? 2. 其存放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永久制牢。 3.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装有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其大者。 4.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相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是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5. 如要操动为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所配备的快脱装置,则救生圈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快脱装置的质量或4kg,取其大者;其它求生圈的重量不小于2.5kg。 2.3.2救生圈所配置属的标准。 可浮救生索应: 1 不打纽结; 2 具有不小于8mm的直径; 3 具有不小于5kN的破断强度 自亮灯应: 1 不致被水所熄灭; 2 能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不管是连续发出光强不小于2cd的亮光,或是发出至少相应的光强、且以每分钟不少于50次的速度的闪光(放出闪光);   3 配有能满足规定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 能经受所规定的投落实验。 可浮救生索应: 1 不打纽结; 2 具有不小于8mm的直径; 3 具有不小于5kN的破断强度。 2.3.3驾驶台两翼救生圈和烟灯组合信号的配置标准。 驾驶室两翼用于驱动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重量不应小于4kg, (驾驶台两翼的救生圈烟雾信号的开口方向应向舷外,连接救生圈和烟雾信号的绳子应足够长,(大约1.5米左右),以便有足够的拉力把烟雾信号带出舷外,烟雾信号收回室内保存时应注意倒着放置或将灯泡取下,以免跑电) 自亮灯应: 1 不致被水所熄灭; 2 能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不管是连续发出光强不小于2cd的亮光,或是发出至少相应的光强、且以每分钟不少于50次的速度的闪光(放出闪光);   3 配有能满足规定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 能经受所规定的投落实验。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1 在安静水面漂浮时,以均匀速度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分钟; 2 在信号喷出烟雾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炸般地点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 在海浪中,不致淹没;   4 当完全浸没在水下时,继续喷出烟雾至少10s;   5 能经受所规定的投落实验。 2.3.4救生圈检查,保养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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